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律学发展脉络
法律的历史发展

法律的历史发展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规范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自古以来,法律制度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经历了从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历史演变。
本文将从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四个阶段,对法律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古代法律(一)中国古代法律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于夏、商、西周时期,以礼教为基础,形成了以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兴起,主张法治,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严格执行。
秦朝统一六国后,推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
汉朝以后,儒家思想逐渐成为主流,礼法并重,形成了礼法合一的法律体系。
(二)古印度法律古印度法律起源于公元前15世纪的吠陀时期,以《摩奴法论》为代表,强调种姓制度,维护社会等级秩序。
佛教和耆那教兴起后,提倡平等、非暴力和慈悲,对古印度法律产生了影响。
(三)古希腊法律古希腊法律起源于公元前8世纪的城邦时期,以《荷马史诗》和《古希腊法典》为代表,强调民主、自由和法治。
古希腊法律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中世纪法律(一)罗马法罗马法起源于公元前753年的罗马城邦时期,以《十二铜表法》为代表,强调公民权利和义务。
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组织编纂《查士丁尼法典》,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伊斯兰法伊斯兰法起源于公元7世纪的阿拉伯半岛,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强调一神教信仰和穆斯林共同体。
伊斯兰法对阿拉伯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基督教法基督教法起源于公元1世纪的巴勒斯坦地区,以《圣经》为基础,强调信仰、道德和慈善。
中世纪时期,基督教法成为欧洲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近代法律(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起源于18世纪的法国,以拿破仑法典为代表,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平等和正义。
大陆法系对欧洲、拉丁美洲等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起源于11世纪的英国,以普通法为基础,强调判例、程序和法治。
英美法系对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古代律学发展历程

古代律学发展历程
古代中国的律学发展可追溯至先秦时期,到明清时期成熟完备。
其发展历程和特点对现代法律框架有着深深的影响。
先秦时期,以商礼治国,通过礼乐以追求政治和经济稳定,礼统而明确了行为者与被执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于是构建了商礼体系。
秦汉时期,废除商礼体系,推行法治,改革司法制度,推行以儒家伦理道德为核心的法律。
这一法想的设立不仅使得大统一得到确立,也使得社会财产关系的建立成为可能。
隋唐时期,成立官法上缔,修撰了以欧阳修《刑法》为基础的官法体系,并建立起记录决定司法责任的录案方式,规范了法律实施的工作。
宋元明清时期,延续隋唐时期的官法体系,并将违法者鞭毛以及犯罪者革除等手段采用,在官法体系外又编撰大量民法典则,成立民司令部。
此时的律学发展已处于成熟完备的阶段。
古代中国的律学发展充分融入了国家制度、伦理道德、阶级社会习俗等诸多因素,在当今国家法制建设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从历史上看,古代律学发展以及它所构建的文化伦理框架,仍然占有重要地位。
古代法制演变的五大线索

