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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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参考范本(5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参考范本(5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参考范本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确保企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运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保单位。

三、制度内容1.责任保险购买(1)参保单位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参保单位需定期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并确保保险费能够覆盖企业的风险。

2.保险条款(1)参保单位需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并了解保险责任、限额和理赔方式等。

(2)参保单位需确保保险条款的合法性,并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

3.保险事故申报和理赔(1)参保单位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即时向保险公司进行事故申报。

(2)参保单位需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事故的调查和理赔工作。

(3)参保单位需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4.保险金额管理(1)参保单位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风险等级,合理确定保险金额。

(2)参保单位需及时调整保险金额,以保证保险金额的及时增加或减少。

5.责任保险费用预算和支付管理(1)参保单位需制定责任保险费用预算,并按照预算支付保险费用。

(2)参保单位需将保险费用支付情况进行定期报告,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监管。

四、监督和考核1.监督保险公司对参保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参保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购买并使用责任保险。

2.考核保险公司对参保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参保单位续保的依据。

五、违约和处罚对于未按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未及时支付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保险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和处罚措施,如停止续保、终止保险合同等。

六、附则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并有权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企业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并及时更新相关制度和文件。

以上就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的参考范本,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例文(五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例文(五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例文一、目的与依据1.1 目的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员工及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依据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涵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的所有事宜。

三、基本原则3.1 安全至上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及生命健康,是公司首要且不可动摇的原则。

3.2 全员参与公司倡导并鼓励所有部门及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企业环境。

3.3 预防为主通过强化安全管理与培训,提前预防事故发生,有效降低事故风险。

3.4 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项安全制度的严格执行与效果达成。

四、责任主体4.1 公司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全力保障员工及企业的安全。

4.2 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4.3 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的要求,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并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五、安全责任保险的购买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切实保障员工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使用6.1 专用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仅用于赔付事故损失,严禁挪作他用。

6.2 报告与申请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员工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提交相应的赔偿申请。

6.3 赔付流程公司在收到员工的赔偿申请后,将迅速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赔付。

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7.1 宣传与培训公司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和培训活动,以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7.2 档案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相关台账和档案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7.3 事故报告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要求员工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并积极配合公司进行调查与处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方案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方案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方案一、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石,关乎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方案。

二、保险对象本方案适用于在具体行业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采矿业等。

三、保险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和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四、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止。

五、保险金额(一)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人不低于具体金额元。

(二)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不低于具体金额元。

(三)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不低于具体金额元。

(四)法律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不低于具体金额元。

六、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所属行业、企业规模、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过往事故记录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

七、保险理赔(一)报案:被保险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定损:保险人在接到报案后,应及时派员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范围和损失程度。

(三)理赔:保险人在完成定损后,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理赔,将赔偿款项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害人。

八、保险服务(一)风险评估:保险人应定期为被保险人提供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服务,帮助被保险人识别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培训教育:保险人应定期为被保险人提供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服务,提高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范文(二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范文(二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升职工安全保障意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保障受到损害的职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二、保险责任1. 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企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身体伤害、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2. 免责条款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a) 职工自身故意损伤或自伤情形;b) 职工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c) 职工故意不履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d) 职工携带物品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

三、保险费支付1. 保险费额度企业应根据员工的工资水平、工作岗位风险等因素,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确保保险责任的充分覆盖。

2. 保险费支付方式保险费以每月固定金额方式支付,由企业按时足额缴纳。

四、保险责任范围确认1. 事故鉴定当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情形时,企业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保险公司。

2. 保险公司认定保险公司根据事故鉴定结果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保险责任范围的认定,并及时通知企业相关信息。

五、理赔程序1. 理赔申请受害职工及其家属应在发生事故后及时向企业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企业审核企业应及时核实受害职工及其家属的申请资料,确保资料真实有效,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提交审核材料。

3. 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应在接到企业提交的理赔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确保理赔工作的快速进行。

保险公司审核意见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企业答复。

4. 理赔额度确认保险公司确认理赔责任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受害职工及其家属提供具体的理赔额度,在支付前与受害职工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和协商。

5. 理赔支付理赔支付应在理赔额度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应按时支付给受害职工及其家属。

六、保险责任调整1. 保险责任调整原因保险责任调整可能因受害职工及其家属提供虚假资料、索赔方式不当等原因进行调整。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样本(二篇)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样本(二篇)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财务部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第五条人事行政部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人事行政部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

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

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人事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财务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三章管理内容第九条财务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

财务部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第十条发生事故,有相关部门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负责派车将受伤人员送达医院就诊治疗。

第十一条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人事行政部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事故后人事行政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第十六条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样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保障员工安全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制定本《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策划方案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策划方案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策划方案一、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石。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降低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策划方案。

二、保险方案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通过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高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保障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稳定发展,同时为员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二)原则1、全面覆盖原则:保险范围应涵盖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区域等。

2、合理定价原则:保险费用应根据企业的风险状况进行合理定价,确保企业能够承受保险成本,同时保险公司能够获得合理的利润。

3、优质服务原则:保险公司应提供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和风险防范咨询服务,帮助企业降低事故发生率。

三、保险责任范围1、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员工伤亡,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企业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企业因生产安全事故被提起的诉讼费用,以及为了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四、保险金额和费率(一)保险金额根据企业的规模、行业特点、员工人数等因素确定保险金额。

