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抽象法
黑格尔法的三个阶段

黑格尔法的三个阶段黑格尔法,也被称为黑格尔辩证法或黑格尔逻辑,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提出的一种关于思维发展和认识真理的方法论。
黑格尔法的核心思想是通过三个阶段的辩证运动来达到对真理的认识。
这三个阶段分别是:抽象的肯定、否定和否定之否定。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三个阶段。
1.抽象的肯定在黑格尔法中,第一个阶段被称为抽象的肯定。
这一阶段表现为对某一事物的最初肯定和认识。
在抽象的肯定阶段,我们只看到了事物的一面,只关注了事物的某一方面的特点。
例如,我们对于阳光的认识就停留在它明亮、温暖的特性上。
抽象的肯定是对实际事物的片面认识,忽略了事物的综合性和内在的矛盾。
2.否定第二个阶段是否定阶段。
在这个阶段,人们开始对抽象肯定所忽略的事物特点进行思考,逐渐认识到事物的复杂性和矛盾性。
以阳光为例,我们开始思考阳光不仅仅是明亮和温暖,可能带来炎热和晒伤等问题。
这个阶段是对抽象肯定的否定,是从片面认识到对事物内在矛盾的觉察。
否定阶段将我们引向深入思考事物的全面性和辩证性。
3.否定之否定第三个阶段是否定之否定。
在这个阶段,我们对抽象肯定和否定的阶段进行整合,超越其矛盾,达到更深入的认识。
继续以阳光为例,否定之否定阶段就是对阳光的矛盾进行统一,认识到阳光既有好处也有坏处,它对大自然和生物产生着积极和消极的影响。
否定之否定阶段是辩证法中的最高阶段,通过整体和综合的思维,使我们对事物和现象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认识。
总结起来,黑格尔法通过三个阶段的辩证运动,达到了超越事物片面认识的目的,揭示了事物的辩证性和矛盾性。
这种思维方法不仅适用于理论哲学,也可以应用于其他领域的认识与研究中。
通过运用黑格尔法,我们可以更全面地看待问题,分析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 黑格尔对法的定义是: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 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 为理念的自由。 他进一步说道:法的基地一般说 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 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 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现实了的自由的王国, 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 神的世界。 从上面这些论述可得知,要理解他对 法所下的定义,需要首先了解理念、意志、自由 等概念。
浅析黑格尔法哲学
简介
• 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同时也是西 方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他在晚年完成的法 哲学思想体系,不仅是对其整个哲学体系的完善, 也是近代法哲学思想的最高成就。作为一位哲学 家,黑格尔对政治、法律问题从哲学的高度发表 了许多独特的见解,这些见解在理论上的深刻性, 逻辑上的严密性都远远超出了一般法学家。因此, 他在政治、法律哲学上的贡献是重大的,甚至有 人说,不了解他的政治、法律哲学,就不能透彻 理解他的思辨哲学。
• 这里也许可以合理的去理解原理序言中提到的那 句倍受争议的黑体字:“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 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 “合乎理性的东西”,作为实体的东西,它是必 然的,是自由意志的公意,必在各种国家活动中 达到无限丰富的外部实存;而“现实的东西”是 “合乎理性的东西”,是主客观精神统一的结果。 而哲学上所认为的“现实”是剥离了无数外在意 见、表象的实存,是法的实体,因此是永久的东 西。“当我们承认它为法律,并且把它当做我们 自己存在的实体来服从时,我们就是自由的。” 此时,自由和必然间没有了矛盾,现实与理性也 得到了相互的调和,成为纯粹的全体。因此,这 句话的理解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理解的关键。
•
通过道德行为的展开,使得道德主观转 化为客观现实,于是从道德领域过渡到了 伦理阶段。伦理阶段是自由意志的具体实 现,自由意志从内到外的实现。是主观和 客观的统一,也是客观精神的最高体现。 同时,伦理自身也是一个在个体和整体间 矛盾发展的过程,其分为家庭、市民社会 和国家这三个环节,国家是伦理的最高阶 段。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年8月27日-1831年11月14日),德国哲学家,法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法哲学原理被誉为现代哲学的巅峰之作。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对法的本质、法的发展及法的实现方式进行深刻思考和系统阐述的理论体系,对法学、哲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首先,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核心思想在于强调法的历史性和发展性。
