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从业资格证考试重点辅导资料(统计法)
统计从业资格证 统计法 考试 大纲

第一部分统计法基本问题统计法概述1.依法统计的必要性(识记)1)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2)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2.统计法律(识记)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
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通过的《统计法》。
该法1996年5月15日修正。
2009年6月27日再次修订。
2010年1月1日实行。
3.统计行政法规(识记)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又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等。
4.地方性统计法规(识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上述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5. 统计行政规章(识记)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一是政府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二是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的主要内容(领会)1)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2)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2.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的主要内容(领会)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2)统计机构昂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3)统计机构依法独立性质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3.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的主要内容(领会)1)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2)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4.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主要内容(领会)1)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2)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3)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5.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的主要内容(领会)1)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2)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3)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统计管理体制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识记)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从业资格证重点归纳(统计法)

1.统计法,是指调整统计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指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具体地说,统计法规定了统计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力、义务;违反统计法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2.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义的则包括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统计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原则、特点和作用,是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
3.统计法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是指统计法体系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如调查制度、统计指标、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由有关机关以办法、规定等形式发布实施,是统计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统计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统计法律,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5.地方性统计法规,特点1)效力具有地域性2)效力等级较底,其内容若与该实施细则有抵触、矛盾的,应当根据修订后的《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时作出修改。
3)内容具有补充性。
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宗旨,是对《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仅作了原则性规定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6.统计执法工作。
全国各地普遍形成了以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为主的检查制度。
7.政府统计的特征: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和机关。
8.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根据《统计法》第三条规定,我国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建立了有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和部门统计系统组成的集中统一的政府统计系统。
9.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是指国家各级、各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领导或协调之下,所共同组成的统计机构的统一体。
2021年统计从业资格《统计法基础知识》考点归纳(1)

2021年统计从业资格《统计法基础知识》考点归纳(1)统计资料管理原则:“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对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公布,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一)统计资料的管理涵义:是指依法对统计资料实行存储、登记、审核、调整、归档、发布等工作的总称。
统计资料:包括调查对象依照统计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也包括按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既包括对加工整理后的汇总统计资料的管理,也包括对原始调查资料的管理,而且对整理加工过程中的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的管理。
1.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分别由组织调查的国家统计局、省(区、市)统计局、地(市)统计局、县统计局统一管理。
2.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由组织调查的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3.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为履行统计调查义务,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的统计调查任务所设置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统计资料,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自己管理。
(二)统计信息共享统计信息作为公共产品,除依法理应保密的以外,应即时公开、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
统计信息是通过统计调查而获得的统计资料反映出来的信息,通过对统计资料实行加工、整理、判断、分析,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更深层次的统计信息。
对政府管理工作的作用:对当前的经济、社会形势作出判断,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即时地公开、公布统计资料,建立统计信息的共享机制有利处:1.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统计信息共享,有利于缩减行政管理成本,一个机构、部门通过统计调查所获得的统计信息如果能够为其他机构、部门共享,那么其他机构、部门就没有必要再实行重复调查、重复劳动。
2.统计信息作为社会公共产品,还应该为全体社会公众所共享,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实现政府统计信息的社会共享,为社会公众服务。
2021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复习提纲

2021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复习提纲《统计法基础知识》kaoshi大纲一、评估能力要求《统计法基础知识》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所规定的、获取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必考课程。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达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所规定的“熟悉国家相关的统计法规”的要求。
统计法基础知识考核要求分为记忆、理解、简单应用和综合应用。
记忆:理解相关概念、方法和公式的含义,并能正确表达和判断。
领会:在识记的基础上,能全面把握有关概念和基本方法,并能掌握有关概念和方法的联系和区别。
简单应用:在领会的基础上,能够运用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对有关的理论及实际问题进行定量和定性基本分析。
综合应用:在简单应用的基础上,能够用所学的多个知识点对复杂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和解释。
二、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1.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试卷总分为100分。
2.考核范围包括本大纲考试内容所规定的知识点及知识点下的知识细目。
3.试卷中不同能力水平要求的分数比例为:记忆30%,理解40%,应用30%。
4.试卷中试题的难度分为四个等级:容易、相对容易、相对困难和困难。
每份试卷中不同难度问题的得分率为3∶ 3.∶ 3.∶ 1.5.本课程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
其中,单项选择题30题,每题1分,共30分;多项选择题10题,每题2分,共20分;判断题20题,每题1分,共20分;案例分析题3题,每题10分,共30分。
2022年度统计资格考试大纲考试统计基础知识提纲ⅲ考核内容和考核要求第六部分统计监督检查与行政纠纷解决一、考核内容1统计监督检查(1)统计监督检查的概念及特征(2)统计监督检查的内容(3)统计监督检查的方式2.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1)立案(2)调查(3)处理(4)结案三、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统计行政复议(二)统计行政诉讼。
考核要求1统计监督检查识记:①统计监督检查的方式。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

