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正当性

合集下载

浅谈物权法定缓和原则

浅谈物权法定缓和原则

浅谈物权法定缓和原则作者:张鹤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1期摘要:物权法定缓和原则对于物权法定来说,不是对其进行完全的否定,而是对物权法定的不足进行缓和,物权法定缓和原则要旨就是为了适应这个日益复杂的社会需要而生成的物权,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纳入到现行法的体系中。

在适应社会的各种需求的同时,又能够保证法的稳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的性质,可以很好的解决物权种类立法不足,以及物权法原则之间的关系[1]。

关键词: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缓和原则;物权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所提供的物权种类和内容处于一个比较滞后的状态,在这个新时代已经不能很好的适用,出现了很多不适应的症状,必须要针对于物权法定原则的不适应性进行很好的改善,由于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法的结构之一,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是处于一个比较重要的地位,在对物权的种类上发挥着直接的作用[2],在物权的内容上也是有着确定的作用,并且在我国的《物权法》、《民法通则》上均有着明显的规定。

为了更好的对一些好的新型物权进行及时的保障,能够使物权法很好的跟上新时代社会的脚步,以及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型的财产权的秩序进行很好的维护等,都需要采取一定的对策来进行缓和,使其发挥出更好的价值。

一、物权法定缓和原则适用的合理性我国近几年在各方面的发展都是比较迅速的,导致物权法定原则在应用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不可避免的僵化等问题,由于相关的立法人员在对相关的法律进行规定的时候,只是适用当时的时代,而相关立法人员不可能达到很好的预见性,对于时代的转变,很多东西都会发生改变,物权法定原则也必须随着时代的转变而有所改变。

物权法定缓和原则会更加适合于当今社会,以一种比较柔和的方式来对这种比较僵化的困境进行很好的处理,还有一种是物权法定忽视原则,这是一种比较极端的方式,对于出现的困境是将其否定而不是进行很好的处理,相比较而言采取物权法定缓和原则会更加的合适,可以将这个僵局更好的打破,这是一种在物权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扩大解释,也可以理解为新种类的物权。

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思考

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思考

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思考作者:王隆璋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9期摘要:我国实行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种类较少,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物权法体系具有封闭性,不能及时将新型物权种类纳入物权法体系之中,其存在的滞后性和僵化性在社会中带来了诸多问题。

而且我国的《物权法》并未包含居住权、典权等物权类型,这导致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此外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与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则相冲突。

本文通过对我国物权法定缓和提出一些解决方法,承认习惯创设物权,适当承认新型物权,扩大物权法定原则中的“法”等方式,以此推动物权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进步。

关键词:物权缓和;物权法定;物权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212-01作者简介:王隆璋(1995-),男,河南焦作人,西北政法大学,2017级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法。

一、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概述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而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则是指物权法定原则为适应社会实际生活变化所采取的适度灵活性。

民法学界也曾对此进行讨论研究,提出了以下缓和的思路:1.在一定条件下承认习惯法。

日本和台湾地区在此方面已经承认习惯成立物权。

2.利用民法所规定的一般原则来缩小物权的权能。

现代社会贸易往来密切,互联网发展迅猛,法定物权的种类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大量新类型的物权通过习惯广泛存在于社会之中。

随着旧物权类型的淘汰,新物权种类的产生,在法律与新物权类型不相适应的情况下,必然会增加市场交易的负担。

因此,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在社会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现行物权法规定物权种类较少,未规定典权、居住权等物权内容。

而现实生活中,这些权利应用广泛,易给民事交易带来诸多不便。

第二,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违背比例原则的理念。

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初衷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避免市场秩序混乱。

论物权法定原则局限性之缓和

论物权法定原则局限性之缓和

论物权法定原则局限性之缓和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需求的不断产生,导致了物权法的僵硬性,所以我国在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情况下,如何缓和其僵硬性,适应社会发展变革的需要成为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关键词:局限性有限缓和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及其局限性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约定和创设。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自此,我国是继韩国、日本等国之后明确在立法中规定物权法定原则的国家,这项原则在我国具有物尽其用、保障物权内容和种类的安全稳定等重要意义。

