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个人申请人才住房积分配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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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深建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区城市更新机构出具的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确定,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受让方。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深建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2月28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规模化租赁和购买第一节筹集方式第二节筹集程序第三节城中村房源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工作,创新筹集工作机制,盘活各类社会存量用房,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深府规〔2018〕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深府办规〔20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住房主管部门)、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以及区政府指定的区属国有企业等筹集主体,在以规模化租赁、购买等方式筹集社会存量用房作为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过程中的相关活动。

按照本办法规定方式筹集的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本市安居工程年度实施计划进行管理。

第三条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工作应当遵循以需定筹、属地负责的工作原则,鼓励筹集主体积极探索创新筹集模式。

第四条下列满足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地质安全条件的房源可以筹集作为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向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供应:(一)住宅或商务公寓;(二)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成的租赁住房;(三)城中村房源;(四)经依法处理后的没收类违法建筑;(五)其他社会存量用房。

坪山公租房申请条件

坪山公租房申请条件

坪山公租房申请条件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公租房成为了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坪山作为深圳的一个新区,也积极推动公租房的建设和发展,为有住房需求的人们提供了一个可行的选择。

那么,申请坪山公租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申请人需要符合户籍要求。

坪山公租房主要面向坪山区户籍居民,因此申请人必须是坪山区的合法户籍居民。

同时,根据租赁政策的规定,公租房的租住对象还可以包括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如特殊群体、优秀人才等。

申请人需要符合收入要求。

坪山公租房的租金是根据家庭收入情况确定的,因此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

一般来说,申请人的家庭月均收入不能超过当地规定的最高限额,同时也不能低于最低限额。

这样的限制是为了保证公租房资源能够合理分配,让真正需要的人们获得住房保障。

申请人需要符合购房限制要求。

公租房的申请人在申请之前,不能同时拥有商品房或其他住房性质的不动产。

这是为了防止申请人通过公租房获取住房保障后再次购买房产,进一步减少低收入群体的经济负担。

申请人还需要符合家庭成员要求。

一般来说,公租房的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应包括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对于其他家庭成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也可以根据具体政策进行申报。

这样的要求是为了确保申请人的家庭成员能够一同享受公租房的住房保障。

申请人需要符合其他申请条件。

具体来说,申请人需要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同时,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等也可能是申请公租房的条件之一,具体要求可以根据当地的政策进行了解。

申请坪山公租房需要满足户籍要求、收入要求、购房限制要求、家庭成员要求以及其他申请条件。

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申请人才有机会获得坪山公租房的住房保障。

希望通过公租房的建设和发展,能够解决更多人的住房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坪山新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管理暂行办法-坪山政府在线

坪山新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管理暂行办法-坪山政府在线

附件3坪山新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新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管理,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范围内面向符合规定条件家庭、个人和单位配售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申请、资格审查、组织配售和监督管理的实施工作。

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负责根据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协助开展相关配售工作。

第五条新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的相关工作:(一)新区公共事业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计划生育相关情况;(二)坪山公安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籍情况;(三)坪山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住房产权登记情况;(四)坪山经济服务部门负责协助开展企业申购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供应计划和基准价格第六条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总量、人才政策、产业政策以及住房困难家庭需求,将配售公共租赁住房规模等指标纳入年度供应计划。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配售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和利润构成。

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项目管理费和融资成本等构成。

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配售,不计利润。

企业开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5%核定。

单套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售价格,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考虑位置、楼层和朝向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配售基准价格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展财政部门拟定,报市房屋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三章家庭、个人配售第九条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列为共同申请人。

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作为申请人申请本市住房保障。

深圳人才房申请规则

深圳人才房申请规则

深圳人才房申请规则一、背景介绍在深圳市,由于人口密集和市场繁荣,房屋供不应求。

为了满足人才的住房需求,深圳市政府制定了一套人才房申请规则,旨在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合适的住房。

二、人才房申请对象根据深圳市政府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可以申请人才房: 1. 持有深圳市户籍的本市人才; 2. 具备一定的科研、技术、金融、文化、教育等专业能力的人才;3. 在深圳工作并为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才;4. 符合优秀人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人才。

三、人才房申请条件想要申请人才房,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年龄限制:年满18周岁,年满55周岁(享受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才不受此限制); 2. 家庭稳定: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分居或离异,未与他人构成婚姻关系; 3. 住房限制: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深圳市无住房; 4. 申请时限:申请人在深圳市连续工作或学习满3年。

四、人才房申请流程申请人才房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 填写申请表:在指定时间内,申请人需要填写人才房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 材料审核:住房局将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申请评审:住房局将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评审,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个人条件和住房需求; 4. 公示、摇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进行公示,并进行摇号,确定最终入住人员; 5. 签订合同:入选的申请人需要与住房局签订购房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购房款项; 6. 办理手续:住房局将协助申请人完成相关手续,如办理贷款、办理不动产登记等;7. 入住交房:房屋竣工后,申请人办理交房手续,正式入住人才房。

五、申请须知在申请人才房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申请时间:根据住房局的规定,人才房申请有特定的时间窗口,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 2. 提供真实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和住房信息,如有虚假情况,一经发现将取消申请资格; 3. 购房款项: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后需要按照规定时间内支付购房款项,逾期将取消购房资格; 4. 入住时间:人才房竣工后,住房局将通知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时间内入住。

