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泰安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管理办法》.doc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开行财会[1994]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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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1994年8月5日开行财会〔1994〕113号)为了使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建设项目服务,我们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现予印发。
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给财会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一、发放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根据贷款管理方式不同分为委托代理贷款和直接贷款。
(一)委托代理贷款1.资金调度信贷局需要下达贷款时,根据项目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提前两个工作日填制“贷款资金汇拨申请书”(格式见资金管理办法)送交资金局,资金局凭以签开“资金调度通知单”(见附式一)安排调度资金。
财会局根据资金局填列的“资金调度通知单”,将资金从人民银行转到相应代理行总行,并根据回单作帐务处理。
2.填制汇拨贷款资金清单及汇款凭证下达贷款时,信贷局根据项目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填制“国家开发银行汇拨贷款资金清单”一式四联(见附式二),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汇拨贷款资金清单”所列项目逐项填制汇拨资金电汇凭证。
电汇凭证按下列格式填列:“收款人”借款单位的代理经办行;“收款人开户银行”借款单位经办行开户人民银行;“收款人帐号”收款人即代理行经办行在人民银行的帐号;(汇款用途栏:注明“开发银行×××单位×××贷款基金”)“汇款人”国家开发银行;“汇款人开户行”代理行总行;“汇款人帐号”建行总行566000012工行总行273003农行总行821-8-13(帐号如有变化,则按新帐号填列)。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字〔2020〕60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9日泰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推动国有资本合理配置,增强政府综合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94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7〕1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绩效管理、监督等预算管理活动。
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央、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所有市属企业(包括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5〕13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5〕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1日泰安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实施,完善项目运作机制,提升政府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负有供给责任且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新型城镇化试点等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类的新建、改扩建及存量项目。
对投资规模相对较大(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技术发展比较成熟、收益比较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合作期限较长(一般为10-30年)的项目,优先选择运用PPP模式。
对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泰政发〔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7〕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深入推进诚信泰安建设,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公平诚信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及省政府关于社会诚信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坚持“依法依规、奖惩分明、信息公开、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记录建设和信息归集共享,科学认定守信和失信行为,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2017年年底前,全面建成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认真落实国家及省下发的关于信用联合奖惩系列备忘录,初步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到2020年年底,全面建成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协同监管为核心的信用监管新体系,信用联合奖惩全面铺开,全市社会信用环境显著提升,为“践行新理念、增创新优势、建设富裕文明幸福新泰安”提供良好的信用保障。
二、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一)对列入守信激励范围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依规采取以下联合激励措施: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先行受理,容缺受理;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政府采购、招商引资、招标投标、评先树优、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保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为诚信市场主体创造融资便利,降低融资成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政府规划目标的实现,促进我县的建设和发展,确保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和开行贷款资金本息按期偿还,根据《##县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及其他有关协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中政府信用额度内确定的项目和双方同意调整的项目。
第三条根据《##县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规定,以陵水县城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公司)作为我县向开行贷款的唯一借款人,统一负责向开行申请贷款,签订贷款合同。
第四条开行贷款资金专项用于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工业区基础设施、卫生、教育、文化、旅游、农业、土地开发和生态建设等项目。
第五条凡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均须纳入我县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省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涉及的各有关责任部门要统一认识,严格按照本办法明确的职责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措施,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七条成立##县利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政、城建、国土的副县长担任,成员包括: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建设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城乡公司法人代表等。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长兼任。
协调小组主要职能:(一)对借款合同的执行、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监督和偿还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二)研究安排开行贷款的项目及年度建设计划;(三)审议并衔接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计划;(四)审议利用开行贷款项目、贷款年度用款计划,并将其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五)研究年度财政偿债基金还款资金安排及偿债专户管理问题;(六)组织对项目建设计划、土地储备出让计划执行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听取县监察局、审计局对贷款项目的监察、审计报告;(七)协调解决其他有关问题。
泰安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泰政发[1995]21号
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7
泰政发[1995]90号
印发《泰安市城市集中供热制冷暂行规定》的通知
8
政府令第42号
泰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9
政府令第57号
泰安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0
泰政发[1998]67号
关于印发《关于禁限部分机动车辆在泰城行驶的规定》的通知
附件2:
泰安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号
文件名称
1
泰政发[1990]85号
泰安市档案工作人员管理试管理规定
3
政府令第38号
泰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4
泰政发[1994]100号
印发《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5
政府令第39号
泰安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
17
政府令第78号
泰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8
泰政发[2001]21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19
政府令第82号
泰安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20
政府令第96号
泰安市城市建设项目费用减免及土地出让金返还规定
21
泰政发[2004]8号
关于印发《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2
泰政发[2005]4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
23
泰政发[2005]25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1
政府令第60号
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12
政府令第6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8•【字号】泰政字〔2017〕81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字〔2017〕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现将《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8日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人民团体(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得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泰安高新区和泰山景区管理范围内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由泰安高新区管委会和泰山景区管委会负责。
