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知识教材重点1
统计基础知识第1章试题和答案

统计基础第一章概述一、名词解释1•大量观察法2.统计指标3•标志表现4•离散变量5.统计机构二.填空题(0.5 X 40=20 分)•.统计具有、和等职能。
其中是其基本职能。
2•统计一词包括、和三种涵义;其中是统计工作的成果,是统计工作的经验总结和理论概括。
3•统计学研究对象的特征可概括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等。
其中基本特征。
••统计的工作过程包括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 和等阶段。
5•统计研究的基本方法有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 和_____________ 。
其中后者又可分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和______________ 。
6•统计总体是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_______________ 许多个体单位所构成的整体,它具有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等特征。
7•统计标志值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_________________ 和_____________ ;按其变异情况不同可分为和_____________ 。
8•变量按期取其是否连续可分为________________ 和______________ 。
9.统计机构是从事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等活动的组织。
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 、三种。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于________________ 年制定,于 _____________ 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于________________ 年制定,于 ______________ 年修改。
统计法基础知识

统计法基础知识1.政府统计的概念:政府统计,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2.政府统计的特征:1 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
2 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3 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3.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1 政府统计的功能:(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2 政府统计的任务:(1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2 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3 实行统计监督)4.统计法的表现形式:1 统计法律 2统计行政法规3地方性统计法规 4统计行政规章5.统计法的作用: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6.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1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2 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3 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7.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2 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3 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时,其他地位是相对独立的。
8.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1 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2 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9.卫华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1 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2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3 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10.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示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
11.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出现在周朝。
12.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13.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
统计法普法教材

统计法普法教材教材内容第一章:统计法概述本章介绍统计法的基本概念和性质,包括统计法的定义、目的、特点和分类等内容,让读者对统计法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第二章:统计法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本章重点介绍统计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数据真实性原则、数据保密原则、数据安全原则等,让读者了解统计法的法律框架和基本原则。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处理本章主要讲解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处理过程,包括数据调查方法、数据样本的选择和统计数据的处理方法等,让读者了解统计数据的获取和分析过程。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发布和利用本章介绍统计数据的发布和利用方式,包括统计报表的编制和发布、统计数据的分析和应用等,让读者了解如何正确利用统计数据进行决策和研究。
第五章:统计法的违法与处罚本章重点讲解统计法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数据造假、数据泄露等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让读者了解违法与处罚之间的关系。
第六章:统计法的应用案例本章通过实际案例分析,介绍统计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包括统计数据在宏观经济调控、社会管理、科学研究等领域的应用,让读者了解统计法的实际运用情况。
教材特点简明易懂本教材采用简明的语言和直观的图表,让读者易于理解和掌握统计法的核心概念和基本原则。
实用性强本教材注重与实际生活和工作紧密结合,提供丰富的案例和应用场景,让读者通过研究可以更好地应用统计法。
结构合理本教材按照逻辑顺序和知识层次进行组织,各章节之间联系紧密,便于读者系统性研究和查找相关内容。
使用对象本教材适用于广大公众、学生、研究者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人士等对统计法感兴趣和需要了解统计法的人群。
希望通过本教材的阅读,大家能够对统计法有更深入的了解,并能够正确应用统计法的原则和方法。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统计法规第一章1.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
2.统计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4.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第二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
2. 《统计法实施细则》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批。
3. 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条例、细则、规定):《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统计行政规章(办法)→政府规章/→部门规章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10年1月11日施行。
5. 政府规章是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第三章1. 统计资料,是指统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联的其他资料的总称。
2. 统计工作的统一性最为关键的是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
3.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①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统计管理体制集中统一;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统一;统计资料统一管理和公布。
②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
③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职责法定;依法履行职权不可放弃、超越、滥用;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④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统计信息共享;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公布的权限;公开的方式;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⑤统计资料保密原则5.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定期全面统计报表。
《统计基础知识》(第二版)教案 第一章 统计标志与指标(高教版)

