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不准外国人入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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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难民不推回原则

浅析难民不推回原则

浅析难民不推回原则摘要:不推回原则要求任何国家在面对难民( 或避难寻求者) 的时候,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驱回到其生命或自由可能会受到威胁的领土的边界。

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国际事务中需要积极地发挥应有的影响力,扮演着积极的角色,但随着国际局势的进一步复杂化,难民问题对中国边境地区的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自身的国家利益,中国应善于运用国际法,包括国际难民法中的不推回原则。

在保护难民的立法问题上,需要既符合国际法的最新发展,又符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以便使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义务有一个合理的定位。

关键词:国际难民法不推回原则中国国家利益一不推回原则概述不推回原则来源于法语refouler,原意是“赶回”该原则要求,任何国家在面对难民( 或避难寻求者) 的时候,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驱回到其生命或自由可能会受到威胁的领土的边界。

这个原则最初来源于习惯国际法中的庇护原则。

当国际法演化到18世纪的时候,随着资本主义制度在欧美一些国家的确立,它们为了防止国家之间互相引渡政治犯而从事政治交易,就开始规定东道国有权庇护他国政治犯而不将其引渡回其本国。

这个原则为后来国际难民法中不推回原则的形成奠定了一个理论上的基础,虽然难民不能等同于政治犯,但东道国基于地域管辖权而给与保护(或庇护)这样的基本逻辑是一样的。

不推回原则最早的出现是在国立法之中1905年,英国通过了外国人法案,法案规定,英国政府对于那些因为政治或原因而遭受迫害的人,允许其入境这里的不推回原则还是比较模糊的,和传统的庇护权没有十分明显的区别。

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不推回原则才进入国际条约。

1不过,其遗憾之处在于,批准这个公约的国家不多,该公约实际上适用的围不广,影响力也不大。

到了1930年代中后期,国际社会又出现几个保护难民的文件,即1936年《关于德国难民地位的临时协议》和1938年《关于德国难民地位的公约》,这两个文件对19331徐军华,李若瀚.论国际法语境下的环境难民[J].国际论坛,2011,(1) : 14-17.年公约中不推回原则进行了继承和发展2。

三非案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情况

三非案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情况

三非案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情况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前来我国投资、旅游、经商的外国人日益增多,对全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

与此同时,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问题也在不断增多,这些问题不仅破坏了国际法准则和国际秩序,在国际上造成不良的影响,同时也干扰了我国的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还有部分俄罗斯、中东、非洲等国家的公民在我省长期非法就业、非法居留甚至进行盗窃、抢劫、诈骗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不仅破坏了国际关系和正常出入境管理秩序,也给我国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危害和影响何谓“三非”外国人(一)非法入境外国人:未持有效护照或旅行证件入境、未持中国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入境签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入境、未从签证机关指定的口岸入境、未经边防检查机关检查入境等情形的外国人。

(二)非法居留外国人:无有效中国签证、证件在华停留持有D、Z、X、J-1签证入境后,未在30天内申办居留证件;根据有关协议免签证入境后,未在30天内申办居留证件,超过签证、证件指定范围居留等情形的外国人。

(三)非法就业外国人:未持有《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和Z签证(互免签证人员除外)、《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在中国就业、任职等情形的外国人。

1.加强基层派出所登记申报工作。

要将此项工作落实到基层,充分利用派出所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提高发现能力。

目前到农村来的非法入境人员主要是结婚,派出所可以利用家家庭成员上户口或清查行动时对辖区新入户人员底数进行清查,从中发现线索。

2.加强边查、火车站、汽车站等检查机关的检查力度。

通过边检对无任何证件人员的查控;通过车站卖票、检票关口对非法入境人员进行阻截。

3.加强非法入境、非法就业、非法迟留的案件的查处工作。

对发现的该类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严厉打击,发现一个,处理一个,遣送一个。

出入境部门外籍人员管理风险评估报告

出入境部门外籍人员管理风险评估报告

出入境部门外籍人员管理风险评估报告摘要:一、背景介绍二、外籍人员管理风险评估1.非法入境和滞留2.非法就业和从事违法活动3.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风险4.疫情防控风险三、风险防控措施1.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2.加强出入境管理和信息共享3.严厉打击非法行为4.提高疫情防控能力四、总结和建议正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员来华工作、学习和生活。

出入境部门在管理外籍人员的过程中,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为了更好地服务外籍人员,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对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

二、外籍人员管理风险评估1.非法入境和滞留部分外籍人员通过非法渠道进入我国,或者在签证期满后滞留我国,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