坪山人才房管理规定(3篇)

坪山人才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人才住房保障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在吸引和留住人才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坪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房,是指坪山区政府投资建设,用于向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租赁或购买保障的住房。

第三条人才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分阶段实施、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坪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房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政策制定、房源分配、租赁或购买资格审核、合同签订、租金或房款收取、房屋使用监督等。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可以申请租赁或购买人才房:(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坪山区工作或创业的人才;(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的人才;(三)在坪山区创新创业的领军人才、优秀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四)坪山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

第六条人才房租赁或购买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在坪山区工作或创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具有营业执照;(三)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四)无购房记录;(五)无住房租赁合同纠纷。

第三章申请与分配第七条人才房申请采取网上申请、现场审核、公示等程序。

第八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身份证、户口簿;(二)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三)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四)无住房证明或住房面积证明;(五)无购房记录证明;(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人才房分配范围。

第十条人才房分配采用轮候制度,按照申请时间、符合条件的人才数量等因素进行排序。

第十一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分配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公示无异议的,住房保障部门与申请人签订租赁或购买合同。

租人才安居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租人才安居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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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才房居住规章制度

深圳人才房居住规章制度

深圳人才房居住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人才房居住管理,促进人才引进和发展,优化人才居住环境,提高人才住房保障水平,根据《深圳市人才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具有人才认定资格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和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提供人才房住宿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深圳市人才房居住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保护人才的合法权益,优化人才居住环境,服务市场需求。

第二章人才房认定第四条深圳市人才房指专门为符合深圳市人才认定条件的人才提供的住宿服务的房屋。

第五条申请人才房居住的人才,应当符合深圳市人才认定规定,并通过相应程序申请认定,获得人才认定证书。

第六条人才房的认定标准包括房屋基本设施、位置,房屋面积和装修标准等,具体标准由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更新。

第七条人才房的认定与人才认定具有时效性,认定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到期需要重新评定。

第八条人才房的认定工作由深圳市人才工作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负责。

第九条人才房认定工作应当公开、透明,保证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人才房使用第十条获得人才认定证书的人才可以在房屋租赁、购买等方式下使用人才房,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十一条人才房使用期限应当与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限相对应,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人才房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转租、出售,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人才房的使用应当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设施、环境等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四条人才房使用过程中若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暂停使用等。

第十五条人才房使用期满后,人才应当及时申请退房,如需继续使用,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四章人才房监督第十六条深圳市人才房居住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房监督机制,加强对人才房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人才房监督应当定期开展,包括对人才房的设施、环境等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发布监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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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新区个人申请人才住房积分配租规则
为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打造人才聚集高地,助力新区产业转型发展,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坪山新区管委会关于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坪山新区人才安居实施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原则
个人申请人才住房遵循“量化标准、积分排序;常态受理、定期审核;适度保障、公开公正”原则,实行积分排序制度。

(一)具有新区人才住房需求的,申请人须按规定诚信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的,纳入新区人才住房个人申请库;根据《坪山新区个人申请人才住房积分排序标准》(以下简称《积分标准》),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对进入申请库的申请人积分排序,按照排序先后和需求,经审核、公示合格后配置房源。

(二)积分分值根据申请人的学历职称、获奖荣誉、发明创造、坪山户籍、社保等进行多元评价、综合打分。

详见《积分标准》。

二、入库申请
(一)申请人已婚的,须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成年子女、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或同户居住且持有深圳市居住证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个人申请进入申请库排序,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新区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过人才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

.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达到规定年限。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正在领取我市及各区相关部门发放的人才住房补贴的,可以申请积分排序,经审核承租到人才住房后,应向相关部门申请停领人才住房补贴。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经过合法程序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人才申请进入申请库排序,应当按照《积分标准》提交以下材料:
.坪山新区个人申请人才住房积分排序申请表(原件);
.个人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纳入人才申请库,并出具受
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五)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进行打分,并按照积分分值高低进行排序。

分值相同的,按照受理回执号的时间先后排序。

排序结果在新区政府在线公布,每半年更新一次。

三、信息变更
(一)排序期间,在库申请人的住房、户籍、婚姻、家庭人口、学历职称、技能竞赛、发明创造、奖励加分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办理信息变更。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查,调整排序,并及时在新区政府在线公布。

变更信息后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排序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在库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信息变更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应变更信息导致申请人排序后移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视为隐瞒真实情况,列入不良行为名册,取消申请资格;
.应变更信息可使申请人排序前移的,视为申请人信息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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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租流程
(一)人才住房具备配租条件的,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及时制订配租工作方案,以通告的形式在新区政府在线发布。

配租通告包括以下内容:
.房源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位置、户型面积、交付时间、租赁价格等。

.配租条件、方式、程序。

.认租申请起止时间、受理方式。

.其他必要的内容。

(二)符合配租范围和条件的在库申请人,有租住意愿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认租申请。

房源户型分配标准详见附件。

(三)认租申请时限截止后,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在个工作日内,会同新区组织人事等部门以及公安、社会保障、不动产权登记等驻区单位,完成对认租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资格审核。

符合条件的,通过新区政府在线予以公示(不少于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公示结束后,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发布配租通告时在库申请人排名顺序,按房源数量一定倍数确定选房名单,并在新区政府在线公布。

(五)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组织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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