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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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民法院办理执⾏案件规范颁布⽇期:2017-01-01执⾏⽇期:2017-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录第⼀编执⾏⼯作⼀般规范第⼀章执⾏管辖第⼆章执⾏⼈员及其回避第三章执⾏的申请和受理第四章执⾏当事⼈及其变更、追加第五章执⾏担保第六章执⾏和解第七章暂缓执⾏第⼋章中⽌执⾏第九章终结本次执⾏程序第⼗章终结执⾏第⼗⼀章执⾏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第⼗⼆章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第⼗三章执⾏费⽤第⼗四章强制措施和间接执⾏措施第⼀节拘传第⼆节罚款、拘留第三节限制出境第四节信⽤惩戒第五节限制消费第⼗五章刑事处罚第⼗六章委托执⾏与协助执⾏第⼗七章执⾏回转第⼗⼋章执⾏记录第⼗九章执⾏⽂书及其送达第⼀节执⾏⽂书第⼆节送达第⼆编执⾏实施案件办理规范第⼆⼗章基本流程规范第⼀节执⾏准备与启动第⼆节财产调查第三节财产控制第四节财产变价第五节参与分配第六节款物的发放与保管第七节执⾏实施案件结案第⼆⼗⼀章⾦钱给付请求权的执⾏第⼀节对银⾏存款的执⾏第⼆节对机动车辆、船舶的执⾏第三节对不动产的执⾏第四节对知识产权的执⾏第五节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第六节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的执⾏第七节对债权及收⼊的执⾏第⼆⼗⼆章⾮⾦钱给付请求权的执⾏第⼀节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第⼆节⾏为请求权的执⾏第⼆⼗三章特殊案件的执⾏第⼀节财产保全与先予执⾏案件的执⾏第⼆节仲裁裁决的执⾏第三节劳动⼈事争议仲裁裁决的执⾏第四节公证债权⽂书的执⾏第五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第六节⾏政案件的执⾏第七节涉外案件的执⾏第⼋节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效法律⽂书的执⾏第三编执⾏审查案件办理规范第⼆⼗四章⼀般规定第⼆⼗五章执⾏异议案件第⼀节执⾏⾏为异议第⼆节案外⼈异议第三节不予执⾏第⼆⼗六章执⾏复议案件第⼆⼗七章执⾏监督案件第⼀节执⾏监督的⼀般规定第⼆节督促执⾏案件第三节执⾏申诉案件第四节检察监督案件第⼆⼗⼋章执⾏协调案件总⽬录第⼀编执⾏⼯作⼀般规范第⼀章执⾏管辖第⼆章执⾏⼈员及其回避第三章执⾏的申请和受理第四章执⾏当事⼈及其变更、追加第五章执⾏担保第六章执⾏和解第七章暂缓执⾏第⼋章中⽌执⾏第九章终结本次执⾏程序第⼗章终结执⾏第⼗⼀章执⾏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第⼗⼆章迟延履⾏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第⼗三章执⾏费⽤第⼗四章强制措施和间接执⾏措施第⼀节拘传第⼆节罚款、拘留第三节限制出境第四节信⽤惩戒第五节限制消费第⼗五章刑事处罚第⼗六章委托执⾏与协助执⾏第⼗七章执⾏回转第⼗⼋章执⾏记录第⼗九章执⾏⽂书及其送达第⼀节执⾏⽂书第⼆节送达第⼆编执⾏实施案件办理规范第⼆⼗章基本流程规范第⼀节执⾏准备与启动第⼆节财产调查第三节财产控制第四节财产变价第五节参与分配第六节款物的发放与保管第七节执⾏实施案件结案第⼆⼗⼀章⾦钱给付请求权的执⾏第⼀节对银⾏存款的执⾏第⼆节对机动车辆、船舶的执⾏第三节对不动产的执⾏第四节对知识产权的执⾏第五节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第六节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的执⾏第七节对债权及收⼊的执⾏第⼆⼗⼆章⾮⾦钱给付请求权的执⾏第⼀节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第⼆节⾏为请求权的执⾏第⼆⼗三章特殊案件的执⾏第⼀节财产保全与先予执⾏案件的执⾏第⼆节仲裁裁决的执⾏第三节劳动⼈事争议仲裁裁决的执⾏第四节公证债权⽂书的执⾏第五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第六节⾏政案件的执⾏第七节涉外案件的执⾏第⼋节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效法律⽂书的执⾏第三编执⾏审查案件办理规范第⼆⼗四章⼀般规定第⼆⼗五章执⾏异议案件第⼀节执⾏⾏为异议第⼆节案外⼈异议第三节不予执⾏第⼆⼗六章执⾏复议案件第⼆⼗七章执⾏监督案件第⼀节执⾏监督的⼀般规定第⼆节督促执⾏案件第三节执⾏申诉案件第四节检察监督案件第⼆⼗⼋章执⾏协调案件后记第⼀编执⾏⼯作⼀般规范第⼀章执⾏管辖1.【执⾏管辖的⼀般规定】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审⼈民法院或者与第⼀审⼈民法院同级的被执⾏的财产所在地⼈民法院执⾏。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则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则
E 专利纠纷案件的由省会所在市的中级人民 法院受理;
F 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机构的职权范围
A 本院一审作出并已生效的判决书 裁定书 调 解书;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的案件;
B 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终审判决书 裁定书 调 解书;债权人申请法院的案件;
C 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
第二节 依据
二我国的情况
1 民事诉讼法 1991第209条:
工作由员进行 采取强制措施时;员应当出示证件 完毕 后;应当将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 签名或者盖章 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 可以设立机构 机构的职责由最高人民法院规 定
二我国的情况
3 民诉法2008第205条: 工作由员进行 采取强制措施时;员应当
二其他机构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
4国务院各部门;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和海关依照法律 法规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 :
由被人所在地或被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共同管辖规则:
以先立案法院管辖为原则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程序若 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
对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人民法 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的 ;不得重复立案
第三节 管辖
一 界定: 二 基本规则: 一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其他机构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 界定
所谓案件的管辖;是指根据法律的规 定;在人民法院系统的内部;划分各级人民 法院间及同级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案件 的分工和权限的程序规则和制度
一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中级法院机构的职权范围
A 本院一审作出并已生效的判决书 裁定书 调 解书;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章 法律程序

