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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9年4月1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10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十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实施,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部署各项建设的综合指导作用。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审查的土地、市政公用、公安、卫生、人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的城市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所在地市、县(市规划部门协助镇人民政府编制。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建设标准、定额指标与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原则.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城市建设与保护耕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哈政发法字[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9〕8号)为加快有线电视数字化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国家、省数字电视发展的总体战略部署,现就实施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作于2009年4月启动,2010年基本实现全市城区及县(市)城区有线电视数字化;2015 年完成全市辖区的有线电视数字化,在全市范围内停播模拟信号。

二、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采取分期分区域推进的办法,以有线电视片区为单位,将传送的模拟信号改为数字信号,除保留中央 1 套、中央新闻、中央教育 1 套、黑龙江卫视、哈尔滨新闻综合、哈尔滨都市资讯等6套模拟频道,供暂时不愿转换的用户收看外,关断模拟信号。

不同区域具体的转换时间、有关注意事项等,由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和哈尔滨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提前告知有线电视用户,请有线电视用户届时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并留人在家配合转换工作。

三、整体转换期间,有线数字电视用户每户免费配置并安装一台数字电视机顶盒和一张智能卡。

整体转换后入网的有线数字电视用户使用的机顶盒和智能卡由用户自行购买。

四、有线数字电视业务相关资费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整体转换前已缴纳当年全年模拟收视维护费的用户,不愿转换数字电视保留6套模拟频道的,自保留之日起免收收视维护费,并退还自保留之日起剩余月份的模拟收视维护费;同意转换数字电视的,自整体转换之日起剩余月份的模拟收视维护费折抵应当缴纳的数字收视维护费。

五、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和哈尔滨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应当及时公布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作有关信息,受理用户查询、咨询及投诉。

加强哈尔滨城市管理对策

加强哈尔滨城市管理对策

加强哈尔滨城市管理的对策研究摘要:近年来哈尔滨城市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城市管理地方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城乡环境得到显著改善,城市管理正向高水平、精细化、市场化的目标迈进。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哈尔滨市在管理体制机制、经费投入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

所以我们必须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充分利用和整合好现有城市管理行政资源,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深入实施市容卫生环境整治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提高设施完好率,切实满足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

关键词: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城市环境中图分类号:g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4-0088-02城市管理的好坏,直接制约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速度和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直接展示城市市容市貌和形象,直接影响城市的对外开放和投资环境。

当下哈尔滨正举全市之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这是一项顺民心、合民意的民心工程。

其中,城市管理水平的高低、优劣直接决定了创城工作的成败。

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着力为全市人民营造幸福美好家园。

一、近年来哈尔滨市在城市管理方面取得的成效(一)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初步搭建起市、区、街三级管理网络,形成“一级监督、两级指挥、三级管理”的运行模式。

突出区域城市管理主体作用,形成“市为主导、区为主体、管护单位为基础”的城市管理责任体系。

整合数字城管和行政执法平台,组建了城市管理综合指挥中心,建设城市管理、执法指挥、应急值班、公共服务“四位一体”的城市管理新模式,使城市管理理念和模式实现重大突破、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得到整体提升。

坚持实行“三检制度”,进行晨检、日检和夜检,并建立“检查日志”,强化督办、跟踪问效,力促城市管理问题早发现、早解决。

(二)城市管理地方法规体系逐步完善近年来,哈尔滨市积极加强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建设,已颁布实施的地方法规规章有《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数字城管系统业务流程标准》、《关于实行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的意见》、《关于加强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等,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城市管理地方法规体系。

哈尔滨市数字城管24小时的城市管理员

哈尔滨市数字城管24小时的城市管理员

哈尔滨市数字城管24小时的城市管理员近日,细心的市民不难发现,在哈尔滨市一些街路和广场的上方设置了很多的摄像头。

这些摄像头对城市管理范围内的方方面面实施24小时“监控”,并在最短时间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这一被称为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系统起着怎样的作用?能解决哪些问题?传统城管模式亟待突破据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的负责人介绍,以往城市管理对城市部件的空间位置不准确、时间不准确、责任不准确,管理效率较低。

城市管理往往是被动去解决,造成动作慢、效率低。

各部门往往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相对独立地承担任务,经常推过揽功等(城市部件就是城市空间的所有公共设施,如井盖、管线等;城市事件就是一些突发性事件,如治安案件、占道经营等)。

滞后的管理模式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发展。

为此,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结合哈尔滨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以人防平台为基础,采用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整合现有视频监控设施和电子政务网、微波通讯、12319热线、市政110等资源,应用数字技术,建设统一协同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实现精确、高效的“大城管”工作格局,使城市管理更加精细化、信息化。

