附抵押的房产赠与合同公证理论与实务分析(可编辑)
房产赠与合同公证书

房产赠与合同公证书房产赠与合同公证书公证机关:日期:甲方(赠与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乙方(受赠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鉴于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房产赠与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房产赠与事项甲方愿意将所拥有的位于_______(具体地址或房屋信息)的不动产赠与乙方,无偿赠与。
该房产为甲方合法所有,并且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或其他权利争议。
二、权利和义务1.甲方作为房产的赠与人,必须将房产的全部权利完整无缺地转让给乙方;2.乙方作为受赠人,应当按照协议的条款履行义务,维护房产的完整性和使用权利;3.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披露房产的全部信息,包括房产的产权、评估价值等重要信息;4.乙方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房产的登记、过户等手续,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法保障;5.如果乙方需要对房产进行二次转让或其他操作,需要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1.双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后10日内,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2.协议履行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手续和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四、违约责任1.如果甲方出现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如果乙方不按照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3.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协议的规定,对方有权随时解除协议,并且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协议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2.本协议的签订、履行、修改和解除均适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3.本协议的内容仅具有约定性质,不能排除、限制或者减轻法律规定的责任。
甲方(赠与人)签字盖章:日期:乙方(受赠人)签字盖章:日期:。
(完整)房产赠与公证书范本(共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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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房产公证书范本实例及有效期探讨与研究房产公证书范本实例及有效期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房产公证是公证机关的一项传统业务。
房产遗赠公证书样本公证书()××字第××号查×××于××××年×月×日在××(地名)死亡,死亡后在××(地名)留有遗产房屋×间,死者生前立有遗嘱。
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员(签名)××××年×月×日赠与合同公证书()хх字第хх号兹证明赠与人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现住хх省хх县хх乡хх村)与受赠人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现住хх省хх县хх乡хх村)于хх年х月х日来到我处(或在хх地),自愿签订前面的〈赠与合同〉,并在我的面前,在该合同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公证处公证员(签名)хх年х月х日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______)___字第___号公证处:__________公证员: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公证书有效期是多久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多久,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
赠与合同公证细则4篇

赠与合同公证细则4篇篇1赠与合同公证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赠与合同的公证工作,保障赠与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赠与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对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做出证明,保证赠与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维护赠与合同的权益。
第三条赠与合同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保密、独立的原则,确保公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赠与合同公证适用于移动财产等赠与行为,不适用于涉及不动产和知识产权等特殊性质的赠与行为。
第五条赠与合同公证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履行赠与合同公证程序,出具赠与合同公证书。
第六条赠与合同公证应当依法收取公证费用,并按照规定发放收据。
第七条赠与合同公证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决定权,不得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得干预赠与合同的内容和效力。
第二章赠与合同公证的申请第八条当事人申请赠与合同公证,应当持有赠与合同书面文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赠与财产的证明材料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可通过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第十条赠与合同公证申请材料提交完整,符合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并开展公证程序。
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应当对赠与合同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赠与合同内容真实,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公证机构应当在收到赠与合同公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赠与合同公证手续,并出具赠与合同公证书。
第十三条赠与合同公证书应当载明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赠与财产的数量、价值等内容。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赠与合同公证书的内容不满意的,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异议,公证机构应当妥善处理并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赠与合同公证书应当密封并加盖公证机构的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第三章赠与合同公证的效力第十六条赠与合同经公证后,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但并不具有执行力。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6篇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6篇篇1赠与合同案例分析在日常生活中,赠与合同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合同形式。
赠与合同是指出于赠与人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合同。