任何制度设计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遭遇各种挑战,物权法定主义自然也不例外。

尽管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在具有重大意义,但立法者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概括抽象总会损害生活事实,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勃兴,我国目前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由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由计划型经济转变为开放型经济,这种以交易为常态的市场经济对物权法定原则提出了挑战,例如空间的使用权、居住权、抵押物权中的企业抵押、集团抵押等,这些物权都没有在法律中规定,经济发展越迅速,物权法定原则对新型的物的利用与交易方式抑制就越明显,当法律的物权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就会对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物权法定原则原先所具有的整理物权的功能逐渐产生限制新的物权种类创设发展的障碍,物权法定主义的僵硬性也越来越明显地显露出来了。

二、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有限缓和的途径物权法定原则有利有弊,是一把双刃剑。

梅因认为”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的。

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他们之间缺口的结合处, 但永远存在的趋势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来。

论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论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权法定缓和办法 , 我国在这方面有必要向发达国家学习。 物权法定原则缓和实施基础 ( 一) 物权法定原则存在僵硬特点。 立法者通过归纳物物关系类型,总结出了物权类型 , 继而上升到法定物权高度 ,但是却没有将所有的物物关系 归纳进来 ,若严格应用通过个别物而总结出来的物权法定 原则,必然会使另外一些物权类型遗漏于原则之外。我国 当前处在经济转型期,物的利用方法手段均很复杂,具有 僵硬特点的物权法定更会限制其他物的利用。虽然另有一 没有让物权法封闭的观点,但因 为法律本身也不能归纳全部物权类型 , 这必然会导致法律 规定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如果任物权法定僵硬陛特点 继续下去 ,肯定会给社会经济与群众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 二) 从经济学角度看物权法定。

其 对 区域 经济增长 的影响Ⅱ 】 . 金 融研 究, 2 0 0 7 ( 6 ) : 1 0 0 — 1 0 8 .
【 关键词 】物权法定 ;原则缓和;物权法 实施
物权法的实施必然要求物权法定,可是因为社会关系 从根本上否定了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 ,肯定会对法律权威 的日 趋复杂 , 如果严守物权法定原则 , 就会脱离市场经济 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种观点表面上看起来有合理性,但其 发展 大环境 ,不能促 进新 兴物 权发展 ,从而 更影响 市场经 与物权法 定 的主 旨相违 背 ,直 接置 习惯 解释 于法律之 内 , 济进步,所以很多法制国家都已经在民事立法里面引入物 显得过于突兀 ,与一直以来的法律思维是相冲突的。而 习
特意制定诚信 、 权利固定等项普通条款 , 便是这项 物权法定本身是一种制度安排,其需要符合制度带来 当性 , 的优势 ,若利用物的方式已经固定 ,那么该制度可以视为 内容的实施基础。第三种手段的法律拟制,意即合理地解 达到均衡。可经济环境不断变化 , 利用物的手段肯定会增 释法律条文 , 对社会新物权种类加以肯定。有些学者的 加, 如 果外 界形成新 的物权 需求时 ,而物权法 所规定 的形 观点是承认习惯法 ,以保持现有成文法的稳定性,还可以 态却没能产生相应变化,就说明了物权法定产生的边际收 克服法律僵硬 } 生 特点 ,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 习惯物权 益低于灵活性成本 ,这就是制度不均衡的根源。所 更 要 转变成为法定物权。另有学者建议采取英美国家的做法, 力求寻找到让这项制度可以更加均衡的变法,物权法定原 去掉物权法定思路 ,把程序固定主义拿来我用,即主动设 则缓和是必然要做的事。 置民事主体以法律行为产生新物权类型的形式加以固定。 ( 三) 防止物权 法定僵 硬的 几个理 论方 案 。 这个办法让法律对新物权类型的事后承认转变成为同步承 有观点认为可以无视物权法定原则 ,完全否定了此原 认或者事前承认 ,有利于引入私法 自治,但是却很容易出 则 的合理性 ;有观点认 为物权创设只要同习惯法相符便 现私法自治过度的弊病。 可 ;另有观点认 为,物权法定所有说法中,不包含 习惯 我们 国家 的物 权法 里 面对 物 权 法定 的 原 则有 相 关规 法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新习惯物权若不违背物权法定立法 定 ,但是却未能解决怎么样避 免物权法定僵硬 问题。笔 宗 旨,便可以从宽解释。分析上面几个观点 , 第一种观点 者的观点是,物权法定基本原则确实存在 ( 下转第3 1 页)

