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施【2009】14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委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安全质量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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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工程建设现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及对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参建各方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第三方监测、第三方测量等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四条【政府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消防验收备案工作,并负责土建、建筑电气、给排水和通风空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工程新建线路运营设备和设施的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市重大项目办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水务、人防、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技术创新】本市鼓励和支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积极推进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和智能化。

第六条【绿色施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绿色施工工作。

第七条【举报违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和质量缺陷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工程建设,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安全责任,对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督促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文件学习1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文件学习1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文件学习提纲
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 (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 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明确监理 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 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 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 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 类及立卷归档。 (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 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 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 监理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给予支持和指导,共同督促施工单位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文件学习提纲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 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 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 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 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 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 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 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 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 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 定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文件学习提纲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第一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市规发〔2011〕930号发布时间:2011-06-09 【字体:大中小】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工程风险管控,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2011年8月下旬对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开展质量安全检查。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59号)、《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和《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及内容(一)检查范围。

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检查内容。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相关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工程风险管控情况,重点是专项勘察、专项设计等实施情况。

二、工作安排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内容要求,并参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要点》(征求意见稿)相关检查内容(详见附件),认真开展质量自查工作。

(一)工点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单位自查(2011年6月13日至24日)。

各勘察设计单位应以工点为单位(车站、区间、车辆段等)整理在建轨道交通工程勘察文件或设计图册清单。

清单应包括勘察文件或设计图册名称、勘察或设计完成日期、负责人、审核人以及施工图审查情况和设计变更情况等信息。

自查分为单位整体自查和项目自查两部分,自查内容除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要点》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单位整体自查内容包括:单位持有资质情况,是否在企业资质范围内承接工程;是否按照有关法规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签署人员从业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在建轨道交通工程的勘察设计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补勘等遗留问题处置是否及时、是否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勘察服务;是否执行勘察、设计交底制度、是否严格履行设计变更程序、各方签审是否齐全规范、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现场服务;单位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情况等。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防水施工质量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防水施工质量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防水施工质量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京建法[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防水施工质量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4]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轨道交通各参建单位:为加强轨道交通防水施工质量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本市轨道交通防水施工质量管理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防水施工质量管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参建单位应认真遵守国家及本市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二、进一步提高防水施工设计文件质量。

防水设计单位应遵循《地铁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确定的原则,在坚持以防为主、多道设防的基础上,根据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特点,选用性能适宜便于施工的防水材料,不得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的防水材料。

尤其是在车站主体与附属结构变形缝等特殊部位应增设限排技术措施,在暗挖车站顶纵梁施工缝应尽量考虑防水与限量排水结合的方式,或者采用加强初衬背后注浆及其它加强防水措施的方法。

三、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参建各方进行防水施工设计图纸会审,根据确定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参建各方加强防水施工质量管理,严把防水工程验收关。

建设单位应会同培训机构建立轨道交通防水合格作业人员名录管理制度。

主要防水作业人员应参加专业岗位培训,合格人员纳入轨道交通防水合格作业人员名录。

监理、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防水作业人员培训情况的检查,发现违规作业人员应予纠正,并及时上报相关单位。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态评估实施方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态评估实施方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附件1: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态评估实施方案为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提高安全质量监管水平,规范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态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领导小组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王钢副主任成员:质量管理处、施工安全处、监察处、科技处、支付核算中心、市监督总站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二)实施单位公开招标选择2家工程咨询单位(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家质量检测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检测中心、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

实施单位要成立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开展时间2011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四)评估对象:“十二五”期间建设的17条轨道交通线路的各标段和各参建单位。

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情况,每年对全部在施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安全质量状态评估。

2011年重点对12条建设线路(总长约227公里,特、一级风险源近1600个)进行评估。

二、评估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评估工作,掌控在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风险源施工安全质量状况,防范系统性安全质量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掌控各参建单位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为实施“差别化”监管和监督执法提供支持;为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监督提供技术支持;全面促进各参建单位履行安全质量管理职责,提高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水平。

三、实施进度(一)2011年一季度,项目试点。

(二)2011年二季度,项目运行并完善项目评估方案。

(三)2011年三季度~2015年四季度,项目正式运行。

四、评估内容(一)咨询单位评估内容1.重大风险工程施工控制与管理状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状况)(1)评估特、一级风险工程施工方案论证情况。

