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公司首次上发行股票条件及流程

公司首次上发行股票条件及流程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条件及流程一、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是指一家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企业的发展和扩张。
发行股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融资,增加公司的资本实力,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的条件1. 公司法律地位:公司首次发行股票需要确保公司已依法注册成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企业实力:公司首次发行股票需要有一定的经营实力和潜力,具备吸引投资者的条件。
公司需要有完善的商业模式和盈利能力,以及发展前景。
3. 信息公开:公司首次发行股票需要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包括财务报表、业务情况、重要合同等,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4. 合规要求:公司首次发行股票需要符合相关的证券法律法规,包括证券登记和披露要求等。
三、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的流程1. 筹备期:公司首次发行股票需要进行相关的筹备工作,包括准备相关的文件材料、选择承销商和律师、公告招股意向等。
2. 发行申请:公司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发行申请,包括发行计划、招股书、注册文件等。
3. 监管审批: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包括核实公司的资质、审核发行文件等。
4. 发行定价:公司与承销商协商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估值等因素进行定价。
5. 发行公告:公司公布发行公告,包括发行股票数量、发行价格、申购方式等,吸引投资者参与。
6. 资金募集: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者购买公司股票,成为公司的股东。
7. 上市交易: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交易。
8. 定期报告:公司上市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披露公司业绩和财务状况。
以上是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的条件及流程的简要介绍,发行股票是一项复杂的过程,需要公司充分准备和配合相关的监管部门。
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的成功,对于公司的发展和扩张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和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和要求上交所上市条件:1.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公开发行股票额占实收股本额比例不低于25%3.持有1000元以上的股东不少于1000人4.持有1000元以上的股东总持有量不少于1000万元5.近三年连续获利,近两年获利水平不低于10% 有形资产净值占总值35%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1.股东人数2200人以上2.拥有100股以上的股东人数2000名以上3.大众拥有的普通股110万股以上4.大众拥有的股票的市场价值超过1800万美元5.公司的有形资产净值1800万美元6.公司上年度的税前利润超过250万美元7. 前6个月平均每月的股票交易量超过10万股8. 过去两年内每年至少盈利200万美元以上或前三年的利润总和超过650万美元首次公开发行的要求:1.证监会的挑选原则与改革:批准制与核准制2.2000年3月16日证监会发布了《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以后公司上市不用地方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的推荐,只要合规,股东大会决定,省级政府或部委同意,主承销商即可向证监会报送申请上市的材料。
3.证监会初审1个月,审核委员会审核2个月。
4. 主承销商一年辅导期: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财务制度、熟悉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对董事、高管培训。
上市企业的股份制改造1. 企业改制先要获得有关部门批准;2. 设计的改制方案要获得主管部门批准;3. 由具资格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资产评估报告;4. 制定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并获国资部门批准;5. 向主管部门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获批准;6. 向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7.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调整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审核。
在美国公开发行的要求填表:是发行的法律文件,也是投资者的招股书概要披露信息:发行概况、股票估价、发行量、公司情况、风险因素、发行收入使用计划、公司资本结构、管理信息、财务数据、公司所有者姓名和持股情况、承销商情况、有关的法律文件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证明等证交会审查:保证文件中没有严重不实和重大的遗漏听证会:主承销商履行法律程序,调查发行公司在注册登记表或说明书中提供的所应披露的信息。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首次公布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A 股《公司法》第139条:“股东大会作动身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
属于向社会公布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治理部门批准。
”《证券法》第11条:“公布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核准。
”《公司法》第137条:“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公司法》第152条第2、3、4、5、6项:“股份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二)公司股本总额许多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开业时刻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要紧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运算;(四)……向社会公布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布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票发行与交易治理暂行条例》第7条:“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
《股票发行与交易治理暂行条例》第8条第1、2、4、6、7项:“(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其发行的一般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三)……;(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许多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然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票发行与交易治理暂行条例》第9条第1项:“发行前一年末,……,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然而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核准制下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及核准程序

