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合集下载

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

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

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社会公正性而建立的,它在司法领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要面对一些问题和挑战,本文将对法律援助制度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覆盖范围问题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是现实中,覆盖面还不够广泛。

很多需要帮助的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获得法律援助,进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应该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人了解并能够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权益。

二、法律援助机构的独立性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在执行工作时需要独立、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

然而,在现实中,法律援助机构可能会受到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对案件的处理存在不公正的现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建立独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同时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问题法律援助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

然而,在很多地方,法律援助经费并不足够,导致人力不足、设备不完备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优化资源配置,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四、法律援助质量的提升问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法律援助律师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有的案件处理质量不高,导致公信力下降。

为了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应该加强律师队伍的培养和管理,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及时、有效、公正的处理。

总结起来,法律援助制度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完善制度;建立独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增加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律师队伍的培养和管理,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

通过这些努力,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正性,推动法治进程的发展。

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由刑事诉讼法、国务院的法律援助条例、地方性的法律援助条例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制度性文件和一些关联性的法律规定组成,经过多年的实践,制度逐渐走向成熟,法律援助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的作用,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司法制度.但在法律援助的实践中中暴露出了一些的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一、对法律援助概念的定义不够准确、合理在浙江省法律援助条列中将法律援助定义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这一定义将法律援助的对象设定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将法律服务确定为无偿,本人认为这一定义不够准确、合理.一法律援助的对象,从民事、行政案件上讲,一是案件要符合受理的范围.二是案件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要达到相应的经济困难标准;从刑事案件上讲,法律援助的对象,一是案件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要达到相应的经济困难标准或四类其它原因.二是申请援助的时间点要符合相关的要求.三是规定了几类免申请即可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形.所以,用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这样的表述并不能准确的概括上述几种情形,会给人一种只要经济困难或是特事特办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错误理解,所以,个人认为定义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来表述更为准确和免生歧义“合规定”三字足以说明一切.二将法律援助完全定义为无偿服务,容易造成援助资源被滥用.个人认为对一些赔偿数额较大的案件而且这类案件在实践中也正是被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采取虚报收入状况来骗取法律援助最多的案件,同时也是民事、行政类法律援助受理案件范围的主要部分,当事人在获得赔偿后,是完全有能力支付一定的法律服务费用的,对于这类案件应该采取减收、缓收而不是免收服务费用更为合理,而且这样做也能有效的防止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骗取法律援助服务,滥用援助资源.二、对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过于简单目前我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只规定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这一规定过于简单.首先,应该明确表述为经济困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受援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其中受援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以申请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来计算,申请日则以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律援助申请表上的签名日期为准;其次,现有的经济困难标准只考虑受援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未考虑受援人家庭的资产状况房产、汽车、有价证券、现金、存款等及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的重大支出,这些内容在司法部规定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有涉及,但是因为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及审核困难,所以目前来说没有可操作性,但是在新制度设计时应该加以考虑,比如发生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后,往往造成家庭在短期内有较大的医疗费用支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考虑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是否符合标准,而不考虑这些支出,显然是不合理的,个人认为可以规定,受援人家庭在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有超过多少万元的医疗费用支出,则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这样的规定即合理,而且对医疗费用支出真实性的审核也比较容易查看相关发票和医院证明就行,具有可操作性.最后,既然经济困难主要是看受援人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那么受援人家庭成员如何来确定就应该有一个标准,明确规定清楚哪些人算是家庭成员,比如:老年人要援助时,其成年的子女是不是都算作家庭成员,成年人要援助时,其父母是不是都算作家庭成员,是以户口为标准,还是以是否实际一起生活为标准,还是以血缘关系为标准,还是以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为标准个人认为此条最合理.这些如果不规定清楚,那么经济困难标准的计算就没办法完全做到有法可依.