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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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4.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二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车辆违章处理流程与规范

车辆违章处理流程与规范

车辆违章处理流程与规范近年来,随着车辆数量的快速增长,交通违章问题也日益严重。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各地纷纷制定了车辆违章处理流程与规范。

本文将对车辆违章处理的具体步骤和相关规定进行介绍,以帮助车主们更好地了解和遵守交通法规。

一、违章处理流程1. 违章现场查处当交通执法人员在巡逻中发现车辆违法行为时,会立即进行现场查处。

他们会将车辆信息和违法情况记录在交通违章单上,并要求车主出示相关证件。

2. 违章证据采集执法人员会通过现场拍照或录像等方式,采集违章行为的证据。

这些证据将用于后续的违章处理程序。

3. 违章信息录入交通执法部门在现场采集到违章证据后,会将相关信息录入违章处理系统。

这一步骤通常由工作人员完成,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4. 违章通知发送一旦违章信息被录入系统,交通执法部门将通过邮寄、短信等方式向车主发送违章通知书。

通知书中包含了违章行为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以及需要车主进行的后续处理步骤。

5. 违章处理车主收到违章通知后,需要按照要求进行违章处理。

处理方式可以选择在线缴纳罚款、提交书面申辩或进入法院诉讼等。

6. 处理结果确认交通执法部门会对车主的违章处理结果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已按照规定完成处理。

如果有异议,一般会有进一步的沟通和解释。

二、违章处理规范1. 缴纳罚款对于一般的交通违章行为,车主通常可以选择缴纳罚款来进行处理。

罚款金额一般根据具体违法行为而定,车主可以通过各类支付渠道进行缴纳,如银行转账、移动支付等。

2. 提交书面申辩如果车主对违章通知中的事实、证据或罚款金额存在异议,可以提交书面申辩。

申辩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无罪或减轻违章的程度。

交通执法部门会对申辩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3. 进行现场核查在部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中,交通执法部门可能会要求车主前往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会对事发地点、车辆状态等进行调查,以确认违章行为的真实情况。

4. 法院诉讼如果车主对交通执法部门的处理结果仍然不满意,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争议。

2021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2021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第一节现场处罚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第三章非现场处理程序第一节非现场处罚第二节收缴机动车、牌证和强制排除妨碍第四章处罚的执行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___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 ___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 ___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对交通 ___执勤、执法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第一节现场处罚第七条交通 ___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 ___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兼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交通 ___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驾照考试知识归纳)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驾照考试知识归纳)
l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处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
4)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责任
事项


罚款
暂扣/
驾驶证
吊销
驾驶证
15日以下拘留
刑法(处有期徒刑)
20-200
200-2000
3年以下
3-7年
7-15年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不可收拖车费。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一)现场处理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1.扣留车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章制度细则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章制度细则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章制度细则近年来,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以及道路交通量的增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也日益增多,给我们的生活和社会治安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因此,建立与完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章制度细则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处罚流程、权责明确、公示公开、处罚力度等方面展开探讨。

首先,对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应该明确规定处罚流程。

当公安交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需要进行现场核实和取证,并将取证材料进行登记备案。

根据不同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区分为轻微违法和严重违法两种情况。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该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其次,需要明确相关部门的权责。

公安交管部门作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主要执法机构,应该具备强大的执法能力和责任感。

他们需要负责现场核实、取证、立案、处罚等程序,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当事人。

同时,其他相关部门也应该配合公安交管部门的工作,如交通部门可以帮助提供交通状况信息,法院可以依法审理交通违法案件等。

各个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应该明确,协同工作,共同推进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工作。

再次,公示公开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规章制度细则的重要内容。

在每起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示,并公开违法行为的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增加执法的透明度,还能够让公众了解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引起更多人的警示和关注,从而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最后,应该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制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章制度细则时,应该重点关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如酒驾、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

对于这些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应该加大处罚力度,给予更为严厉的刑事和行政处罚,从而起到威慑作用,减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总之,建立与完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章制度细则是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的关键。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

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海事航道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管理系统系统设计解决方案系统开发商:成都世帆科技有限公司网址:2016年6月6日1、项目概述1.1需求分析在全市建设统一、规范的交通综合执法文书制作系统、网络办案系统,为交通执法部门的案件处理提供标准的处理程序以及为执法单位的公文处理提供极大的方便;集中存放和管理全县交通行政执法案件;为外勤执法人员远程提供案件相关信息;向公众全面公开各类交通执法信息和数据,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

将市县级执法单位、基层执法单位的日常工作纳入到交通综合执法系统体系中,外勤人员通过系统提供的信息开展远程执法检查工作,内勤人员通过系统完成行政处罚流程。

基层执法部门使用交通综合执法系统情况可分为以下两大类,案件处理和远程执法,案件处理相关业务:包括案件登记、案件调查、处罚决定等案件处罚流程,听证通知、听证会议、听证结果等案件听证流程等。

远程执法相关业务:在线查询、离线查询、车牌识别自动查询等。

交通综合执法系统的建设应该是开放的、长期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

随着交通管理机构改革的深化,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通讯方式多样化、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决定了交通综合执法系统是一个不断扩充不断完善的系统。

本期项目交通综合执法系统只完成公路路政综合执法的规范化、信息化、网络化及网络办公。

交通综合执法系统通过在执法车辆顶端安装高清晰半球摄像机、手持执法记录仪全角度采集视频和音频信息,在车载硬盘录像机保存纪录的同时可通过电信、移动4G无线传输至监控指挥中心。

系统还配备了车辆动态监管卫星定位、远程指挥操控、语音对讲、远程配置设备、车辆轨迹回放等多项功能,完全满足行车状况下全天候执法取证工作的需求,为有效处置各类公路突发事件、规范公路日常巡查行为打下基础。

1.2系统特点本系统在设计开发时,就与自治区交通厅公路局路政处、运管局、法规处、执法支队、执法大队一线的执法人员等单位进行了深入沟通,特别是路政业务部分既参考了交通部的一些文件与法律规定,又结合各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交通综合执法文书格式、同时执法文书模板可以随时更换。

行政处罚外部步骤图

行政处罚外部步骤图

~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通用)交通违法行政处罚通用流程图(处罚款、拘留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违法行政处罚通用流程图(处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交通事故调解流程图交通事故救助流程图存在上述三类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基础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 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检查运行流程图计运图计运行流程图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强制运行流程图扣留车辆运行流程图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强制运行流程图(排除妨碍)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强制运行流程图(强制检验)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强制运行流程图(逾期强制)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强制运行流程图(收缴物品)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强制运行流程图(拖移机动车)电子数据检查/鉴定流程图湖南省公安厅行政确认运行流程图(火灾事故认定复核)30湖南省公安厅行政确认运行流程图(火灾事故认定)30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审批运行流程图(办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流程图)初审不合格复审不合格(保安服务公司许可证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外国公民签证签发)(台湾居民一次性台胞证签发)台湾居民来湘定居受理审批流程图湖南省公安厅行政许可运行流程图(一、二、三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及二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审批)湖南省公安厅行政许可运行流程图(一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审批)(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湖南省公安厅行政许可运行流程图(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9号(2004年4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第一节现场处罚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第三章非现场处理程序第一节非现场处罚第二节收缴机动车、牌证和强制排除妨碍第四章处罚的执行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返回目录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第一现场处罚节第七条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兼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交通警察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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