此外,部分非法入境的外籍人员可能携带病毒,加大疫情防控难度。

2.非法就业和从事违法活动部分外籍人员在我国非法就业,或者从事赌博、贩毒等违法活动,影响社会秩序。

同时,这些非法行为可能导致税收流失,损害国家利益。

3.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风险部分外籍人员可能利用其在华身份,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如窃取国家机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

4.疫情防控风险随着新冠疫情的蔓延,外籍人员可能成为病毒传播的载体。

因此,在管理外籍人员的过程中,需要加强疫情防控。

三、风险防控措施1.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外籍人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外籍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大对非法入境、滞留、就业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2.加强出入境管理和信息共享出入境部门应与其他国家部门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外籍人员的动态,防止非法入境和滞留。

3.严厉打击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外籍人员的非法行为,如非法入境、滞留、就业、从事违法活动等,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4.提高疫情防控能力加强对外籍人员的疫情防控,做好健康监测和隔离措施,防止病毒传播。

四、总结和建议出入境部门在管理外籍人员的过程中,应充分认识到风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浅谈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谈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谈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作者:陈喜乐来源:《青年时代》2018年第10期摘要:2003年《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发布,该规定对公安机关窗口单位的服务提出明确要求,永州市公安局历来重视窗口服务工作,其中人口与出入境窗口管理工作业务量大,存在的问题也较多,为了更好的服务群众,本文从永州市宁远县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工作出发,发现问题,提出改善的对策。

关键词:窗口工作,人口管理,队伍建设一、背景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1],对公安机关窗口服务单位提出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要求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在便面服务设施、民警服务要求、违规行为等方面都提出要求,并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建立窗口单位工作考评制度,以加强对窗口单位工作的监督检查。

2016年为了提升窗口单位管理服务水平,公安部出台《关于加强公安机关窗口单位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的报警服务台、接待室、信访办、办证大厅和派出所、交警队、车管所等直接面向社会、接待服务群众的窗口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意识,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2]二、永州市宁远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工作概况永州市宁远县公安局紧跟公安部的步伐,对公安机关窗口单位的服务工作非常重视,以人口和出入境管理工作为例,宁远县公安局重视加强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投入,并注意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坚持以“规范服务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突出工作重点、打造工作亮点”为目标,强化服务意识和服务职能。

永州市宁远县公安局在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工作中做出的贡献可以通过2015年、2016年宁远县公安局的数据来体现。

2015年,仅上半年永州市宁远县公安局共办理居民身份证33716证,整理各类户籍档案5960份。

共办理各类户籍业务 86062件,其中,出生入户3194人,补录3737人,迁入7741人,死亡764人,迁出1299人,恢复记录381人,变更、更正业务 20103 件(其中身份证号401人,姓名 603 人,性别 41人,出生日期 80人,民族 30 人,其他18948人)。

浅析边防检查条例的修改

浅析边防检查条例的修改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以下简称《边检条例》)是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下简称边检机关)依法正确履行出入境边防检查职责、维护出入境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据。

但1995年制定的《边检条例》距今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并且随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出入境形势有了很大变化,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出台,迫切需要《边检条例》作出重大的新的调整,本文拟对《边检条例》的法律地位、《边检条例》存在的法律问题、《边检条例》修订应注意的内容等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边检工作的执法规范化提供重要的借鉴。

关键字:《边检条例》;《出境入境管理法》;边检机关一、《边检条例》的法律地位及重要意义改革开放初期,为了适应我国的对外开放形势和国际国内环境,满足出入境管理的需要,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管法》和《外管法》,随后198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管法实施细则》和《外管法实施细则》,两法及实施细则对指导边检机关开展出入境检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上述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宽泛,对边检工作缺乏针对性等原因,边检机关面临执法无据的困境,于是1995年《边检条例》的制定应运而生。

《边检条例》作为边检专业领域的基本法,在出入境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规范边检机关正确执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出入境人员权益方面有重要意义。

(一)促进对外交往和维护国家安全出入境边防检查事权属于中央事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内容,国家权力的重要特征就是在国际法上主权平等和独立,表现在外部不受他国干涉和与他国平等交往,而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就是对境外人员的进入本国的控制——外国人入出境检查,因为本国对领土内的事务有绝对独立性,可以决定外国人是否进入本国,这也是国际法上国家属地原则的重要体现。

因此,出入境边防检查事权事关国家的主权和安全利益,必须由中央统一行使,地方无法也不能进行干涉,对出入境边防检查事权进行规制也必须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规范,《边检条例》由中央政府层面制定,从国家利益角度来讲,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有利于促进对外交往和国家发展。