他认为,法并非是一个静止不变的东西,而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和演进的。
在黑格尔看来,法是人类社会自我意识的具体表现,是人类精神活动的产物。
因此,法的发展是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密切相关的,法的内容和形式都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发生变化。
这一思想深刻地揭示了法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对于我们理解法的本质和实质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其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强调了法的辩证发展过程。
在黑格尔的理论中,法的发展是一个辩证的过程,包括了对立、对抗、统一、超越等环节。
他认为,法的发展是通过对立的双方相互作用、斗争、磨合,最终实现对立双方的统一和超越,形成新的法的形式和内容。
这一观点提醒我们,法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一成不变的,而是充满了矛盾和斗争的过程。
只有通过对立的斗争和统一,法才能不断向前发展,实现自身的完善和进步。
此外,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还强调了法的理性和自由性。
他认为,法不仅仅是一种规范性的制度,更是理性的产物,是人类社会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的体现。
在法的制定、实施和适用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体的理性和自由,使法能够真正成为人类社会自由发展的工具和保障。
这一观点提醒我们,法不应当成为对个体自由的束缚和限制,而应当成为个体自由的保障和实现的途径,这对于我们建设法治社会、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总之,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是对法的本质、发展和实现方式进行深刻思考和系统阐述的理论体系,其核心思想包括了法的历史性和发展性、法的辩证发展过程以及法的理性和自由性等。
在什么意义上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以《逻辑学》为“基础”的

在什么意义上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以《逻辑学》为“基础”的【摘要】本文旨在探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如何以《逻辑学》为基础。
在介绍黑格尔的两部著作的关系后,我们发现《逻辑学》被视为《法哲学原理》的基础。
《逻辑学》对于理解《法哲学原理》至关重要,为其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并在具体思考中得到了应用。
两部作品中的概念相互交融,呈现出内在的联系和逻辑关系。
《逻辑学》为理解与解释《法哲学原理》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方法。
本文将通过对《逻辑学》与《法哲学原理》之间关系的探讨,阐述这两部作品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及《逻辑学》在理解《法哲学原理》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逻辑学》,基础,内在联系,逻辑关系,方法论,重要性,原理,概念,思考,交融,理解,解释1. 引言1.1 介绍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晚年的重要著作之一,也是他对法律、道德和国家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的杰作。
在这部著作中,黑格尔试图探讨法律、道德和国家的本质,揭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
《法哲学原理》被认为是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精华和总纲,对后世哲学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部著作中,黑格尔结合了他的逻辑学体系,即《逻辑学》,对法律、道德和国家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和阐释。
通过《逻辑学》中的辩证法和推理方法,黑格尔试图揭示出法律、道德和国家的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并阐明它们的发展过程和本质属性。
《法哲学原理》是建立在《逻辑学》的基础之上,通过逻辑学的方法论和思维框架来揭示法律、道德和国家的本质和意义。