三、应该明确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免缴各类税款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可见办案补贴的性质属于对法律援助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成本性开支的补助,所以把成本性的补贴,按有偿法律服务收费来征税,明显不合情理,而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规定了,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在条例修改中应该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应该免税.四、应该对法律援助人员公职人员除外承担更明确的人身安全责任.非公职的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工作中一旦自身受到人身损害,法律援助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从法理上讲,非公职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案子与政府之间即不是一种雇佣关系,也不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关系,更不是一种职务行为,而是一种履行法定义务,并且为了崇高目的,损失一定收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中,如果援助人员自身受到人身损害,与情与理与法,这类援助人员应该可以向援助机构主张赔偿,所以,应该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在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自身受到人身损害,可以向指派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属司法行政机关主张赔偿,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赔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责任人追偿.五、应该追究申请人采取欺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目前的法律援助条例及其它各项制度中对申请人采取欺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没有规定任何的法律责任,这容易造成现有的一些审查、审核制度“只防君子不防小人”的问题,所以,应该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个人情况及案件事实,申请人如采取欺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一经发现,除终止或撤销援助以及追索有关费用之外,还有权视情节通过有关途径追究该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六、应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实质审查.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扩大,但如果对经济状况不进行有效的实质审查,就容易发生虚报经济状况主要是那些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以打临工、做小生意以及务农谋生的人群,无法通过工作单位来提供收入证明,让镇街道、村社区来提供材料,往往留于形式,只有让其所在地司法所工作人员或村、社区工作人员去进行实质审查,才能较好的核实其家庭真实的经济状况骗取法律援助的现象,从而导致援助资源被滥用,以及影响到律师正常的业务量,所以,应该要求司法所、村、社区等证明机构通过上门走访、向相关人员作笔录等方式对申请人所述经济状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类似于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相关调查人员如进行虚假证明或敷衍了事,则追究这些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七、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的情况下,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是否援助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提供相关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还要不要给当事人援助,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没有规定,也没有其它相关的规定,从理论上说,如果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就要援助,则容易导致一些家庭经济状况其实并不困难的家庭,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意拒绝或人为造成无法通知,这显然会是一个有失公平的规定,但如果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援助,又会造成一些确实属于经济困难只是因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是拒绝协助而导致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这显然也有失公平,所以最好的办法是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提供证明材料,就由看守所或公、检、法根据了解到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来判断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标准,如果符合,则如果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就书面向援助机构书面说明这一情况,如果不符合,则在当事人如果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时,明确告诉当事人其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不能给予其法律援助.八、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这一规定在文字的理解上存在歧义.这条规定具体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己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还是指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有人己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没有把这一问题写清楚,实践中需要对这一问题有一个明确的告知.九、在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中对未成年人介定的时间节点没有规定清楚受援人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按现在的规定,只有审判阶段,在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是指审判时未成年,侦察和审查起诉阶段都未明确,在实践中, 如果当事未委托辩护人,公安和检察院往往会只能以犯罪时是否未成年来来决定是否要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个人觉得从立法本意出发,应该以侦察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是否未成年来作为认定的时间节点.十、对劳动报酬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法律援助条例中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列入受案范围,但何为劳动报酬,这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或解释,所以在实践中只能是自由裁量,做不到有法可依,所以在新的条例制定是,应该对此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列出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比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浅析我国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浅析我国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浅析我国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虽然全国大部分城市建立了援助机构,积累了一些经验,但目前仍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还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因此在实践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亚需解决、加以完善。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1、经费短缺,鱼待纳入国家财政常言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经费保障是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的最根本条件之一,没有可靠的经费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就无从谈起。

