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定价机制研究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相关问题研究——基于组织功能比较优势的视角·以上海市为例

公共服务 的供给是政府 承担 的主 给公 共服 务包 括供 应 和生 产两 个方
它必须有公共需要 的供 应 。在决定各 自的适 当
范 围时 , 应根 据各 自非 常不 同的标 准 ” 。传统 ①
面, 传统上 政府 不仅 被赋 予 了供应 公共 服 务 的
职责 , 而且 也 被认 为应 当生 产所供 应 的公 共服 务 。2 世 纪 5 0 0年代 , 国外研究者 已经对公共服 务 的供应 与生产 在理 论上 进行 了区分 , 理论 该 认为政府 承担着 供应 公共 服务 的职 责 , 不必 但 亲 自生产公 共服 务 , 而是 可 以采取 购买 服 务 的
7 4
太平洋学报
第2 0卷
种情况下 , 尽管 政府 在公 共服 务供 给 中发挥 着
主导作用 , 但政 府显 然 已经难 以独 自担 当集 公
论则认 为公共服务 的组织 包括生产 和供应 两个
不 同性 质 的阶 段 或 过 程 。公 共 服 务 的 生 产 主 要 是 技术 性 的 , 此 而 言 , 共 服务 与 供 私 人 消 费 就 公
基金项 目:00年度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 目“ 21 大都市发展 中的政府治理机制创新与绩效评估体 系研究 ” 1 Z 0 5 ; ( 0C Z 2 ) 上海 市“ 光计划” 晨 项 目“ 基于大都市和谐发展的政府 治理模式创新理论与实践研究” 1 G 7 ; (0C 5 ) 上海市民主法治课题 “ 政府 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经验 、 问
第2 卷 第1 0 期
21 0 2年 1 月
太
平
洋
学
报
Vo . 0,N . 12 o1
P I I OURN AC F C J AL
北京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问题研究

北京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问题研究引言一、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意义和现状1. 意义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是指政府为了满足社会民生和公共管理需要,通过签订购买合同的方式,将一部分公共服务委托给社会组织来完成。
这种模式有利于政府节约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有利于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满足公共服务多样化需求。
2. 现状北京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已经逐渐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方式。
社会组织在教育、医疗、养老、环保、文化等多个领域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尤其在服务于困难群体、促进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社会组织的作用更是不可替代的。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已经成为了政府解决公共问题、促进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
1. 合作模式不明确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合作模式尚未明确,对于参与双方的权责和利益分配、合作方式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空白。
这导致了在实际合作中产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情,也加大了合作双方的不确定性。
2. 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一些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一方面,有一些社会组织缺乏专业性和规范性,导致了服务水平不高的问题;一些社会组织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乱象,甚至影响了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
3. 资金管理不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中,资金管理问题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方面。
一些社会组织在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资金的使用缺乏规范和监管,导致了一些财务风险和资金浪费的问题。
2. 完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进行严格的评估和监督。
对于服务质量差的社会组织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警告、处罚、取消合作资格等。
四、结语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是一个双赢的合作模式,有利于政府服务民生、社会组织发展和社会进步。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的合作机制,加强对合作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探析与思考

目购 买、项 目补贴、项 目奖励等多种形式 ,加快推进政府购
买社 会服 务步 伐 。
一
、
政府 主要提供公共服务和重大决策
新 时 期 如 何 加 强 社 会 建 设 ? 首 先 要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 去 年
1 月我到台湾考察 期间 ,台湾在社会 事务 管理 方面 的一 些经 1
验 和 做 法 给 我 留下 了深 刻 印象 。 台湾 新 竹 市 和 苗 栗 县 的公 务
员队伍就 比较精简 ,经济发展主要靠市场运作 ,市 、县政府
主 要 提供 公 共 服务 和 重 大决 策等 。
其 次 ,要 重视社 会组 织建设 。截 止 “ 十一 五 ”末 ,淮
北 市 每 万 人 口 中只 拥 有 社 会 组 织 35 个 ,其 服 务 功 能 也 比较 .6 单 一 。 这 不 仅 与 皖 江 城 市 带 地 区 比有 差 距 ,跟 沿 海 等 地 的差
方向。
让政府顺利履行公共服务职 能的工作 方式 一一 “ 政府 向社 会
组 织 购 买 服 务 ”正 在 浮 出 水 面 。 政 府 如 何 购 买 服 务 ? 笔 者 认 为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 是 当前 政 府 培 育 社 会 组 织 发展 的一 个重 要课 题 和 内容 。 新 形势 下 ,
政 府 购 买 服 务研 究
文 章 编 号 】6 4 1 2 (0 )8 0 3 — 3 1 7 — 32 1 0 — 0 3 0 3 2
政府 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制度探析与思考
朱世凯
( 淮北 民间组织管理局 ,安徽 淮.2 50 4 3 00) k ,
在这个公 民参 与社会事务意识越来越 强、政府 不断探索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效果评估机制研究——以温州“爱心驿站”为例