赠与合同通常是出于亲情、友情或其他特殊关系之下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表达对对方的关爱和关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赠与合同的特殊性,也容易产生一些纠纷和问题。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进行赠与合同的分析。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好友,他们之间有着深厚的友情。
某日,小明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给小红,作为对友情的表达。
于是,他们便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
在签订合同时,小明清楚地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将房产赠与给小红,并不要求对方偿还任何款项。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友情产生了变化。
由于各种原因,他们的关系变得紧张,并最终破裂。
小明开始对当初的赠与行为感到后悔,他希望能够收回房产并取消赠与合同。
而小红则认为赠与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应当受法律保护,拒绝了小明的要求。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赠与合同的有效性和变更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并具备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作为赠与人是否有权取消赠与合同呢?在法律层面上,赠与合同是一种专属法律行为,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是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的。
因此,在没有特殊情况下,赠与人是没有权利取消赠与合同的。
即使后来拟定,受赠人也有权利主张自己的权益,拥有继续享有赠与财产的权益。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尽管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变更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变更。
例如,在赠与合同中确有明确约定,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内容并完成公证手续等情形下,赠与合同可以进行变更。
但必须要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综合以上分析,小明无法取消赠与合同。
因为双方当事人曾经签订过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公证手续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赠与合同是小明出于自愿签订的,不存在任何违法情节。
赠与合同的性质论述范文(通用3篇)

赠与合同的性质论述范文(通用3篇)赠与合同的性质论述范文篇1范X 民法典颁布之前,尽管学术界对赠与合同究竟是实践性合同还是性合同一直存在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典意见)第128条的明确规定,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性合同,并运用于审判实践,成为基本共识。
民法典颁布以后,对赠与合同性质的争论比过去更为激烈,不仅理论界主张不同的观点,审判人员在学习新民法典的过程中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出现这种情况,说明民法典对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不十分明确,容易让人形成不同的理解。
笔者试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作出自己的分析,以期有所启示。
一、有关赠与合同性质的几种观点(一)赠与合同是性合同。
据笔者的了解,多数学者都持此种观点。
其主要理由在于:1、如果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自赠与物交付时成立,则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可以不履行交付义务,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赠与人没有任何拘束力,那么受赠人作出的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其为接受赠与而付出的经济上的花费可能因赠与人的不履行行为而落空,这与诚实信用原则是背道而驰的①。
2、民法典第185条有关赠与合同概念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条规定已明确表达出这样的意思:赠与合同经一方表示赠与,另一方表示接受时即成立②。
3、民法典第186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表明,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一致,而无其它任何条件,“一即成”,因而是性合同③。
4、民法典第188条关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规定,是赠与合同为性合同的有力例证。
(二)赠与合同是一种效力较弱的合同。
持这种观点者认为,“民法典对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赠与合同为合同。
房屋赠与合同及公证书范本(标准版)

房屋赠与合同及公证书范本(标准版合同范本)甲方:XXX单位或个人乙方:XXX单位或个人签订日期: XXXX年XX月XX日房屋赠与合同及公证书范本房屋赠与合同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在_________签订: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决定将位于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楼_________层_________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第二条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
第三条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否则,愿意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违法(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事项。
第五条乙方违反第四条的约定,甲方有权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条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__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七条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房产赠与公证书(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兹证明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
房屋赠与合同及公证书范本6篇

房屋赠与合同及公证书范本6篇篇1房屋赠与合同及公证书范本房屋赠与合同赠与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鉴于甲方自愿将其名下的房屋赠与给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房屋赠与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位于______________的房屋赠与给乙方,房屋地址为______________,房屋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该房屋已办理产权证书,并无任何抵押或转让行为。
第二条转让手续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到相关行政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双方应共同承担产权过户产生的税费。
第三条赠与目的本次房屋赠与系甲方出于对乙方的关怀和帮助,没有任何商业目的。