巡逻车、监控摄像头等作为城市管理的工具主要负责搜集信息,第一时间对事件进行确认、建立案卷,然后,中心指派专业部门进行处理。

目前,哈尔滨市正在进行城市部件的普查,摸清家底,为所有城市部件建立“身份证”。

工作效率显著提高据了解,城管的监控摄像头目前主要分布在江南城区的主要街路、案件多发地以及广场附近,目前已设置摄像头近三百个。

哈尔滨市将在年底前完成江南城区监控点位的扩建,延伸辐射范围;明年将重点进行江北城区监控系统的建设。

今明两年,哈尔滨市共计划新增1150处视频监控点,基本实现主要街路、重点区域24小时全天候、全覆盖监控。

如此缜密、精细、高效的管理模式实战效果如何呢?23日16时38分,监督中心12319热线接到市民李先生电话,在南岗区保健路大众新城门前雨水井堵塞,雨水排不出去,路段堵车严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确定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确定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确定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哈政办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确定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哈政办发〔2014〕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十三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调整和确定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如下:宋希斌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总体负责城乡规划工作。

主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联系市专家顾问委员会。

聂云凌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政务公开、应急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金融等方面工作。

协助市长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分管市政府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接待办公室、哈尔滨银行、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哈技师学院、哈劳动技师学院;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和民主党派、统战、台湾事务;联系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哈尔滨调查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联系驻哈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

曲磊副市长负责民政、文化、旅游、外事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民政局、文化和新闻出版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旅游局、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哈尔滨出版社;联系哈尔滨日报社、哈广播电视台、哈警备区、驻哈部队和群众团体。

丛科明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城乡规划工作。

哈尔滨城管执法规范标准

哈尔滨城管执法规范标准

哈尔滨城管执法规范标准引言城市管理是保障城市有序发展、营造良好市容环境的重要工作之一。

而城市管理的执行力和效果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的塑造。

因此,哈尔滨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了《哈尔滨城管执法规范标准》,旨在规范城市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确保其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更好地服务于市民和城市发展。

一、执法目标哈尔滨城管的执法目标是维护城市的环境秩序、市容市貌和城市规划的实施,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城市形象,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二、执法原则哈尔滨城管的执法原则是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务实执法。

1.依法执法: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法规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切实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2.公正执法:城管人员在执法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3.文明执法: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保持良好的形象和仪态,文明执法,讲求仪式,与当事人、群众文明相见,文明相待。

4.务实执法:城管人员在执法中要注重实效,推进改革创新,提高执法效率,满足市民的合法需求,确保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执法职责哈尔滨城管的执法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城市环境秩序:城市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城市环境的监管和整治,组织清理乱堆乱放、乱摆乱卖等违法行为,保持城市环境的卫生和整洁。

2.管理市容市貌:城市管理人员要加强对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整治乱贴乱画、乱摆乱卖等行为,维护市容市貌的良好形象。

3.执行城市规划:城市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的执行和监督,查处违反规划的建筑、设施,保证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

4.督促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督促和协调,保证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四、执法程序哈尔滨城管的执法程序应遵循以下步骤:1.发现问题:城管人员通过巡查、接受举报等方式,发现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0]1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0]1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通告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0]17号)为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对城市管理实施综合执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辖七个区大队)依照市政、规划、工商、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委托的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城市管理中简单直观、现场可以判断、不需要作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具体职责如下:(一)在市容环卫管理方面,对乱扔乱泼、乱贴乱画、乱摆乱放、焚烧晾晒、落地牌匾广告、随地屠宰禽兽和进行污染环境卫生作业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二)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个人建造住宅、小型公建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三)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对侵占损毁绿地、设施和砍伐、折损树木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四)在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违法占道的商贩和无证商贩实施管理和处罚;(五)在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对损坏设施、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侵占人行道路、乱停乱放车辆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六)在环境保护方面,对街面饮食服务饮食服务业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焚烧垃圾、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有毒有害物质,倾倒液化化石油气残液等产生异味液体,露天烧烤食品,沿街商亭原煤散烧烟污染,随意熔化沥青,施工噪声,烟尘、粉尘,道路存放煤矸石、煤灰、石灰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七)承担城市管理中经市政府授权的突击性,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餐饮及零售企业门店外摆经营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餐饮及零售企业门店外摆经营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餐饮及零售企业门店外摆经营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5.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餐饮及零售企业门店外摆经营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哈尔滨市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2〕5号)文件要求,全力支持市场主体应对疫情影响、加快恢复发展,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现将《关于餐饮及零售企业门店外摆经营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责成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并请于5月20日前将具体实施细则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范艳丽;电话:58865117;邮箱:***************)
附件:关于餐饮及零售企业门店外摆经营规范管理指导意见.doc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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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哈尔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发布日期】2010-04-26
【生效日期】2010-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正文】
哈尔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2010年4月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4月2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数字化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数字化城市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量化管理标准,细化管理行为,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相关信息发现、处置,以及对处置情况实施监督的完整闭合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部件,是指纳入城市管理,与公用事业、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房屋土地有关的各类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事件,是指人为或者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道路交通、治安秩序等受到影响或者破坏,以及发生突发事件需要相关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状态的事情和行为的统称。

