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分类和范围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因作业环境、作业内容、作业工具等因素具有较高安全风险,需要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作业;(四)场(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五)高处作业;(六)锅炉作业;(七)压力容器操作;(八)工业气体操作;(九)危险化学品操作;(十)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三)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四)经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培训。
第八条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二)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措施;(四)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五)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识别和防范;(六)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安全知识。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学时。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的,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安全要求。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作业。
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14.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指出,特种作业的范围应包括: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7.压力容器操作;8.制冷作业;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l、1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普通(电工作业),矿山电机车,矿山绞车,安全员,瓦斯检测,焊接工,爆破员、监炮员、押运员、仓管员,通风工,主通风机司机,信号把钩工,电瓶车司机,井下电钳工,带式输送机操作工,推土、装载机司机等等。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进行,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二、特种作业范围本单位特种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1、电工作业,包括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等。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包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等。
3、高处作业,包括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等。
4、制冷与空调作业,包括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等。
5、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带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作业等。
三、特种作业人员基本要求1、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2、参加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4、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定期复审。
复审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聘用与管理1、本单位聘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应当查验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进行登记备案。
2、为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确保其正确使用。
3、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作过一些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3号令)明确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随着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也随之发生变化,特别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作业岗位的危险程度也逐步加大,频繁出现安全事故,对在这些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也需要进行特别的教育培训。
如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都列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哪些

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哪些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哪些中国安全生产网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1)电作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目录中国安全生产网一、特种作业工种范围: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业6、制冷作业7、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8、压力容器操作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2、其他二、特种作业操作项目1、电工作业(1)安装(2)维修(3)值班(4)矿山电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1)电焊(2)气割(3)气焊3、起重机械作业(1)桥门式起重机司机(2)塔式起重机司机(3)流动式起重机司机(4)门座式起重机司机(5)电梯司机(6)卷扬机司机(7)施工升降机司机(8)铁路专用起重司机(9)起重指挥(10)起重司索(11)电梯日常保养(12)电梯安装维修(13)桥门式起重机安装维修(14)塔式起重机安装维修(15)施工升降机安装维修(16)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维修(17)矿山提升机(绞车)操作工、信号工、把钩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1)铲车(2)叉车(3)抓斗车(4)装载车(5)挖掘车(6)压路车(7)推土机(8)平地机(9)翻斗车(10)矿山电机车(11)矿山内燃机车(12)矿山自卸汽车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1)木、竹质架设(2)钢管架设(3)外墙清洗(4)外墙装修6、制冷作业(1)操作(2)维修7、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8、压力容器操作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瓦斯检查员(2)矿井通风工(3)瓦斯抽放工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水泵工(2)尾矿工。
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哪些?

/101807/101924/125143.html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哪些? 中国安全生产网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1)电作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101807/101924/138921.html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目录 中国安全生产网一、特种作业工种范围: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业6、制冷作业7、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8、压力容器操作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2、其他二、特种作业操作项目1、电工作业(1)安装(2)维修(3)值班(4)矿山电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1)电焊(2)气割(3)气焊3、起重机械作业(1)桥门式起重机司机(2)塔式起重机司机(3)流动式起重机司机(4)门座式起重机司机(5)电梯司机(6)卷扬机司机(7)施工升降机司机(8)铁路专用起重司机(9)起重指挥(10)起重司索(11)电梯日常保养(12)电梯安装维修(13)桥门式起重机安装维修(14)塔式起重机安装维修(15)施工升降机安装维修(16)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维修(17)矿山提升机(绞车)操作工、信号工、把钩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1)铲车(2)叉车(3)抓斗车(4)装载车(5)挖掘车(6)压路车(7)推土机(8)平地机(9)翻斗车(10)矿山电机车(11)矿山内燃机车(12)矿山自卸汽车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1)木、竹质架设(2)钢管架设(3)外墙清洗(4)外墙装修6、制冷作业(1)操作(2)维修7、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8、压力容器操作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瓦斯检查员(2)矿井通风工(3)瓦斯抽放工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水泵工(2)尾矿工。