通过对《法哲学原理》的学习和理解,我们不仅可以深入了解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还可以看到他是如何借助《逻辑学》这一基础性学科来揭示法律、道德和国家的本质特征和逻辑关系的。
理解《法哲学原理》需要充分了解《逻辑学》的基本原理和思维方式,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并解释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
1.2 介绍《逻辑学》与《法哲学原理》之间的关系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逻辑学》和《法哲学原理》是密不可分的两部分。
黑格尔哲学思想在德国古典哲学史上的地位

黑格尔哲学思想在德国古典哲学史上的地位黑格尔把绝对精神看做世界的本原。
绝对精神并不是超越于世界之上的东西,自然、人类社会和人的精神现象都是它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表现形式。
因此,事物的更替、发展、永恒的生命过程,就是绝对精神本身。
黑格尔哲学的任务和目的,就是要展示通过自然、社会和思维体现出来的绝对精神,揭示它的发展过程及其规律性,实际上是在探讨思维与存在的辩证关系,在唯心主义基础上揭示二者的辩证同一。
围绕这个基本命题,黑格尔建立起令人叹为观止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主要讲述绝对精神自我发展的三个阶段: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
黑格尔在论述每一个概念、事物和整个体系的发展中自始至终都贯彻了这种辩证法的原则。
这是人类思想史上最惊人的大胆思考之一。
他的著作集德国古典哲学之大成,创立了一个完整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
认为:“ 绝对观念” 是宇宙之源,万物之本。
世界的运动变化乃是“ 绝对观念”自我发展的结果,认为他自己的哲学就是“ 绝对观念” 的最高表现,普鲁士王国是体现“ 绝对观念” 的最好国家制度。
所以黑格尔的哲学是为普鲁士专制制度辩护的,但是在他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中,提出了有价值的辩证法思想,认为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是一个过程,是在不断地运动、变化和发展着的,而其内部矛盾乃是发展的源泉。
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创立了唯物辩证法哲学思想在黑格尔1788年进入图宾根神学院深造的几年里,受I.康德、B.斯宾诺莎和J.-J.卢梭等人的思想影响。
在大学时期的生活和学习,引导他开始研究政治和宗教,并对现实进行批判。
他把哲学家与民众联系起来,把批判的锋芒同时指向宗教和专制制度。
此时,黑格尔尚未形成自己的哲学思想体系,仍然认为宗教高于哲学,认为哲学作为反思的思维不能把握生命和精神的无限性。
这一看法不同于他以前的观点,到耶拿以后,黑格尔很快又放弃了这一观点,转入论证绝对知识。
黑格尔在耶拿时期,是他把自己的理想变为体系的一个转折点。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从《法哲学原理》中批判黑格尔的历史观黑格尔是是德国思想史上的一位圣哲,他既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又是德国古典法学的主要代表,《法哲学原理》就是黑格尔在法学方面的代表作。
黑格尔的哲学具有一种无坚不摧地扫除一切的迷妄的思想力量。
在黑格尔在柏林大学授课前像听众所做的《开讲辞》:“精神的伟大力量是不可低估和小视的。
那隐闭着的宇亩本质自身并没有力量足以抵抗求知的勇气。
对于勇毅的求知者它只能揭开它的秘密,将它的财富和奥妙公开给他,让他享受。
”我每次读《开讲辞》这几句结束语,都会感到心情激荡,它体现了文艺复兴以来对人和人的思想充满信心的那种坚毅的人文精神,它增加了我生活的勇气,而不至于在低谷中不能自拔,“精神的力量是不可低估和小视的”这句话像烙印一样深深地刻在我的脑海之中。
黑格尔作为一个极具有思辨能力的哲学家,其思想是极其的深刻而独到的。
在这一点上,不得不提到黑格尔的《美学》,黑格尔《美学》给我的第一个印象,就是使我对他的艺术鉴赏力感到惊佩。
黑格尔的思想深度是从来不会令人怀疑的,但是仅仅具有深刻思想的哲学家,不一定会写出一本好的美学著作,因为它还需要艺术的感受才能。
黑格尔的艺术鉴赏力不仅在学术界是罕见的,就是在艺术领域内也是很少有人可以与之匹敌的。
他对于希腊艺术的赞美与分析,对于莎士比亚的真知灼见,对于十七世纪法国古典主义的批评,对于风格、才能、独创性的阐发,对于独创行为的剖析等等,处处显示了渊博的知识和卓越的审美趣味,就是今天看来,如果撇开其中某些可以原谅的失误外,也足以令人为之叹服。
黑格尔如果没有这样深厚的艺术素养,就不可能在美学著作中提出如此深合艺术特征的美学原则。
例如,他将关于才能和天才——他说,单纯的才能只是在艺术的某些方面达到熟练,只有天才才能给艺术提供生气灌注作用。
关于艺术的表现能力——他说,形象的表现方式就是艺术家的感受和知觉方式。
而真正的艺术家可以毫不费力地在自身上找到这种方式,就像它是特别适合他的器官一样。
