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试对大学生实习见习立法
实习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_以_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_为视角

Value Engineering 0引言大学生实习,是指高校大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之后,或者说当学习告一段落的时候,向职场人士转变的准备阶段,区别于通常所说的勤工俭学,是作为就业前的一种特殊培训形式,验证自己的职业抉择、找到自身职业差距,累积工作经验的最好途径。
目前的《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习大学生只有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形成实际劳动关系后,才能按照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在社会中大部分的实习,要么没有签订协议,要么签订的协议不规范,实习劳动中产生争议时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实习大学生被用人单位盘剥、克扣工资、发生工伤、医疗等事故后得不到及时救济和赔偿的案例层出不穷,在这个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带”,在多方呼吁要积极探索与构建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体系的趋势推动下,《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下称《条例》)应运而生,这部在全国首个以立法形式出台的高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为规范高校学生实习,促进大学生就业,并结合广东省实际,在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条例》把实习大学生定位在一个特殊的法律主体,以立法的形式切实保障大学生实习,解决了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当务之急,为实习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然而,该《条例》是否能从根本上改变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受损的现状,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证实。
1实习大学生合法劳动权益难以维护的主要原因 1.1大学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很难认定,与用人单位之间难以建立劳动关系由于实习大学生的主要身份还是学生,与学校还存在教学关系,处于尚未毕业的状态。
虽然现在社会上有用人单位不需要毕业生的档案和与身份有关的证明材料,但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基本都是以大学生已毕业为前提的,实习大学生还未毕业,没有毕业证,无法证明其毕业身份,所以用人单位难以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
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得不到劳动相关法律的保护。
实习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以《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为视角

Ta i g t eAn l fI t r s i n t e tEm p o me tOr i a c fCol g t d n s i a g o g Pr v n e k n h ge o n e n h p a d S ud n l y n d n n e o l e S u e t n Gu n d n o i c e
关键 词 : 习大学生 ; 实 劳动 权 益; 条例
Ke r s:i t r s p sud n s a o i h s r i a e y wo d n e hi t e t ;l b rrg t ;o d n nc n
中图 分 类 号 :4 G7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6 4 1 (0 0)6 0 7 — 2 10 — 3 12 1 2 — 17 0
最好途径。
学 生 还 未 毕 业 , 有 毕 业 证 , 法 证 明 其毕 业 身份 , 以用 人 单 位 难 没 无 所 目前 的《 劳动法 》 以及《 劳动合 同法 》 保护 的是与用 人单位形成 以与 实 习大 学 生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没 有 建 立 劳动 关 系 , 自然 得 不 到 劳 劳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 实 习 大 学 生 只 有 在 与用 人 单 位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动相 关法律 的保护。 根据 我国《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 中华人 民共和 同, 形成 实 际 劳动 关 系后 , 能按 照 相 关法 律 维 护 自 己的 合 法 权 益 。 国境 内 的 企 业 、 体 经 济 组 织 、 才 个 民办 非企 业 单 位 等 组 织 与 劳 动 者 建 现在 社 会 中大 部 分 的 实 习, 么 没 有 签订 协 议 , 么 签 订 的协 议 不 规 立劳 动 关 系 , 立 、 行 、 要 要 订 履 变更 、 除 或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用 本 法 。 解 适 ” 范 , 习 劳 动 中产 生争 议 时 缺 乏相 关 法 律 依 据 , 习大 学 生 被 用 人 这就 是说 , 要 同用 人 单 位 建 立 了劳 动 关 系 的劳 动 者 才能 成 为 受 到 实 实 需 单位 盘 剥 、 扣工 资 、 生工 伤 、 克 发 医疗 等 事 故 后 得 不 到 及 时救 济 和 赔 《 动 合 同 法 》 保 护 , 实 习生 既 不 属 于 法律 意 义 上 的 劳 动 者 , 劳 的 而 也 积极 探 索 与 构 建 大 学 生 实 习期 间合 法 权 益 保 障体 系 的趋 势 推 动 下 , 来获 得救 济 。
高校学生实习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论文]
![高校学生实习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7eeff3aab0717fd5360cdc18.png)
高校学生实习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探析在对实习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理清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范围,建议通过完善立法构建科学的实习工伤保险制度、实习责任险的推行及签订实习协议等方式来分散、化解风险,寻求解决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有效途径,保障实习大学生的权益。
实习人身伤害法律责任一、高校学生实习的概念及性质广东省2010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对高校学生实习作出了界定。
该《条例》指出,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
实践中,主要实习方式是学校通过和实习单位签订协议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也有学生自己通过社会中介或社会人际关系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实习的方式。