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正当性和可行性

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正当性和可行性

No . 2, 2 01 7
T o t a l No . 3 9
我 国物 权法 定原 则 缓 和 的正 当性 和 可 行 性
邵 白 杨
(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 院,安徽
[ 摘
蚌埠 2 3 3 0 3 0 )
要 ]物权 法定原 则是我 国物权 法的基 本原 则之 一 ,其 不仅是 学术研 究的重要基 石 ,还被 明文载
入物权 法法条 。然 而在立 法讨论 阶段 ,各界 就是 否采用严格 的物权法定原 则存在争议 。严格 的物权 法定原
则是否 完全适应我 国的现 实环境 ?物权 法定原则的缓和在 我国是否具 有正 当性和 可行性?这均是 物权法学 术研 究和 实务操作 中值得 思考的问题 ,也是 文章重点讨论的 问题。 [ 关键词 】物权 法定原 则 ;缓 和 ;正 当性 ;可行性 [ 中图分 类号 ]D 9 2 3 . 2 [ 文献标 志码】A [ 文章编号 ]2 0 9 5— 0 2 9 2( 2 0 1 7 )0 2一 o o 3 3一 O 3 事 人 将 其 自 由创 设 为 物 权 。 缓 和 的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权 的 行 使 是 具 有 排 他 性 的 , 除 了权 利 人 以外 ,其 他 所 有 人 均 为 义 务 人 。 因 此 ,为 防 止 权 利 人 滥 用
权 法 定 缓 和 不 可 行 ,委 实 过 于 武 断 。
( 三 ) 立 法 沿 革
虽 然 对 确 立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几 无 异 议 ,但 在 我

( 二 ) 我 国关 于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的 争 议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作 为 物 权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并 无 问 题 ,然 而 关 于 我 国 的 立 法 和 实 务 应 如 何 理 解 物 权

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相关条款

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相关条款

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相关条款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是保护公民和法人的物权的法律规范,其中包含了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是法律保护的原则,即法律对物权享有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其次是物权的平等原则,即法律对所有人的物权享有人一视同仁,不做任何歧视。

再次是物权的自由原则,即物权享有人可以自由支配和处分自己的物权。

最后是物权的不侵犯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物权。

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行为必须依法进行。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条款,物权的设立应符合法定要件,包括对物权的客体和主体的要求。

物权的变更、转让和消灭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和条件。

物权法定原则的目的是保护物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物权法定原则进行适度的调整和灵活运用。

这是为了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矛盾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条款,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行为进行合法的调整和变通。

这种缓和原则的运用需要综合考虑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合理。

在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中,相关条款规定了具体的情形和条件。

例如,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等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补偿、安置等方式保护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等情况下,可以通过转让、补偿、协商等方式调整和解决相关权益纠纷。

在企业破产和债务重组等情况下,可以通过转让、清偿、重组等方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相关条款在特定情况下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行为进行了合法的调整和变通。

这是为了平衡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操作,确保缓和原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相关条款的适用需要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保护物权的稳定和发展。

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名词解释

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名词解释

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名词解释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国家法律对财产形成、转让、受让及其保护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和限制的原则。

它是物权法体系的核心原则,也是维护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由来物权法定原则源于罗马法,经历了演变和完善,并被各国法系所采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总则中,物权法定原则被明确规定为国家法律对物权性财产权利的产生、转让和消灭等行为所设定的规则和限制。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与特点1. 物权法定原则是一种法律实体主义原则。

其理念在于认可和保护物上权利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对物权的行使和保护提供准确、明确的法律规定。

它将权利与财产物之间的关系划分得清晰明确,避免了歧义和争议的产生。

2. 物权法定原则是一种绝对权益的原则。

它确立了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物权拥有人可以享有对财产的无限制支配权,并有权利排除他人干涉其合法权益。

这一特点体现了物权法体系中的主权和独立性。

3. 物权法定原则是一种排他性的原则。

在物权关系中,一种权利的存在和行使将排除其他权利的干涉。

当存在两个或多个人对同一财产物享有权利时,按照优先取得的原则进行权益调整与界定。

4. 物权法定原则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原则。

在法律秩序中,物权的行使和保护需要维持一定的平衡和稳定性。

物权法定原则确保了财产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在一定的界限内进行,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限制了权利人的滥用。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名词解释缓和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制约范围内,对物权的实施和保护进行适当的调节和平衡,以实现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