课题:统计标志与指标
教材:高教版《统计基础知识》(第二版)
章节:第一章第二节统计学中常用的基本概念
授课教师:黄山旅校陈红光
【教学目的与要求】
1.知识目标:熟悉掌握统计标志的概念、分类;熟悉掌握统计指标的概念、种类;明确标志和指标的区别和联系。
2.能力目标:培养学生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的逻辑思维能力。
3.德育目标:养成严谨求学、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
【学习重点】
标志的涵义与分类、指标的涵义及分类
【学习重点】
标志与指标的关联
【教学方法】
讲授法、多媒体辅助。
中职统计基础知识第一节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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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的职能
统计的职能是指统计本身所固有的内在功能。统计具有 信息、咨询、和监督3大职能。
1.统计信息职能 信息职能是指统计具有信息服务的功能。 2.统计咨询功能 咨询职能是指统计具有提供咨询意见和对策建议的 服务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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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统计监督职能 监督职能是指统计具有揭示社会经济运行中的偏
2.总体性
统计研究的是大量现象整体的数量特征,只有这样才能 对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作出正确18 的判断。
第二节 统计学中的几个基本概念
一、统计总体与总体单位
1.统计总体
统计总体就是根据一定的目的确定的所要研究的事物的 全体,它是由客观存在的、具有某种共同性质的许多个体构 成的整体。例如,我们要研究全国城镇居民的收支情况,就 要以全国城镇居民作为一个总体。
用于对总体数量特征的估计和对总体某些假设的检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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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计学的产生与发展 1.古典统计学时期(17世纪70年代至19世纪初期)
(1)国势学派 代表人物:海尔曼•康令 高尔费里德•阿亨华尔
成就:把国势学从法学、史学和地理学等学科中独立出 来 ,从研究的目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上初步形成了统 计学的体系。 (2)政治算术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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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综合指标法 将大量观察所得的资料进行加工、汇总,就可以得到反
映现象总体一般数量特征的综合指标。运用各种综合指标对 现象总体的数量方面进行分析,这种分析叫综合指标法。常
用的综合指标有:总量指标、相对指标和平均指标。
4.统计推断法 统计推断法是根据样本资料,按一定的置信度,用样本
数据来推断总体数量特征的统计分析方法。统计推断法广泛
属性变异:品质标志在总体各单位之间的具体表现不 同。如企业有国有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等组织形式 上的差别。
统计法基础知识重难点

统计法基础知识重难点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统计法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由有关机关以办法、规定等形式发布实施,是统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建立了由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和部门统计系统组成的集中统一的政府统计系统。
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是指国家各级、各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领导或协调之下,所共同组成的统计机构的统一体。
它包括国家统计系统、部门统计系统以及企业事业统计组织三个部分。
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
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分为三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都属于政府统计机构,构成政府统计系统的两大支柱,是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统计任务最为重要的两支力量。
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是完成企业事业单位统计任务的综合职能机构,其统计任务既包括国家、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也包括企业事业单位自身的统计任务。
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的职责。
统计人员应当根据统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统计职业道德和统计专业知识。
统计人员的职权(一)统计人员具有依照统计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二)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三)统计人员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四)统计人员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五)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
中级统计师《统计法基础》教材笔记