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1820年出版的《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思想的集中体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历来也得到了极高的评价。
恩格斯就非常重视这部著作,认为它在一个唯心主义的形势之下表达了确实现实内容,说他是人类知识的大厦。
马克思称《法哲学原理》一书:“德国的国家学说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著作中的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的阐述。
”黑格尔在这部著作中兼收并蓄了古代和近代各种法哲学思想之中的精华,探讨了民主法治的问题,提出了很多独到而且深刻的观点与学说。
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是现代法学知识体系中的重要学科和组成部分,但法理学又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之下法理学的研究领域更集中于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的问题。
法理学是一门以理论的形式存在,并且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基础分支。
法理学不仅仅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存在,同时在法学学科领域中具有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相统一的特点,在法理学的学科范畴内包含着一系列的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思想中法制观念的集中体现,同时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对西方后世的法制发展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这也就使得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可以作为一种法律现象纳入到法理学研究的范畴之内,用现代法理学的方法对《法哲学原理》一书中的一些法律概念和观点进行对比分析。
一、黑格尔对法的概念进行了阐释。
《法哲学原理》在导论部分就对法哲学的概念以及意志、自由、法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在之后的篇章中分为了三个部分,也是黑格尔表达的自由意志在客观的精神领域之中表本文由收集整理现的法的个环节,就是抽象法、道德、伦理,这三个都是自由意志的一种特殊的体现。
因此,黑格尔所说的法并不是我们通常法学概念上的法,而是一种“自由意志的定在”,而且除了法律以外道德和伦理也都是法,道德就是主观意识的法,伦理则是主观和客观之中善的统一。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之“抽象法”解读

致 的认 识 , 把 哲 学 与经 验 的一 致 看成 是 榆 验 真 理 认
识 的外 在 的试 金石 。所 以 ,“ 有 思 维 与存 在 的统 一 ,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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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 格 尔 《 哲 学原 理 》之 “ 象 法” 读 法 抽 解
刘建 民
( 运城 学院思政部,山西运城 ,0 4 0 1 4 0 0
摘要 :黑 格 尔 《 哲学 原理 》 的 “ 象法 ” 俑 认 了 自 由意 志 与 相 应 的 实在 事物 的统 法 抽 篇 ,法 是 自由意 志 的定 在 ,包
着 权 利 能 力 ( e hsg ik i , 并 且 构 成 抽象 的 从 而 是 R c t i g et fh )
形式的法( r el ehe) f m lnR c t 的概念、和这种法 的其本 o e s
质 也 是抽 象 的基 础 。所 以 ,法 的命 令 (eh g b t : R c t eo) s 是 ‘ 为 一 个 人 , 并 尊 重 他 人 为 人 ’ l 所 谓“ 式 的 成 。”l l ( 形
自由意志与人们通常所谓的正义 是同一个意思,
也 与近 代 哲 学 巾 的“ 自我 ” 念 是 等 价 的 。所 以 , 自 由 概
意志也就是纯粹 的人格 。 黑格尔说 : “ 人格一般包含
自由意 志 的 定在 足 法
黑 格 尔 的 《 哲 学 原 理 》是 以 自由意 志 的存 在 开 法
也是 对 现 实 主 旋 律 的 肯 定 。 自由 意志 就 是 抽 象 的 人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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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格到财产
? ·人格是纯粹主观的,它要扬弃这种主观性 ,使自己成为实在的,它必须对象化。对 抽象的排他的个人来说,自然界,即外部 的、直接在眼前看到的世界是他的意志的 第一个对象。因而,对物的占有就构成自 在自为地自由的第一个行动。见第39节。