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是为了避免权利滥用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权利的限制和限度。

虽然物权法定原则赋予权利人对财产的绝对支配权,但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和限度。

法律规定了物权行使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对权利人的滥用进行制约,确保权利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权益的保护和平衡。

论物权法定、缓和及自由

论物权法定、缓和及自由

论物权法定、缓和及自由罗马法时期物权法定思想形成,法国法时期轮廓成型,德国法在外部逻辑体系框架下巩固物权法定原则,日本法和台湾法沿袭该原则并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改进修正。

这样一个从模糊到清晰的过程也是人们对该原则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过程,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后方才考虑完善之策。

英美法系各国家虽没有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明文规定,但是该原则成了法官们的默默遵循,在理论界和实践中都有迹可循。

物权法定原则以其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共存的事实,体现着保障民法的运行的内在价值和非形式上的合理性。

诚然物权法定原则是个利弊共存的原则,这也是即使我国《物权法》已经规定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仍然没有平息争论的主要原因。

一方面,物权法定原则维护了我国的政治经济制度的稳定和安全、建立了物权定型化的体系以及保持了物权绝对的特性,维系了物权静态归属的安全,而且因为定型化的物权体系的建立方便了公示,提高交易的效率、降低成本,对促进动态交易安全和效率有积极的意义;另一方面,因为立法者的局限、成文法的滞后性和物权法定原则对“新物权”的强硬阻断,使得物权法定原则下的物权法呈现封闭僵化的落后状态,在实践中造成了司法适用的困境,难以适应活跃的市场经济的需要,遭人诟病。

因而,学者们展开了对物权法定原则妥当性的争论,认为应当对该原则进行适当的缓和的,另有学者直接回溯到对该原则必要性的争论,认为现今应当实行物权自由。

学者们理论功底深厚,论述翔实有力,但是正因为物权法定原则既有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又存在难以忽视缺陷漏洞,侧重点不同即可得出不同的观点,继续在宏观层面讨论难以在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废问题上得出一个定论。

笔者从微观层面即具体的物权类型项下,通过分析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同的功能定位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具体分析在各领域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问题,通过最优的制度组合来最大化地缓解该原则的天生缺陷。

所有权出于维系巩固我国政治制度的考虑、物权静态归属安全的需求以及其独特的单一性的作用,应当坚持严格法定;稳定的用益物权制度在保护归属和交易安全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僵化的问题,应当在法定的基础上缓和,在民法典用益物权编中规定缓和的内容;担保物权基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法定,其内容也必然是法定的,但其本质逐渐趋同性决定了其种类应当是自由的,在民法典担保物权编中可以直接采用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标准,进行动产担保一元化的立法模式,内化物权法定原则的弊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说 的 正 当性 。
关键词 : 物权 法 定原 则 ; 局 限性 : 缓 和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3 . 2 文献 标 志 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2 9 1 X ( 2 0 1 5 ) 0 9 — 0 3 0 6 — 0 3


