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某某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某某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某某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首部分双方基本信息甲方:某某公司地址:中国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乙方:劳动合同受雇人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第二部分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身份、权利、义务:1.1 甲方为某某公司,是本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雇佣乙方。
1.2 甲方应当对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负责,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法律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等。
1.3 甲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2. 乙方身份、权利、义务:2.1 乙方为受雇人,应当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
2.2 乙方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干扰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
2.3 乙方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出勤,不得擅自旷工、迟到早退、请假等。
2.4 乙方应当保护公司财产,保持公司财物的完好,不得盗窃、侵吞或者损坏公私财产。
3. 履行方式3.1 工作地点:甲方指派的工作场所。
3.2 工作时间:乙方应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出勤,并按照公司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3.3 试用期:乙方入职后的前三个月为试用期,期间双方可以根据工作情况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4. 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从2021年X月X日起至2024年X月X日止。
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5. 违约责任5.1 如果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认真履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过甲方提醒后依然不改正,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5.2 如果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未按时向乙方支付工资、社会保险等,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试行)-桂政发[19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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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试行)(1987年1月3日桂政发〔198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区范围内的国营企业及其附属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招收录用第三条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包括自然减员指标)招用工人,除国家另有特殊规定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
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劳动合同期不得少于五年。
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按照《暂行规定》和本细则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建立《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由劳动合同制工人初次参加工作时的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在职期间由企业保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待业期间,由本人保管,作为重新登记就业,领取待业证的凭证。
第三章劳动合同制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五条企业和被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须经工人、企业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工人、企业各一份,报当地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备案一份,经双方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后,亦应报当地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备案。
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包括学徒期、熟练期或由企业招工后进行培训的培训期。
在拟定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时遵循的原则

在拟定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时遵循的原则说起拟定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大家可能会觉得这是个啥高大上的法律术语,其实呢,简单来说就是对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关系、权利义务进行细化和规范。
就像你跟朋友约好去吃饭,大家都知道约定好时间地点和吃啥,但一旦细化了“谁来点菜,谁来买单”这些小细节,问题就清楚了,谁也不会心生抱怨。
毕竟,咱们生活中大多数的矛盾,不都是因为这些看似不起眼的细节吗?首先呢,咱得从公平出发。
公平,这可是劳动合同中的重中之重啊。
你看,不管你是公司老板,还是在公司打拼的员工,大家都得在公平的框架下走,才能不闹矛盾。
如果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偏袒一方,特别是单方面的对员工不公平,那肯定是闹心事。
就拿工时来说吧,工作时间得合理安排,既不能让员工像个陀螺一样转个不停,也不能让老板觉得自己白白给员工发工资,什么都没干。
所以,制定细则的时候一定得考虑到这点,明确上下班时间,休息日、年假啥的都得列清楚,免得有些不靠谱的事情发生,闹个不愉快,大家都没心情工作。
咱还得讲讲透明度。
公司有啥,员工啥福利,这些都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你想想,如果公司规定了各种福利待遇,但员工根本不清楚,到了要用的时候才发现自己没有这个权利,这多尴尬呀!一开始定好了规则,大家都遵守,心里都明白,等到遇到问题时,一切就自然解决了。
就像你买东西,商家给你写清楚了价格、质量、售后,你心里就有底,不会被骗。
劳动合同细则里也得有这种清晰的规定,大家才不会觉得自己像个傻子一样被蒙在鼓里。
再说,不能忽视的还有灵活性。
虽说我们都讲求规矩,但也不能死板。
生活中,谁能保证没点突发状况?你说员工生病了,或者突然有了家庭变故,按规章办事,难道就不可以给点空间?同理,老板也有可能需要调整某些工作安排,或者给员工一些特别的待遇。
所以,细则里适当留点灵活性,才是人情味十足的做法。
硬邦邦的规矩谁都遵不下去。
总得有点余地,才不会让人觉得工作变成了一种“监狱生活”。
不能忽略了保护员工的权益。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以及中央驻我省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第二条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进行。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下达的当年新增工人指标~劳动工资计划与经济效益挂钩按比例浮动的增长指标~以及补充自然减员指标~除国康家另有特殊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瞍制。
在《暂行规定》发布前已经实行劳动牒合同制的工人也按本细则办理。
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改变自然增长的办法~实行计划管理后~也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三条用工单位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的托劳动合同要一式四份~招用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庳行政主管部门及劳动合同制工人本人各一罱份~存劳动合同制工人档案一份。
因生臃产、工作需要~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单飑位内部调整工作岗位一般可不变更劳动合同。
如生产、工作条件变动较大~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的部分辁内容。
1 / 10第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三至瞒六个月的试用期:普壮工种、熟练工种为狞三个月~技术工种为六个月~重新就业的揣一律为三个月。
第五条劳动合同内容~瘢除《暂行规定》中已经明确的以外~还应喃包括劳动保护和奖惩办法。
第六条在合笸同规定的期限~劳动合同制工人一般不得撂转移单位。
因生产、工作需要~或按照国轾家有关规定~需要跨省、地、市、县转本缶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移工作单位时~屹经与有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可彷以提前与原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呢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户口、粮食和副养老保险基金等有关转移手续。
在市、县辩范围内转移工作单位时~要经双方单位协含商同意。
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和窍集体所有制单位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以后炬招收的工人~占新增工人指标调入全民所萝有制单位时也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并由原潇所在单位按其参加工作年限补缴退休养老炝基金,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招用的凼仍按原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行为,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情况。