自由实现的三个阶段
? 自由意志一开始是抽象的,它必须赋予自己以定在,最初的定在 就是人碰到的物,因此人最先是以抽象的人格与物打交道,这是 抽象法和形式法阶段。但是,这种自由是低级的自由,我们只有 把物作为意志的对象占有时才意识到自己是自由的。
? 道德是这种自由的否定,是意志从外物回到自身。“现在我不仅 仅在直接事物中是自由的,而是本身就是自由的。在这里,人们 关心的是我的判断和意图、我的目的,外部世界对他来说是无足 轻重的。但是,道德的自由仍然是片面的,没有实现理性与现实 的统一。
洛克的财产观
? 洛克的财产观:( 1)上帝把土地和自然资源给我 们,是为了让我们获得便利和生活舒适,但是, 一个物只有给某个私人使用,才能给他带来好处 和便利(私人使用权)( 2)人对自己的身体具有 所有权,对运用身体的劳动对物的改造所造成的 后果也具有所有权(财产权的根源在于劳动)( 3 )上帝赐于我们的一切是供我们使用的,不是
是现实本身的自我意识 。(§31)
法的概念和本书内容划分的原则
? 法的概念:我们在本书所谈的法的时候,不仅指 人们通常意义上对这一名词所了解的,即市民法, 而且指道德、伦理和世界史而言;它们都属于法。 属于人类合理生存的普遍条件。
? 本书内容区分的依据:自由实现的各个阶段,不 同阶段的区分和联系依赖的不是经验历史,而是 自由理念的内在发展。人的自由包含着三重关系, 人与物的关系、个人与自我的关系、人与他人的 关系。这三重关系的法就构成抽象法、道德和伦 理的内容。
私有制的起源
? 卢梭的财产观::“我们可以断言,在自然状态中,不平 等几乎是不存在的。由于人类能力的发展和人类智慧的进 步,不平等才获得了它的力量并成长起来;由于私有制和 法律的建立,不平等终于变得根深蒂固而成为合法的了。 此外,我们还可以断言,仅为实在法所认可的精神上的不 平等,每当它与生理上的不平等不相称时,便与自然法相 抵触。这种不相称充分决定了我们对流行于一切文明民族 之中的那种不平等应持什么看法。因为,一个孩子命令着 老年人,一个傻子指导着聪明人,一小撮人拥有许多剩余 的东西,而大量的饥民则缺乏生活必需品,这显然是违反 自然法的,无论人们给不平等下什么样的定义。”(文明 是人类的堕落,而私有制是一切罪恶和堕落的根源)
法与人格
? 人格意味着拥有权利的能力( personality implies a capacity to possess right ) ,而法的本质是人可以不 受干预的行为的权利,因而 人格是抽象法的基础。法 的绝对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 (Be a person and respect other as persons) (40)这句话 非常重要,自由是法哲学的核心,而自由在抽象法阶 段是以单个主体的人格为基础的。( “自为地存在的意 志即抽象的意志就是人。人间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 ” 第26节)“人格一般包含着权利能力 ……所以法的命令 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第 36节)
抽象法的观点
? 作为自我规定的自由,意志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主观上 意味着我的行为目的是我自己所选择的,客观上意味着我选择 的目的不是任意的,而是合理的,即符合他人的意志、期待和 理解的,换言之,是在内容丰富和得到充分证明的。然而,这 一具体自由的化身只有在客观精神充分发展后才能实现。
? 抽象法是具体自由现身的第一步。在这里,主观 上每个人都把 自己视为纯粹从自己欲望和冲动出发行动的原子式个体中的一 员。作为自我来说,主观上我相信自己具有无限的不受干预地 追求自己欲望的权利,客观上,把任何阻碍我的欲望和追求的 社会制度都视为不合理 的。因此,法的观点是消极自由的观点 ,在这里自由就是不受干预的行动能力。
所有权的形成
? “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 西。”(52页、44节)这个过程有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 把外物拿过来。比如说个人摘了一个果实,用手把它取来,为“ 占取”,取来的含义多一点;第二个阶段为“占有”,就是拿过来 之后,放在自己手里面了,与外物的关系就进了一步;但黑格 尔认为你光占着物,并没有实际的意义,所以产生了第三个阶 段,就是把拿来的、自己占有的东西,变成属于自己的东西, 就是“所有”,就是把自己的意志放在这个物里面。我是有自由 意志的个体,那我自由的意志怎么在物上实现呢?就是给这个 物打上自己的烙印——这在法律上有很多的办法,比如写上自 己的名字、做一个特定的标志等。在这里,重要的就是要形成 一种抽象的状态,个人把自己的意志实现在所有物上,打上各 种各样的烙印,最后这个东西就是“我的”,把“我的”这个概念和 这个东西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个东西就成了“所有物”,“所有” 的过程就完成了。
科学的唯一任务就在于把事物的理性带给意识
? 《法哲学原理》是具体自由的概念辩证法的内在 运动。
? 概念的辩证法不仅在于产生出界限和相反的东西 的规定,而且在于产出并把握这种规定的肯定内 容和成果,在这个意义上,辩证法揭示了事物的 发展。
? 概念的辩证法不是主观思维的外部活动,而是事 物固有的灵魂。 “合乎理性地考察事物,而不给对 象从外面带来理性,并对它进行加工制造,而是 说对象就它本身来说是合乎理性的。 ”因此,哲学
? 抽象法的三个环节:占有、契约 、不法和 犯罪
为什么要有所有权?