一、主要法典《法经》(6篇)─→《九章律》(9篇)─→《曹魏律》(八议入律)─→《秦始律》(《晋律》,服制入律))─→《北齐律》(重罪十条入律,12篇)─→《开皇律》(五刑十恶八议,12篇)─→《唐律疏议》(一准乎礼,12篇)─→《宋刑统》(律后附敕令格式,12篇)─→《大明律》(强化行政控制,模仿周礼;改变以罪名为纲编撰法典模式,采用以中央行政机关只能为纲编撰法典)7篇)─→《大清律例》(7篇)二、法律体系汉[律令科比]─→唐[律令格式典]─→宋[刑统(律)敕令格式律]─→明[律诰(特别法)例典]─→清[律例典]三、刑法原则西周:故意过失,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宽严适中秦朝:连坐、诬告反坐汉朝:上请原则,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唐朝:公罪私罪、共同犯罪合并论罪、自首类推、老幼废疾者减刑、累犯加重、特权、化外人处罚原则明朝:从新从重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四、刑罚制度奴隶制五刑[肉刑为中心]─→汉初刑制改革[废除肉刑]─→封建制五刑[徒流体罚为中心]─→近代五刑[自由刑为中心] 五、会审制度杂治:秦汉时期,丞相、御史大夫、廷尉三司推事: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明,三司会审: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九卿圆审: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秋审、朝审:清近现代重要法制演变线索一、宪法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君主立宪制)、《十九信条》(1911)─→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内阁制)─→北洋政府“天坛宪草”(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内阁制)、“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1814总统制)、“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23内阁制)─→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五院制建立)、“五五宪章”(1936《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1947年总统集权制)。
古代律学发展历程

古代律学发展历程摘要:中国古代律学以秦国的商鞅“改法为律"为基础而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学术领域。
它形成的是以成文法典为代表的法律的解释、编纂及其相关的法律理论。
自春秋战国至鸦片战争时期,中国封建立法、司法活动主要经历了“引经决狱”、“以经注律”“以经立法"这三个阶段,而这三个阶段也反映了当时律学的发展脉络。
本文从古代历史发展的阶段简单阐述不同时期律学的发展状况。
关键词:律律学儒家思想律从最初的甲骨文中发现.《说文解字》曰:“律,均布也.“均”是一种木制的工具,长八尺,上面有弦,用以调声。
“布"是分布的意思。
用“均”将十二种音调和谐地分布在乐器上,即为“均布”。
从古人对“律”的释义中可以看出,“律”最初的本义为音律,以律较声。
后来律又引申为纪律、约束之意,这一用法在先秦的军队中广泛使用。
公元前356年,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他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了秦律,“律”即成为当时及后世绝大多数王朝最主要的基本法律形式,为后来律学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春秋战国长期的纷争,使百姓渴望统一,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民族、地区之间联系的加强,秦国平定战乱,统一六国。
大一统后,由于法家理论适应了秦统治者中央集权的思想,所以秦统治者非常重视法制,推行“事皆决于法”、“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原则。
为了让全国百姓都熟悉了解法律,秦朝统治阶级要求对律进行官方统一注释诠解,比如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的法律部分的《法律答问》,就是采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一些条文、术语和律文的意图作出明确解释的一个比较系统和完整的律学作品,可以视为中国传统律学的正式发端.汉承秦制,萧何在秦律的基础之上增补整理出《九章律》,叔孙通又增益《傍章》十八篇,张汤增《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增《朝律》六篇.成文法的发达,立法活动的频繁,使当时的法律注释以及教育活动蓬勃开展。
从最初的解释律令条文,发展为解释立法背景和历史渊源。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一、简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这个过程经历了不同朝代的变迁和不同法律体系的建立。
本文将从古代法律的起源开始,逐步探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包括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汉时期的法律发展、隋唐时期的法律体系、宋代的法律改革以及明清时期的法律发展。