浅析公安机关外国人实有人口管理

浅析公安机关外国人实有人口管理

浅析公安机关外国人实有人口管理作者:张睿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1期摘要公安机关外国人实有人口管理是外国人停居留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整个大外管体系的基础性工作。

当前,在新《出境入境管理法》即将实施的背景下,探讨外国人实有人口管理的工作现状及下一步工作的重点难点,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本文以新《出境入境管理法》为实践背景,从基本概念切入,分析总结了当前外国人实有人口管理的现状,进而提出下一步管控工作的重点内容与建议。

关键词外国人实有人口管理住宿登记基层基础工作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95-02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自2000年以来外国人入境数量以年均10%的速度不断上涨,入境人次也从1980年的74万人次上涨到了2011的2711万人次①,这一跨越式的变化形势在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同时,也给外国人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在此背景下,以新《出入境入境管理法》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大外管”机制体系建设,成为当前应对外管工作的指导理念。

“大外管”相对于“小外管”而言,是指相对于专业化管理而言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方式。

具体到外国人管理工作,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将散居社会面的外国人住宿登记与管理工作下放到基层派出所,派出所及管片民警再将管辖区内的外国人纳入实有人口管理②。

其实,早在2003年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工作分工配合机制规定》中就已经明确提出了将外国人纳入实有人口管理的指导思想,2007年又进一步明确了将外国人纳入实有人口管理的工作机制及具体办法,2013年7月即将实施的新《出境入境管理法》在延续前述外国人实有人口管理指导理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该项工作的性质、手段、依托、目标等方面内容予以了细化。

一、外国人实有人口管理的概念上海市公安局在起草《实有人口管理暂行办法》中③,对实有人口作了初步定义:实有人口是指在公安派出所辖区内居住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人户分离人口以及居留的境外人员。

浅析新时期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浅析新时期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浅析新时期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浅析新时期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交往的日益深入,出入境人员的数量呈现迅猛增长的趋势。

据统计,1978年我国出入境人员只有500多万人次,而到2013年则达到了4.54亿人次,增幅超过90倍。

从2013年全国出入境数据分析,全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共查验出入境人员4.54亿人次,其中内地居民出入境共计1.96亿人次,占总数的43%;港澳台居民2.06亿人次,占总数的45%;外国人5250.91万人次,占总数的12%。

由此可见,以往出入境人员“数量少、事由单一”的情况已不复存在,“大进大出、快进快出、迅猛增长”已成为我国出入境活动的基本特征。

加上经济社会日益发展的国内环境和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给出入境管理部门带来了一个新的挑战,那就是如何在当前社会环境下,一方面放宽出入境限制,最大限度保证正常人员合法的出入境权利;另一方面加强出入境管制,发现和阻止危害国家安全人员出入国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这是考验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对和驾驭各类复杂局势能力和水平的一个课题。

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概述(一)出入境管理的含义在中国的出入境管理体制下,广义的出入境管理工作包括了入境管理、出境管理、国籍管理、边境检查、出入境犯罪行为调查、户籍管理、外汇管理和出入境中介机构管理等。

这些职能由公安部下属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其授权的公安机关下属的地方出入境管理部门、外交部和其授权的当地外交部门、中国驻外使领馆、其他外交部授权的代理机关、港务监督局或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部门、公安部下属边防检查办公室和边防检查站、香港、澳门事务办公室和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六部及其授权的地方机关,党的其他机构单位来执行的。

而狭义的出入境管理,即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其职能包括对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境外人员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依法实施管理,目的在于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公民权益,促进中外交流,服务经济建设。

外国人到中国旅游注意事项

外国人到中国旅游注意事项

外国人到中国旅游注意事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外国人到中国旅游注意事项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文化和丰富风土人情的国家,每年都吸引着大量外国游客前来探访。

由于文化差异和习俗不同,外国人在中国旅游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以下是一些外国人到中国旅游需要注意的事项:一、签证及入境1. 外国游客入境中国前需要办理相应的签证,以确保顺利入境。