建议保险金额应足以覆盖企业可能面临的最大风险,包括员工的伤亡赔偿、第三者的赔偿以及相关的法律费用等。

(二)费率费率应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历史事故记录、行业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对于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高、历史事故记录良好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费率优惠;对于风险较高的企业,适当提高费率。

五、保险期限和理赔流程(一)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到期后可以续保。

(二)理赔流程1、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及时派员进行现场勘查,了解事故情况。

3、企业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事故报告、伤亡人员名单、医疗费用清单等。

4、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核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赔款。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方案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方案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方案一、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

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我们特制定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方案。

二、保险方案概述(一)保险责任范围1、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死亡、伤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指除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抢险救援费用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采取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法律费用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保险人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1、保险金额根据企业的规模、行业风险程度、从业人员数量等因素确定。

2、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行业类别、企业规模、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过往事故记录等因素进行厘定。

三、服务内容(一)风险评估与预防1、为投保企业提供免费的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服务,帮助企业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

2、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为企业制定个性化的风险防范方案,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安全设施的改进、员工培训等。

(二)事故预防服务1、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讲座,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协助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建议。

3、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咨询服务,解答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疑问和困惑。

(三)理赔服务1、设立专门的理赔服务团队,确保在接到报案后及时响应。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2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2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第一条为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____的应对处置能,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风险程度性较高的员工。

第三条投保的办理方式1、及安全责任保险涉及原则,细分高位作业领域、明确高风险岗位;高风险岗位安____;低风险岗位按不记名方式确定最低人数的形式进行购买。

2、核定风险性高的岗位新员工入职时,向行政室提交有效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____、健康证等)3、新员工入职的____个工作日内,行政室到保险部门办理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手续。

4、每月____日前,行政室办理参保人员次月续保的相关手续以及退保人员的更新工作。

5、低风险岗位从业人员按一定比例进行参保,根据公司规模和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一个科学的投保数量和金额。

第四条安全责任保险投保应拟定:1、投保安责险应拟定相应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在保证证明有效的情况下,尽量简化理赔程序,达到安责险迅速、实效的进行理赔。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拟定赔付时限。

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案件报告时,应立即查勘定损,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赔付时间,在规定时限里结案,及时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司责任风险得到有效转移,尽最大可能利用安责险的保障功能。

第五条事故处理1、现场处理1)当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同时向行政室报告。

2)行政室必须在五分钟到达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第六条事故上报。

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必须在____个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书、事故责任情况、事故损失、人员受伤者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住院通知书一起报行政室。

第七条事故申请。

事故发生后行政室再____小时内按有关要求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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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重庆市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由总则、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抢险救援与调查费用保险、通用条款五部分构成,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条款。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从业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第三者】: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外的人。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事故,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认定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定事件。

【每次事故】: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或是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生产安全事故。

因同一起火灾、爆炸、渗漏等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也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间接损失】:指侵权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

第一部分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的;(二)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五)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自身伤亡的;(六)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醉酒、吸毒导致自身伤亡的;(七)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自残或者自杀导致自身伤亡的。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任何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因保险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赔偿限额第八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及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保险单正本;(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三)索赔申请;(四)被保险人的人事(工资发放)证明、死亡从业人员名单;(五)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还需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六)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十条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对于被保险人对其从业人员死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赔偿,其中对每人死亡赔偿金额为每人死亡赔偿限额。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死亡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多次事故的死亡赔偿金额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时,保险人依据安监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所载明的死亡人数进行赔偿。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如被保险人实际缴纳保费低于应缴纳保费的,保险人按实际缴纳保费与应缴纳保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如受损害方的人身损害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包括工伤保险)项下获得赔偿,受损害方或其法定继承人继续向被保险人主张赔偿的,保险人应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损害,被保险人对其从业人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直接向该从业人员赔偿保险金。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的死亡和财产损失的,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十五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从业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医疗费用,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三)第三者故意犯罪导致的自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第三者醉酒、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导致自身伤亡的;(五)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六)因环境污染危害间接受到损害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十六条赔偿限额包括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七条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三者人身伤亡无免赔。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保险单正本;(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三)索赔申请;(四)第三者死亡人员名单、财产损失清单;(五)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还需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六)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该第三者未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死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死亡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对应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仅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如受损害方的人身损害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包括工伤保险)项下获得赔偿,受损害方或其法定继承人继续向被保险人主张赔偿的,保险人应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部分事故抢险救援与调查费用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发生意外的,对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下列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救援人员的劳务费、食宿费、交通费;(二)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三)单价低于200元人民币的救援工具购置费用和必要物品的购置费用;(四)被保险人根据救援需要,购置超过200元人民币的必要救援器材、设备进行事故救援的,保险人负责赔偿市场上同型号器材设备的使用、租赁费用;(五)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抢救费用。

第二十三条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被保险人或所在地政府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事故调查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被送达医院以后产生的抢救、医疗等费用;(二)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二十五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保险单正本;(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三)索赔申请;(四)需要被救援人员名单;(五)被保险人的事故抢险救援与调查费用支付凭证;(六)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八条对于每次事故发生的抢险救援与调查费用,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四部分通用条款责任免除第三十一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二)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或者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的。

第三十三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二)精神损害赔偿;(三)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费用;(四)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第三十四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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