物权 法定原 则 的内涵
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者外 , 不得创设 。 ” 开创 了以成文法形式
二、 物权 法 定原 则缓 和的 正 当性 分 析
( 一) 平衡与协调物权领域的 自由与秩序
明文确立物权法定原则的先河 。自此 , 大陆法系各国普遍 以 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该原则 , 如《 韩 国民法典》 第1 8 5条也规
诞生 以来便存在争议 。在我 国《 物权法》 制定过程 中 , 关于物
权法定 的争论颇多 , 物权法定严格说 , 物权法 定否认说 ( 即物
权 自由主义 ) , 物权 法定宽松论 等学说各 有专家学者 进行鼓 吹。 2 0 0 7年通过的《 物权法》 最终还是沿袭了大陆法 系民法传 统, 于《 物权法 》 第 5条 明确 规定 : “ 物权 的种类 和 内容 , 由法
律规定 。 ” 这 意 味 这 我 国立 法 上 采取 了严 格 的物 权 法 定 主 义 。
关 于物权法定原则 , 究竟在解释论上采用严格 的物权法 定, 即由法律严格 限制物权的种类和 内容 , 不允许任何物权领 域 的意思 自治 , 亦或采用物权法定原则 的缓和说甚至采取物
( 一) 物权法定原则概述 物权法定原 则 , 又称物权法 定主义 , 其含义指 物权的种
侧重于动态的物权流动性 。 在更大的层面上来说 , 究竞是恪守 物权法定原则 的限制功能以保障经济安全还是更鼓励 财产权
上 的设 立 自由 , 这 将 关 系 到 社 会 经 济 的 良性 发 展 和公 民财 产 的保护。 因此 , 对于我 国现行 法上 的物权法定原则的解释就显
自由[ 2 1 。 由此可见 , 物权法定原则是 以其保障物权体系安全 的 功能而被大陆法系国家规 定为一项 基本 原则的 , 它所发挥 的 功能更多地 表现 为一种规范与限制作用。
权神圣 、 过错责任 为其三项 基本精神 , 民法 规范私人 之间的 关系 , 尊 重 当事 人 之 间 的 意思 自治 , 因此 民法 又 被 称 为 “ 私 法
的世界” 凹 。 物权法定原则的出发点是 以立法者 的价值判断取
代当事人的 自由选择。 某些权利即使具备物权的基本权能( 如 租赁权 ) , 但 由于法律不承认其 为物权 , 其始终不能具备物权 的全部效力 。换言之 , 物权法定原则强行破坏 了关于权利属 性 的 自然 归类 : 某 些情形下 , 一项 财产权利 究竟属 于物权亦 或债权 , 并非取 决于权利本 身属性 , 而 是取决于立 法者 的选
2 0 1 5年第 9 期 总第 2 6 3期
经济研究导刊
E CO NOMI C RES E ARCH GUI DE
No . 9. 20l 5
S ef ia l No. 26 3
论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缓 和 的 正 当 性
陈 亮, 徐 正
( 中 央财 经 大 学 , 北京 1 0 0 1 8 1 )
定: “ 物权 , 除依法律和习惯法 , 不得创设。” 我国澳门地 区“ 民 法典” 第 1 2 3 0条也做 了类似的规定 : “ 除法律规定之情况外 , 不容许 对所有权设立 物权性质之 限制或其 他具有所有权 部 分 内容之权利 : 凡透过法律行为而产生之不符合上述要求之 限制 , 均属债权性质 。” 此外 台湾地 区“ 民法” 第7 5 7条 、 奥地 利 民法典第 3 0 8条也设立 了相关的条文 。 ( 二) 物权法定原则在我 国《 物权法 》 中的规定 大陆法系各 国虽然普遍承认物权法定原则 , 但该原则 自
类和内容由民法或其 他法律统一确定 , 不允许 当事人依 自己
的意思 自由设立 和变更 l l 1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 中的一项 重要原则 , 决定 了物权 法的基本性 质和特征 , 也 严格 限制 了 当事人在创设新 型物权 、 改变 既有物权之 内容等方 面的意思
权 自由主义 , 完全更改《 物权法》 第 5条的规定 ?这将左右我 国的《 物权法》 在 内在精神上是倾向于静态 的物权稳定性还是
诚然 , 物权法定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发挥 了其规 范与保 障 作用 , 然而 , 自该 原则诞生 以来就不断遭到质疑 , 学界否认 物
权 法定 的声 音 也 不 绝 于 耳 。对 于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的 否 认 , 首 先
来 源于其与私法 自治原则的冲突。近代 民法 以意思 自治 、 私
物权法定作为物权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 在 大陆法系国 家得到了普遍 的承认或是规定。 第一次在立法 中明确规定 物
得尤为重要。 而采取何种解释立场 , 取决于我们对于物权法定 的理性认识 , 即其究竟更多地发挥了积极作用还是 消极作用 。
权法定原则的是 日本法 。《 日本 民法典} 1 7 5 条规定“ 物权 , 除
收 稿 日期 : 2 0 1 5 — 0 1 — 1 8
择 。因此 物权 法定不免使以规定私权利为主 的《 物权 法》 带
有一定的强行法色彩 。 进而影响到物权这一民法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组成部 分 的私权本质 。有学 者甚 至认 为 , 物权法定从根本上 与私法

要: 物权法定原 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 内容只能依据法律 而设 定, 禁止 当事人 自由创设物权。物权法定原则是
物权 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 其在保障经济安全 、 促进交 易方面发挥 了积极作用。但 该原 则与私法 自治精神之 间的冲突及
其保守与僵化的弊端随着社会情 势的发展 而逐渐显现。 从物权法定的基本 内涵及局 限性分析 出发 , 阐述物权法定缓 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