建议提前了解签证申请的流程和要求,并尽早准备资料。

2. 入境时需携带有效护照和签证,遵守中国的海关规定和要求,配合海关工作人员进行查验。

3. 入境后需尽快办理登记入住手续,及时报备个人身份信息。

二、文化礼仪1. 尊重当地的文化习俗和传统,避免言语和行为上的冒犯。

2. 了解中国的礼仪规范,如遇到长辈或重要场合时,要学会行礼和尊重。

3. 尊重当地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不要恶意攻击或诋毁。

三、食品卫生1. 在中国旅游时,要注意饮食卫生,尽量选择干净卫生的餐厅和食品。

2. 尝试当地美食时,注意食材新鲜、熟透,避免生食或过期食品。

3. 喝水前最好煮沸消毒或购买瓶装水,以防止因水质问题导致的肠胃不适。

四、安全防范1. 外出时注意个人财物安全,避免携带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

2. 尽量避免单独夜间外出,选择安全熟悉的地方活动。

3. 在公共场所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安全,避免随意透露个人信息。

五、语言交流1. 中国人口众多,各地方言各不相同,建议提前学习一些常用汉语词汇,以便基本沟通。

2. 遇到语言不通的情况,可借助翻译工具或找懂英语的当地人进行交流。

3. 在购物和交通等情况下,谨慎与陌生人交流,避免因语言不通导致误解或不必要的纠纷。

六、服装打扮1. 在中国旅游时,尽量穿着得体、合理,遵守当地的着装习惯和礼仪规范。

2. 注意季节变化和当地气候情况,准备适合的衣物和鞋帽,以免受凉或中暑。

3. 尊重当地文化,不要穿着暴露或不雅的服装,避免给他人带来不适。

七、环境保护1. 尊重中国的环境保护政策,不随意乱扔垃圾,不破坏当地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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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准外国人入境制度作者:李建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4期摘要随着世界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不断扩大的国际人员流通对我国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不准外国人入境制度是出入境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外国人在入境时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及相关联的后续认定问题等情况,更涉及到国家安全利益。

本文从其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对其依据和内容等展开探讨。

关键词出入境管理不准外国人入境制度外国人作者简介:李建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边防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36-02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统计数据,2014年我国外籍人员入境两千八百多万人次。

大数量外国人入境以及突出的“三非”外国人问题等都对我国出入境管理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顺应“大进大出,快进快出”的出入境形势,又要维护国家安全和秩序。

在这个过程中,不准外国人入境制度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

一、外国人与出入境权在国际法中,国籍是一个人是否具备国家公民或国民资格的凭证,也是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依据。

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明确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

在不准外国人入境制度中所涉及的外国人,还应当排除明确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外国人出入国家边境必然涉及以自由迁徙权为中心内容的出入境权。

所谓出入境权就是指人人不受歧视和根据自己的意志离开任何国家和返回本国的权利。

而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有关迁徙自由的条约中,对于外国人的迁移活动等明文给予保障,但是对于外国人入境他国的权利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表述。

除非一国依据其加入的国际条约所要求遵守的义务,该国对外国人入境权是没有保障义务的,外国人也无权以出入境权为由进入他国。

这样就会出现自然人有权利自由地离开一个国家,但没有进入他国的权力的情况。

显然,国际法律规则中对出入境权的保障,特别是外国人入境他国的权利保障是不够全面的,这就给主权国家在管控外国人出入境方面留下很大的空间。

二、不准外国人入境制度的依据(一)国际法依据在国际法上,各国管理外国人出入境始终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以自由迁徙权为核心的出入境权保护原则,二是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为核心的国家利益原则。

由于涉及外国人出入境权的国际公约未对外国人入境他国的权利做出规定,通常认为主权国家没有准许外国人入境本国的义务,外国人也没有要求入境他国的权力,即“一国除非受其负担的有效国际义务的拘束,原则上可以自由决定外国人入境的问题。

” 因此,主权国家控制其边境和阻止外国人进入本国领土是行使其主权权力,国家基于国内事务管辖权和本国对外政策,有权对进入本国的外国人做出限制。

(二)国内法依据国内法是主权国家不准外国人入境的主要依据,国际条约一般通过国内法体现其基本原则。

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都体现了一国对外国人入境管理享有主权的原则。

不同国家通过不同形式的立法对外国人入境管理活动做出规定。

如俄罗斯制定了《出入俄联邦国境规则》、《俄罗斯联邦外国人地位法》,荷兰《外国人法》等国家通过出台单一型的法律限制外国人入境;而美国《移民和国籍法》、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等则是以统一的移民法对外国人入境进行管理。

我国新制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则是对《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加以整合,以统一的立法来规范外国人入境管理制度。

三、中外不准外国人入境制度(一)我国不准外国人入境制度在《出境入境管理法》中,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外国人不予签发签证和不准入境的情形。

明确对于被处驭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杜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外国人不予签发签证。

不准入境的情形除了不予签发签证前四项情形外,还包括: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二)外国不准外国人入境制度美国关于外国人不准入境的规定主要在其《移民与国籍法》中。

其第212条以列举的方式明文规定不准外国人入境的情形。

条文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相关犯罪行为、患有疾病、吸毒成瘾、可能成为社会负担等。