(2)如遇特、一级风险工程施工,由咨询单位派专家跟踪施工情况,直至风险消除。

发现重大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检查参建各方对综合预警、单项红色预警响应情况。

(4)第三方监测和巡视工作开展情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21•【字号】京建发〔2019〕299号•【施行日期】2019.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2019年上半年,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接连发生多起安全生产事故及险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市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并做出重要批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事关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战略目标。

近年来,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稳定,造成部分参建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思想松懈,管理责任不落实,主要表现为建设单位工期控制不到位,施工单位、项目部、作业班组三级安全管理脱节,一般和较低风险管控不到位,隐患排查走过场等。

各参建单位要深刻吸取几起事故和险情的教训,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克服麻痹大意思想,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迅速扭转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不利局面。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强重大风险源安全管控(一)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建设单位应当进一步强化一般和较低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完善高处作业、施工机械、临时用电、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条件。

建设单位从本通知发布当月起,立即组织开展月度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形成月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于每月25日前报送市住建委。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设备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9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2第三章设备工程变更审批权限3第四章施工变更工作程序4第五章甲供设备变更工作程序10第六章工程变更管理各方职责及变更审批时限14第七章工程洽商17第八章有关管理单的编号及备案17第九章附则19轨道交通设备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加强工程范围、工期、质量(功能)、安全和投资的目标管理,严格设备工程变更的管理,在原轨道交通设备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轨道交通在建工程项目设备工程(包括安装与采购),因项目投资人的不同而另有约定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程变更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变更(以下简称施工变更)和甲方采购的设备变更(以下简称甲供设备变更),工程变更包括工程洽商。

第四条设备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七大系统(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导向标识、车辆工艺大型设备、外电源系统、综合监控)以及新增项目的变更、洽商管理等工作,项目管理中心(公司)主要负责七大系统以外的变更、洽商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备安装工程设计文件(包括甲供设备技术文件)一经批准并正式发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所发生的变更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本着精简程序,提高效率,预防可能造成的腐败风险原则,在新办法的实施过程中,采用审批程序公开、三权分立、多级审查、集体决策的方式。

由于时间仓促,有些地方可能有不妥之处,望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逐步加以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第七条设备安装工程变更按合同性质划分为施工变更和甲供设备变更;按变更内容对工程范围、接口、工期、质量(功能)、安全和造价的影响程度,依照审批权限分为I类、II类和Ⅲ类。

第八条I类工程变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I类变更:1、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批复意见进行了变更;2、变更内容导致主要节点工期及关键工期发生较大变化;3、变更内容导致系统主要功能及安装质量发生较大变化;4、变更内容导致土建工程和其他系统主要接口关系发生较大变化;5、变更内容导致需要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认证;6、一项变更增减投资在300万元(含)以上者或引起合同额增减变化在10%(含)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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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的通知2009-3-21 9:8【大中小】【打印】京建施[2009]140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轨道交通建设各参建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现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印发给大家,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附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为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管理,确保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同时依法履行工程安全质量责任,加强对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立安全资金保障制度及审核拨付制度,督促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二)确定合理的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确需压缩合同工期的,应在能够保证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三)建立远程监控系统。

远程监控是目前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的有效手段。

新开各线必须按照京建质[2009]91号文(《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施现场视频监控、门禁智能监控和量测监控的通知》)的要求实行全方位远程监控。

以便终端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实时接收各施工标段传递的数据,并通过每天监测的数据自动评价作业面的安全状况,必要时发出分级预警信号,各参建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使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处于可控状态之中。

建设单位应要求各标段项目部设置监控室,每个监控室应设有视频监控台、监控量测数据平台和门禁智能监控平台,监控室必须24小时有专人值班,随时监控掌子面、作业面情况,项目部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是监控室的负责人和责任人。

一是现场视频监控。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在每一个作业面、掌子面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摄像头应具有变焦、自动转向和通话联络、远程数据和视频实时监控等功能,确保视频监控能够覆盖所有在施工作面。

二是门禁智能监控。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全面实施门禁智能监控,所有在施基坑、竖井等施工区域人员出入口安装门禁智能监控系统。

门禁监控系统应具有可视、互联、非卡报警、人员档案读取、进出记录、实时数据管理等功能。

该系统能实时显示出出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信息及相关影像资料,便于施工单位随时掌握作业人员信息。

三是第三方量测监控。

建设单位应聘请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工程进行实时监测,每天将监测结果报各线项目管理公司分中心,分中心每天按时报轨道公司监控中心,形成工程项目、各线管理公司和轨道建设公司三个监控层面。