二、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在夏商周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逐渐形成。
夏朝时期,帝王制度逐渐确立,国家开始有了一定的法律规范。
商朝时期,商纣王残暴无道,法律制度逐渐混乱。
直到周朝的建立,周天子设立官职来管理国家事务,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
三、秦汉时期的法律发展秦朝统一六国后,秦始皇颁布了《律令》和《律历》,成为统一的法律体系。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典,对后世的法律制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汉朝时期,刑法逐渐完善,出现了死刑、杖刑、徒刑等多种刑罚。
四、隋唐时期的法律体系隋唐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隋朝颁布了《隋律》,规定了刑法和律法。
这一时期还出现了科举制度,使得法官选拔更加合理。
唐朝时期,法律制度更加健全,涵盖了刑法、民法、律法等多个方面,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五、宋代的法律改革宋代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的时期之一。
宋朝时期,出现了《大宋律法》,对律法进行了总结和修改。
此外,宋朝还有一系列针对行政、财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六、明清时期的法律发展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出现了《明律》和《大清律例》。
这两部法典规定了刑法、民法和律法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确立了一整套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此外,明清时期还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以应对社会变革和新问题。
七、总结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几千年的演变,从夏商周时期开始逐步形成,经历了秦汉、隋唐、宋代以及明清等朝代的发展和完善。
每个时期的法律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世,为中国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各时期的音乐律制及乐器的发展情况

中国古代各时期的音乐律制及乐器的发展情况及其影响音乐律制的发展及其影响。
中国古代音乐律学发展史可以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三分损益律发现时期;第二时期——探求新律时期;第三时期——十二平均律发明时期。
第一时期——三分损益律发现时期。
我国最早关于乐律的记载是《世本·作篇》中的“伶伦造律吕”。
但由于并未被考古发现所证实,因此,目前只能视为一种历史传说性质的资料。
我国最早的生律法,也即确定乐音体系中各音的绝对准确高度及其相互关系的方法,最初见于距今2600余年的春秋时期,是《管子·地员篇》中所记载的“三分损益法”。
它是按振动体长度来进行计算的,是一种弦上求律的方法。
“三分损益法”生出了徵、羽、宫、商、角五音。
我国古代文献中最早记载十二律律名的是《过于·周语下》“周景王问律于伶州鸠”篇,州鸠列举了十二律的全部律名,同时提出了“纪之以三,平之以六,成于十二,天之道也”的成律过程。
用三分损益法生出的十二律,称作“三分损益十二律”。
它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的“十二律”理论。
第二时期——探求新律时期。
从汉代开始至元代的一千五百余年的漫长岁月里则属于“新律”时期,各种“新律”围绕着“黄钟不能还原”和“大一律、小一律”两个核心问题展开进行研究,产生了各种不同的“律制”。
西汉京房六十律是首开“新律”研究之先河的乐律研究。
黄钟发明的“六十律”,实际上是用“三分损益法”从第十三律起继续往下推算,直至第六十律,亦即产生出五组不同律高的“十二律”。
京房还采用弦律,制造了十三律准,后世称之为“京房准”。
汉代的乐律理论研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汉代音乐文化深入发展的面貌。
在音乐形态转型的过程中,伴随着西域音乐的大量传入,人们需要在音乐实践中更好地解决有关乐律问题。
“京房六十律”在汉代的出现,应是一种带有必然规律性质的文化现象。
晋泰始十年,荀冒力制成十二支一套形如形如后世直吹之箫的“笛律”,每笛适用于吹奏一调,正应十二律。
中国古代法制历史演变线索

中国古代法制历史演变线索以下是中国法制史的几条主线的发展脉络,希望大家复习法制史的时候沿着这些线去学习,会更轻松的。
华成法硕学校预祝各位学员学业有成,梦想成真。