实施 ,政府过度干预 的评估机制愈发显现 出不利于社会
组织 的问题 。
( 一) 政府考评工作近乎包揽一切 、事项繁杂 温 州原 来的社会组织考评 由多个政府职能部 门联 合开展 ,评估 内容与政府工作交叉关联 ,甚至将部分行 政事务放入社会组织考核范畴 。为了维护政府的监管权 威 ,职能部门自觉或不 自觉地把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置于 工作范畴 ,这根源于政府包揽一切社会事务的 “ 裁判 ” 观念 ,进而导致什么问题都纳入评估 ,最终变成一种形
【 摘要 】随着政府管理方式、行政观念的转变,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 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 . 务。温州政府建立服
务弱势群体需要的爱心驿站平台,是政府购 买服务 ,引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地方经验 ,其后续的效果评估机 制是 解 决政 府购 买服 务 盲 目性 问题 的关 键 所在 。 文章在 回顾 温 州政 府 购 买爱 心 驿站公 共服 务 项 目效 果评 估 实际情 况 基础上,重点考察温州现行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存在的阻力,并 以温州爱心驿站项 目为例 ,提 出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
效果评 估机 制 改革 的对 策 与措 施 。
【 关键词 】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社会救助 ;效果评价
当前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社会治理创新 ,政府购买社 第三方督导考核 的方法 ,这种效果评估方法是以建 立规
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大量出现 ,立足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 范化指标 的方式走访温 州所有 “ 爱心驿站”站点 ,考察 共服务背景 , 建构与完善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项 目的效 社会组织的项 目策划 、服务内容 、以及受众群体反响 。
果评价机制 ,具有重要现实价值与意义。二十世纪八十年 再次 , “ 爱心驿站”普遍建立了专职人员制度 ,使评估 代以来,很多研究者极力倡导公共服务外包 。西方学者的 结果权责明晰 、责任到人 。最后 ,出台一系列 “ 爱心驿 研究多认为,地方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获得的受益是多 站 ”效 果评 估 文件 ,这 些 指导 性 文件 可 操作 性 、针 对 性 重的:获得更高的效率、 提升管理者的工作绩效 、 提高服 都很强 ,进一步规范了 “ 爱心驿站”的项 目,指明了参 务的质量和帮助决策层完善社会组织发展战略 。 与该项 目的各个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 “ 爱心驿站”的 效果评估机制有利于社会组织 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有利 于变革社会治理 的方式,改变统御型社会管理模式。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服务研究

一
、
国 内政 府 购 买服 务 研 究概 述
毋 庸 置疑 ,国家级课 题 的立项 数 量 、学术 论文 发表 与著作 译 著 出版 、专 业学 会成 立及 学术研 讨 会 召开情 况是 衡 量一个 研究 主题 受 到关 注 和重视程 度 的重要 标 志 。作 者通 过对 全 国哲学 社会科 学 规划 办公 室 的数据 调查 发 现 ,关 于 政府 购买 服 务相 关 主 题 的立 项 始 于 2 0 0 9年 ,至今 共 有 5个 国家社 科基 金项 目立 项 ( 见表 1 ) ,主要是 实 证 研究 和历 史 研究 。虽 然 目前 国 内 只有 王 浦劬 、莱 斯特 ・ M.萨拉 蒙 等于 2 0 1 0年 出版 《 政 府 向社会 组织 购 买公 共 服务 研 究 :中国与 全球 经 验分 析 》
项目 类别
一般项 目 青年项 目 青年项 目
张 旭升
蔡礼强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参与主体的行动逻
辑研 究 —— 以南京和杭州为例
中国社会科学院 我 国民间组织与公共服 务供给的实证研 究
敬父嘉
魏 中龙
复旦大学
北京工商大学
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 提供公共服务研究
政府购买服务的理论与 实践研 究
表1 全 国哲 学社 会 科 学 规 划 办 公 室 关 于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相 关 资 助 项 目统 计 ( 2 0 0 9— 2 0 1 2 )
课题负责人
张汝立
工作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 杭 州师范大学
课题名称
政府购 买社会公共服务研 究
立项时间
2 0 0 9 2 0 0 9 2 0 1 0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第三方评估的模式与机制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第三方评估的模式与机制随着我国社会救助服务的不断发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方式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模式。
为了确保购买的服务能够得到有效的评估和监督,第三方评估机制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第三方评估的模式与机制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一、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意义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是指政府以委托方式向社会组织或个人购买各类社会救助服务,以满足市民多样化、多层次的社会福利需求。
这种购买方式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社会救助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政府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福利的均衡提升。
二、第三方评估的重要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需要进行评估,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购买的服务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保证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介入,则能够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确保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第三方评估不仅可以帮助政府及时了解购买服务的实际效果,还可以为社会组织提供改进的指导和建议,促进社会救助服务的不断完善和提升。
