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地产最新税制建设的简要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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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研究综述

关于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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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房地产政策回顾

历年房地产政策回顾

历年房地产政策回顾中国房地产政策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不断调整和变化。

以下是对中国房地产政策的历史回顾:1978年-1991年:房地产启蒙阶段。

改革开放后,单一的福利分房制度不再完全适用当时的社会环境,有关住房商品化、土地产权等理论被陆续提出,房地产进入启蒙阶段。

1992年-1997年:房地产开始调控。

房地产市场的高速野蛮发展带来了不稳定性,中央调控随之出现。

1992、1993年商品房销售总额同比分别增长79.35%和102.47%。

面对过热的市场环境,首次房地产调控措施适时出台,房地产热度迅速下降。

1998年-2002年:房地产进入完全市场化。

强力调控叠加金融危机使楼市陷入困境,1998年后房地产政策走向宽松。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正式宣布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自此开始,中国房地产完全进入住宅市场化时代。

2003年-2007年:调控规范市场。

走出经济危机后,房地产发展过热,政策方向再次由鼓励转向调控。

尽管2003年国务院将房地产表述为支柱产业,但调高二套房首付比例、“831”大限等政策的相继出台还是控制住了房地产的失速增长。

2008年-2009年:投资救市。

受金融危机影响楼市遇冷,随后的刺激政策又让房地产市场快速反弹。

2008年11月国常会上,时任总理温家宝提出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计划到2010年共投资约4万亿元。

政策实施的效果显著,2009年全年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上涨43.60%,销售金额同比上涨75.50%。

2010年-2013年: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2009年政策转向,以遏制房价1。

中国房地产政策的发展历程

中国房地产政策的发展历程

中国房地产政策的发展历程中国房地产政策的发展历程是一个复杂而多变的过程,它经历了多个阶段,反映了国家在不同时期对房地产市场的不同态度和策略。

本文将对中国房地产政策的发展历程进行详细的梳理和分析。

一、起步阶段(1949-1978年)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房地产市场处于起步阶段。

这一时期的政策主要集中在土地改革和住房建设上,目标是实现“人人有房住”的目标。

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公私合营、房屋租赁等,以促进住房建设的发展。

二、探索阶段(1979-1992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房地产市场进入了探索阶段。

这一时期的政策重点是住房制度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政府开始尝试将住房建设和土地使用推向市场,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

同时,政府也开始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管理,以规范市场秩序。

三、调整阶段(1993-2002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政府开始对房地产政策进行调整和规范。

这一时期的政策重点是加强土地管理和控制房价上涨。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如土地出让金制度、房地产税等,以规范市场秩序和稳定房价。

同时,政府也开始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管理,以防止市场泡沫和风险。

四、调控阶段(2003年至今)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政府开始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和管理。

这一时期的政策重点是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管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限购、限贷等,以遏制投机和过度投资。

同时,政府也开始推进住房保障和住房供应多元化,以满足不同层次和群体的住房需求。

五、总结与展望中国房地产政策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探索和调整的过程。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政府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和措施,以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需求。

未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房地产市场仍将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

政府需要继续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管理,同时推进住房保障和住房供应多元化,以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

2024年房地产行业税收分析报告

2024年房地产行业税收分析报告

2024年房地产行业税收分析报告引言本报告旨在对2024年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

房地产行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对于国家的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有着重要的影响。

我们将通过对2024年的税收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解读,以及对相关政策的评估,来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

2024年房地产行业税收概况在2024年,房地产行业税收呈现出一定的增长态势。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总额为X亿元,相比去年增加了Y%。

这主要得益于行业的发展和政府的相关税收政策。

房地产行业税收构成不动产税不动产税是房地产行业的主要税种之一。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2024年房地产行业的不动产税收入为A亿元,占据了总税收的B%。

不动产税的征收主要依据不同地区的相关政策,包括房地产的面积、等级和用途等因素。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房地产行业的另一大税收来源。

在2024年,房地产行业纳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C亿元,占总税收的D%。

这个税种是根据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来计算的,所以征收的税额与不动产的价格密切相关。

