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重庆市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资料汇总

重庆市重庆市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资料汇总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资料汇总一、建筑工程面积计算依据的规范和文件建筑工程面积计算依据的规范和文件::(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二)《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渝规发〔2006〕171号(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补充说明》建管字〔2007〕73号(四)《2009年第一次建筑规划管理季度例会会议纪要》建管字〔2009〕22号二、重点重点部位的面积计算规则部位的面积计算规则部位的面积计算规则::(一)阳台:1、套内建筑面积6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若阳台进深大于2.7米或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大于1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适用于2009年4月30日以后报送方案的项目)2、套内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若凹阳台或封闭阳台进深大于2.4米或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占该户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17%,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适用于2009年4月30日以后报送方案的项目)3、开敞阳台和封闭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适用于2009年4月30日以前报送方案的项目)(二)飘窗:1、在结构上突出建筑外墙面的飘窗,其底板与室内楼地面的高差大于450mm,且底板外边线至外墙面距离小于700mm,不计算建筑面积。
(适用于2009年4月30日以后报送方案的项目)2、不符合上述要求或窗台设置在外墙、楼面结构层投影面以内的,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适用于2009年4月30日以后报送方案的项目)。
(三)花池:1、低、多层住宅在阳台结构板内设置花池时,按阳台的规定计算花池建筑面积。
(适用于2009年4月30日以后报送方案的项目)补充说明:A、低、多层住宅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池,其底板应高于室内或阳台楼地面600mm,并采取防坠落措施。
B、高层住宅不得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池。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二、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时,建筑面积按该水平投影按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四、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米时,建筑面积按1.5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五、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六、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七、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阁楼、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重庆市规划局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

重庆市规划局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标准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一)、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2.0.1 层高 stor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自然层高 floor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架空层 empty space建筑物深基地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走廊 corridor gallery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挑出在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2.0.6檐廊 eaves gallery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回廊 cloister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门斗 foyer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建筑物通道 passage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架空走廊 bridge way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勒脚 plinth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休的加厚部分。
2.0.12围护结构 enevlop 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围护性幕墙 enclosing curtain wall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装饰性幕墙 decorative faced curtain wall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落地橱窗 french window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间距 (9)第四章建筑退让 (14)第五章空间形态 (18)第六章公共空间 (23)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第八章特别规定 (44)第九章附则 (48)附录1名词解释 (50)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 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 年1 月23 日― 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重庆市容积率计算规则

重庆市容积率计算规则
重庆市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方面,实行了一系列的规划和政策,以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环保水平。
其中,容积率是衡量建筑密度和占地面积的重要指标之一。
重庆市容积率的计算规则如下:
1.容积率=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2.建筑面积包括建筑物的地上层数(不含楼顶层)、地下层数、半地下层数、建筑内部走廊、楼梯、电梯间等共用部分的面积。
3.用地面积包括地面上和地下的用地面积,但不包括道路、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空间。
4.在绿地、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科研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居住区配套设施中,容积率一般不得超过3.0。
5.在商业、商住、办公、工业等经济用途建筑中,容积率的上限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划标准和政策而定,一般在3.0到5.0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重庆市政府在容积率方面还有其他的限制和要求,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和规划标准进行具体的计算和评估。
同时,容积率的计算还需要考虑到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建筑品质等因素。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8.19•【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以及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正式印发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2008年1月1日前已经面积测算的房屋,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商品房已经预售面积测算,且房地产管理部门已办理合同登记,设定登记时,按预售测算时的计算规则测算该商品房面积;若并未办理合同登记,设定登记时则按本《细则》的规定测算该商品房面积;(二)直接申请设定登记的房屋已进行面积测算,且测算结果按规定备案。
该房屋无须按本《细则》重新测算面积;如果未按规定备案,则该房屋应按本《细则》的规定重新测算面积。
(三)房屋产权争议涉及产权面积的司法和非司法委托的房屋面积复测,应按该房屋设定登记时执行的原房屋面积测算时的规范执行,如未进行房屋设定登记,其面积测算规范按现行规范执行。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64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9日。
重庆市《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渝规发 2006 171号

《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导读】为进一步规范对我市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计算规则》),并经2006年12月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渝规发〔2006〕171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对我市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计算规则》),并经2006年12月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此前已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其容积率指标仍按原规则进行计算;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以及申请变更其设计方案涉及《计算规则》内容的建设工程,其容积率指标按照《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特此通知第一条为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功能和景观效果,结合有关规定和当前实际,制定本计算规则。
第二条本计算规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多层及高层住宅(包括公寓)项目,以及住宅项目附属的相关商业建筑(包括各类配套服务业建筑)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筑容积率指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等同于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以下简称《计算规范》)的规定计算,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建筑面积计算值等于建筑面积乘以本计算规则规定的相应系数。
第四条多层及高层住宅(包括公寓)的层高宜为2.8米;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5.0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日月1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划或者规划总平面图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及规划指标)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
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用地性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兼容性质的选择应当符合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附表4)的规定;(二)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明确主要用地性质和兼容性质当)、(二)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小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居住用地(R)中,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
第七条(零星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星用地:(一)规划人口大于20 万的城市,小于3000 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性兼容的居住用地)和小于2000 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社会福利用地(A6)、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应当确定用地性质、建设内容、建设等级等规划控制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导读】为进一步规范对我市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计算规则》),并经2006年12月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渝规发〔2006〕171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对我市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计算规则》),并经2006年12月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此前已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其容积率指标仍按原规则进行计算;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以及申请变更其设计方案涉及《计算规则》内容的建设工程,其容积率指标按照《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特此通知
第一条为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功能和景观效果,结合有关规定和当前实际,制定本计算规则。
第二条本计算规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多层及高层住宅(包括公寓)项目,以及住宅项目附属的相关商业建筑(包括各类配套服务业建筑)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筑容积率指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等同于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以下简称《计算规范》)的规定计算,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建筑面积计算值等于建筑面积乘以本计算规则规定的相应系数。
第四条多层及高层住宅(包括公寓)的层高宜为2.8米;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5.0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
第五条当住宅底部的小型商业建筑(包括各类配套服务建筑)层高大于5.1米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超过6.6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第六条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部分不计入超高范围。
第七条住宅区内建筑底层架空部分的净高大于等于3.6米,能供小区业主全天候享用的绿化、休闲活动空间,其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计算值,即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中增加标注用于容积率指标计算的建筑面积计算值。
第九条本计算规则由重庆市规划局解释。
第十条本计算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