乙方接受房屋赠与后应当尊重并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公证书被赠与人(受赠人):______________(姓名)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___(姓名)鉴于被赠与人(受赠人)______________接受赠与人(赠与人)______________的房屋赠与,为确保赠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特申请公证。
公证内容如下:1、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___所赠与的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房屋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
2、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___系出于对受赠人(被赠与人)______________的关怀和帮助之心,特自愿将其名下的房屋免费赠与给受赠人,无其他目的。
房屋赠与合同及公证书范本6篇

房屋赠与合同及公证书范本6篇篇1房屋赠与合同及公证书范本一、房屋赠与合同甲方: (赠与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乙方: (受赠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鉴于甲方拥有位于(房屋地址)的房屋产权,现自愿将该房屋无偿赠予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赠与合同,内容如下:一、房屋交付1.甲方同意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给乙方,乙方接受该房屋赠与,并自行承担日后的相关费用和责任。
2.该房屋为清一色(住宅/商业用途)房屋,总建筑面积为(数字)平方米,房屋现状良好,无任何纠纷。
3.房屋交付时间为本合同签署时,甲方自愿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和相关证件交予乙方。
二、权利义务1.乙方接受房屋赠与,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法使用该房屋,不得违规改变房屋用途和性质。
2.甲方自愿放弃该房屋的一切权益,不得在日后主张对该房屋产生要求。
三、其他约定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数字)份,双方各执(数字)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期:日期:二、房屋赠与公证书赠与人: (赠与人姓名) 收件地区: (具体地址)身份证号码:收件人:(收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经查,赠与人(赠与人姓名)自愿将其位于(房屋地址)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给收件人(收件人姓名),现在我所面前签署了赠与文件并确认无误,请求公证员对此予以公正。
根据赠与人的请求,现我公证员(公证员姓名)已对赠与人(赠与人姓名)的赠与行为进行批准,特此公证。
公证员:申请人(赠与人):公证时间:以上内容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签署并由公证员盖章,即为有效公证文件。
希望双方签订此赠与合同及公证书后,不会产生任何争议,达到赠予目的,祝双方合作愉快!篇2房屋赠与合同及公证书范本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房屋一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现愿意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且双方对房屋赠与的相关事宜已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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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抵押的房产赠与合同公证理论与实务分析(可编辑)
附抵押的房产赠与合同公证理论与实务分析一、问题的提出公证实务中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附抵押的房产赠与合同申请办理公证手续的情况非常普遍如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由一方出资以双方名义按揭购买的房产并以双方按份共有的名义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现在由于双方需终止恋爱关系必须对双方按份共有的房产做出处置未出资一方愿意将其所有的产权份额赠与对方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又如受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影响夫妻一方要求其配偶将其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产加上自已的姓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
虽然公证机构可以通过为其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办理公证但其实质仍然是一种赠与行为此外尚有为满足女方要求顺利结婚、子女上学等不同原因要求将其附抵押的房产赠与他人的合同申请公证。
凡此种种均向公证机构提出了一个问题未经抵押权人同意附抵押的房产赠与合同可否办理公证?这种民事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导致无效?公证实务中有些公证机构往往一概拒绝受理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因此这个问题有必要厘清。
公证实务中对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附抵押的房产赠与合同是否可以办理公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
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本条是强制性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附抵押的房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且受让人不愿代位清偿债务的赠与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对所签的赠与合同公证机构不能为其办理公证第二种观点认为房产赠与行为不属于转让行为。
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具有无偿性特点。
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受让人的代位清偿权说明受让人必须支付部分对价不符合赠与的无偿性质。
同时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的规定推定出转让与赠与是不同的民事行为。
该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将转让与赠与、继承等情形分条规定加以区分足以说明转让行为并不包含赠与行为。
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附抵押的房产赠与行为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调整这种房产赠与后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并不会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公证机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该赠与合同公证。
笔者对上述两种观点均不能完全同意下文将对此展开分析。
二、附抵押的赠与行为的法理分析(一)赠与行为是否属于转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
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学者们认为“财产转让合同是移转财产一类合同的总称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互易合同”。
①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均确认买卖、赠与行为均属于转让行为因此房产赠与行为应受《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调整是毋容置疑的。
(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条文理解《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从本款条文的语义分析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或受让人不愿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附抵押的财产是不能转让的。