从其本质上来看,大学生实习虽然实在实习单位完成,但其目的是为了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符合学校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
所以,无论哪种实习方式都是本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延伸到学校之外的一种教学活动。
作为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实习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途径。
二、高校学生实习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主要观点2012年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强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
随之而来的实习规模的扩张及实习形式的多样化使得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概率增大。
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对此类事故性质的认定与责任的承担上分歧较大。
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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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促进供需见面,尽快实现就业,现就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做好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建设工作。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疏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渠道、改善基层人才匮乏现状的重要措施。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等部门,要根据《意见》和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印发的《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分工方案》,通力合作,从实际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各地要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确定为见习单位。
要广泛收集见习单位的见习岗位信息,并定期予以发布。
对于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可以将其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予以挂牌。
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确定为三年。
聚焦 广东高校学生实习见习立法系列报道

高等院校学生实习、见习立法,是今年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李玉忠代表提出的立法建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作了重要批示,指出“尤其是职校、技术学校的实践、实习更应得到支持”。
省人大常委会积极主导和推动,采用联合起草模式,在半年多的时间完成了法规的起草工作。
本刊推出这一组特别报道,详细阐述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重要性,介绍法规出台的背景以及调研、修改、审议的过程,记录社会各界对法规的评价与看法。
——编者
广东高校学生
实习见习立法
□本刊记者李亮明通讯员吴章敏(系列报道)
RENMIN ZHI SHENG
立法时空
本栏责编/曾雪敏
612009.11。
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立法研究

份 主 张权利 , 谁 应作 为 主要 责 任 主体 等 问题 纠 缠 不
清。
多 问题 。高 校在 大学 教 育 阶段 加 入 了实 习 、 见 习 这
一
其次, 劳动利 益 受 损 。调 查 显 示 , 无故辞退 、 被 迫 加班 和克 扣工 资 , 位 列 大 学生 实 习期给 大学 生 的实 习工 资低 于 当
地 居 民的生 活最 低补 助标 准 , 还 有 部 分 企 业 针 对 大 学 生实 习 阶段 的特殊 性 , 打着 与学 校 交 流 办学 的旗
相关 调查 数据 显 示 , 九成 以上 的大 学 生 在 实 习
J u n .2 0 1 3
大 学 生 实 习期 间 权 益 保 护 立 法 研 究
林 小 毅
( 广 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经贸系 , 广 东 广州 5 1 1 4 2 0 )
摘 要 : 身份 、 地 位模 糊 , 劳动利 益受损 , 责任 主体 不 明确 , 是 大 学 生在 实 习期 间面 临 的权 益保
第3 6卷
第 6期
长江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Ya n g t z e U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V o1 . 36 No .6
2 0 1 3年 O 6月
体 同时存 在 , 即学 校 、 实 习大 学 生 和 实 习单 位 _ 2 j , 因
此, 其 中 的法律 关 系也就 涵盖 了学生 与学 校 、 学 校 与
实 习单 位 、 学生 与实 习单 位 , 实 习大学 生 身份 的定性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87]教学字022号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87]教学字0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dce865c2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9ea2c5e.png)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出《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7月22日)(87)教学字022号)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培养、考察和合理使用,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我们制定了《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的管理,切实做好毕业生的见习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的目的,是继续加强对毕业生的培养教育,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使他们尽快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使用人部门(单位)全面了解、考察毕业生,以便合理地安排使用他们,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
见习期为一年。
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
有些行业的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实际锻炼,可以在见习期后自行安排。