第四条数字化城市管理,应当坚持资源整合、统筹协调、快速反应、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区监督中心)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具体实施工作。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城管监督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建设市、区、街道、社区联网的闭合式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时用于城市管理,战时用于人民防空,突发公共事件时用于应急抢险指挥。

第八条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视频监控系统,与新建项目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一)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
(二)广场、公园、沿江和沿河景观休闲区域;
(三)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和码头的广场。

其它公共区域的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管理区域内建设视频监控系统。

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经建设视频监控系统的,不再重复建设。

第九条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所需要的摄像机、视频编码器,以及立杆、支架、设备箱、电源接地、防雷等前端辅助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和安装。

第十条新建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工程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市监督中心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建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备案表;
(二)使用单位所处区域位置示意图;
(三)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布局图;
(四)工程检验合格报告。

本条前款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监督中心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市监督中心应当将备案的新建视频监控系统点位设置部位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挪用数字化城市管理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与城市管理相关的信息资源,数字化城市管理可以共享。

第三章视频监控系统运行及维护
第十四条视频监控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运行、维护、应急处置制度,保证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视频监控系统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用途、监控位置和范围。

第十五条视频监控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值班监看、信息资料管理和信息使用登记等制度。

信息资料保存不得少于15日,重要信息资料应当备份保存。

视频监控系统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删除、修改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

第十六条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依法保护国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视频监控系统由市、区监督中心负责管理,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运营公司负责日常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由市、区财政列支。

住宅小区和单位自建项目配套建设的视频监控系统,由物业服务企业和投资建设主体承担运行维护和管理。

新建配套视频系统与市监督中心联网所发生的光纤租赁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四章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处置
第十八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联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联动做好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处置的协调、督办工作。

承担城市管理部件和城市管理事件处置与服务职责单位和相关部门,是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处置的责任主体(以下统称问题处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市、区监督中心通过无线监管数据采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无线微波系统等方式采集城市管理信息。

市监督中心通过12319语音服务系统、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采集和受理社会公众提出的相关求助、咨询。

本办法所称无线监管数据采集系统采集城市管理信息,是指通过组织专门人员(以下称城管监督员)按照划定的网格区域,通过采取日常巡查或者其他方法发现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问题,并将信息传输到市监督中心系统平台。

第二十条城管监督员采集信息,应当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及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及时采集传输至市监督中心系统平台,不得虚报、瞒报、假报。

第二十一条城管监督员采集信息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止或者干扰。

第二十二条市监督中心应当对采集的信息按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标准确认立案,并及时向区监督中心或者联动单位派遣指令。

区监督中心采集的信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确认立案,并向问题处置责任单位派遣指令。

第二十三条区监督中心或者联动单位接到市监督中心派遣指令后,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指令问题处置责任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责任单位在接到区监督中心或者联动单位发出的处置指令后,应当组织相应人员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区监督中心或者联动单位。

第二十五条问题处置责任单位不明确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跨区域的或者经所在区监督中心协调仍无法确认的,由市监督中心组织协调、确认;
(二)经市监督中心组织协调仍无法确认的,由市监督中心指定单位代替处置。

处置费用经市、区监督中心认定,并由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市、区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市监督中心应当根据区监督中心或者联动单位反馈情况,指令城管监督员及时核查。

经核查通过的,予以结案;经核查未通过的,应当再次向区监督中心或者联动单位派遣指令。

第二十七条市监督中心应当定期对区监督中心和联动单位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市政府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的依据之一。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问题处置责任单位处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情况纳入信用评价考核体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监督中心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一)损坏、侵占、挪用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设施设备的;
(二)使用单位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的用途、监控位置和范围的。

违反本条前款(一)项规定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删除、修改视频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监督中心责令改正,处以800元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市、区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数字化城市管理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拖延的,由具有处分权的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县(市)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哈尔滨市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06)33号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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