地方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也是房地产行业需要纳税的一项重要税种。

在2024年,房地产行业交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税为E亿元,占总税收的F%。

这个税种的征收主要是为了支持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房地产行业的土地使用进行征收的一项税种。

根据2024年的数据,房地产行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G亿元,占总税收的H%。

这个税种的征收主要根据房地产单位占用的土地面积和用途来计算。

其他税收除了以上几种主要税种外,房地产行业在2024年还需要交纳其他一些税收,包括印花税、所得税等。

这些税种的具体金额和比重相对较小,但也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总额有一定的影响。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评估政府的税收政策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和税收状况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2024年,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来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并增加税收收入。

我国房地产政策的历史演变及对市场的影响

我国房地产政策的历史演变及对市场的影响

我国房地产政策的历史演变及对市场的影响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全国最为繁荣的行业之一。

此时,中国房地产政策也在不断的演变和完善。

作为一个政策的受益者,我们应该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政策的历史演变及其对市场的影响。

下面,就为大家详细的分析我国房地产政策的演变历程,并探讨这些政策的影响。

一、 1988年-1997年在这个阶段,我国的房地产政策主要集中在控制房地产的价格上。

1988年,政府对房地产和土地的开发进行了限制,以控制土地和房屋的价格。

这种政策导致了房屋价格的下降,但同时也会影响到市场的健康发展。

1994年,政府实施的房地产税政策指导楼市的稳定。

此时,房地产税的取代增值税,楼市逐渐成熟,政策对市场的调整作用逐渐显现出来。

1997年,政府采取了建设低价房的政策,以保证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满足。

二、 2001年-2008年在新世纪的第一个阶段,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呈现出了快速发展的趋势。

2001年,政府实施“34政策”,禁止人们购买第二个住房。

这种政策刺激了市场最为活跃的第一套房市场。

2003年,立法规定购房的首付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从而提高了购房者的资金压力。

2005年,政府开始实施限制房贷政策,规定房贷的总额不得超过原房屋价格的70%。

这些政策有利于控制房价的上涨,防止房地产泡沫的出现。

三、2009年-2015年这个阶段,房地产市场全面进入到一个繁荣的时期。

2009年,政府提出“鼓励居民置换、不鼓励投机”政策。

这种政策鼓励居民购房置换,避免了投机性购房的行为。

2011年,政府开始推出调控政策,规定非本地户籍购房者须在本地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从而限制住宅投资热潮。

这种政策主要是控制房价,遏制房地产泡沫的出现。

四、2016年-2022年这个阶段,楼市政策越来越被完善。

2016年,政府开始实施“限售”政策,禁止购房人在一定时间内转卖房屋。

这种政策限制了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和房地产投机的出现。

浅谈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改革

浅谈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改革

差 很 大 , 产 税 收 入 无 法 随 着 房 地 产 的 增 但 从 宏 观 角度 看 , 界 各 国特 别 是 发 达 国 3 我国房地产税 制的改革措施 房 世 值 而 相应 增 加 。 对于 出租 的 房 产 , 照房 产 家 的 房地 产 税 制 一 般 有 以 下几 个 显 著 的 基 3. 完善我 国现 行房地 产税 制 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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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收 办 公 室 , 国 的 财 产 管 理 处 和 财 产 评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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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政策的变化过程

中国房地产政策的变化过程

中国房地产政策的变化过程中国的房地产政策在近年来经历了多次变化。

以下是中国房地产政策的主要变化过程:1. 1998年:中国实施“两限房地产政策”,即限制购房家庭的数量和购房面积。

此政策旨在控制房价上涨和防止投机炒房。

2. 2003年:中国政府开始推行“楼市调控政策”,包括增加土地供应、提高购房首付款比例、限制购房人数等措施,以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3. 2007年:中国政府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要求严格限制垄断和扩大供应,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防止房价过快上涨。

4. 2008年:中国政府在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过程中推出了“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意见”,以刺激国内消费和经济增长。

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减少购房限制、降低贷款利率等。

5. 2010年:中国政府开始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即对不同城市和地区的楼市实行不同的信贷政策,以适应各地的需求和情况。

6. 2013年:中国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多部门通知》,再次加大了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

政府要求各地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加大非居民用地供应、限制住房投资等。

7. 2016年:中国政府于10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放宽了住宅限购政策,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