知识点一:政府统计调查1.分类政府统计调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统计法》分三类: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2.特点所有的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
《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涉及的调查对象要主动配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或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绝提供资料或回答询问,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不如实回答有关询问。
知识点二:民间统计调查(一)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民间统计调查,指由民间统计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接受委托进行的统计调查。
特点:1.自愿性2.营利性(二)涉外调查的内容涉外调查:指由民间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统计调查。
具体包括:1.受境外组织、个人或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2.与境外组织、个人或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3.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4.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几个基本概念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境外是关境外市场调查:收集整理有关商品和商业服务在市场中的表现和前景信息的活动;社会调查:指市场调查之外,以问卷、访谈、观察或其他方式,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社会信息的活动。
知识点三: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及分类统计调查项目概念: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统计调查项目分类: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指为了搜集和了解全国性基本情况,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是为了实施国家管理和宏观决策的需要,对基本国情国力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其业务管理的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这类调查所要搜集的资料,大都是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业务管理所需要的数据,专业性较强。
2023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计法基础知识复习参考材料

记录法基础知识()试题类型及分数单项选择:30个,每个1分多选:10个,每个2分判断题:18个,每个1分,案例分析:4道大题16个小题,每个2分,合计32分注明:红字部分为新增内容第一章记录法基本问题一、记录法概述(一)政府记录与记录法1.政府记录旳概念和特性政府记录,就是国家机关(重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多种记录措施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记录调查、记录分析、提供记录资料和记录征询意见,实行记录监督等活动旳总称。
政府记录旳特性:(1)政府记录旳实行主体是特定旳,或者说重要是政府机关; (2)政府记录必须严格依法实行; (3)政府记录具有强制性; (4)政府记录旳成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2.政府记录旳功能和任务功能:我国政府记录已具有了信息、征询、监督旳整体功能。
任务:(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记录调查和记录分析;(2)提供记录资料和记录征询意见;(3)实行记录监督。
3.依法记录旳必要性:首先,政府记录活动有赖于法律旳保障;另一方面,政府记录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约束。
(三)记录法旳体现形式1.记录法律记录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旳有关记录活动旳行为规范。
《记录法》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九次会议修订,1月1日执行。
2.记录行政法规记录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旳有关记录活动旳规范性法律文献。
有《记录法实行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工资总额构成旳规定》等。
3.地方性记录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旳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旳市、经济特区所有地旳市和经国务院同意旳较大旳市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旳详细状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旳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旳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4.记录行政规章记录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旳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旳市和经国务院同意旳较大旳市旳人民政府所制定旳有关记录旳规范性文献。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学习指导统计基础知识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学习指导统计基础知识第一章总论一、单项选择题1.要了解某工业企业职工的文化水平,则总体单位是(该工业企业的每一个职工)。
2.下列属于品质标志的是(文化程度)。
3.统计的认识过程是(定性认识到定量认识再到定量认识与定性认识相结合)。
4.统计工作与统计学的关系是(统计实践与统计理论)。
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标志中属于数量标志的有(商品零售额、工龄、计划完成百分数、合同履约率)。
2.统计的工作过程一般包括(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
3.统计的工作过程一般包括(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4.当前中国统计的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提供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三、判断题1.统计,是指对某一现象有关的数据的搜集、整理、计算和分析等的活动。
(对)2.总体的同质性和总体单位的变异性是进行统计核算的条件。
(对)3.某工业企业作为总体单位时,该企业的工业增加值是数量标志;若该企业作为总体,则企业的工业增加值是统计指标。
(对)第二章统计调查一、单项选择题1.全面调查是对构成调查对象的所有单位进行逐一的调查,因此,下述调查中属于全面调查的是(对全国的人口进行普查)。
2.对某省饮食业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调查,调查对象是该省饮食业的(所有从业人员)。
3.统计调查能够分为统计报表制度和专门调查,划分的根据是(调查的组织方式)。
4.下列属于专门调查的是(普查)。
5.某市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年报呈报时间规定在 1月31日,则调查期限为(一个月)。
6.对某市自行车进行普查,调查对象是(该市所有自行车)。
查7.某市统计局欲对该市职工 8月15日至21日一周的时间安排进行调查,调查对象是(该市全部职工)。
二、多项选择题1.经过调查鞍钢、首钢、宝钢等几个大钢铁基地来了解中国钢铁的基本状况,这种调查属于(B.重点调查、E.非全面调查)。
统计从业资格统计法律基础复习(2)

