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新修正法律诉讼时效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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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篇一: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心得体会】学习《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心得体会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具有很多的亮点,通过对新刑诉法的学习,将会对今后的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在于将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刑诉法当中。

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权工作的重视。

刑诉法号称小宪法,在对人权的保障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绝不仅仅是提出一个口号,而是将这一思想落到实处,通过新刑诉法的具体规定予以明确,从而切实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如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同时在分则的具体法条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的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制度、对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的限定制度及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都是对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将非法证据排除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明确写入刑诉法,防止刑讯逼供。

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就从制度层面上遏制了刑讯逼供的发生,进一步规范了执法机关的行为,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也体现了人权精神,也使证据更加准确和科学,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三、明确了刑事案件的和解制度,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学习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心得体会(通用5篇)

学习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心得体会(通用5篇)

学习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心得体会(通用5篇)学习行政诉讼法律法规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20xx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xx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

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该法的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

具体地说,就是民告官。

民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官是指政府机关和有执法权力的执法部门。

也就是说,政府的执法部门如果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或者工作中有失误,就会被当事人告上法庭。

我局作为价格行政的执法机关,其执法过程直接与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打交道,其行为、举止,业务水平,工作经验等各方面素质都要求较高,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维权水平的提高,对执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也是考验。

通过这次重新学习《行政诉讼法》,我深深地感到了责任、压力、和危机意识,特别是在对个人检查当中,一定要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在查处每一起案件中,都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原则,加强自身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的提高,秉公执法,不询私情,绝不能在工作中出现差错,因为一旦有什么被检查对象质疑的地方,就会走上被告席,所以,应该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本领,为自己和单位负责,特别是为单位领导负责,因为如果发生诉讼案件,单位领导是法人,就要首先坐到被告席上,到那时候,不仅是自己个人的损失,更是单位的耻辱,所以我认为不断加强学习是非常必要的。

学习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篇2一、行政法治的内涵第一,法律至上原则。

在依法行政中,法律至上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规范。

2.依法行政规则。

政府的依法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在法律没有规定时,行政机关无权像公民那样自由地活动。

3.合法性规则。

行政行为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设定。

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人民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旨在规范行政诉讼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近期我对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深入学习,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以下是我对《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心得总结,希望能与大家分享。

首先,新的《行政诉讼法》在立法上更加注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它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进行行政诉讼,以及在行政行为损害合法权益时的救济办法。

这种立法意图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对于加强行政法治、保护公民和组织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在诉讼程序上,新的《行政诉讼法》强调了程序的公正和公平,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它规定了行政诉讼的主体和管辖范围,明确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强调了公开、公正、合理的诉讼程序。

这一规定使行政诉讼程序更加规范化、透明化,有助于解决行政争议,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再次,新的《行政诉讼法》除了规范行政诉讼活动以外,还注重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和纠正。

它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可以被当事人提起诉讼,并且明确了行政机关的法定责任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措施。

这一规定有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自律和法治意识,避免滥用行政权力和侵害公民权益。

最后,在实施过程中,我认为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总结来说,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使我深刻认识到行政诉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它不仅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我相信,只有进一步加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2024年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2024年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2024年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作为法律人士,我们需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学习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合法的保护和维权的服务。

在2024年,我有幸学习了新的《行政诉讼法》,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深感其重要性和实用性。

下面是我对《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心得体会。

首先,新的《行政诉讼法》强调了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在过去,行政诉讼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如审理不公正、程序不规范等。

而新的《行政诉讼法》通过明确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权责,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性。

同时,公开审理也成为新的《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好的机会和平等的权益保障。

我深感这些改革措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为它们不仅能够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性,同时也能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

其次,新的《行政诉讼法》注重了司法的效率和效力。

在过去,行政诉讼程序往往冗长而繁琐,给当事人和法院都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而现在,新的《行政诉讼法》通过简化程序、明确期限和鼓励和解等措施,提高了司法工作的效率和效力。