第三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或进修)。
原则上也不得抽调毕业生从事与见习无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单位要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结合今后要从事的工作,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基层单位或生产第一线进行见习。
见习岗位的安排,要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有利于与工农群众相结合,有利于思想、作风和能力的锻炼。
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工作的特点和今后对毕业生培养使用方向,可以分阶段安排不同的见习岗位,每个阶段要有具体的计划和要求。
我国高校学生实习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我国高校学生实习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姜国平(北京师范大学,北京100875)摘要:我国当前高校学生实习法律缺位,导致实习生法律身份缺失、权利失衡。
要以高校学生的实习权利为逻辑起点与最终归宿,厘清实习法律关系,正确认识实习关系的劳动性质与教学实践性双重性质,并坚持以公共性为高校实习法律制度的价值基础,完善我国的高校实习法律制度。
关键词:实习生;公共性;准劳动者;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485(2017)01-0104-06高校实习活动是加强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教学实践形式,特别是随着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就业竞争压力不断加剧,高校学生需要积极参与实习以提高就业竞争力。
但是有关我国高校实习生地位的法律法规存在缺失,实习生法律地位不明确,高校实习生在实习活动中权利经常受到侵害,并且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
如何理清高校学生实习法律制度建设的思路,建立健全比较公平合理的高校学生实习法律制度,成为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权利失衡:当前我国高校学生实习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实习机会受限高校学生实习时间相对集中,参与实习的学生数量比较多,但是部分企业参与实习活动的意愿不强,积极性不高,其不太愿意提供实习岗位,或者只是提供少量的实习岗位,不能满足高校实习生日益增长的实习需求。
在这种情形下,部分高校只能把抽签作为实习生获取实习岗位的主要方式。
有一部分学生通过自己或者借助家长、亲戚力量联系实习单位,但想找到专业对口的实习岗位则难度很大,只能到一些非对口专业的公司、商场等单位实习。
另外,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高校学生越来越重视对口专业的实习,他们也比较注重针对性的专业实习,把实习当作就业的跳板,因此造成实习岗位的选择偏向单一化,使实习机会受限。
(二)被强制实习在实习活动的组织过程中,经常会有违背学生意愿的情形发生。
一些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从经济利益目的出发,通过强制的方式集中组织学生参与实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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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为大学生实习见习立法,重点强化高校统一组织学生实习的职责,并对带薪见习提出了具体标准。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于9月22日提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草案》中明确了学校作为学生实习的主要组织者,应将实习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并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监督。
“部分学生参加实习的积极性不高,往往随便找个单位写个证明即可。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下称广东省法制办)经济法制处一位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这种情况如今广泛存在,必须由学校加以监督。
此外,学生的资源有限,由他们自己找到的实习单位,往往与其本身掌握的技能不对口。
这些因素都使得实习的意义难以实现。
但高校目前普遍存在的资金短缺问题已经比较突出,因此,高校能否承担统一安排学生实习这一重任成为很多专家的疑问。
广东省法制办经济法制处对此表示,学校收取的学费中已经包含了组织学生实习的费用,只不过部分高校在处理这部分经费时出现了挪用,因此这项费用不算是新增的一项支出并且应该用于安排学生实习。
但这位负责人同时强调,由学校组织实习只是普遍要求,不是惟一途径。
以专业为例,医学、教育类专业适合学校统一安排,但法律、艺术类专业由于对口单位的性质,往往很难大批量接纳实习生。
因此,《条例草案》亦允许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联系实习单位,但要先经学校同意,并将实习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上报学校,以便学校统一监管和考核。
《条例草案》的另一个关注点在于,其对学生见习和顶岗实习的报酬建立了量化的最低标准。
《条例草案》规定,顶岗实习单位应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标准是不低于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见习地人民政府共同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
无论实习还是见习,都应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相关协议。
考试资料网广东省法制办一位不愿具名的负责人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使用廉价劳动力,损害学生利益。
他指出,顶岗实习报酬规定主要是为广东省内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设计的,这部分学生所到的实习岗位通常是服务业等技术含量低的单位,学生在其中承担了主要工作职责,而非辅助性工作。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当报酬给实习生。
对于参加见习的毕业生,《条例草案》规定其报酬由用人单位与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因为这是从促进就业角度出发的政府行为。
上述负责人介绍,当地政府会根据用人单位见习生数量而给予固定补贴,用人单位承担政府补贴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之间的差额部分。
不少专家认为,对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限定会使在校生实习和毕业生见习更加困难。
对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学生实习,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广东省法制办一名负责人称,这份草案如能获得通过,广东将成为全国各省份中第一个对大学生实习见习进行立法的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