一、1、政府统计的概念:国家机关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并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政府统计的特征:主体是政府机关、严格依法实施、具有强制性、统计结果(统计资料、数据、信息)社会共享性政府统计功能——信息、咨询、监督(选择题)政府统计任务——首要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统计法》所调整的范围主要是政府统计工作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原则、特点和作用,是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
统计法的特点: 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统计法的作用:(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三)赋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统计信息化建设:指采用电子计算机、数据通讯等先进信息设备和技术,对统计资料的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储存等环节实现电子化、自动化。
(多选题)2、统计法五个基本原则(多选题)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一) 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最关键)(二)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三)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则:(一)统计各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二)统计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三)不受任何干扰:统计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一)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之一的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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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复习资料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1.政府统计:所谓政府统计,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2.政府统计的特征⑴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⑵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⑶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⑷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3.政府统计的功能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4.政府统计的任务⑴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⑵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⑶实行统计监督5.依法统计的必要性⑴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⑵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6.统计法的概念: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统计法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统计法不是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简单罗列,而是一个有机的体系;统计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原则、特点和作用。
7.统计法的表现形式⑴统计法律: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
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该法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九次会议修订。
统计法律具有两个特点:①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
②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⑵统计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统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⑶地方性统计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指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指定地方性法规。
⑷统计行政规章8.统计法的作用:(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2)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所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是指统计数据要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的客观情况,即不存在趋势性的技术差错,也不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数字的现象。
所谓统计数据的及时性,是指要按统计发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时地上报统计数据,不得拒报、迟报。
⑴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成、及时地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⑵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
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并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⑶赋予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9.统计法的基本原则:⑴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①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②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③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⑵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⑶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⑷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①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②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在不影响统计数据准确性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减少统计调查对象的数量;对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控制。
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一次性调查急可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按年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按季统计即可满足的,不得按月统计;月以下的进度统计必须从严控制;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③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⑸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是指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
⑴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⑵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电视、网路、广播、报刊、杂志、书籍等多种手段。
⑶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10.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主要内容有:政府统计系统在机构和编制管理上以双重管理为主。
政府统计系统在经费管理上基本上是分级负责,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政府统计系统在业务管理方面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
11.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1.统计调查的分类⑴调查范围——全面调查、非全面调查⑵登记时间——经常性调查、一致性调查⑶法定义务——义务性调查、自愿性调查⑷组织实施主体——政府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2.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国家、部门、地方统计调查3.政府统计调查的特点:义务性、强制性4.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自愿性、营利性5.涉外调查:是由民间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统计调查。
具体包括:⑴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⑵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⑶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⑷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6.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⑴国家: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其中,重大的国际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⑵部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⑶地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7.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⑴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应对明确分工,互相衔接⑵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⑷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⑸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一件,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⑹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8.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制定统计调查制度应当遵循法定程度。
我国的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国家(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报国务院审批或备案)、部门(由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三类9.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
10.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效力:统计调查制度一经审批或者备案,即成为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的法定依据,非经批准,不得变更。
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11.统计标准的概念统计标准,分为广义统计标准和狭义统计标准。
广义的统计标准,包括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
狭义统计标准,仅指统计分类标准。
统计法规定的统计标准是指前者。
12.统计表式统计调查表的一般格式是:左上角为填报单位的标记,中间是表格和报告期别,右上角为统计调查表法定标识。
其中一次列出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备案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
表的左面一般为表的主栏13.统计编码,是指对统计指标的编号,是计算机汇总的标志14.统计标准的分类:国家、部门、其他统计标准⑴国家统计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标准⑵部门统计标准,是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统计调查需要制定的,在本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统计标准在法律效力上,最高层次是国家统计标准,其次是部门统计标准⑶其他统计标准15.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⑴普查:是指为了详细地了解某一方面的情况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全面调查。
通过逐个调查一定时点上或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情况,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反映某一主面情况的统计数据。
人口、农业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0和6的年份、经济普查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3和8的年份实施。
⑵抽样调查⑶全面调查,即指全面定期统计报表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⑷重点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
它是在调查对象中选择其中一部分重点单位所进行的调查。
他们在总体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能够反映出总体的基本情况。
⑸行政记录:16.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证。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1.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活动中所产生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资料的总称,包括原始统计资料、汇总资料、有关说明、分析材料以及统计报告等2.统计资料的特征: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3.统计资料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组负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