对监测中发现的数据异常等问题,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按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发生超预警值等严重问题时,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各单位按专家意见立即处理。

(四)建立管线导改机制。

为确保地下管线安全和地面交通安全,建设单位应建立一套有效的运行体系和协调机制,与市政、水务、供电、通信、燃气、热力、广播电视等部门协调解决地下管线问题,减少地铁施工对城市生命线的危害。

同时必须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完整,在破土动工前应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五)加强履约管理。

建设单位应以合同为依据,定期组织人员对工程实体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或委托第三方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将评估结果和违约行为录入信用管理平台,便于今后的招投标中优选队伍。

(六)加强风险源的管理。

建设单位要坚持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坚持应急预案制度,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风险工程专项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专项监理细则的制定和审批程序进行管理。

(七)严把材料设备质量关。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甲控和甲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建立生产厂家准入制度,进一步抓好原材料的入场检查和检测,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八)严格图纸报审程序。

建设单位应严格要求设计单位做好施工图纸报审程序,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专业审图机构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通讯信号工程等,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进行施工。

(九)规范应急抢险机制。

建设单位要按照市应急办相关文件要求,完善应急抢险机构设置,同时应重点要求各施工单位和地铁抢险大队根据各自施工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保证应急预案在关键时刻能切实有效地发挥作用。

同时要与市相关委办、区县政府和各管线产权单位建立有效、快速的联动机制,充分依靠专家快速处理应急事故,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得力。

(十)综合性检查。

建设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各参建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综合性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合同履约情况;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情况;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管理文件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绿色施工情况等;适时组织开展施工机械、工程分包、持证上岗、违章作业、管线保护和深基坑的专项治理工作,及时纠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十一)贯彻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总包、分包、监理、建筑材料供应、工程检测等单位涉及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人统一编录成册,并明确其质量职责及工程质量内容,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同时对于出现质量事故时,作为监督执法部门倒查参建各方主体和人员履职履责情况的重要依据,也作为追究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

(十二)争优创先工作。

建设单位应制定创优规划,为达到地铁工程建设确保结构长城杯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总体目标,应抓紧抓好质量创优活动,继续坚持样板引路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建设标准,树立实体工程标准,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做好质量管理和创优工作。

二、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重大风险源和施工安全质量隐患的排查工作,加强日常安全和质量的检查,减少一般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

(一)明确监理责任。

工程项目监理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高素质监理人员,建立安全质量监控责任制,落实监理人员安全质量监理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按程序报轨道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公司)审批备案,同时不得兼任其它项目的职务。

(二)严格方案审批管理。

监理单位应按要求编制项目监理大纲,制定监理方案、监理细则、监理旁站计划,明确安全质量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加强对施工单位行为的检查。

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和各分包单位的人员资格、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质量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及审批情况;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四)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

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符合要求。

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重大风险源的作业情况;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五)严格验收制度。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进场材料报验、工程预检、隐蔽工程验收制度,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要按轨道交通管理公司监理旁站规定,对暗挖掌子面,大断面临时支撑拆除,盾构始发井、接收井土体加固,管片拼装,施工缝、变形缝防水等工序及部位进行旁站监理。

(六)落实对监控系统的验收检查。

监理单位应对视频监控系统、门禁智能监控系统和第三方监控量测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对监控量测数据要及时进行分析,发生超预警值情况时,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处理。

(七)加强对监理资料的管理。

监理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监理相关安全质量管理资料,同时对施工单位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检查。

三、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职责。

施工单位应按建设部要求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项目经理和总工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按程序报轨道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公司)审批备案,同时不得兼任其它项目的职务。

(二)建立环境安全管理体系。

施工单位要建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对重大危险源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对策,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

重大风险源要上墙公示,要有具体措施,并明确责任人。

(三)严格按图施工。

施工单位要按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评审办法》和《地铁风险指南》的要求编制施工方案,符合专家论证条件的施工方案必须请专家进行论证。

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施工。

(四)严格进场材料的检验。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的检测,不得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五)加强地下管线等的保护。

施工单位要对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和地下空洞情况进行核查,凡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请各产权单位对方案进行审定签认,同时报市政、水务、供电、通信、燃气、热力等部门备案。

对于交通导改、管线改移和地下空洞等方面需协调的问题,施工单位应事先书面报告,报请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协调解决。

情况紧急时要采取果断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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