第九条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有权拒绝用人单位规定的不合理劳动条件。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应当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有权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节假日加班工资等。
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6篇

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6篇篇1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劳动合同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等。
第三条公司员工在加入公司时,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才能正式录用员工。
劳动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内容。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员工档案,记录员工的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内容,并妥善保存。
第五条公司应每年对员工的劳动合同进行一次评估,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公司的需求,决定是否续签合同或调整合同内容。
第六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合同制度,不得擅自解除或修改合同内容,否则将受到公司的相应处罚。
第七条公司对员工的劳动合同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泄露或透露给他人。
第八条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涉及到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如有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则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变更第九条公司应在员工入职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详细,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条公司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轮岗情况、加班情况、休假制度、薪酬待遇、保险福利等内容,并遵守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公司与员工之间如有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合同,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公司应对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员工的薪酬待遇和职务进行调整,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公司与员工之间如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可经双方协商一致,调整劳动合同内容,但调整内容应合乎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公司及时向员工提供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以备员工查阅。
第十五条公司应妥善保管员工的劳动合同,保证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十六条公司与员工之间如果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签署书面文件,经双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6.09.15•【字号】京政发[1986]126号•【施行日期】198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九月十五日京政发[1986] 126号)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国营企业招用的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包括学徒工人),属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企业应当与工人(以下简称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一年到五年的短期合同,也可以签订五年以上的长期合同,有些行业或工种可以签订一直达到退休年龄的长期合同。
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其办法另行规定。
二、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时,除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外,还应与县或乡签订相应的合同。
三、合同制工人的劳动手册是他们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和其它有关待遇的法定凭证。
由企业负责随时填写,经工人本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劳动部门公章。
工人在企业工作时,劳动手册由企业管理;工人离开企业后,随着合同的解除或工作单位的变化,企业应将劳动手册连同工人档案一起办理转移手续。
四、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因生产、工作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经双方单位和工人本人同意转移工作单位时,新单位可以不再办理招工手续;原单位与工人解除劳动合同;新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如新单位同意,可以不再规定试用期;原单位和新单位都要将工作变更情况填写在劳动手册内。
五、企业招用原破产企业职工或濒临破产的企业精减的职工,其试用期一般可规定为三个月,招用其中技术、业务对口的职工,也可以不规定试用期。
招用被辞退、除名、开除或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的待业人员,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其试用期可以适当延长,也可以不延长,延长的最多不超过一年。
安徽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安徽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1.24•【字号】皖政[1986]98号•【施行日期】1987.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安徽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1986年11月24日皖政〔1986〕98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暂行规定》和本细则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三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按《暂行规定》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招用手续。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名单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四条企业和被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按照《暂行规定》第八条所列内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要求公证的,可办理公证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后,如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
企业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二十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女工年满四十周岁、男工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除按《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本人不愿再续订劳动合同者外,应优先续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对不符合《暂行规定》和本细则要求,或违反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劳动合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合同双方修订或认定其无效。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一)因国家政策、法规修改需要相应修改合同内容的;(二)企业经上级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的;(三)其他情况变化的。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跨市、县转移工作单位:(一)军人或干部的配偶和子女按规定随迁的;(二)父母年老多病,身边无人照顾的;(三)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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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条《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书》(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是本公司员工和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第四条所有本公司员工均须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自接到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之日起须在六十天内自找单位调离,逾期将按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第五条经本公司批准借调到外单位的人员,也须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期限及其适用范围第六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本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工作需要及员工基本情况决定。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固定期限、长期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三种。
由于公司初创,所有员工均为公司第一批新员工,所以此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均为短期劳动合同,即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所有员工均要有三个月的试用期。