在一些法律援助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家,法律援助经费都依法被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予以支付。

例如,2001年英国和荷兰的法律援助经费占到了其全国财政支出的1%,丹麦占到了0.5%。

我们再以邻国日本为例,日本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主要是两个渠道:一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这是经费的主要来源。

二是社会捐赠,这部分经费来源较少。

2001年日本政府民事法律援助经费25.75亿日元,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0.03%。

刑事法律援助经费,都是由政府提供,实践需要多少经费政府就拨出多少经费。

2001年日本的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为66,28亿日元,占当年财政支出总额的0.08%。

法律援助经费每年由“法律援助协会”向法务省提出预算申请,经法务省审查批准后,列入国家财政支出计划。

①但由于我们国家尚未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国家财政直接支出的法律援助经费少得可怜,2001年仅为5500万人民币,只占全国财政支出的十亿分之3.7,实属杯水车薪,法律援助经费只能靠法律援助机构去东凑西要。

每年的法律援助经费缺口太大,远远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

当然,我们国家有些地方财政做得还是比较好。

例如,广州、北京和上海等地方每年都从财政中拿出一定数量的经费,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运转。

可见,要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以从根本上解决法律援助经费短缺的问题。

法律援助效率低的案例(3篇)

法律援助效率低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法律援助效率低下的问题日益凸显,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效果。

本文以某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例,剖析法律援助效率低下的原因及对策。

二、案例背景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8年,旨在为全市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然而,近年来,法律援助中心在案件受理、办理等方面效率低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三、案例剖析1. 案件受理环节(1)咨询量大,接待人员不足。

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每天接待大量咨询者,但由于接待人员不足,导致咨询者排队等候时间过长,影响案件受理效率。

(2)宣传力度不够。

部分群众对法律援助制度了解不足,导致案件来源渠道单一,影响案件受理数量。

2. 案件办理环节(1)法律援助律师资源不足。

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数量有限,且分布不均,导致部分案件无法及时办理。

(2)案件办理周期长。

由于律师资源不足,部分案件在办理过程中需要长时间等待,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沟通不畅。

法律援助中心与律师、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不畅,导致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

3. 法律援助质量(1)法律援助律师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律师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全面,导致案件办理质量不高。

(2)法律援助律师责任心不强。

部分律师对案件办理不够重视,导致案件办理结果不尽如人意。

四、原因分析1. 政策因素(1)法律援助经费不足。

某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来源有限,导致律师资源、办公设备等方面投入不足。

(2)法律援助政策不完善。

部分政策存在漏洞,导致法律援助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2. 人员因素(1)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数量不足。

接待、管理、宣传等方面人员不足,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2)律师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律师专业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影响法律援助质量。

3. 管理因素(1)法律援助中心内部管理不规范。

部分工作流程不明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发展

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发展

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发展【摘要】法律援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备受关注。

本文首先从法律援助的意义和现状进行了阐述,然后详细探讨了法律援助的主要内容、对象群体、实施机构,以及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还对法律援助的未来发展方向进行了展望。

结论部分强调了我国法律援助的重要性,提出了改进方向,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前景。

通过对我国法律援助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其在社会发展中的意义和作用,为法律援助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和指导。

.【关键词】法律援助、意义、现状、内容、对象群体、实施机构、问题、挑战、未来发展、重要性、改进方向、前景展望。

1. 引言1.1 我国法律援助的意义我国法律援助的意义在于为经济困难、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受到公平正义的对待;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制建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提升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打击犯罪,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加强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我国法律援助的意义体现在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制建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

1.2 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概述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贫困群众、残障人士、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经过多年发展逐渐完善,已经建立起覆盖城乡、多层次、多类型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成效显著。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主要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诉讼代理等多种形式,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服务对象不断增加。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努力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

我国法律援助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资源不足、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法律援助对象群体广泛等。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援助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法律援助的未来发展前景仍然广阔,有望实现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目标。

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措施

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措施

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措施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法律援助制度越来越得到重视和推广。

然而,由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探讨六种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措施。

一、拓宽法律援助途径当前,法律援助的途径比较单一,主要是通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中心进行,而政府和社会力量参与度不高。

因此,需要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的途径,鼓励政府和社会力量参与到法律援助中来,例如,可设置社区法律咨询站、街道法律援助站等。

二、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当前,不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政策和法规知之甚少,这些知识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的法律维权意识。

因此,必须加强法律援助相关政策和法规的普及,提高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和信任度。

三、加强法律援助职业化建设当前,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大多为兼职志愿者,服务水平和质量参差不齐。

因此,需要加强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职业化建设,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建立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队伍,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加大法律援助资金投入力度当前,法律援助往往在资金方面所受到的制约较大,很难满足广大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群的需求。

因此,需要加大法律援助资金的投入力度,促进法律援助服务的规模和质量的提高。

五、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当前,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合作协调不够,法律援助工作基础设施建设亟待完善,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机制,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序开展。

六、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当前,信息化对于法律援助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需要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效率和便捷性,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总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是当前社会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