8. 2017年:中国政府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的意见》,提出“房住不炒”、“租购并举”的原则,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调控。

总的来说,中国的房地产政策调控主要集中在土地供应、购房限制和贷款政策等方面。

政府希望通过限制投机炒房和过快上涨的房价,保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房产税纳税情况汇报

房产税纳税情况汇报

房产税纳税情况汇报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房产税是指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租赁权征收的税金。

房产税的纳税情况直接关系到个人和单位的财产权益,也是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国房产税的纳税情况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和趋势,下面就对此进行汇报。

首先,近年来,我国房产税的纳税主体范围逐渐扩大。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除了个人房产纳税外,一些单位也被纳入了房产税的纳税范围,这意味着房产税的纳税主体更加多元化。

这一变化对于房产税的征收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纳税人提出了更高的纳税规范要求。

其次,房产税的征收方式也在不断优化和改进。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对房产税的征收方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

比如,针对不同类型的房产,采取了差别化的征收政策,以更好地满足不同群体的纳税需求,提高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另外,房产税的纳税管理也在不断加强。

为了提高房产税的征收效率和质量,国家税务部门加大了对房产税的纳税管理力度,加强了对纳税人的税收宣传和指导,规范了纳税程序和流程,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合规意识,有效地促进了房产税的纳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我国房产税的纳税情况也受到了国际税收政策的影响。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我国的房产税征收工作也受到了国际税收政策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税收部门需要更加积极主动地了解和学习国际税收政策,及时调整和优化我国的房产税征收政策,以更好地适应国际税收环境的变化。

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国房产税的纳税情况出现了一系列的新变化和趋势,这对于税收管理部门和纳税人来说都是一个新的挑战和机遇。

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房产税的纳税情况,不断优化和改进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促进税收工作的公平、合理和高效进行。

希望各位纳税人能够自觉遵守税法,积极配合税收管理部门的工作,共同推动我国房产税的纳税工作取得更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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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税制建设的简要回顾与展望一、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在全国统一的新的税收制度建立以前,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稳定,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老解放区的人民政府暂时可以继续按照自己制定的税法征税,来不及制定新税法的新解放区则可以暂时沿用原国民党政府实行过的一些可以利用的税法征税,其中包括不同名目的房产税、土地税和与房地产有关的一些税收,如契税、印花税、所得税。

在1949年11月底至12月初召开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确定了统一全国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的大政方针和拟出台的主要税法的基本方案,确定全国范围适用的税收为14种,其中涉及房地产的税种有房产税、地产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印花税和遗产税。

上述内容载入了1950年1月30曰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一《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此外,各地普遍征收契税。

遗产税始终没有立法开征。

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实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绝大部分房地产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买卖和转让被禁止,房屋产权变动的征税范围也日益缩小,房屋的出租也被严格限制,因而房地产市场和相关的税收制度在以后的近30年时间内几乎名存实亡。

(一)契税1950年4月3日,政务院发布《契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

该暂行条例的施行细则由各省、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案。

暂行条例规定了凡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都应当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缴纳契税。

其中,买卖契税按照买价征收6%,典当契税按照典当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照现值价格征收6%。

1951年全国契税收入为2 733.4万元,1953年达到4036.0万元.1955年降至1829.2万元.1956年以后基本停征。

(二)城市房地产税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50年6月,二届全国税务会议决定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后来政务院又限定其在城市征收.所以定名为城市房地产税),即日起施行。

暂行条例中规定: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为房地产的产权所有人或者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征税对象为规定的城市房地产。

房产税以标准房价为计税依据.按年计征.税率为1%:地产税以标准地价为计税依据,按年计征,税率为1.5%: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的城市,可以暂以标准房地价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按年计征,税率为1.5%;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的城市,可以暂以标准房地租价为计税依据,按年计征,税率为15%。

(三)工商业税、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

该暂行条例中与房地产有关的内容是:1.营业税。

从事租赁业和房地产代理业的纳税人,以其营业总收益额为计税依据,分别适用4%和6%的税率。

2.所得税。

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适用税率为5%,最高适用税率为30%。

同年12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修正以后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

