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购买公司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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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为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证监会公告〔2015〕18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2016年1月7日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高管离任抛售股票规定

高管离任抛售股票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法规的培训,保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并督促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按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制定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

三、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上市公司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上述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签署修订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已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中小企业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出申请,在本人离任后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人所持股份进行加锁解锁管理。

关于集团公司半年报披露窗口期不能买卖股票的提醒

关于集团公司半年报披露窗口期不能买卖股票的提醒

关于公司半年报及业绩快报披露窗口期有关证券管理规定的提示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集团公司拟定于8月16日披露公司2012年度半年报,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则从7月17日开始进入窗口期。

根据集团公司以往惯例,在年度及半年度结束后,会披露业绩快报,则在业绩快报披露(一般为7月初)前10日为窗口期。

因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期间不得买卖我公司股票。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集团公司半年报是内幕信息,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买卖集团公司的股票,也不得从事向其他人员泄漏内幕信息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据统计,今年1至4月,共有10多家公司的高管或股东违规买卖自家公司股票,主要违规情形包括窗口期买卖股票和短线交易两类。

康盛股份近日披露,3月2日,公司副董事长陈伟志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减持871741股股票,占总股本的0.381%,交易均价7.8元/股,成交金额680.338万元;而康盛股份原定于2012年3月30日披露2011年年报。

根据相关规定,陈伟志本次交易构成违规。

康盛股份称,陈伟志卖出股票时没有提前获悉2011年年报的财务数据,交易时点亦无影响股价波动的敏感信息,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董事会给予陈伟志通报批评,并处罚金68万元的处分决定,罚款金额约为交易额的10%。

无独有偶,华斯股份两名高管亦在窗口期违规买卖股票。

高管离任抛售股票规定

高管离任抛售股票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监高离任后减持行为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通知》表示,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此前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在职的上市公司高管股东,其所在公司须上市满一年,且每年减持该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自身持有数量的25%。

而对离职高管,在6个月后12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持股总量的50%,在12个月期满后,则全部解锁。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cn 2008年04月29日01:45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法规的培训,保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并督促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按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制定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

三、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银行关于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告

银行关于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告

银行关于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告
摘要:
1.公告背景与目的
2.重大关联交易概述
3.关联方介绍
4.交易标的和交易金额
5.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6.独立董事意见
7.董事会表决情况
8.备查文件
正文:
一、公告背景与目的
根据相关法规和银行规定,为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特此公告公司关于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

二、重大关联交易概述
本次重大关联交易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产收购,涉及交易金额达人民币XX 亿元。

三、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XX%,实际控制人为XX。

四、交易标的和交易金额
本次交易标的为关联方持有的XX 公司股权,交易金额为人民币XX 亿
元。

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整合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董事会表决情况
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为:赞成XX 票,反对XX 票,弃权XX 票。

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需注意事项

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需注意事项

一、董监高股票买卖简易手册如下1.将买卖计划书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核查是否在窗口期或短线交易期)2.买卖(买多少无限制,卖就有25%或其他限制)3.买卖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秘向交易所申报并在制定网站公告。

4.当然,如果买卖超过上市公司股份的5%或30%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按该办法办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一)法律1.证券法(1)短线交易《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后又买入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会可以请求收回其所得利益。

(2)内幕交易根据《证券法》第74条和76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规定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上市公司的证券。

内幕交易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法(1)申报义务《公司法》第142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禁止和限制转让《公司法》第142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在公司上市一年内和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能转让自己所持的股票。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能超过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董监高在特定期限内可以限额转让的规定是我国2005年修改《公司法》的成果。

我国2005年之前老《公司法》曾经完全禁止董监高在任职期间转让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

(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5日颁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⑨]对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买卖所属公司股票作出了以下规定:1.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规则》第11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告。

对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上述规定是对《公司法》申报规定的具体化。

2.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规则》第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期间内不得转让:(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1年内;(2)董监高离职半年内;(3)董监高承诺的期间内;(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天业通联重工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性文件关于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职务、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云南云药有限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2003年2月11日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声明一、本公司全体董事确信本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二、本公司全体董事已履行诚信义务,向股东所提出的建议是基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客观审慎做出的;三、本公司全体董事没有任何与本次收购相关的利益冲突,如有利益冲突,相关的董事已经予以回避。

一、被收购上市公司名称: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联系人:黄艾农通讯方式:电话:************传真:************邮编:650118二、收购人名称:云南云药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联系人:彭良波通讯方式:电话:************传真:************邮编:650051三、董事会报告书签署日期:2003年2月11日目录第一节 本公司基本情况 (4)第二节 利益冲突 (6)第三节 董事建议或声明 (8)第四节 重大合同和交易事项 (12)第五节 其他 (13)第六节 备查文件 (14)释义云药公司:指收购公司云南云药有限公司本公司或云南白药:指被收购公司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医药集团:指云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红塔投资:指云南红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国托:指云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公司:指中国华润总公司元:指人民币元第一节本公司的基本情况(一)、本公司简介1、名称: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3、股票简称:云南白药4、股票代码:0005385、注册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区6、主要办公地点: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7、联系人:黄艾农8、通讯方式:电话:************传真:************邮编:650118(二)本公司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的发展情况1、本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从事药品(以中成药为主)的生产经营及外购药品的批发零售,主营产品以云南白药系列和三七系列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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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01 证券简称:四川九洲公告编号:2013027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购买公司股票的公告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九洲”或“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购买公司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5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于2012年12月5日出资委托绵阳市九华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九华投资”)首次购买公司股票,并计划自首次增持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根据市场等综合情况继续增持公司股票,预计累计增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根据增持计划,2013年5月14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继续出资委托九华投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合计182,764股,占公司总股本0.04%,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截止公告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累计间接持有公司股票940,6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0%,九华投资累计持有公司股票6,213,2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5%。

二、相关承诺
相关董事、监事、高管在首次增持时出具了间接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的四川九洲股票。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对其进行管理。

三、其他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上述行为符合《证券法》、《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公司将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增持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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