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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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本办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见附1)。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一)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1.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2.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湖南省城镇体系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3+5”(环长株潭)城市群城镇体系规划、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建设管治规划等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4.省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1.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2.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除(一)、(二)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其中,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市)的建设项目需经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

由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设区的市或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湖南省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湖南省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湖南省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湖南省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2017年12月26日湖南省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优化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服务,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组织实施、服务保障、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达到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规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重点保障、联动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采取措施支持和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省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物、公安、金融、人防、档案等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确定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每年确定和公布当年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第七条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或者在细分领域有战略性突出优势的其他产业项目、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湖南重点试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

湖南重点试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

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管理,增强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和稳定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是培育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以“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为目标,坚持“突出重点、加强创新、开放共用、滚动发展”的建设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自主创新研究、运行管理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要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全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政策和方针,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2、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制度,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3、组织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申报受理、立项论证、组建批准、验收和评估;4、指导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活动,为重点实验室对外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促进创新资源的共享。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推荐单位包括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国家高新区、中央在湘和省属的高校院所等,其主要职责是:1、配合省科技厅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2、指导和督促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进行管理;3、为重点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创新活动、科技交流与合作、设备维护与更新、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4、配合省科技厅开展重点实验室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八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具体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1、组织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导、督促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2、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3、为重点实验室提供成建制的编制、正常运行经费和其它条件;4、建立重点实验室研究开放基金,支持和鼓励重点实验室青年科技人员、外聘专家开展探索性的自选课题研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用于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接投资是指省预算内投资用于省级事权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且省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及以上。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省预算内投资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补助,且省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内。

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直接投资重点用于省属的公益性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一)省直党政机关、省级公检法司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二)省属及跨区域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三)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投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一)地方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地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

第六条直接投资资金和投资补助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第七条直接投资项目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补助项目按有关规定由各级发展改革委按权限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

第二章投资项目资金的申报第八条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发改部门为项目申报主体。

申请省预算内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当按规定范围,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湘建建[2006]325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湘建建〔2006〕325号)厅各有关处室,省质安总站、省招标办、省造价总站、省劳保办、政务中心:现将《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行为,明确管理职责,不断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本工作规则所称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国家立项的在湘建设工程项目和省本级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

本工作规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包括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施工报建及监管事项由省建设厅直接负责。

厅建筑管理处、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厅政务办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建管处、房产处、省质安总站、省招投标办、省造价总站、省劳保办、政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及基本建设程序具体实施联动监管。

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直接监管项目分别由上述厅相关处室和站(办)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湖南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05-12-02【发布单位】湖南省建设厅【发布文号】湘建[2005]337号【发布时间】2005-12-02【生效时间】2006-03-02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加快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接轨,规范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不断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建市[2004]200号《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管理,是指承担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以下简称业主),对工程建设的(决策、实施、保修)全过程或某阶段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三条[承担条件和能力]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能力:(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不少于400万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经营、社会信誉良好。

(二)单位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四)具有工程项目管理的综合实力,建设工程的管理、经济、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具有国家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40人,且相关专业配套。

(五)具备广泛汇集技术专家资源的能力。

第四条[执业资格]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注册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相应资质的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建设活动的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见附1)。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持以下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见附2);(二)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四)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五)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具有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性质、投资规模;(二)用地位置、建筑面积、高度、层数、结构形式等建设内容;(三)配套的停车泊位、绿地和其它工程设施,以及与外部市政设施的衔接关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第八条调整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报发证机关批准同意。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规定办理调整变更手续的建设项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湘建规〔2017〕253号•【施行日期】201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规〔2017〕253号各市州城乡规划局(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对《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3.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4.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2月28日附件1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本办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1-1)。

建设单位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土地上,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分期进行建设的新建项目,不需核发选址意见书。

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地性质的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前应征得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再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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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颁布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3-5-21
执行日期:2003-07-01
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8日省人民
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周伯华
2 003年5月21日
第一条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
利进行,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
目(以下统称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办公室承担省人民政府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的日常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林业、文物、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本行业、本地区省重点建设项目书面申请,经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投资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负责。

设立项目法人,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项目法人的章程、董事会成员及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于确定后15日内送省重点建设办公室。

第六条重点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由项目法人依法公开招标。

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项目法人可以邀请招标;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经省人民政
府批准,项目法人可以采取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对重点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将招标文件和其他有关情况报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备案时,同时抄报省重点建设办公室。

第七条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必须委托监理单位对重点建
设项目的施工准备、施工、保修三阶段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实行监理。

第八条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在完成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签订施工和监理合同等事项后,提出开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工。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年终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
予以奖励。

第十条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具体工作,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工和正常进行。

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和拆迁的,依法予以补偿、安置,项目法人应当保证补偿、安置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一条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根据《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的总体要求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

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施、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不得转包所承揽的工程项目。

确需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实施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并附具具体分包方案;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的不得分包。

第十四条依法应当由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者职务变动、退休或者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十五条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六条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各方应当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期进度,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编制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筹措建设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工程概算,不得擅自突破。

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组织资金、人员、设备和技术力量投入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工程建设秩序,制止妨碍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行为。

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治安工作,依法打击破坏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电力、交通、电信、供水、供气等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需要。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

任何单位不得刁难、阻挠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得对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

第二十条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组织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并经过试运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督查。

督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情况汇报,参加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有关会议;(二)查阅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资料;(三)向发展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及银行了解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四)指导、督促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及其补偿、安置工作;(五)现场了解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履行以及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等情况;(六)督促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七)协调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与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各方的关系,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实行业绩记录制度,业绩记录由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

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从业绩记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三条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违反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干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二)收受、索取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方、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三)截留、挪用、克扣重点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经费的;(四)拒绝、借故拖延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重点建设项目手续,对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建设各方乱收费、乱罚款或者摊派的;(五)参与、组织、操纵、纵容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敲诈、阻工行为的;(六)其他严重妨害重点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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