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于特殊行业实行准入备案制度所颁发的证书,可证明持证人受过专业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的培训,并已在地方安监局备案注册。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特种作业定义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1)年龄满18岁;(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3、培训内容(1)安全技术理论;(2)实际操作技能。
4、考核、发证(1)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因作业环境、作业内容、作业工具等因素具有较高安全风险,需要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作业;(四)场(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五)高处作业;(六)锅炉作业;(七)压力容器操作;(八)工业气体操作;(九)危险化学品操作;(十)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三)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四)经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培训。
第八条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二)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措施;(四)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五)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识别和防范;(六)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安全知识。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学时。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的,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安全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件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保障其生命安全和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一)特种作业定义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二)特种作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
(三)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一)年龄要求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身体健康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文化程度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技能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四、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一)培训报名特种作业人员应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三)考核特种作业人员需参加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考核。
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项考核均合格后方可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取得与复审(一)取得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X年复审 1 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X年 1 次。
复审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证明材料等。
特殊工种有哪些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一般来说,所谓特殊工种是有害健康的工种及危险性较强的工种,而对特殊工种的范围没有对全部进行具体规定,而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中,如原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特殊工种包括:“瓦斯检查员、爆破工、信号工、把钩工、电工和各种设备司机以及其他技术性较强工种的工人。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特殊工种有哪些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ຫໍສະໝຸດ 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特种作业人员分类和范围

特种作业人员的分类和作业范围一、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查核管理规则》GB5 306-85 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分类以下:(1)电工作业;(2)锅炉司炉;(3)压力容器操作;(4)起重机械作业;(5)爆破作业;(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7)煤矿井下瓦斯查验;(8)灵活车辆驾驶;(9)灵活船舶驾驶、轮机操作;(10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11 )切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余作业。
二、经贸委 1999 年公布 13 命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查核管理方法》规定的特种作业范围:(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 (含电梯 )作业;(4)公司内灵活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 (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8)制冷作业;(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 (含瓦斯查验 );(11)矿山排水作业 (含尾矿坝作业 );(12)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的其余作业。
三、建筑、矿山、电力等行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往常分类和作业范围:(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施的安装、运转、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公司内灵活车辆驾驶。
含在公司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地区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种灵活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含 2 米以上登高架设、拆掉、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冲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查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施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 )矿山通风作业。
特种作业有哪些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1)电作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哪些

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哪些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哪些中国安全生产网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1)电作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目录中国安全生产网一、特种作业工种范围: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业6、制冷作业7、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8、压力容器操作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2、其他二、特种作业操作项目1、电工作业(1)安装(2)维修(3)值班(4)矿山电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1)电焊(2)气割(3)气焊3、起重机械作业(1)桥门式起重机司机(2)塔式起重机司机(3)流动式起重机司机(4)门座式起重机司机(5)电梯司机(6)卷扬机司机(7)施工升降机司机(8)铁路专用起重司机(9)起重指挥(10)起重司索(11)电梯日常保养(12)电梯安装维修(13)桥门式起重机安装维修(14)塔式起重机安装维修(15)施工升降机安装维修(16)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维修(17)矿山提升机(绞车)操作工、信号工、把钩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1)铲车(2)叉车(3)抓斗车(4)装载车(5)挖掘车(6)压路车(7)推土机(8)平地机(9)翻斗车(10)矿山电机车(11)矿山内燃机车(12)矿山自卸汽车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1)木、竹质架设(2)钢管架设(3)外墙清洗(4)外墙装修6、制冷作业(1)操作(2)维修7、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8、压力容器操作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瓦斯检查员(2)矿井通风工(3)瓦斯抽放工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水泵工(2)尾矿工。
特种作业人员名录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1)电作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教材。
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推荐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培训。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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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附件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Examination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Operator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考核工作包括考试、审核、发证和复审。
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组织实施。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由地方各级发证部门按照具体发证范围确定考试机构。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
具体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作业级别、项目及范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具体自查报告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执行。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五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不于3人;(二)具备满足考试的固定场所;(三)具有满足与所承担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设备及设施;(四)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监考、考评人员;(五)具有健全的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制度、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本条第(二)、(三)项可以租赁。
第六条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审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材料;(二)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三)公布、通知和上报考试结果;(四)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管理档案;(五)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并且协助发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六)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审;(七)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发证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考试相关统计报表;(八)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发证部门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及各级发证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考试机构。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考试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各级发证部门确定的考试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考核程序与要求第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申请材料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
第十条报名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的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件1,1份);(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四)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1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考核作业项目的需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3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
第十一条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材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二条考试机构应当根据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的要求组织命题。
第十三条考试机构按照公布的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组织考试。
需要更改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的,应当提前30日公布,并通知已申请考试的人员。
考试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确保考试工作的质量。
第十四条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将考试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发证部门并且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
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允许申请补考1次。
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
第十六条考试机构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考试试卷、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等存档。
第十七条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也可以由个人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
参加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考试机构统一考试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合格人员向设备所在地的省级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十八条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也可以将复审申请材料提交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统一办理。
第十九条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附件2,1份);(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复审作业项目的需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复审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为复审合格:(一)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二)男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三)在复审期限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不超过12个月(在相应考核大纲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没有造成事故的;(五)符合相应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复审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对同意受理的复审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合格的在证书上签章;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在有效期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且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持证人员,可以申请延长下次复审期限,延长的复审期限不得超过4年。
第二十三条复审不合格的持证人员应当重新参加考试。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重新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失效,由发证部门予以注销。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取证和复审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样式、证书编号方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05年9月16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地方,按本规则施行。
附件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附件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附件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3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北京市电梯电气维修人员考核大纲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电梯安装维修人员的考核工作,使电梯安装维修人员具有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保障电梯设备及人员的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适用于电梯电气维修人员的考试。
第三条电梯电气维修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二)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电梯维修安全技术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基本技能;(三)身体健康,无妨碍电梯电气安装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能够胜任该工作。
(四)有6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
第四条电梯电气维修人员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第五条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或计算机考试形式,理论知识包括基础知识(见附件A)、专业知识(见附件B)、安全知识(见附件C)、法规知识(见附件D)。
理论知识考试中,各部分知识所占比例如下:(一)基础知识,占20%;(二)专业知识,占40%;(三)安全知识,占30%;(四)法规知识,占10%。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百分制,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时间为90分钟。
第六条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用实际操作或现场答辩形式。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内容包括基本操作技能(见附件E)、施工操作技能(见附件F)、电梯安全操作(见附件G)。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中,各部分知识所占比例如下:(一)基本操作技能,占10%;(二)施工操作技能,占60%;(三)安全操作技能,占30%。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用百分制,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时间为15分钟。
第七条理论知识的考试试题类型一般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简答题或案例分析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