安全工程师: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安全工程师: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殊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较广,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曾经制定国家标准,对主要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作过规定,包括瓦斯检查工、起重机械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从业人员。
但是随着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的不断扩大,作业工种和技术要求不断变化,原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已经不适应,需要重新界定和调整。
所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鉴于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岗位比较特殊,不同于一般的操作人员,并且存在较大的危险性,许多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于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而发生的。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安全素质应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必须对他们进行专门安全培训并且取得相应资格,不能等同于一般的从业人员。
所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对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不同于其他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应有更高的安全技术要求。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对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特种作业范围有哪些
特种作业范围有哪些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附件《特种作业范围》和《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号),包括11个类别54个操作项目(工种)。
具体如下:特种作业目录1电工作业1.1低压电工作业1.2高压电工作业1.3电力电缆作业1.4继电保护作业1.5电气试验作业1.6防爆电气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2.2压力焊作业2.3钎焊作业3高处作业3.1登高架设作业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5.9煤矿防突作业5.10煤矿探放水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6.2尾矿作业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7.1司钻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8.1煤气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9.3氯化工艺作业9.4硝化工艺作业9.5合成氨工艺作业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9.7氟化工艺作业9.8加氢工艺作业9.9重氮化工艺作业9.10氧化工艺作业9.11过氧化工艺作业9.12胺基化工艺作业9.13磺化工艺作业9.14聚合工艺作业9.15烷基化工艺作业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10.1烟火药制造作业10.2黑火药制造作业10.3引火线制造作业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11应急管理部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十一)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1.主题内容本制度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有关内容2.引用标准及专业术语引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职责范围安环处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
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劳资处、安环处同意,方可变动。
5、特种作业的范围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 电工作业1.1 高压运行维护作业指对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操作、维护的作业。
1.2 高压安装修造作业指对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改造施工的作业。
1.3 高压调试试验作业指对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调试、试验的作业及绝缘工、器具试验的作业。
1.4 低压电工作业指对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和试验的作业。
1.5 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的作业及对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状况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1.6 煤矿井下机电电气作业指对煤矿井下机电设备进行巡回检查、维护保管、日常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作业。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运用焊接或热切割方法对材料加工的作业。
2.1 气焊与气割作业指使用气体火焰作为热源进行焊接或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氧气与可燃气体混合燃烧作为热源的气焊或气割作业。
【依据:气焊与气割作业过程中存在火灾和爆炸等危险。
气焊与气割的原理虽然不同,但他们所用的设备、材料基本相同,安全特点极为类似,故划为一类。
】2.2 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作业焊条电弧焊作业指使用手工操纵焊条进行焊接的作业。
碳弧气刨作业指使用碳棒或石墨棒与被切割金属间的电弧所产生的热能熔化金属,用压缩空气将其吹掉,对金属表面加工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焊条作为电极和填充金属的电弧焊作业和利用碳棒或石墨棒作为电极,用压缩空气作为压缩气体的碳弧气刨作业。
【依据: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作业过程中存在触电、火灾和爆炸等危险。
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的性质和操作方法虽然不同,但他们所有的设备相同,安全特点类似,故划为一类。
】2.3 埋弧焊作业指使用电弧在焊剂层下燃烧所产生的热能进行焊接的作业。
适用于自动埋弧焊作业和半自动埋弧焊作业。
【依据:埋弧焊作业过程中存在触电、慢性中毒等危险。
】2.4 气体保护焊作业指使用外加气体对焊接区进行保护进行电弧焊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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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的分类和作业范围
一、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 306-85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分类如下:
(1)电工作业;
(2)锅炉司炉;
(3)压力容器操作;
(4)起重机械作业;
(5)爆破作业;
(6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8 )机动车辆驾驶;
(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10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11 )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二、经贸委1999年颁布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特种作业范围: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12)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三、建筑、矿山、电力等行业特种作业人员的通常分类和作业范围:
(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2002年11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