第二十章 法律程序
对抗式/抗辩式诉讼——普通法法系 提问式/纠问制诉讼——民法法系
第二十章 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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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结构的特点
• 1、诉讼结构的主体主要是指控、辩 解、审判三方。 • 2、诉讼结构的内容是控、辩、判三 方的程序权利和义务。 • 3、诉讼结构主要存在于起诉和审理 两个环节。 • 4、诉讼结构体现并受制于一定的立 法目的和价值取向。
第二十章 法律程序
4
二、法律程序的效用和意义
(一)程序与正义 (二)正当程序的作用
1.正当程序是权利的重要保障 2. 正当程序是权力的必要限制 3.正当程序能够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
第二十章 法律程序
5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三节 诉讼程序
• 一、概述
• 广义的诉讼,包括起诉、审判、执行 三个主要阶段。 • 我国的诉讼制度主要有民事诉讼、行 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方面组成。 • 诉讼程序就是司法程序,指司法机关 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解决案件争议所应遵循的法定的时间 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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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程序的价值、效用和意义
一、法律程序的一般价值
• “正当程序”——due process • 在现代法治中,法律程序不仅 具有工具性价值,而且具有作 为独立目的的内在价值。 • 正当的法律程序被认为是现代 法治的基石。
第二十章 法律程序 3
(一)程序的公平价值 (二)程序的秩序价值 (三)程序的自由价值 (四)程序的效率价值
第二十章 法律程序 6
二、诉讼原则
• 分为普通原则和诉讼特别原则。 • 诉讼的普通原则: 1.权力原则 2.独立原则 3.平等原则 4.公开原则 5.审级原则 6.回避原则 7.辩论原则 第二十章 法律程序 7

青年基金会管理制度规定

青年基金会管理制度规定

青年基金会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年基金会的管理行为,提高基金会的管理水平,保障基金会的良好运转,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青年基金会管理制度是执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重要规定,是指导和规范青年基金会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青年基金会管理制度适用于青年基金会全体员工,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各级组织机构。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基金会的管理组织架构、管理岗位设置、管理职责和权利、管理程序、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等。

第二章管理组织架构第五条青年基金会管理组织架构由董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组成。

第六条董事会是青年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事项,选举和解聘基金会的副主任及其他重要领导。

第七条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基金会各项工作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章程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八条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和执行董事会决议。

其主要岗位包括秘书长、财务主管、人事主管等。

第九条管理组织结构如下:1. 董事会1. 主任2. 副主任3. 委员2. 监事会1. 监事长2. 监事3. 秘书处1. 秘书长2. 财务主管3. 人事主管第十条基金会各岗位的职责和权利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

第三章管理岗位设置第十一条青年基金会各岗位包括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

第十二条管理岗位分为董事会成员、监事、秘书处成员等。

第十三条业务岗位根据基金会的具体情况而定,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公关、行政、财务等。