核准制下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及核准程序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是一种企业融资的方式,当企业需要发行股票融资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核准。
本文将对核准制下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和核准程序进行论述。
一、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在核准制下,股票首次公开发行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申请上市条件:企业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营业收入、净利润、股东人数等方面的要求。
2. 基本条件: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必须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同时符合法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要求。
3. 盈利能力:企业在近一段时间内应能够持续盈利,证明其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未来成长潜力。
4. 财务状况:企业的财务状况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包括负债率、资产质量、现金流等方面。
5. 信息披露: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
6. 审计报告:企业需要由独立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保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7.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企业还需要遵守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核准程序在核准制下,股票首次公开发行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准:1. 提交申请:企业首先需要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提交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申请,包括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
2. 审核审查:证券监管机构将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信息披露等进行细致的审查。
3. 反馈意见:如果申请文件存在问题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证券监管机构将向企业提出意见,要求其进行补正或者提供进一步的材料。
4. 发行批准:在审核和审查合格后,证券监管机构将批准企业进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发放批准文件。
5. 公告发行:企业在获得发行批准后,将根据市场的情况和发行策略,发布相关公告并进行股票的发行。
6. 交易上市: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后,企业将根据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实现股票的正常交易和流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条件 主体资格 经营年限 A股主板、中小板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 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 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 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盈利要求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 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 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亿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 损; 同左 同左 创业板
关联交易
同左
同业竞争
同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条件 A股主板、中小板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 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3)发行人不得有严重损害投资 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 形 (4)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 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及资金占用行 为
条件 募集资金用 途 A股主板、中小板 应当有明确的使 用方向,原则上 用于主营业务 创业板 应当具有明确的用途,且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 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 争优势
参考“两高五新”,即高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的;高增长:企业增长高于国家经济增长,高于行业经 济增长; 新经济:1)互联网与传统经济的结合 2)移动通讯 3) 生物医药; 新服务:新的经营模式(例如 1)金融中介 2)物流中介 3)地产中介)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 新材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材料;节约资源的材料; 新农业:具有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就业、收入的
股票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要求

股票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要求1. 前言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IPO)是指一家公司首次将其股票销售给公众投资者,从而使其成为上市公司的过程。
在进行股票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之前,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和条件。
本文将介绍股票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要求,并对其进行详细解析。
2. 公司治理结构在进行股票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之前,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命程序,以及内部控制和企业道德规范的建立。
这些措施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3. 财务状况和业绩公司在进行首次公开发行之前,需要公布其最近几年的财务状况和业绩。
这包括公司过去几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数据,以及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分析。
公开透明的财务状况和良好的业绩将有助于吸引投资者,并增加股票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成功概率。
4. 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在进行首次公开发行之前,公司需要披露其面临的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
这些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决策。
公司应该提供详细的风险披露,并说明管理层如何应对这些风险。
5. 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在进行首次公开发行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等。
公司需要确保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应的申请和文件。
6. 券商承销和交易所上市审核在进行首次公开发行之前,公司需要选择合适的券商作为承销商,并提交相应的承销申请。
券商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业绩、管理层、发行计划等进行审核。
通过承销商的审核后,公司还需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审核。
交易所将对公司的业绩、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等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上市条件。
7. 销售和分配方式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证券需要通过一定的销售和分配方式向公众投资者销售。
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行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中小板”)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中小企业。
三、发行和上市条件1. 申请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人员、产能等条件。
2. 申请人的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发行对象应包括认购中小板股票连续一年以上、现金认购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
3. 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良好,连续三年年度盈利。
4. 申请人应当具备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5. 申请人应当具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主营业务,并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
6. 申请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声誉。
四、申请材料1. 申请表: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拟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募集资金用途等。
申请表应当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交。
2. 财务报告:包括申请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相关财务信息。
财务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盖章。
3. 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4.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简历及任职资格等。
5. 申请人及相关方的商业信誉和声誉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证明、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等。
五、发审委审核1. 中小板发起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通过的决定。
2. 发审委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合规性、财务状况、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公司治理结构等。
3. 发审委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提供证明文件、核实相关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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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调整和新增内容)2010-6-1 16:59:00 文章来源:财考网【大中小】【打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调整和新增内容)1.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一定期限的股份有限公司。
①该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②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③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2)发行人已合法并真实取得注册资本项下载明的资产。
①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②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③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①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②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③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④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⑤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7)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①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其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规定,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④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⑤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8)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③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④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9)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
①财务管理规范。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②依法纳税。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③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④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披露的财务资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⑤财务指标良好。
(重点)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财务指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a、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b、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c、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d、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e、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0)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规定。
①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11)发行人不存在法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障碍:(重点)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新增)(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2)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5)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7)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8)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④发行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⑤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9)发行人依法纳税,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1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义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12)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13)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1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②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1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16)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和承销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