今后新调入员工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含应届毕业生)。
第九条以下情形适用短期固定期限合同:(一)003年7月1日后调入公司的员工或招收的学士学位(含双学士学位)以下的应届毕业生,合同期限为三年;(二)离岗病休、病养人员(不含按规定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者),合同期限为3-24个月;具体期限根据法定医疗期确定。
第十条待岗人员合同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2003年7月1日以前调入或招收的不适用长期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合同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以下情形适用长期固定期限合同:(一)公司中层(含中层副职)以上管理人员,合同期限为十年;(二)招收录用的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合同期限为七年;(三)部门经理和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员工,合同期限为八年,此类人员同时为中层副职以上的管理人员的,合同期限为十年;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员工,合同期限为十年。
第十三条以下情形适用无固定期限合同:(一)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员工。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员工;(三)复转军人初次参加工作的员工。
第十四条公司派往国内外学习、培训的员工所签订合同期限不得少于《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服务期限。
如学习、培训后服务年限已履行完毕,可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合同。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第十五条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部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本公司根据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长代表本公司与前述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本公司总经理与各职能部室、业务部门的中层岗位以下(含中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派往海外或其它特殊岗位工作或由本公司出资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而离开原岗位的员工,除应签订劳动合同之外,还应与人力资源部签订相关的协议书。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延长、变更及解除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到期前九十天内,如当事人双方认为有必要延长劳动合同,第十九条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续签合同。
第二十条在合同期内,本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第二十一条范围内变更员工的工作内容,员工须服从本公司安排,并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经本公司确认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并应在通知人力资源部后30日内办理完在手业务并清理完所办债权债务,如非因员工个人原因致使债权债务在30日内无法清理完毕的,则根据公司指定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员工必须清理完毕本人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
员工在未办理完成上述手续前,本公司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一)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第二十四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退休、退职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合同终止。
第七章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第二十五条员工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按董事会和职工大会通过的《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对工资分配方案的修改也应通过董事会和职工大会。
第二十六条员工的工作时间及节假日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员工因工作需要延长劳动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本公司应安排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认真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带薪休假制度。
第二十七条员工在执行劳动合同期间,享受本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对于为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本公司将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员工在职期间享有培训的权利。
公司将采取岗前培训、在岗培训、重点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素质。
第三十条公司和员工按国家和江西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交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障统筹及住房公积金。
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障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期间按照劳动部制定颁发的《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其医疗期满后关于劳动合同的办理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合同期内其医疗报销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享受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员工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经济补偿及赔偿第三十二条本公司无故克扣或拖欠员工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金额支付员工工资报酬外,还需要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支付员工工资报酬低于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本细则第二十条所列情形除外。
第三十五条订立短期固定劳动合同的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本公司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其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应发给不低于9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应发给不低于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由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九条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九十天内,未按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条对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本公司一次性发给。
经济补偿金在公司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四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本公司支付赔偿金和培训费。
(一)员工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合同期限,而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交纳未满合同年限的赔偿金,以未满合同年限为基数,每年赔偿一个月的工资。
(二)由本公司出资培训(含出国培训)的人员,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而由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交纳赔偿金外,应向公司偿还培训费。
(参照合同书第三十八条)(三)本公司直接招收录用的研究生、大学本科、大中专毕业生,在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而在本公司服务未满五年,由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交纳赔偿金外,还应交纳企业在岗培训费,在岗培训费以实际工作年限为基数,每满一年交纳一个月的工资并如数交纳由本公司交纳的其它费用。
第四十二条本章内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正常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公司违反《劳动法》中对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对其造成损害的;(二)由于公司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三)公司违反《劳动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二条员工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员工在合同期内擅自离岗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据实赔偿,公司并应按《劳动法》第九十九条依法追究接收方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员工在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损坏、丢失公司设备的,应按其实际价值负责赔偿。
(三)员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是指商业合同、档案、信息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按损失数额如数赔偿。
(四)掌握公司商业秘密(是指商业合同、档案、信息等)的员工,因个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业务关系的工作,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