三、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第三方评估的模式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第三方评估的模式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政府购买服务时就预先约定好进行第三方评估的机构,另一种是政府购买服务后再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不同的评估模式有其各自的适用场景,政府可以根据购买的具体服务内容和特点灵活选择相应的评估模式。
预先约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模式适合于那些服务内容和标准较为固定、不易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
政府在购买服务时,可以直接和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约定,明确评估的标准和流程,以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提前规划评估工作,保证评估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第三方评估的机制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第三方评估的机制主要包括评估标准的制定、评估流程的设计和评估结果的运用。
政府需要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明确社会救助服务的各项指标和评价要求,以便第三方评估机构能够根据评估标准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摘要: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事关政府、社会组织、民众等利益相关方,其服务的过程、结果、效率等如何,其中无可避免地涉及对服务的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问题。
然而由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内容的多样性、服务供给主体多元性和服务供给方式的不确定性等特点,造成指标设置主观性较强,模糊性较大,其服务标准不易具体化,从而给指标体系的评价带来困难。
本课题通过国内外对该领域研究现状的回顾,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理论为支撑,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过程进行了描绘,考察了以宁波、上海、杭州、南京、富阳等颇具代表的长江三角洲地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评价指标体系过程,并以居家养老为例,分析了其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基于DEA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并应用层次分析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满意度评价指标,试图构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分析的理论框架和评价模型,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评价指标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一、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国内外研究现状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世界范围内的行政改革浪潮,突出了以改革创新供给方式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提高服务效率、改进政府作风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我国政府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到服务型政府建设之中,引领着“购买”由政策文本向教育、医疗,福利、救助、就业、社区,甚至企业等社会实践领域延伸,并由此成为政府职能转型的一大亮点。
回顾近年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层次:(1)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的缘起“管理型”向“治理型”职能转变,推动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向更深的层次与领域扩展,其中购买的成效备受关注,在衡量标准上,评价指标体系的逐渐进入学者的视野。
围绕为何要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学界并没有进行直接的阐述。
周俊指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存在缺乏竞争、机会主义、供应商垄断等潜在风险,应建立基于责任的风险防范框架,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是其框架的重要内容(周俊,2010)。
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调研文章)

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以浙江省社会组织服务与发展为例李崇义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国家综合实力明显提升的背景下,如何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让广大民众共享改革开放所带来的成果,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又重大的课题。
本文试从浙江省各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探索与实践出发,分析政府购买服务的选择与社会组织的优势,并提出个人的几点思考。
一、浙江省各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探索与实践政府购买服务可以追溯到18世纪60年代。
在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推动下,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世界发达国家纷纷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
浙江是中国较早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省份之一。
1997年7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并成立了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浙江各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从小到大、从点到面,目前已开始进入全面推进的阶段。
浙江各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一)从1997年到2000年间,这一阶段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
