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节照会案件调查报告
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范本【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范本一】一、当事人及案由当事人: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xx年xx月xx日,xxx工商局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发现,xxx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
检查人员认为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功能,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一种产品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夸大宣传,检查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然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检查笔录报局领导批准立案。
局领导xx年xx月xx日批准立案(立案号xxx)。
本案由xxx(执法证号∶xxxxx),xxx(执法证号∶xxxxx)两名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调查经过及证据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在我市的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xxx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我市的销售情况,并获取了调查笔录一份、经销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两份、经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在xxx超市对xxx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取证,获取了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
xx年xx月xx日,调查人员通过特快专递向xxx邮寄送达了xxx 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销货发票、经销合同,并于xx年xx 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xxx到我局接受调查,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xxx 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通过特快专递给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整改后的包装一份。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1、xxx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对经销商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3、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四份4、经销合同复印件二份。
安新法律事务所案件调查(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安新法律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机构,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客户群体日益多元化。
本报告旨在对安新法律事务所近期受理的一起案件进行详细调查,分析案件的特点、难点及解决方案。
二、案件概述(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7月,安新法律事务所接到某房地产开发商的委托,要求对该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涉及的一起合同纠纷进行法律调查。
经初步了解,该开发商在2018年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工程公司负责某住宅小区的建设。
合同签订后,建筑工程公司按期完成了施工任务,但开发商认为建筑工程公司施工质量不达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遂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是否达标?2. 开发商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3. 双方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4. 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三、案件调查过程(一)现场勘查1. 安新法律事务所指派专业律师前往项目现场,对施工质量进行实地勘查。
2. 律师通过对比施工图纸、现场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初步判断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二)收集证据1. 律师收集了开发商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施工图纸、现场照片、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据。
2. 律师向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咨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法律分析1.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律师对合同的有效性、履行情况及违约责任进行了分析。
2. 律师结合现场勘查结果,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专业判断。
四、案件调查结果(一)工程质量问题1. 经现场勘查和专家鉴定,确认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质量问题:a. 部分墙体开裂;b. 楼板平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c. 部分防水层破损。
(二)合同效力1. 经律师分析,开发商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违约责任1. 根据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公司应承担工程质量不达标的违约责任,包括修复工程、赔偿损失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受理后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由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
第四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 办理。
第四十二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并限定办理期限。交 办的案件应当制作《交办通知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办理,不得将 案件再行交办。除本规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外,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上级人民 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一)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管辖权的移转以及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审查活动存在违法、 错误情形的;
(二)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 错误情形的;
(三)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
(四)其他执行违法、错误情形。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期限、程序、质量等进行管理、 监督、预警。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的除外。
第十五条 检察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 会决定其回避。
第十六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第五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民事检察、案件管理的部门分别承担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 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 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事实,正确适用纪律,保护法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为准绳;对于违犯纪律的法院工作人员在适用纪律上一律平等。
在纪律面前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人员。
第三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分级调查,分级处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监察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回避:(一)是本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查处的。
第六条监察人员的回避由监察室主任决定;监察室主任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第七条被监察人有权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监察部门应当保证其辩解的权利。
第八条被监察人对于监察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监察室或监察员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中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以及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第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管辖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三章受理、立案、调查、审理第一节受理第十四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群众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用书面或口头均可。
口头检举、控告的,由监察人员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检举、控告人签名或盖章。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渝经信规范〔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济信息部门:修订后的《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已经市经济信息委2022年第1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2年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普通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二节回避第三节调查取证第四节陈述申辩和听证第五节处罚决定第五章送达、执行与归档第六章附则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两级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经济信息委)是全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全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9.22•【文号】高检发办字〔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申诉,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0〕55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已经202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附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配套文书格式样本(略)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22日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五章复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三节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原案办理与申诉办理相分离;(二)全案复查,公开公正;(三)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四)释法说理,化解矛盾。
最新-关于某某某所犯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精选多篇) 精品

关于某某某所犯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精选多篇)第一篇:关于***所犯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根据区委、区纪委领导的意见,我们于2019年11月19日开始对群众反映***公司经理、***厂厂长***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
在调查中发现***涉嫌贪污、私设小金库、虚假注册等违纪违法问题。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女,1962年10月出生,汉族,大学学历,1980年月参加工作,2019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公司财务科***科长,财务处处长,1997年10月任总会计师,2019年4月***公司经理。
2019年10月兼任***厂厂长。
一、涉嫌贪污65.15万元问题1、贪污销售槽车提成款63.5万元1998年7月,经原主管上级部门市***局协调,***企业联销公司卖给***公司(以下简称“石”)110台槽车,每台8万元,合计880万元。
鉴定销售协议后,石首付槽车款60万元。
协议规定98年底前石再支付槽车款40万元,余款从1999年至2019年底前付清。
1999年,时任总会计师的***和副经理***多次到石厂催要槽车款,石厂于1999年至2019年,支付槽车款194.9万元,即协议还款期内,石还款254.9万元。
2019年,石还款147.58万元,其中,有四笔计45万元被***转到石化下属的工艺美术厂(以下简称“鑫”),未入石化当年帐,并于2019年9月至2019年1月***把此笔款由鑫转款到自已二哥经营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又于2019年2月把此款打回鑫,外加存入5万元现金后又转回新提现50万元,用以注册成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
注册之后,***于2019年4月5日,便把荣账上的53万元转到自己二哥经营的有限公司。
2019年,石还款443.6万元,其中以本田轿车顶款30.2万元,***采取下述手段将提成款据为己有:2019年5月,***从财务直接提取现金9万元,并将此款外加自己的1万元计10万元存入自己在建行办的龙卡中;7月,***以会议费名义报销1万元,再直接提取现金1万元,合计分三笔得到提成款11万元,同时,***用单位“小金库”为直接提现的10万元支付个人收入所得税1.5万余元。
2020年案件调查报告3篇

2020年案件调查报告3篇本文是关于2020年案件调查报告3篇,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危害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为对象,以非法牟取巨额钱财为后果,以变化多端的作案手法为特征,给群众财产安全、经济运行安全、社会稳定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的经济犯罪。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为“四个相对集中”首先是涉案金额巨大,大案要案相对集中。
平均个案犯罪金额超过4148万元,涉案金额最大的“亿霖木业”案,为16.8亿元。
包含了在北京市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13件,如“亿霖木业”、“奶牛银行”案等。
“黑洞”效应和“滚雪球”效应明显,随着犯罪的持续,卷入的人数和资金如雪球般越滚越大。
其次是涉及领域广泛,犯罪类型相对集中。
涉众型经济犯罪遍及证券投资、房地产、车辆租赁、网络电信、户籍公证、环保福利、网络电信、劳务输出、入学就业等众多行业领域,主要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5种犯罪为基本类型。
再次是受害人员众多,维稳压力相对集中。
受害人总数达到94621人,个案平均超过800人。
其中,人数最多的“亿霖木业”案,受害人达2.3万余人。
受害群体不仅与犯罪领域、犯罪类型直接相关,而且受害群体以退休老年人、中年妇女等人员居多,同时受害群体串联聚集效应在放大。
最后是疑难争议交集,办案难点相对集中。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是用“合法外衣”与违法犯罪相衬托、真实项目与虚假承诺相交织、正常交易与违规操作相混合的方式,不仅增加了投资者等受害人甄别的难度,也造成了打击处理中的“六难”,即取证难、定性难、查处难、追赃难、协作难、案了难。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四大危害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当前一些经济政策不完善、制度不严密、管理不严格、监管不到位等漏洞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不断增多,其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显得尤为突出,不仅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而且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越来越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