一、主要法典:法经(6)—-九章律(9)—-曹魏律(八议入律)—-泰始律(服制入律)—-北齐律(12 重罪十条入律)—-开皇律(12 五刑、十恶、八议)—-唐律疏议(12 一准乎礼)—-宋刑统(12 律后附敕、令、格、式)—-大明律(7 改变以罪名为纲编集法典模式,以中央行政机关职掌为纲编集法典)—-大清律例(7)二、法律体系:汉:律、令、科、比唐:律、令、格、式、典(唐六典)宋:刑统(律)、敕、令、格、式、例明:律、诰(特别法)、例、典(明会典)清:律、例、典(大清会典)三、刑法原则:西周(矜老恤幼、故意过失、罪疑从敕)秦(连坐、诬告反坐)汉(上请、恤刑、相隐)唐—明(公罪私罪、故意过失、矜老恤幼、自首、相隐、类推、共犯、累犯、化外人)四、刑罚制度:奴隶制五刑(肉刑为中心体系)—汉初刑制改革(废除肉刑的努力)—封建制五刑(徒流体罚为中心)—近代五刑(自由刑为中心)五、会审制度:杂治(秦)廷尉、丞相、御史大夫—三司推事(唐)大理事、刑部、御史台—三清司会审、九卿圆审(明)刑部、大理事、都察院—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秋审、朝审(清)六部尚书、大理事卿、左部御史、画政司通政变、九卿加军机大臣、内阁大卫士等官近代法制演变线索:一、宪法: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1908君主立宪制,191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年12月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内阁制)—天坛宪草(1913中国宪法草案内阁制)、袁记约兵(1914中华民国约法总统制)、曹锟宪法(1923中华民国宪法内阁制)—中华民国广州政府时期约法(1931五院制建立)、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5月5日总统制确立—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1947总统集权制二、刑法:大清现行刑律(1910体例变化,民刑分立,废除酷刑)、大清新刑律(1911总则分则体例,引进刑法内容原则,附《暂行章程》—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2继承、增加附《补充条例》—中华民国刑法(1928继承、增加刑事政策学派)三、民法: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篇名、特点)—中华民国民法(1929年编名、特点)四、诉讼法: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06—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1910)、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31,1935年修订)、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928,1945年修订)本资料是由华成法硕2009年的内部资料整理更新而成,由于法制史部分难有新的内容变化,但作为法律硕士考试的科目,会有重点的变化,请大家以最新的法律硕士考试分析或最新的华成法硕讲义为准。
中国古代乐律学史

中国古代乐律学史中国古代乐律学史是中国音乐文化中重要的一部分,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
在这个长时间的历史里,乐律学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发展和演变。
第一步,先秦乐律学的发展。
先秦时期,乐律的研究主要是通过“钟律”和“五音”两种方法进行。
其中,“钟律”是指以周代的九成九铜制的乐器——尊、磬、钲、鐃、铙、铎、钺、缶、盂为基础,结合人声发音来研究乐律;“五音”就是音乐理论的基础,在中华文化中有着独特的地位。
在先秦时期,乐律研究主要集中在乐器和音律上。
第二步,汉代乐律学的发展。
在汉代,乐律学迎来了一个高峰期,尤其是《西京赋》中所描述的乐器和声韵,开创了汉代乐律学的先河。
汉武帝时期,太乐仪式的规制有了更加详尽的制定,《乐经》、《乐曲》、《乐舞论》等文献清晰地阐述了古代乐律学的理论和实践。
第三步,唐宋乐律学的发展。
唐代是中国古代乐律学的全盛时期。
一方面,唐代社会的开放和繁荣使得音乐艺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另一方面,唐代也达到了对乐律学的最高水平。
唐代乐律学家、音乐家的理论和实践成就相辅相成,如羊祜、吕文珍、景巡、侯君集等,他们的著作和创作仍然影响着后世。
宋代则进一步深化了唐朝的乐律学。
《太音集》、《乐章正宗》等文献的出现,使得乐律学开始向更深层次的探究发展。
第四步,明清乐律学的发展。
明清时期,乐律学的话题开始转向文学和审美上。
杨时、黄宗羲在乐律学的研究方面大放异彩,完善了中国古典音乐理论。
同时,民间音乐成为当时社会上的主流,戏曲和南音都有了更加完备的体系和内容。
因此,中国古代乐律学史的发展是一个我们需要认识和掌握的历史,它是中华文化精髓和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得中国古典音乐形成了独特而醇厚的风格和语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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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律学发展脉络