通过拓宽法律援助途径、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加强法律援助职业化建设、加大法律援助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和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等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使我国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完善、专业化和普惠化。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目前存在需求量大、供给不足、质量不高等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文章首先分析了当前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然后提出了完善建议,包括增加财政投入、优化服务流程、完善培训机制等方面,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阐述。

最后得出结论,指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维护公民权益及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供给不足,质量不高,完善建议,案例,公民权益,法治建设正文:一、法律援助制度现状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目前存在需求量大、供给不足、质量不高等问题。

(一)需求量大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各类法律事务日益增多,因此对于法律援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根据最新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共接受法律援助申请1546.5万件,同比增长11.7%。

(二)供给不足尽管法律援助机构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律师队伍逐年壮大,但在庞大的需求面前,供给仍然无法满足需要。

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法律援助律师仅有8.6万人,平均每10万人口拥有法律援助律师的数量为6.23人,远低于国际标准数值。

(三)质量不高法律援助服务中存在着一些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

有些受援人反映,自己的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受理和处理,甚至有的案件因此被拖延甚至终止。

一些律师因为自己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而导致受援人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建议面对法律援助制度现状,我们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增加财政投入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财政支出,拓宽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是化解当前供给不足难题的重要手段。

要从政府和企业、非营利组织等多方面提供法律援助资金支持,以此带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法律援助中来。

(二)优化服务流程为了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在现有基础上,法律援助机构可通过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化水平,采用线上预约、审批等方式,打破时间和空间限制以优化服务流程。

同时,加强对援助人员的督查和考核,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让案件拖延或被耽误。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方向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方向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方向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社会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对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改革的方向。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一)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从最初的刑事辩护扩展到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

特别是对于涉及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社会保障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案件,法律援助的力度不断加大,为更多的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帮助。

(二)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逐步加强国家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不断增加,各级政府也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同时,一些社会力量也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了资金支持。

(三)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各地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完善服务流程等措施,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

许多法律援助律师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为受援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然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法律援助资源分布不均衡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法律援助资源相对丰富,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法律援助资源则较为匮乏。

这导致了不同地区的受援人在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和质量上存在较大差距。

(二)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依然突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断增加,但法律援助的供给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需求。

尤其是在一些复杂、疑难案件中,法律援助的专业人才相对短缺。

(三)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部分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不高,不知道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方向(一)优化法律援助资源配置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的法律援助资源投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等方式,鼓励法律人才向这些地区流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与此 同时 , 并 不 否认 其他 法律 服务 人 员的 责任 。
在我 国法 律援 助起 步 晚 、 法 律援 助 资源 不 足 的 背 景
“ 法律扶 助 ” 或者“ 法律救助” 。根 据 我 国《 法律 援 助
下, 多元说 更能 够 充分利 用各 种资 源 , 弥补 国家 政 府
责任 的不 足 , 改 善 法律援 助 资金 不足 的窘境 。 2 . 法 律援 助 的实施 主体 这个 问题 可 以表述 为 由谁来 提供 法律 援 助 。律 师是 构成 法律 援助 实施 主体 的主力军 ; 与 此 同时 , 法 律援 助机 构 的专 职 工 作 人 员 和社 会 团体 、 法 律 院校
等社 会组 织 人员 的补 充 , 也 是不 可或 缺 的 。实 践 中 ,
条例》 ( 以下简 称 《 条 例 》) 的立 法 规 定 , 我 国 的法 律
援助 , 是指 由政 府设 立 的法律 援助 机构 , 组织 法 律援 助人 员或 者社 会 团体 、事 业 单 位 等 社 会组 织 , 利 用
2 0 1 5年 O 5 月
内 蒙 古 民 族 大 学 学 报 ( 社会 科学 版 )
J o u r n a l o f I n n e r Mo n g o l i a Un i v e r s i t y f o r Na t i o n a l i t i e s(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即 以实现 实 际上 的权 利平 等 为 目的 , 旨在 实 施 法 律 援助 更能 达 到公义 平 等 的理 念 要 求 。 日本 《 新 法 律
学辞 典 》 中强调 : “ 法 律援 助是 指法 律 上对诉 讼案 件