第十四条不同岗位的职责和权利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章管理职责和权利第十五条董事会成员的主要职责和权利包括:决定基金会的发展方向、战略规划、决议基金会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六条监事的主要职责和权利包括:监督基金会的各项工作是否合法、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等。

第十七条秘书处成员的主要职责和权利包括:具体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管理基金会的日常事务、保障基金会的正常运转等。

【最新精选】2016《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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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选】2016《民事诉讼法》全文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1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2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强制执行措施民诉民事诉讼课件

强制执行措施民诉民事诉讼课件
主要针对被执行人动产、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如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
二、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扣押 (一)查封、扣押的概念和特点 查封是指法院将执行标的物加贴封条就地或异地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的一种执行措施。 扣押是指法院将执行标的物运送到指定的场所,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执行措施。
二者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查封、扣押是为拍卖和变卖做准备的临时性、控制性的执行措施。 2.查封、扣押的实质在于限制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处分权。 3.查封、扣押还解除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占有。 关于查封和扣押的区别,一般是以执行标的物的位置是否转移为标准的。
(二)查封、扣押的一般原则 1.公示原则
第二十章 强制执行措施
第一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Ⅰ): 查封、扣押、冻结
一、给付金钱执行的意义
给付金钱的执行,一般经历三个阶段: 一是以查封、扣押、冻结为中心的控制性执行;二是以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为中心的变价性执行; 三是以参与分配为中心的债权受偿。在第一阶段中,查封、扣押主要针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冻结
查封、扣押的解除,又称查封、扣押的撤销,是指执行法院在发生特定 的法定事由时,基于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除去或授权除去查封标示或 查封登记的执行行为。
三、对于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一)对其他财产权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是指执行机构为满足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对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财产
(四)查封、扣押时在场人员 为避免执行人员实施执行时,引起猜疑或争议,查封、扣押时应履行下列程序: 1.通知被执行人到场。 2.通知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参加。
(五)对债务人财产的搜查
1.民事搜查的概念
搜查是在债务人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由法院院长 签发搜查令,对债务人及其住所或能隐匿财产的处所依法搜寻查找的行为 。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9号【发布日期】2012.08.31 【实施日期】1991.04.09【法规类别】民事诉讼法【唯一标志】183386【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1.183386 【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失效][198203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 7)[200710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200710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 2)[2012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2012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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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执行程序一.执行程序概论执行程序将这种法律关系加以强制实现。

一、民事执行的含义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或审判组织移送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其他法律文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实现上述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特点:一是执行主体的特定性;二是执行依据的有效性;三是执行手段的强制性;四是执行过程的法定性。

二、民事执行的分类(一)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二)金钱执行与非金钱执行(三)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四)对人执行与对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接近、跟踪、骚扰)(五)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三、民事执行的作用1.使应然法律效力变成实然法律效力;2.确保司法权威与尊严;3.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四、民事执行行为一.含义执行机关/基于债权人的申请,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公法上行为。

二.性质1.司法行为;2.行政行为说;3.折中说五、民事执行程序(一)概念执行机构在执行当事人、执行执行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参加下,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采取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定程序与步骤。

(二)启动条件1.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效力;2.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到期;3.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三)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置程序,终局审判才可以进入六、民事执行的立法体例(一)民事执行法的性质1.强行法2.普通法3.公法4.程序法(二)各国我国:放在《民诉》第三编1.单独立法2.与民事审判程序混合立法(广泛含义)(因为执行中也需要实体判断,例如变更被执行人-夫妻)(3)与其他法典混合立法(破产法。

瑞士土耳其/民法、民诉中都有,意大利/行政行为说认为:不应放在以调整审判这一司法制度的民诉中)七、执行的原则(一)依法执行的原则2007改:再审程序第三边程序(执行程序)2012改:比较大幅改(二)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尽量自愿履行)(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五)人民法院执行和协助执行相结合原则(银行、航空公司)(六)执行及时原则(不同个案不同处理,(七)执行(措施)穷尽原则一、执行根据执行根据是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书。

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种类: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2.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qitafalvwenshu:1.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2.公证机构/制作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义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承诺的债权文书;(要办理专项的公证证明,不是一般的)3.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按照民事执行程序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等)形式要件:债权人、债务人、执行事项实质要件:内容明确、具体、可执行二、执行管辖(一)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执行管辖——均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其他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管辖——由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三)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不等于(执行不了,eg 对方老赖)(四)执行管辖权的竞合。

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此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执行主体执行机构、执行参与人一.执行机构执行组织就是负责执行工作的职能机构。

