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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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书》(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是本公司员工和公司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

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劳动合同规定的权

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所有本公司员工均须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自接到签订劳动合同通知

书之日起须在六十天内自找单位调离,逾期将按自动解除

劳动关系处理。

第五条经本公司批准借调到外单位的人员,也须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期限及其适用范围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本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工作需要及员工基本情况决定。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固定期限、长期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三种。由于公司初创,所有员工均为公司第一批新

员工,所以此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均为短期劳动合同,即不

超过三年。

第八条所有员工均要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今后新调入员工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含应届毕业生)。

第九条以下情形适用短期固定期限合同:

(一)003年7月1日后调入公司的员工或招收的学士学位(含双学士学位)以下的应届毕业生,合同期限为三年;

(二)离岗病休、病养人员(不含按规定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者),合同期限为3-24个月;具体期限根据法定医疗期确定。

第十条待岗人员合同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2003年7月1日以前调入或招收的不适用长期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合同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以下情形适用长期固定期限合同:

(一)公司中层(含中层副职)以上管理人员,合同期限为十年;

(二)招收录用的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合同期限为七年;

(三)部门经理和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员工,合同期限为八年,此类人员同时为中层副职以上的管理人员的,合同期限为十年;

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员工,合同期限为十年。

第十三条以下情形适用无固定期限合同:

(一)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员工。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员工;

(三)复转军人初次参加工作的员工。

第十四条公司派往国内外学习、培训的员工所签订合同期限不得少于《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

法》所要求的服务期限。如学习、培训后服务年限已履行

完毕,可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合同。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

第十五条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部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本公司根据董事会的聘任

决议,由董事长代表本公司与前述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本公司总经理与各职能部室、业务部门的中层岗位以下(含中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派往海外或其它特殊岗位工作或由本公司出资参加脱产

学习、培训而离开原岗位的员工,除应签订劳动合同之外,

还应与人力资源部签订相关的协议书。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延长、变更及解除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到期前九十天内,如当事人双方认为有必要延长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续签合同。

第二十条在合同期内,本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范围内变更员工的工作内容,员工须服从本公司安排,并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经本公司确认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从

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并应在通知人力资源部后30日内办理完在手

业务并清理完所办债权债务,如非因员工个人原因致使债

权债务在30日内无法清理完毕的,则根据公司指定办理

移交手续。同时员工必须清理完毕本人与公司之间的债权

债务。员工在未办理完成上述手续前,本公司有权要求其

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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