第六条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协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查询等相关工作。
信息提供主体的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应当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全市公共信用信息跨地区、跨行业共享。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30•【字号】泰政发[2006]88号•【施行日期】200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6]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泰安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泰安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管好用好开发性金融贷款,加强地方审计部门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审计厅、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建立项目贷款联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国家开发银行所有贷款资金及贷款项目,对贷款的审批决策、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贷款合同执行、贷后管理以及项目建设等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并对相关项目和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和调查。
第三条市审计局负责市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监督。
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工商、税务、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审计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等。
第二章审计监督的组织第五条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监督由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由市审计局牵头,市纪检监察、金融合作办公室及相关专业人员参与组成审计监督小组进行审计。
审计监督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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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泰安市人民政府
文号:泰政发[2003]44号
发布日期:2003-7-13
执行日期:2003-7-1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贷款项目审批
第三章贷款投放与使用
第四章贷款偿还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六章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泰安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7月13日
泰安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的管理,提高贷款使用质量和效益,保证贷款资金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分为政府信用贷款和债项评审项目贷款两类,主要用于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泰山旅游基础设施、城市公益经营性项目等项目建设。
第三条按照“借款、用款、还款”一体化的原则,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由市城建国资公司以项目法人作为借款人,统借统还。
市城建国资公司应当满足国家开发银行对借款人财务状况等要求。
第四条政府信用贷款由市财政建立偿债基金,作为还款来源;债项评审项目贷款,由项目单位负责还款。
第二章贷款项目审批
第五条市计委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会同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城建国资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制定年度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由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单位提供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市计委提出立项申请。
债项评审项目,由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套资金来源证明、财产抵押计划书以及担保意向书等,经市城建国资公司审查同意,向市计委提出立项申请;
(二)市计委牵头组织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市计委、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城建国资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项目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三)市计委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建设联席会议研究审定;
(四)信用建设联席会议研究审定的项目,由市政府批复后,准予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第七条经市政府批复同意使用贷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审批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贷款投放与使用
第八条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由市城建国资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
第九条项目单位将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及监理公司下达的付款通知书,按要求报市城建国资公司审查同意后,由市城建国资公司报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办理批准用款手续。
第十条政府信用贷款的用款程序是:
(一)市城建国资公司将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批准的用款手续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市城建国资公司下达项目用款计划;
(二)市城建国资公司凭有关文件向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支用贷款资金,及时划入市财政专户;
(三)市财政局按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县(市、区)、市开发区项目用款,由市财政局与县(市、区)、市开发区签订转借协议,按协议拨付款项。
第十一条债项评审项目贷款的用款程序是:
(一)市城建国资公司将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的批准用款手续报市财政局;
(二)经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由市城建国资公司与项目单位签订转借协议。
转借利率按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签订转借协议时,项目单位应向市城建国资公司提供以经营收入、土地使用权及固定资产等为内容的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
(三)市城建国资公司按照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贷款偿还
第十二条市政府建立偿债基金,用以偿还政府信用贷款。
偿债基金的来源是:
(一)城市市区及市开发区全部土地出让收入;
(二)泰山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
(三)城市市区各类建设项目收取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补助费、城市维护费形成的市级财政收入;
(四)部分国有资产转让形成的市级收益;
(五)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六)其他来源。
偿债基金由市财政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偿债基金来源不足以偿还到期贷款本息时,市财政安排资金补足,并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县(市、区)、市开发区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县(市、区)、市开发区应按协议规定将还贷资金划入市偿债基金专户。
到期不能偿还的,通过财政体制结算扣款。
第十五条为保障债项评审项目贷款偿还,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项目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结算必须在市城建国资公司资金结算机构集中进行。
项目单位的经营收入扣除人员工资、补贴及经营成本、费用后,其余资金全部划入市城建国资公司资金结算机构还款专户,专项用于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债项评审贷款项目单位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本息时,由市财政暂借给市城建国资公司资金偿还贷款,市城建国资
公司依法追偿后归还市财政。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设立贷款资金专户,封闭运行,独立核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招投标、工程监理、政府采购、财务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市财政、审计、建设、城建国资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违反制度规定、挪用项目资金的,应停止拨付贷款资金,限期追回挪用款项,并对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债项评审项目由市城建国资公司组织
验收。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项目单位要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情况及工程决算分别报市财政局、市城建国资公司审查备案。
第二十一条建立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合作贷款统计评估制度。
市财政局负责对贷款投放、使用、偿还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并定期向市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在统计评估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要及时监测,并提出防范和解决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使用债项评审项目贷款的项目单位的费用支出实行计划审批制度。
在贷款本息还清前,项目单位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年度费用支出计划报市城建国资公司,市城建国资公司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对使用债项评审项目贷款的项目单位的财务月报表实行备案制度。
在贷款本息还清前,项目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财务报表报送市财政局、市城建国资公司备案。
对使用债项评审项目贷款的项目单位的重大经营事项实行
审批制度。
在贷款本息还清前,项目单位的大额借贷、担保、大型设备购置、基本建设、资产处置等事项,必须事先经市财政局、市城建国资公司批准。
第二十三条在贷款本息还清前,债项评审贷款项目单位改制、重组、合并、分立、经营权转让等事项,必须落实贷款偿还的债务人及偿还措施,经市财政局、市城建国资公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实行贷款责任追究制,凡因工作失职、渎职或玩忽职守,致使贷款本息不能收回或造成其他资金损失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对市城建国资公司与项目单位的相关要求,必须在贷款转借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建国资公司解释,重大问题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