[ 作者简介] 卢怡 , 苏 州 大学 王 健法 学 院 法 学 理 论 专 业 2 0 1 3 级 硕 士研 究 生 , 研 究 方 向为 法 学 理 论 。
者 等法 律服 务人 员 。
在 国家 财力 比较 薄弱 、 律 师素质 参差 不 齐的情 况 下 ,
非 律 师法律 援 助 团 队 的补 充 则 是 非 常必 要 的 , 因其 能有效 地 弥补法 律援 助人 员 缺乏 的不 足 。 3 . 法律 援助 的 受援 主体
成 为 法律援 助 的 受 援 主体 , 需要 符 合 特 定 的 条 件 。关 于这 个条 件 , 有学 者倾 向“ 经 济 型” , 即根 据 经 济尺度 衡 量是 否 对 当 事 人有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的必 需 ; 有学 者则 主张 “ 权利 型 ” , 这是 一种 实质 主 义 的考量 ,
Ma v .2 01 5
第4 1 卷
第 3期
Vo 1 . 4 l NO . 3
我 国法 律 援 助 制 度 的 问题 及 对 策
卢 怡
( 苏州 I 大 学 王健 法 学 院 , 江苏 苏州 2 1 5 0 0 6 )
[ 摘 要 ] 法 律援 助 制 度 从 2 O 世纪 9 0年 代 在 中 国 出现 , 至 今 已经 有 二 十 多年 的 历 史 。 国 务 院颁 布 的 《 法 律援 助条例》 具 有 划 时代 的 意 义 。但 目前 我 国的 法 律 援 助 制 度 面 临 着诸 多 问题 , 要 充 分 发 挥 其 在 构 建 和 谐 社


弱 势群体 法律 援助 制度 概述
实施 , 政 府 管理 国家 事务 , 保护 公 民合法 权益 的 职 能 也 阐明 了这 一 责 任 的 正 当性 。与 之相 应 , 符 合 条件 的公 民是 法律援 助 的接 受 者 , 法 律 援 助 也 是 其 一项 法定权 利 。
( 一) 弱势群 体 法律援 助制 度概 念 解析
笔 者赞 同主体多 元说 , 其中, 国家是 最主 要 的 义 务 主体 。法 律援 助从 一种 慈善 行 为发展 到 了 国家 义
务, 这一 发 展进 程 可 以 表述 为 : “ 从 因神 之 名 的援 助 实 践 到政府 资 助 的福 利 国家政 策 。 ” 国家有 义务保
障“ 公 民在 法律 面前 一律 平等 ” 这 一宪法 原则义和 维护 权利 的困难 者予 以援 助 的社 会
制度 。 ” 。
自身 资源 , 为经 济 困难 或 特 殊 案件 的 当事 人 免 费 或
由当事人 分担 费用 , 提供 法律 服务 的法 律保 障 制度 。 笔者认 为 , 关 于法 律 援 助 的界 定应 包 括 以下 几 个 方 面 的 内容 。 1 . 法 律援 助 的责 任主体 目前 学 界 主 要 有 主 体 单 一 和 主体 多 元 两 种 学 说 。单一 说认 为 法 律 援 助 的 主体 是 国家 , 多 元 说 则 认 为法律 援 助 的主体 为律 师 、 公 证员 、 基层 法 律 工作
物 质财 富 的拥 有 , 可 以有先 后之 分 ; 司法 正 义 的 获得 , 不 能有 先 后 之别 , 法 律援 助 , 让 人 人都 能 够 平
等 地站 在 法 律 面 前 儿。法 律 援 助 一 词 在 西 方 已经
有 几百 年 的历史 , 英 文名 称 “ l e g a l a i d ” , 也 可 以译 为
会 中的作用 , 就 必须建 立多层 次 、 多渠道 的法律援助服 务体 系来解 决法律援 助的 资金 问题 , 以及 扩 大法律援
助的服务 范围, 从 而 实现 法律 援 助 主 体 的 多元 化 。 ( 关键词] 弱势群体 ; 法律 援 助 ; 实质 平 等 ; 司法 正 义
[ 中 图分 类 号 ]D 9 0 ( 文献 标 识 码]A [ 文章 编 号]1 6 7 l -0 2 1 5 ( 2 0 1 5 ) 0 3 一O ( ) 7 2 O 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