该暂行条例规定了营造业的适用税率为2.5%,房地产买卖的适用税率为3%,租赁业的适用税率为4%,房地产代理的适用税率为1 2%;所得税改为21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适用税率和最高适用税率不变,但是各级税率之间的级距加大,实际税负大幅度减轻。

1958年税制改革时,为了简化税制,将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与货物税、印花税和商品流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1958年9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1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9月13日,国务院将该条例(草案)公布试行。

该条例(草案)规定了从事建筑、安装,租赁,代理购销等业务的纳税人,以其业务收入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分别为3%、5%和7%。

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部分继续征收,并改称工商所得税。

1963年4月以后,按照个体经济重于集体经济,合作商业重于其他集体经济的原则全面调整了工商所得税的税率,并将统一的全额累进税率改为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

其中,个体经济实行14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适用税率为7%,最高适用税为62%.并有加征一至四成的规定。

1972年3月30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报送的《关于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从1973年起全面试行。

该条例(草案)规定了集体建筑、安装单位的适用税率仍然为3%(当时规定国营建筑、安装企业不纳税),从事租赁、代理购销等业务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5%。

1973年的税制改革.把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

(四)印花税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

该暂行条例规定了印花税以商事、产权凭证的书立人、领受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直接涉及房地产的税目、税率主要包括:预定买卖不动产的契据,代理买卖不动产的契据,政府颁发的土地管理业执照、土地所有权状.典当、质押、买卖、转让或者承顶不动产的契据,土地使用权的契据,租不动产的契据,适用税率均为0.3%;授产、析产契据.适用税率为3‰。

1958年税制改革时,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二.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房地产税收制度也逐步实行了改革:20世纪80年代初期恢复征收契税;80年代后期对国内单位、个人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并开征了耕地占用税;90年代前期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其他相关税种也实行了改革。

(一)契税契税恢复征收之初,仍然沿用1950年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

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93年以后,随着房地产交易的迅速扩大,契税收入逐年大幅度增长:1993年的收入为6.2亿元,2004年达到538.9亿元,11年间增长了85.9倍.平均每年增长17.6%。

(二)房产税根据1984年国务院批准的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方案,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房产税暂行条例仅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仍然按照1951年政务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纳税。

由于按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房产范围不大,且原值普遍偏低;出租的房产不多,且征收管理比较困难,房产税的收入虽然有很大的增长,但与房地产价值和交易的增长并不协调:1993年的收入为49.2亿元,2004年达到366.3亿元,11年间增长了6.4倍,平均每年增长7.9%。

(三)耕地占用税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

由于政府实行严格限制占用耕地的政策、耕地占用税实行固定税额标准且一直没有调整、征收管理比较困难等原因,收入额一直不多.增长也不快,1993年的收入为29.4亿元,2004年达到118.5亿元,11年间增长了3.0倍,平均每年增长5.5%。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1984年国务院批准的国营企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方案,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1月1日起施行。

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固定税额标准且一直没有调整,收入额一直不多,增长也不快,1993年的收入为30.3亿元,2004年达到106.2亿元.11年间增长了2.5倍,平均每年增长5.0%。

(五)土地增值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增值税的收入额一直不多,但是由于房地产交易的迅速扩大和征收管理的加强,增长速度很快,1996年的收入仅为1.1亿元.2004年达到75.0亿元,8年间增长了67.2倍,平均每年增长22.9%。

(六)与房地产有关的其他税种1.营业税。

在1984年实施的税制改革中,将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从当年10月1日起试行。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以其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现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的价值),适用税率为3%;从事代理业、仓储、租赁业的纳税人,以其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为5%: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纳税人,以其取得的收入为计税依据(现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收入减除支出以后的差额征税),适用税率为5%。

2.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月1日起施行。

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内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实行差别税率(1%、5%、7%)。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等方面的规定没有改变。

3.对内资企业征收的所得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适用10%~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

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1 985年1月1日起施行。

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从10%~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

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城乡私营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35%。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上述3种企业所得税与对国营企业税后利润征收的调节税合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国内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企业适用33%的税率,微利企业暂时适用27%或者18%的税率。

4.对外资企业征收的所得税。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E述两部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当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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