例如,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判。

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及时的权益保障,同时也提高了司法工作的效率。

此外,新的《行政诉讼法》还加强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在过去,行政机关往往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而新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限制和监督。

例如,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被司法机关审查等。

这些措施不仅能够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促使行政机关合法行事,加强行政机关的责任感和义务意识。

总之,学习新的《行政诉讼法》让我深感其对于法治社会的意义和作用。

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完善了行政诉讼程序,保障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同时也提高了司法工作的效率和效力。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在研究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我收获了许多知识和经验,也深刻认识到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下面是我对于行政诉讼法研究的心得体会:
一、了解行政诉讼法背景和基本原则
在研究行政诉讼法之前,我们需要了解其背景和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依据,它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基本原则。

了解这些基本原则有助于我们在实际运用中把握行政诉讼法的核心精神。

二、掌握行政诉讼法的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套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受理、调查、审理和执行等各个环节。

对这些程序的了解和掌握,有助于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做到有条不紊、高效快捷地办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理解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和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法适用范围广泛,包括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处
分等多个方面。

同时,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多种救济方式,如行政
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

我们需要深入理解这些适用范围和
救济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实现案件的
公正、公平和合理解决。

四、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
研究行政诉讼法离不开实践能力的培养。

通过实际操作和参与
真实案例的讨论,我们可以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相结合,提高自
己的实践能力和应变能力,更好地应对各种行政争议案件。

总而言之,学习行政诉讼法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任务,需要我
们全面、深入地了解其背景、原则、程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们可以提高自己的行政诉讼能力,为维护
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发挥积极作用。

新修正法律诉讼时效的心得

新修正法律诉讼时效的心得

新修正法律诉讼时效的心得修正法律诉讼时效带来的改变有哪些,这是律师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近期,我参与了一场关于新修正法律诉讼时效的研讨会,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本文将结合我的心得,讨论新修正法律诉讼时效所带来的三个重要变化:时效延长、特殊情况下的时效停滞和滞止因素。

时效延长是本次修正的核心变化之一。

以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很多法律行为都有一定的时效限制。

例如,一般追究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而在新修正中,时效延长至三年。

这一变化主要出于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考虑。

修正后的法律诉讼时效的延长,给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时间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使得原告有更多的机会寻求合法赔偿。

对于原告而言,这是一个积极的变化,更充分地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除了时效延长外,新修正的法律诉讼时效还引入了特殊情况下的时效停滞。

在修正前,如果受害人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时效期间会继续计算。

而现在,如果受害人处于上述情况,时效停滞,即不再计算纳入该时段的时间。

这个规定的出现,能够更好地保护那些身体或精神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权益,避免其在无法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失去追究责任的机会。

此外,新修正还增加了一些滞止因素。

滞止因素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处理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难以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情况。

比如,在对财产权益进行处理时,当事人可能遇到一些实质性的障碍。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时效进行滞止处理,待问题解决后再开始计算时效。

这一变化的出现,为当事人处理复杂案件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空间。

通过参与研讨会,我进一步了解了新修正法律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也对其中的变化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总的来说,新修正的法律诉讼时效在诉讼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保护和权益,并更加合理地考虑了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的权益。

然而,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实践,以适应时代的变迁和法律的发展。

在结束时,我想强调的是,法律诉讼时效的修正不仅仅是法律领域的一次改变,更关系到每一个当事人的权益。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民事诉讼法,我深刻认识到了诉讼的程序性特点和原则,加深了对于法律意义的理解和应用。

在课程学习中,我对于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和程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能够将理论联系实际,在实际案例中运用所学的知识进行分析和解决。

首先,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对于诉讼的程序性特点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诉讼活动进行的必然规律,是诉讼本身的固有特征,具有客观性和不可改变性。

诉讼程序包括诉前阶段、一审、二审、再审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其独特的程序安排和规定。

我了解到,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诉前阶段应当自行调解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协商解决争议,如果调解不成功,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后,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的大小,依照相应的程序进行一审、二审或再审等诉讼程序。