作者:许昊洋
来源:《戏剧之家》2016年第14期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从黄帝开始到清代为止的古代律学的发展脉络,包括各时期的重要学者及其贡献与意义。
【关键词】五度相生律;纯律;十二平均律;古代律制
中图分类号:J6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6)07-0066-01
律学是研究律制构成的一门学科。
研究律学首先要了解律学的起源以及律学在古代是如何发展的,并对不同时期的律学研究成果进行比对研究和分析。
世界三大律制是五度相生律、纯律以及十二平均律。
“五度相生律”最早是由古希腊哲学家、思想家、数学家毕达哥拉斯提出的,所以后人又称之为“毕达哥拉斯律制”。
简单来说就是从一律开始,隔开纯五度产生一律,再隔开相生,如此便产生了其他各律。
“纯律”,是在纯八度、纯五度之外,加入五倍音而制成的一种律制,也称为“自然律”。
“十二平均律”是我国明代学者朱载堉研究得出的一种采用数学方法求得的律制。
下面简要介绍我国古代律制的发展脉络。
一、起源
《吕氏春秋·古乐》篇有以下记载:“昔黄帝令伶伦作为律,伶伦自大夏之西,乃阮隅之阴,取竹于嶰溪之谷,以生空窍厚钧者,断两节之间,其长三寸九分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曰‘舍少’,次制十二筒,以之阮隅之下,听凤凰鸣,以别十二律。
其雄鸣为六,雌鸣亦六,以别黄钟之宫,适合。
”[1]这便是著名的“伶伦造律”。
二、正式产生
春秋战国时期的著作《管子·地员篇》最早记载利用数理方法求得的“三分损益律”。
即把一个振动体的长度均分成三段,去其1/3,得2/3,称之为三分损一;增其1/3,得4/3,称之为三分益一。
如下所示:
宫do——1;徵sol——三分之四(加三分之一);商re——三分之二(减三分之一);羽la——三分之四(加三分之四);角mi——三分之二(加三分之二)。
(注:所有三分之二、三分之四都是在上一个音的基础上加减)
三、发展繁荣时期
由于三分损益法求得的三分损益律存在缺陷,即仲吕不能还原黄钟的问题,各代律学家都开始寻求解决的办法。
(一)西汉时期,著名学者京房为了研究春秋战国时期三分损益律的缺陷问题,探求新律,在三分损益的基础上继续上下相生,得到后六十律,后人称“京房六十律”。
其意义在于提供了可以变换音律的微小音差,供律学研究之用,但这种繁复的律制应用十分困难。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何承天(南朝宋)研究出了“新律”。
何承天,南朝宋大臣、著名天文学家、无神论思想家。
他反对京房一味增加律数的做法,提出在十二律本身内调整各律的高度,使十二律中的最后一律能回到出发律上(即仲吕能够还原黄钟)。
其意义为:在一定程度上创造了世界最早的十二平均律。
何承天在人类历史上迈进了一大步,成为世界上用数学方法解决十二平均律的第一人。
虽然从标准理论上来讲,何承天新律不是准确的十二律,但在效果上却十分接近明代的十二平均律。
(三)隋唐五代十国时期,律学又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如著名的八十四调理论。
后周王朴以及应用于音乐演奏的龟兹乐人苏祗婆都对我国律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后周王朴:王朴,字文伯,东平人。
五代十国中后汉、后周两朝大臣,精通律学和天文历法。
他定清黄钟之长度为黄钟长度的一半,剩下各律的长度计算仍按照三分损益法进行上下相生。
其后的各律虽然仍旧采用三分损益法,但因为前两律(南吕、姑洗)缩小分母以增长,所以各律的长度亦随之递增。
意义:王朴之律克服三分损益律中黄钟和清黄钟不构成同律纯八度的缺点,且首创通过缩小三分损益的分母数的生律方法(时称“新律”)。
这种方法启发了后来的明代律学家朱载堉发明“新法密率”。
(四)南宋理学家、音乐家蔡元定在其书《律吕新书》中提到创立“十八律”理论,即在用三分损益法求出十二律为正律后,继续往后按顺序推出六变律(六变律:变黄钟、变太簇、变姑洗、变林钟、变南吕、变应钟)而形成的一种律制理论。
意义:十八律采用京房六十律(即三分损益法)的生律方法,这种律制虽然不能解决仲吕还原黄钟的问题,但在当时具有一定的使用和参考意义。
(五)明代朱载堉的“十二平均律”:朱载堉,字伯勤,号句曲山人,明代著名的律学家、历学家、音乐家,发明“十二平均律”。
这是我国首先采用缩小原有三分损益法分数中分母的方法,以此求得十二平均律五度和四度的比数。
《律历融通》云:“先置黄钟长十寸,在位下生者,五亿乘之为实,七亿四千九百一十五万三千五百三十八为法,除之得林钟。
在位上生者,十亿乘之为实,仍旧以前法除之得太簇。
余律放此,乘除十二遍,则返本还原,此系新法,与古法不同。
”[2]意义:是中国律学史上的一项重大贡献,朱载堉提出的数据与今日的十二平均律完全相同,彻底解决了我国古代“三分损益律”所遗留的“仲吕不能还原黄钟”的问题。
以上就是我国古代律学发展的主要脉络。
由此可见,每一个研究的成果都是需要几代人的共同努力研究得出的。
唯有不断探索、不断总结创新,才能使结论准确且无偶然性。
参考文献:
[1]陈应时,陈聆群.中国音乐简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缪天瑞.律学[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