中级考试分两部分《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包括三个模块统计方法、会计基础知识和经济学基础知识《统计工作实务》包括两个模块统计法统计实务。
《统计工作实务》之统计法规第一章统计法基础知识一、统计法的基本含义1.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统计法的特点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言的这也是统计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
统计法是以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的过程中形成以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统计法调整对象的复杂性是指统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纵向的管理关系也有横向的指导关系既有统计机构内部的管理关系也有统计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使统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也十分复杂。
2.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如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是统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统计法的作用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目前我国的统计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表式、统计编码等还存在一些不科学、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
根据《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统计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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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统计的概念:所谓政府统计,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政府统计的特征(四个基本特征)1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
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
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政府统计的功能: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政府统计的任务(三个方面)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统计调查:是指统计调查者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分类标准和统计调查方法等,依法向统计调查对象搜集统计资料的活动。
统计调查目的是取得准确、及时的原始统计资料。
统计分析:是统计调查的延续,是把收集的资料进行定量定性的分析,是一个从现象到本质、从感性到理性的认识过程。
)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统计资料;是统计调查工作的成果,是通过统计调查得到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的总称。
统计咨询意见;指利用统计部门所掌握的丰富的统计信息资源,运用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科技发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专题研究,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咨询意见和对策建议。
3实行统计监督(统计监督;是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从总体上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运行状态,并对其实行全面、系统的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促使经济、社会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持续、协调、稳定的发展。
统计监督的三种形式:1。
通过各级统计部门定期编制的宏观经济监督和预警统计报告,以及在此基础上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报告,全面、系统地监测、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态势,揭示其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规律。
2。
通过各级统计部门不定期地提供的社会热点问题的分析研究报告,发挥统计的监测和预警作用,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3。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统计部门通过建立起来的宏观经济监测和预警制度,用一套统计指标对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检测。
依法统计的必要性:首先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
只有以法律的强制力为保障,政府统计才能顺利实施,才能搜集到准确、及时的统计数据。
其次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政府统计必须依法进行,不能滥搞调查,必须依法保密,最大限度的实现统计信息的社会共的享统计法的概念: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统计法的特点统计法作为规范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有以下特点: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特殊性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言的,是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
复杂性指;统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政府机关内部关系,也有政府机关与统计调查对象的关系,既有纵向的管理关系也有横向的指导关系。
2. 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专业性指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如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等。
这些规范由有关机关以办法、规定等形式发布实施,是 统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统计法的表现形式1、统计法律。
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
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
统计法律特点: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
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
2、统计行政法规: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3、地方性统计法规4统计行政规章。
包括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两类。
统计法规范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1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
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并对其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3赋予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
统计法的作用:一、有效地、科学的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首先,统计法确定了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明确了政府统计机构设置及其职能人员配置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从体制上、组织上提供了保障。
其次,统计法为统计标准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后,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提供了保障。
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最后,为建设一只具备现代化统计专业知识的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再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准确性指,统计数据要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的客观实际情况,即不存在趋势性的技术差错,也不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数字的现象。
及时性,指按统计法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时的上报统计数据,不得拒报、迟报。
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法从以下几方面做出规范;首先,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
其次,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
最后,赋予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所有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1)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2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1)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2)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3)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3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1)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2)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3)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4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包含;1)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2)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5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
包括;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①统计机构的职权是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统计机构的神圣职责,统计机构不能放弃。
②统计机构应当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事,既不能超越职权,更不能滥用职权。
③统计机构再行使职权时,不进应遵守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章程等实体法的规定,还应该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遵循《行政许可证发》、《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发》、《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的规定。
3)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也就是说统计机构再依法行使其法定职权时,其地位是相对独立的。
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1952年8月7日中英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全国的统计工作。
1958—1976年,我国统计工作和统计管理体制都经历了曲折发展。
1958年全国出现大跃进局面,统计工作受到严重冲击。
从1966年开始的十年“文华大革命”使我国统计工作遭到最严重破坏,统计工作几乎中断。
1978年3月国务院批准恢复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分别于1979年10月和1984年1月发布了《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明确了“统一领导、分级分则”的统计管理体制。
1983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将这一统计管理体制上升为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法》第四章还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基本职责、管理关系做出了规定。
主要内容 :一、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机构和编制管理上以双重管理为主。
分为三种情况:1.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和乡镇统计员3.部门统计系统。
二、经费管理方面;基本上是分级负责,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三、业务管理方面;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
表现为:1.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2.统计业务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 。
我国最早统计法律始于周朝历史上第一部现在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
于1938年修正公布。
新中国统计法制发展;一、统计立法;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首先,加强统计立法是统计法制化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也是统计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加强统计立法是统计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
最后,加强统计立法是促进统计管理体制改革,保障统计改革成果的需要。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并与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2009年进行了两次修改。
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统计局起草的《统计法实施细则》。
截止到1999年全国31个省、区、市都办不了地方统计法规。
二、统计执法;“徒法不足以自行”,关键是要加强执法工作。
,加强执法工作必须实现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发和经常化。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颁布实施,规范了执法工作程序,使执法工作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均做到了有法可依,为统计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奠定了基础。
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形成了以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为主的检查制度。
1989年、1994年、1997年和2001年住址了四次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
三、统计法制宣传 。
法律意识是我国法律制度的组成因素,人们创制法、实施法的活动都离不开一定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水平不仅直接决定着法律法规的质量和效果,还决定着人们对它的理解和运用程度,以及对违法犯罪现象的抵制和斗争的态度。
所以要积极宣传统计法制教育活动,切实提高法律意识,从而几级促进各项统计制度的建立。
依法正确的旅行责任和权利。
所以,大力培养法律意识是法制建设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
二 、统计调查管理查的分类1、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2、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自愿性、营利性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1、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应对明确分工,互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