在诉讼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利提出证据、陈述事实、质证异议,并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来解决争议。

通过学习民事诉讼法,我对于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和程序安排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增强了对于民事诉讼活动的认识。

其次,学习民事诉讼法让我加深了对于法律意义的理解和应用。

民事诉讼法的学习使我对于法律的含义和价值有了更全面深入的认识。

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它是在一定的法律范围内,依照特定的法律程序进行的争议解决活动。

在学习过程中,我知道了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的培养。

通过学习民事诉讼法,我对于法律意义的认识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并在实践中增强了对于法律的应用能力。

在实际案例中,我能够通过运用所学的知识,正确理解法律的含义和意义,并准确地应用到具体的案例中,为当事人提供正确的法律帮助。

最后,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能够将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所学的知识进行分析和解决。

通过学习民事诉讼法,我对于案例分析和问题解决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新修正法律诉讼时效的心得

新修正法律诉讼时效的心得

新修正法律诉讼时效的心得
根据新修正的法律诉讼时效,我得出的一些心得如下:
1. 加强维权意识:新修正的法律诉讼时效设置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要想在规定的时效内提起诉讼,需要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规定,并主动采取行动,提醒自己要加强维权意识。

2. 做好证据收集:新修正的法律诉讼时效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提起诉讼,这就要求当事人要及时搜集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时出庭提交证据,增加自己的胜诉机会。

3. 注意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新修正的法律诉讼时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有不同的起算时间规定,因此在提起诉讼之前,要准确了解起算时间,避免失去诉讼时效。

4. 谨慎选择诉讼方式:根据新修正的法律诉讼时效规定,起诉时效不同,因此当事人在选择采取诉讼方式时要谨慎选择,尽可能选取能够在时效内解决纠纷的方式,以避免因时效问题而导致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新修正的法律诉讼时效为当事人提供了更明确的规定和时间限制,同时也要求当事人主动积极维权,做好相关准备。

当事人应该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了解诉讼时效规定,合理选择诉讼方式,并提前准备好必要的证据,以避免因时效问题而失去维权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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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法律诉讼时效的心得
引子:在我回到广州后的停偿善后工作中,接触到这么一个诉讼的案子。

有一天,一个下属单位着急忙慌地过来报告,最近内部审核发现,在2016年年底前关停物业中,有四家承租户拖欠租金和水电费累计近300万,人都已经跑路了,请示应该怎么办。

怎么办,现在到哪里去找人要账去?即使找到了,人家怎么会为2年前的欠账老老实实地承认了、然后全部还清?于是2018年4月的某一周,我一口气起诉了四家欠租的承租户。

故事就从这里开始了。

6月底,第一家开庭了,这位承租户甲先生当时租物业是用于餐饮,因为边营边亏,后面捱得很艰难,所以从2015年9月起欠租,我们2016年4月30日强制关停、赶走人家收回物业的时候,已累计欠了租金水电费近110万。

后面期间,因为改革动荡,管理物业的单位几经更换,也兴许是忘了,根本就没有人去催促和向对方主张追缴。

我和律师从诉讼策略角度,追加了“场地占用费、违约金、滞纳金,没收租赁保证金”等系列主张,把主张对方付我的金额提高到了200多万。

2018年6月某日开庭一看,对方一个人来的,挺老实,而且也没有请律师,很快就配合地承认了欠租,并且同意还清所有欠款,因为确实这几年做生意不行了、没钱,承诺写书面还款承诺和列还款计划.....
事后,我们聘请的两位给力律师告诉我,“好惊险,对方还好没请律师、而且不懂法,但凡懂法,都知道关于这种欠租金的情况,债权人从开始欠款期限到期一直到现在,中间有一年的诉讼时效期,超过这个期间如果我们没有追索,对方有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完全可以不还这笔钱的,而且从法律上我们还真的那他们一点办法都没有,法官也不会支持我们的所有主张”。