条文中使用了“不得”字样理论上理解该条款应属于强制性条款。
有学者认为“强制性规定是指其适用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不能通过约定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定。
其用语多为“应当”、“必须”、“不得”、“禁止等””。
②“民法上的强制规范与行政法或刑法虽然都使用了“不得”时但绝大多数时候就前者而言仅具有“权限”含义立法者并没有完全禁止或强制为一定行为的意思”。
③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规定”。
那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
规范呢?所谓效力性强制规范是指民事行为违反其规定会导致该行为无效的法律规范。
如何判断效力性强制规范?有学者认为首先的判断标准是该强制性规范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其次是虽然未明确规定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但违反了该规定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④依据该标准来考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条款并未规定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无效且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自行转让抵押物的行为仅可能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而并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条款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实践工作的人员也认为“本条第二款虽然仅规定了买受人的代为清偿权但实际上采取了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相一致的立场采用抵押权追及效力主义和涤除权制度”。
⑤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物上所设抵押权并不会消灭而是随抵押物转移对受让人具有追及效力。
受让人可以通过代为清偿债务涤除抵押权。
因此在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的情况下抵押房产被转让甚至抵押权人的利益也可能不会受损。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
因此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且受让人不愿代为清偿的附抵押的房产赠与合同行为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而无
效。
虽然其可能违反了《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违法并不等于无效。
三、公证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上文从法理上分析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且受让人不愿代为清偿的附抵押的房产赠与合同行为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赠与合同有效。
但在公证实务中尚应本着审慎的态度来规规避公证风险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对《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等此类规定的司法解释的背景下公证实务中办理此类公证事项时必须注意方式和技巧。
(一)充分利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受让人的代位清偿权规定法律授予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权利。
公证实务中对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赠与抵押房产的如赠与人与受赠人在赠与合同中约定了由受赠人负责清偿债务的即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又称附负担的赠与合同。
“所谓附负担赠与是指受赠人负一定的给付义务的赠与”。
⑥这种附义务的赠与行为既不违反《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又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无疑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最佳方案。
需要说明的是公证员在办理过程中要充分告知受赠人附抵押的房产赠与合同签订后只是发生债的效力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清偿义务消灭抵押权和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方可取得受赠房产的物权。
(二)可建议当事人在赠与合同中附生效条件附抵押的房产赠与合同中可以约定附生效条件。
如受赠人不愿承担代为清偿债务之义务的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本赠与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成立自抵押贷款清偿之日生效”。
关于合同成立后至其生效期间的合同责任问题理论界颇有争议。
故建议公证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对该合同未生效或不能生效时的责任、善后问题如何解决等进行约定。
该合同中附生效条件优点在于可以避免该合同存在的违法之嫌不足之处在于可能会导致该合同长期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特别是清偿债务的期限过长的赠与合同在待生效期间可能会发生变数从而造成善后处理工作的困难或陷入公证书使用不能的窘境。
公证实务中应掌握一个原则此类合同要慎用附生效条件。
对于清偿期限较短和赠与人清偿能力较强的也要慎重受理此类公证申请对清偿债务期限过长的此类合同应不予受理。
(三)应注意房产部门的相关规定原建设部制定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可见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附抵押房屋是无法在房产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
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
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列举了七种可单方申请的情形房产赠与是不在其列的。
公证实务中附抵押的房产赠与合同如附生效条件若清偿债务的期限过长赠与合同中的双方或一方在此期间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即使债务清偿完毕也可能无法在房产部门完成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给当事人在非讼情况下解决赠与房产权利转移平添障碍。
因此公证员在受理此类公证申请时如当事人只能对合同附生效条件而无其他更好选择解决问题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身体健康状况、偿债能力、还款期限的长短等因素慎重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总之公证实务中对附抵押的房产赠与合同公证申请并非完全不可受理公证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充分考虑公证风险的控制审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注释:河山肖水著:《合同法概要》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年月第一版第页。
孙鹏:《论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之效力》转载《民商法学》年第期第页。
黄忠:《违法合同的效力判定路径之辨识》转载《民商法学》年第期第页。
同第页。
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年月第版页。
周辉斌:《论附负担赠与合同的含义及效力》转载《民商法学》年第期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