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现场交通违法处罚流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范民警执勤执法行为,保证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是指现场和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录入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后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工作规范,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违法处理窗口设置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硬件建设,接待大厅面积、处理窗口数量等能够满足办事群众的需要。
处理窗口要设立双屏显示器、复印机;大厅内要配备供办事群众等待休息的椅子、饮水机、书写笔,市、县城区还应设置排队叫号机以及触摸屏或其他自助式查询、缴款终端等便民服务设施。
第六条交通违法处理大厅应当建立值日警官或专人值守制度,负责接待群众咨询、投诉,解决疑难问题,维护办公秩序。
对无正当理由出入办公场所或多次、长时间占用交通违法自助处理设备的人员进行盘问调查,对重点可疑人员进行登记取证。
第七条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应当安装音视频监控设备,对违法处理过程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定期分析监控记录,排查违法嫌疑人,抽查民警处理情况;应当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处罚标准和依据,以及相关工作制度、流程、代收款机构地理分布图及行车路线等张贴上墙,方便群众学习了解法律法规,办理违法处理业务;应当设置意见箱、留言簿,公开举报电话,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从事违法处理的人员必须是正式民警,协管人员统一着装后可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九条窗口民警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要严格执行《XX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勤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统一佩戴执勤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当事人违法信息证据图片查看、审核和接受调查、处理过程,音视频资料保存不得少于三个月。
2021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第一节现场处罚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第三章非现场处理程序第一节非现场处罚第二节收缴机动车、牌证和强制排除妨碍第四章处罚的执行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___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 ___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 ___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对交通 ___执勤、执法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第一节现场处罚第七条交通 ___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 ___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兼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交通 ___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9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XXX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第一节现场处罚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第三章非现场处理程序第一节非现场处罚第二节收缴机动车、牌证和强制排除妨碍第四章处罚的执行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正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二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驾照考试知识归纳)

4)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责任
事项
警
告
罚款
暂扣/
驾驶证
吊销
驾驶证
15日以下拘留
刑法(处有期徒刑)
20-200
200-2000
3年以下
3-7年
7-15年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令其立即驶离
√
警
告
罚
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不可收拖车费。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一)现场处理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1.扣留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秩序和市民出行安全。
为了规范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1. 交通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速行驶、闯红灯、酒驾、醉驾、占用应急车道、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行为。
2. 违法行为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进行认定,认定时应当出具书面证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
二、处理程序。
1. 当事人在接到违法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如不服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听证。
2.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选择接受罚款处罚或者参加交通安全教育,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和处理。
三、处罚措施。
1. 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轻微违法行为,一般处以罚款和记分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吊销驾驶证。
2. 酒驾、醉驾等严重违法行为,一律吊销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于占用应急车道、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和记分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吊销驾驶证。
四、复核申请。
当事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有异议时,有权向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为终审结果。
五、监督机制。
1.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监督机制,及时纠正处理不当的情况。
2.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举报。
六、处罚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罚,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者不履行其他处罚决定,将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七、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妨碍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理程序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
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
2. 本规定解释权归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所有。
以上即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希望广大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市民出行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现场处罚一简易程序处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5、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二一般程序处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序。
一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1、扣留车辆;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3、拖移机动车;4、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5、收缴物品;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本规定第1、2、4、5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3、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违章处理流程是怎样的]交通违章扣分处理流程
![[交通违章处理流程是怎样的]交通违章扣分处理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578629cbec3a87c24028c4df.png)
[交通违章处理流程是怎样的]交通违章扣分处理流程机动车驾驶者的交通违章行为被发现的,就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而此时交通违章处理流程就成了大部分机动车驾驶者关心的内容。
到底交通违章处理流程是怎样的呢?以下就是的交通违章处理流程,以供参考。
发生交通违章行为,而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具体的处理交通违章方法如下:一般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情、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1、交通警察在现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2、交通警察在非现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所以,采用简易程序的都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才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注:1、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对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市范围为界,下同)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2)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和高速公路上,对非本辖区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上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向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机动车驾驶员主动提出的。
3、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的,交通民警作出处罚决定后,可以当场收缴。
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交通民警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交到所属单位。
单位应当自收到交通民警上交的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代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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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通过电子监控技术
记录交通违法行为
⒉交通违法发生地或机动车登记地
交警部门发出《交通违法通知书》
3.当事人接到通知书可到交通违法发生地
或机动车登记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当事人有异议或超速50%以上除外)
4.交警部门受理并开具
《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
5.事人在15天内凭《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
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6.系统自动解锁,或被处罚人凭有效处理完毕
证明,管理部门即时解锁,车辆恢复正常状态
现场交通违法处罚流程
1.交通警察在执勤过程中当场发现交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