政府为扩大公共项目工程、加强机关自身建设,降低行政成本,构建预防腐败体系,从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货物采购、机关后勤服务着手,利用建筑建材、电子商务、造纸、计算机等行业性资源丰厚的社会组织,委托动员对涉及工程项目、电子设备、网络、软件开发和维护管理统一竞标采购;利用学术性、专业性社会组织知识密集、人才聚集的优势,委托组织专业技术鉴定、检验、检测、统计、咨询、论证、调研等服务。
这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围绕公共项目的硬件需要和专业技术服务,努力建设节约型政府。
(二)从2001年到2007年间,这一阶段从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机关后勤服务逐步拓向教育、卫生、文化等部分公共领域。
2001年省政府明确提出,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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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定价机制研究作者:许源来源:《学会》2015年第07期[摘要]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成为改革公共服务体系和培育公共服务市场的重要制度安排和普遍措施。
“如何为所购买的公共服务定价”成为政府购买服务实践中的难题,而合理定价是保障公共服务质量和培育公共服务市场的重要因素。
目前,政府购买服务定价存在单方定价、定价总量较低、定价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影响了社会组织这一市场主体的培育和发展,进而影响公共服务质量的提升。
为此,本文建议从建立定价参与机制、合理测算成本、调整价格结构、分类购买服务等方面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定价机制。
[关键词]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定价机制社会组织培育一、政府购买服务定价的现实意义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社会组织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主体。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下文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把服务安排者与服务生产者区分开来的制度安排[1]。
通过契约化的方式,政府转变为资金提供者和服务监管者,社会组织作为服务提供者,双方在很大程度上共享公共资金支出和公共权威运用方面的裁量权,形成了精细的“第三方治理”[2]。
但是,公共服务的民营化、社会化并不意味着公共服务质量的自然提升。
有学者认为,缺乏经验数据证实政府购买服务“提高效率和节省成本”的承诺,而且对政府购买隐藏的风险知之甚少[3]。
基于政府购买服务中存在“供给者缺陷”和“需求者缺陷”,政府必须做一个精明的买者,提高合同管理的能力[4]。
目前,政府购买服务已经成为我国政府普遍推行的制度安排。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5年财政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对推动政府购买服务、转移政府职能、培育社会组织做出了重要部署。
各地政府在实践基础上,也陆续出台了政府购买服务方面的政策文件。
但是,从项目申报、预算编报,到组织采购和社会组织选择,到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合同管理的各个具体环节和机制,各地政府购买实践中还存在很多操作性困难。
关于“怎么买”,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起点上“如何为所购买的公共服务定价”是各地政府首先遇到的困难。
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开端的“定价”环节,具有保障公共服务质量和培育公共服务市场的重要意义。
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价机制,一方面关系到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另一方面关系到公共服务市场主体的培育。
政府购买服务定价过高,会使得公共财政资金无法有效发挥,滋生公共市场中的腐败行为;政府购买服务定价过低,会抑制服务提供者的生存和发展空间,造成服务供给市场的萎缩或“劣币驱逐良币”,最终造成公共服务质量低下。
因此,要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优势,前提是要制定合理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价机制。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定价机制是指在公共服务市场,政府作为服务的安排者或购买者,社会组织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双方如何确定所购买服务的价格,形成交易行为。
具体而言,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定价机制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结合市场发育的程度,政府购买服务定价的指导原则和思路是什么,对市场以约束为主,还是激励为主?(2)实践中存在哪些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价方法和模式?(3)购买者和提供者的议价情况如何,谁来决定购买服务的内容及价格?(4)确定购买服务价格的程序是什么?(5)政府购买服务的价格结构及单项标准?(6)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价机制对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培育社会组织等方面产生了哪些影响?就以上定价因素,本文主要从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价方法和模式、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推进定价机制完善三个方面进行探索性分析。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价方法和模式由于国内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处于探索时期,虽然各地政府陆续出台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但是多数实施意见未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应如何定价的问题。
关于定价方法,怎么对所购买的服务进行定价,是政府购买服务中政府部门遇到的难点之一。
目前,只有很少数的政府部门提出了购买服务定价方法的具体思路。
2009年,江苏省无锡市财政局出台《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办法》,2014年,江苏省盐城市财政局出台《盐城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都规定政府购买的定价原则、定价方法,提出了“采取分类分级定价方法”,旨在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行科学的成本核算,合理地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价格。