澳大利亚根据其《移民法》第11A条,规定一些情况下的不准外国人入境。

其中规定患生理或心理疾病、被判处过刑罚、曾被驱逐出境、在入境过程中有欺骗行为的外国人都是不准入境的。

欧盟不准入境的限制主要针对非欧盟的第三国国民,依据《申根条约》第96条规定,受过刑罚的、实施严重犯罪的或有犯罪意图的、被驱逐出境或禁止入境的、无法维持必要开支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四、不准外国人入境的主要方式和情形(一)主要方式根据各国不准外国人入境的相关规定,对外国人不准入境方式主要有两种:拒绝签发签证和口岸阻止入境。

外国人入境首先要申请并获得该国的签证。

驻外使领馆根据本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外国人申请签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签发签证的决定。

持有合法有效的入境签证,是外国人获得入境资格的必要条件,在通过该国的出入境检查后,就应该被视为主权国家允许该外国人入境。

除非两国签署免签协议或一国单方面免签或是负有相关国际条约义务,没有获得一国合法有效签证的外国人,当然不具有入境资格,是不准入境的。

而外国人获得一国签证并不意味着他就获得了入境该国的权利。

主权国家在其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检查机关对外国人的出入境证件等进行查验,符合主权国家法律规定并被准予入境的,方可入境。

可见,外国人获得入境权要通过两次审查,一是签证签发机关的审查,二是口岸出入境检查机关的检查。

在两次审查全部通过时才享有主权国家承认的入境权。

(二)主要情形因法律构架、出入境形势、政治环境的差异,各国不准外国人入境制度的具体内容也各有侧重。

由于不准外国人入境更多是基于国家安全利益的衡量,各国主要的不准入境情形基本相同,大致有以下几类:一是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二是可能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三是可能无法保障必要经费的,四是可能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五是可能非法入境和违反移民法的。

除上述五种情形之外,还有国家根据本国特殊情况做出的其他情形规定。

如美国、日本不准吸毒或有毒瘾的外国人入境,东南亚部分国家还不准有破坏本国宗教信仰行为的外国人入境。

五、不准入境外国人的救济根据不准入境的方式,外国人对入境国不准其入境的行为是否可救济、如何救济也有所不同。

其中,被拒绝签发签证的外国人是没有救济的。

外国人在境外向入境国使领馆申请签证的行为是外交行为,具有很强的国家政治属性,而在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也没有赋予外国人对本国使领馆拒绝签发签证的行为在本国的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

例如,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规定对于不予签发签证的外国人可以不说明理由;德国规定外国人在入境前被拒绝签发签证的,不需要阐述理由,也不启动相关救济的法律程序;美国也赋予了其驻外使领馆对签证申请的决定权,被由拒绝签发签证的外国申请人也没有都申诉的权利。

此外,对于口岸阻止外国人入境的,不同国家则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

有的国家赋予外国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但是没有司法救济的途径。

比如日本对不准入境的外国人设置了特派审查官、法务大臣两级上诉的行政内部救济制度。

有的国家则区分情形来决定是否赋予不准入境的外国人救济的权利以及赋予何种救济。

比如美国在司法部设立移民复审行政办公室,由移民法庭和移民上诉委员会组成。

对于在边境地区发现不准入境外国人,直接适用驱逐程序;而其他不准入境的外国人交由移民法庭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还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寻求救济。

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对于外国人入境权并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对不准入境的外国人也没有在法律上予以任何形式的救济。

而不准入境外国人的救济权利的关键在于其入境权利是否得到入境国的承认。

对于不予签发签证的外国人,因签证签发的国家行为性质,不予救济是合乎国际法规范的。

但是对于口岸阻止入境的外国人,不准入境决定是以行政管理机关的名义做出的行为还是以国家名义做出的行为将直接关系到能否予以救济的关键。

国家利益是各国处理本国利益与外国人入境权益首先考虑的重要原则,国家在其主权范围内具有无可争议的权威,因而赋予外国人入境救济就是对国家主权的一定限制。

国家基于对人权保障、历史传统、法制观念的尊重可以对外国人入境予以救济,若是更注重考量国家安全、利益,保障本国公民利益,节约行政司法资源,对外国人可以救济权利上的限制也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在对待外国人入境权救济的问题上就要根据具体情况,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保障出入境权上做出平衡。

注释:刘国福.出入境权与中国出入境管理法.法治研究.2009.梁淑英主编.国际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2.203.郝鲁怡.欧盟国际移民法律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163.刘国福,等.移民法.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29.参考文献:[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释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2]马勇.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工作实务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3]沈一波.试论外国人在出入境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复旦大学.2008.[4]赵春玮.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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