放在法院内部。

我国的执行机构的改革:1.合一制模式(与审判庭一起,执行对审判的反影响)2.执行庭模式3.执行局模式(管理上逐步实现垂直管理,摆脱地方干预,实现中央管理)4.执行机构设置模式的探讨(有人:不宜设在法院内部,独立出来,但又属于什么性质的机关呢?放在公安机关里,被骂,不用协助执行了,综合说:司法行政行为,放在司法厅局,像监狱局一样,类民事强制管理机构目前:依然在法院内部)二.执行当事人1.概念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在执行程序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执行承担1.当事人死亡的(直接由继承人。

不需要再诉)2.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合并、分立的3.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

《执行若干问题(试行)》 76-83条具体的程序要求case:甲向法院申请执行,发现某乙名下一分钱没有,都在妻子名下,此时追加被执行人。

假设100%个人债务,共同财产里也有他个人的哦。

(76-83不包括这种情形,各地法院执行的都不一样)其实需要对实体问题审查*广东法院推行审执分离,卓认为合理:将一部分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交审判部门审查处理。

具体是:1.个人财产不足,申请追加其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的。

eg….. 5’因为「执行机构」不好审判,既判力的主观范围??8项??三、执行参与人四、执行客体执行对象就是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应给付的一定财产或一定的行为。

(一)财产1 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的之财产(唯一一套住房可以2 不得作为被执行标的之财产(生活必需品)(二)行为完成行为的执行中,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强制迁出、拆除违章建筑)(民事执行根据可分为两大类: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其他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第二节执行的进行一、执行的开始1、申请执行(绝大部分)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于申请执行的期限内,请求有执行管辖的人民法院强制。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要满足的条件是:司法解释4632、移送执行(小部分,例外)-只要求掌握什么情况下移送执行(主动执行-广东已经试点,不同于移送执行哦,因为移送执行法定了,)又称交付执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依职权/主动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交付执行人员,而开始执行程序的方式。

法条在哪??“你们自己找” 3种情形:二、执行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接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对于执行申请,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委托执行、代位执行和协助执行(一)委托执行1.概念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对于被执行人or被执行人财产在外地的案件,委托当地法院戴维执行的一种制度。

2.条件:1)被执行人or被执行的财产全部或部分在外地2)受托法院是上述所在地法院3)委托法院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妥执行手续。

超过此期限委托的,应当经对方法院同意。

4)委托执行一般应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经对方法院同意,也可委托上一级的法院执行。

5)委托法院应当向受委托法院出具书面委托函,并附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3.不得委托的范围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1)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2)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4.???(二)代位申请执行我国民诉中并没有直接规定,但司法解释有,可视为立法上的补充。

司法解释5011.概念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不能清偿。

,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旅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在通知制定的期限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执行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2.条件和程序136 (跳过了应该不考吧。

)条件:1 无偿还能力or部分2(三)协助执行受理法院通知有关单位、个人或者请求有关法院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有广义和协议之分:狭义:人民法院内部的一种司法协助广义:除了人民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外,还包括有关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协助执行。

(银行冻结财产啊)四、执行竞合和参与分配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又可能产生以下情形:逐一清偿执行竞合*参与分配**破产清算执行竞合:法律特征:1 存在大于等于2的执行权力人2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内容须为金钱给付或交付财物的执行3 是同一债务主体的特定财产,且不能满足4 不同权利人的执行根据是各自独立的生效法律文书5 整个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且未执行终结种类3’:1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以采取执行措施[并实际控制财产]优先原则)2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同上f优先原则)3 终局执行之间(1先行执行优先原则;2已设立有保全执行的终局执行原则;3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处理:(上面括号)1.概念: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根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制度。

2.适用条件:6’1,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须对被执行人取得执行根据/已经起诉。

2,申请执行及参与分配的债权均为金钱、财产债券。

3,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

4,参与分配有时间限制。

执行程序开始以后,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5,债务人原则限于公民和其他组织6,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

3.程序:1)申请。

提交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执行根据。

2)主持分配的法院。

“由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在其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3)顺序。

司法解释5104.余下债务应当继续执行司法解释5105.企业法人应当参照办理的情形。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情形的,可转入破产程序。

q: 若法人明显支不抵债怎么办呢?司法513-316 (不展开,必然涉及破产法的内容。

)第四节执行措施一、执行措施的概念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法采取的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手段和方法。

强制性、法定性、多样性。

二、执行措施的种类(法律有啦)1、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的财产;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5、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财物或票证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7、强制办理有关证照转移手续8、对行为的执行9、责令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10、继续执行11、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第五节执行阻却执行阻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使执行程度暂时无法继续进行执行或者是无需进行的各种状态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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