无锡市、盐城市的购买文件确定了定价原则,原则包括“不以盈利为目标,重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重在引导公共服务健康发展”、“结合当地的物价水平、生活水平、居民收入状况、财政支付能力等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定价”、“适当维护公共服务供给者的利益,以损益平衡或微利为标准”、“购买总价在地方财力可承受范围内通过政府年度预算加以控制”。
可见,购买公共服务以政府为主导,遵循市场原则,同时在市场主体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政府还要创建和培育公共服务的供给市场,适当维护公共服务供给者的利益。
定价方法则分为全额补贴法、差额补贴法、平均成本法、微利法,不同的定价方法有不同的定价依据,适用于不同的项目,采用不同的购买公式计算购买价格(具体内容见表1)。
定价方法上,苏州市的购买文件则指出“对于补贴政策比较明确的项目,沿用原有的定价办法;对于有市场参考价格的项目,依据市场价格水平合理定价;对于以人力成本为主的项目,本着略有盈余的原则,参考社会平均成本定价;由原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项目,可参考事业单位经费核算标准定价。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通知指出,“凡社会有同类或相近服务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定价,参考社会同类或相近服务平均价格。
充分考虑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人力资本密集的实际,合理确定价格构成中人力资源成本比例,促进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苏州和上海的文件,揭示了政府购买服务定价必须要考虑的几个因素:服务的市场价格、社会组织的人力成本、与之前服务提供者的价格比较。
总体而言,政府购买服务定价的规定较为笼统,还需要进一步出台操作化的指导意见。
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价机制,不仅是定价方法这一环节,还涉及到与服务提供者的关系、项目和资金匹配及调整、财务监督管理等多个关联环节;不仅是购买公共服务的开端,还贯穿购买服务的始终;不仅是确定服务价格的过程,也是服务价格如何发挥作用的过程。
很大程度上,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方式、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影响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价模式。
《政府采购法》把政府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及询价等为主的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根据竞争的程度,政府购买服务划分为竞争性购买和非竞争性购买。
竞争性购买主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非竞争性购买主要分为协商模式和合作模式[5],在购买实践中包括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
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为代表的竞争性购买,其定价特征是:(1)主要由政府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或公益服务平台操作,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和金额由购买方单独决定,不是通过“讨价还价”形成价格,属于政府强制定价。
(2)购买方一般提供具备详细科目的项目预算表格,在项目申报和实施中都要求“项目中各单项活动与金额严格匹配”,项目资金不可以随意调整。
(3)购买方注重对项目资金的过程监管和结果审核,要求专款专用,并在项目结束时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
以单一来源采购为代表的非竞争性购买,在购买过程中,政府购买的定价灵活性很大,以下的定价特征仅是与公开招标的方式相比较而言。
非竞争性购买的定价特征是:(1)主要由政府自行采购,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和金额存在双方协商确定的空间,供需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通过“讨价还价”而协商达成服务内容和金额约定,属于双方协商定价。
实践中,政府强制定价的情况也同样存在。
(2)购买方一般不会提供具备详细科目的项目预算表格,而是根据服务提供方的内容进行具体的资金核算,在项目实施中,服务提供者可与购买者协商,调整项目内容和资金使用。
(3)少数购买方会注重资金的结果监管和财务审计,比较而言,大多数购买方更注重购买服务的项目实施成效,而不对资金进行过程监管和财务审计。
三、政府购买服务定价存在的问题(一)服务购买者单方定价,缺乏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协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是要在公共服务领域打破政府垄断地位,引入竞争机制,培育多元供给主体,把市场管理的手段、方法、技术引入公共服务,其核心在于通过契约化的方式来重构公共服务供给市场。
市场契约化需要服务购买者和提供者有相当程度的平等谈判或制衡的地位。
在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践中,多数政府购买服务在定价时,主要是政府单方面根据政府工作重点、财政预算、服务需求等确定和发布项目及其定价,缺乏渠道让作为服务提供者的社会组织、服务受益者的社会公众参与服务项目设置和需求确定的过程。
并且,由于公共服务的目标和内容难以衡量和具体测算,政府缺乏对所购买服务以往成本的全面核算,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时定价困难,定价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突出表现为:项目的具体金额不是经过成本测算,而是“拍脑袋”决定,定价与服务需求、服务提供、服务评估缺乏关联。
定价主体的单一、定价的随意性、定价机制的不透明,使得所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的价格体系不够科学、合理,在具体运行中也造成了项目资金不足,影响项目成效、社会组织对财务变通处理、项目资金过多造成资源浪费等问题。
(二)服务定价标准和结构不合理,抑制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政府购买服务的前提是有一个公共服务供给市场的存在,当政府进入一个现成的竞争市场想购买产品时,市场本身可以帮助定义这个产品,而市场竞争又会保证产品的低价格,政府会谈判出最好的交易条件[4]。
但是,当市场不存在或不够成熟时,需要政府自身建立或促进市场的发展。
政府对所购服务的定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不够成熟的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由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总价和服务总量已经确定,社会组织无法在项目立项时给予反馈。
为了维持组织生存、扩大市场份额,在衡量项目资金能基本维持项目运作的情况下,社会组织会按照政府单方确定的项目总价来设计服务方案,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