这个“新”情况使我惊出了一声冷汗,也更使我觉得法律,原来并不是我之前自以为的那样,更让我重新拾起自赴香港工作时定下的“考过司法”的决心,只不过,目的和内容发生了一些质的变化。

言归正传,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统一将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为三年。

小伙伴可能看不懂,我也是一知半解。

那,通过对话来解释一下吧:
泡:新出台的诉讼时效的实际意义,我的理解有以下几点:
1.以前的民法诉讼时效有1、2、3年的,现在其他的时效通通没有了(概括看),只有3年这一个;
2.已经在1、2年到期了的,没经审判或者没生效的,按新的3年时效来裁判。

比如甲先生案如果在开庭当时提出抗辩,有效;这个时效新出来以后再提出抗辩,无效;
3.我们其他那三家欠债跑路的官司,新诉讼时效应该是于我更有利的。

因为有效期延长到了3年,他们没有办法就诉讼期限提起抗辩了。

对么?
律师:其实还应该有一句话,没有特殊诉讼时效了,全部都算3年。

以前诉讼时效是一年的就还有四种,追索租金就是其中之一。

总结下来,有四点:
1.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因诉讼时效改成三年再折腾,不再审,不翻案。

2.民法总则把诉讼时效改成三年,没有1年或2年的诉讼时效了;
3.民法总则实施(2017.10.1)前,1年或2年特殊诉讼时效已满的,诉讼时效已过,不再适用3年诉讼时效规定。

比如甲先生案件,他2016年10月1日前租金,如果我们在2017.10.1前没有主张过债权,就过了诉讼时效。

2016年11月的租金,2017.10.1民法总则实施时没有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故可以使用民法总则3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可算至2019年11月;
4.诉讼时效法官不能主动适用,只能由被告自己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官才能审查。

具体到甲先生案,得他自己提出来,法官才会审查,如果他不提,法官是绝对不允许提醒他的。

但是他在法庭上承认我们一直有电话跟他沟通,催过他,及时没有书面,没有书面催缴证据,也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了,因为他承认我们一直有追缴的。

法庭有禁反言的原则,他无法再改口我们没有催缴过。

泡: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在从2016年4月对方离开以后,每隔一段时间定期地主要尽到督促对方归还租金、并且得到对方接收到我们正式追缴的回馈证据,那么诉讼时效就中断了,重新开始计算,这个时效也会相应延长?
律师:对的。

最近另一家跑路的案子开庭,这次的承租人有经验(是个老赖),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我们有发函追缴租金,承租人不收件,追缴租金函件没有送达,但我们提供对方拒收证明。

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里面,有一种情况就是债权人主张债权。


们只要能证明主张债权的动作了就行,对方是否收到函件,在所不问。

泡:中国有句古话,“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人死了进棺材都会带着债一起的,那,法律为什么会专门规定这么个坑爹的诉讼时效呢?
律师:这是各个国家法律界通行的一种办法,核心目的在于:避免债权人怠于行使合法权利,而是躺在债务上睡大觉,也利于把矛盾问题前置到尽早更方便地解决,而不是变成找不齐、理不清、断不明的“历史遗留问题”。

像这样存在的“诉讼时效”,在法律上还有好多,刚刚那个是民法里面的,还有行政法里面的申请复议、起诉,刑法里面的自诉、亲诉等,都会存在时效。

泡:原来是这样。

我又学习到了。

不过,这个时效抗辩的规定,确实给一些老赖以可乘之机,趁着债权人不懂法、讲面子、不按时追债,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欠债不偿”了。

我注意到,在刑事诉讼法里面也提到20年的追诉期,杀了人,20年没被发现,20年又1天发现了就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律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实际的法务实践中,法律给这些老赖设置了很多障碍呢,比如你刚刚说的20年刑事犯罪追诉期问题,必须要经检、法层报批准同意,才可以不追的。

更何况,如果真的通过这种方式赖过了债务、躲过了处罚,从对方道德诚信上也是有很大污点的,真的就是“把良心债带到了棺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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