? 所有权问题是现代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 批判首先是对私有制的批判。
? 私有制不是天经地义的。古埃及的宗教文献《死亡之书》有这 样的神喻:“我给饥饿者以面包,我给裸露者以衣裳。”中世纪 一位神学家说:“你拥有的面包属于饥饿者,你脱下的衣服属 于裸露者,你埋在地下的钱属于身无分文者的救赎和自由。” 这是从需要出发定义财产,也是反对私有制的最古老的道德动 机。但是,从古代开始,人们就意识到,如果人们对自己的劳 动产品没有占有权,就会失去创造财富的动力。因此,一般认 为财富应该属于劳动者。但是,古代哲学家一般认为,人们的 劳动以及劳动产品的交换,不应该以占有为动机,而应满足自 己的需要以及为自己的独立提供条件为动机。因此,从古希腊 到中世纪,高利贷和利息一直是不合法的。
? 黑格尔反对把国家等同于市民社会,认为国家是 客观精神发展的最高形式,是伦理自由的体现形 式,是最具体形态上的自由。《法哲学原理》不 仅是现代社会的辩护,也是它的批判。(§ 33补 充)
抽象法:概念释义
? 抽象法(abstract law)
? 第一, 从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内在逻辑来理解 , 任何 概念的发展都是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黑格 尔讲任何学科,都有一种逻辑的思路在里头,按 我们过去说法,叫逻辑的三段法 (syllogism) 。按 照 事物的内在逻辑,事物 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是 抽象 阶段, 一个事物的自我同一性,但是,这种 同一是抽象的,没有内容的同一。如《逻辑学》 “ 存在 ”范畴 一样,同样,狭义上的法律在这里是 意志最抽象的自我规定,是自由定在的最初级的 形式。
所有权是自由的定在
? 对物的占有是人的绝对权利:人有权把他的意志 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 …… 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 ”(44节 )
? 占有就是把某物置于我自己外部力量的支配之下 。在这个支配行动中,关键不是人与物之间发生 的具体的利益关系,也不是物满足了人的需求, “但真正的观点在于,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 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就是本质目的。”( 54 页、45节)这段话非常重要。人的自由是一个系 统,每一阶段都有其必然的规定性,对人来说, 拥有财产就是最初的自由规定性。
·法是对消极自由的规定
? 人格是人的自我的抽象同一性,即我是我,我可以从任 何东西中投身抽象出来,摆脱一切规定性的能力。这种 的自由就是消极的否定自由。黑格尔指出,与道德和伦 理相比,法的规定是一种许可或法的能力( permission or legal power ),它给自由限定一个范围,因此法是 以否定形式为自由提供保障的, “在抽象法中只存在禁 令”。(38节)
《法哲学原理》第一篇 抽象法(§34-§40)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汪行福
2007.9—2008.1
抽象法:概念释义
? 第二,是联系到法哲学的内容来理解。法是自由的定在,或 者说是自由的现实化。这里的法既包括法律,也包括内心的 道德以及社会习俗和制度(即伦理)。在法这一阶段,自由 是最抽象的,它只是抽象的人格。与这种自由意志相联系的 法,他称为抽象法是合乎逻辑的,因为法本质上就是抽象的 ,它调节的是抽象的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格关系。自在自为 自由的主体在法的阶段的特征是“抽象”自由,或消极自由。对 这种自由的考察是法哲学的起点,正如马克思《资本论》, 不能从资本开始,而必须从商品这个最简单、最抽象的概念 开始。法哲学也一样,不能首先从国家或市民 社会出发,必 须从抽象法出发。
? 用于浪费的,因此对物的无限占有是不合理的。 (4)界定财产限制的标准是不损害他人原则,即 一个人占有不损害不减少另一个人的福利。
黑格尔的财产观:人为什么要占有物
? 抽象的具有直接性和抽象普遍性的法的个人,在法权领域 第一个遇到的问题就是“所有”的问题。(1)从人和自然的 关系来论,一个人人格虽然是抽象,但是如果没有自然环 境,不可能存在的,他的自由意志也不可能实现;(2) 人总是有需要的,要满足他的需要,首先要和外在的物发 生关系,要解决和外物的关系。(3)占有的基础主要不 是人与自然的物质关系,而是人与物之间的精神上的关系 。他说:“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 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 而存在的。”(41节)在所有权中,物是自由的定在,只 此只有物本身才是法的调节对象。现代法的前提是把人作 为人格看待,因而它不允许奴隶制以及其他涉及人身依附 关系存在。见第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