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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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2•【字号】吉政发[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2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一)加强和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

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有关规定,安排农民工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

企业在经济增长的同时要适时合理提高农民工工资。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严重拖欠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等用工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5%预存工资保证金。

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发生拖欠行为的,要责令用人单位向农民工加付被拖欠工资50%到1倍的赔偿金。

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予以制裁。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人备案手续,个体工商户用工要到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用人备案手续。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吉政办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1〕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主要目标(一)培训重点。

我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重点是建筑业、机械制造业、手工业、现代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

注重围绕汽车产业、石化产业、农产品深加工、生物医药、光电子等重点产业,加大技能培训力度。

(二)培训目标。

按照培养合格技能型劳动者的要求,逐步建立农民工培训项目和资金管理体制,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相适应;到2015年,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

二、统筹规划农民工培训工作(一)建立有序运行的统筹协调机制。

在省政府领导下,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全省农民工培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编制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有关部门逐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通过招投标方式,认定具备培训资质的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建立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统一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建立农民工培训信息共享体系,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防止重复享受补贴政策。

(二)建立培训资源共享机制。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吉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130号文件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130号文件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130号文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公布日期】2009.02.24•【字号】吉劳社就字[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吉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130号文件意见的通知(吉劳社就字〔2009〕3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现将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工作部署,现就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多措并举,促进农民工就业采取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

结合省委省政府扩大内需、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在2008年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已经降低一个百分点的基础上,2009年再降低一个百分点,将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费率降到21%,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20人或一次性裁员超过企业职工总数10%的,要事先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街、镇(乡)一个月内新增登记失业人员总量超过100人的,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向上级报告,说明原因,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方面采取应对措施。

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大力发展劳务经济,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增收致富工程。

拓宽省外就业渠道,对正常返乡过年的农民工,鼓励他们继续外出务工;对原输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和没有固定去向的,通过驻外劳务机构或组织农民工工作机构加强域外劳务市场考察,广泛收集并积极开发产业转型和结构升级较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等生产经营较好企业的用工信息,发挥“吉林保安”等品牌带动作用,保证省外输出规模不出现大的滑坡。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城镇就业农村居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城镇就业农村居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城镇就业农村居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3.19•【字号】吉人社办字[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城镇就业农村居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3〕21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吉林特色城镇化的若干意见》,完善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的养老保险衔接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在城镇就业的农村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对象范围具有农村户籍,在吉林省城镇居住,从事个体经营、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年龄超过16周岁的,本人自愿,可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程序(一)个人申请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非全日制就业、灵活就业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暂未实行居住证的,可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向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

(二)审核公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将信息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年龄、户籍类别、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参保时间。

公示期为十五天。

(三)登记备案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档案,按年度将新参保人员信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缴费办法缴费政策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办法,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加快吉林省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研究

加快吉林省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研究

聚、 子女的教育以及家庭生活水平的改善与提高。 农民工群
体正发生重要的结构性变化, 从以前男劳动力外出“ 独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逐 步演变成现在夫妻二人同时外出务工以及携子女外出流动的
形式, 农民工家 庭化趋势明显。举家外出、 完全脱离农业生产 和 农村生活环 境的 农民工已经占 到一定比 例。据对吉林省通 榆、 梅河口 和公主岭市三个地区的 抽样调查显示, 2 0 1 2 年, 吉
可办理落户。对农民工中的高级技工和县、 市评选 出的农民
农民工数量为 1 2 0 . 8万人, 占农民工总量的 3 3 %; 5 0岁以上 的农民工数量为5 9 . 8 万人, 占农民工总量的 1 6 %。从年龄结 构分析, 吉林省农民工主要集中在 3 1 — 4 0岁和4 1 — 5 0 岁之
当前 , 吉林省农民工的就业领域已经从最初的临时性 岗 位、 补充性岗位向各个行业 、 各类岗位扩张, 就业形式的稳定 性得到显著提升, 就业机遇不断增多。据调查显示, 吉林省外
出就业农民工有稳定就业岗位的占4 9 . 6 %。2 0 1 2 年, 吉林省
2 3 . 7 %。当前 , 赚钱已经不是农 民工外出务工经商的唯一 目
2 0 1 2 年, 吉林省实际外出农民工总量为( 乡镇以上 ) 2 8 9 . 9万
人, 同比 增长0 . 9 8 %; 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7 5 . 8 万人, 吉林省农 民工正在逐步成为城市产业工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 农民工以服务业为主要就业行业, 就业形式 日趋稳
定。
( 三) 流动“ 家庭化” 和居住的稳定性趋势明显, 农民工市 民化是吉林省城镇新增人口的主要来源之一。 2 0 1 2 年吉林省在外出农民工的数量为 2 8 9 . 9 万人, 城镇 人1 : 3 为1 2 2 4 . 8万人 , 外 出农 民工 占城 镇 人 1 : 3的 比重为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最大的内需潜力和发展动能所在,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

《吉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吉发〔2014〕17号)发布实施以来,全省新型城镇化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城镇人口增长缓慢、城镇结构不合理、城镇化质量不高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对新型城镇化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要求,围绕推进“一融双新”工程,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加快推进全省新型城镇化工作,打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平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全面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同步推进就业、医疗、养老、教育等相关配套改革,降低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门槛。

(一)推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居住证制度双落地。

1.出台农业转移人口分类进城落户意见,到2020年,实现2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4%。

(省公安厅负责)2.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逐步扩大居住证持有人在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享受的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配合)(二)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3.全面落实城乡养老保险衔接、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全面落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政策。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4.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共同负责)5.完善居住证持有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政策措施,推进农村转移人口逐步享有居住地城市居民低保待遇;全面开展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缩小城乡差距。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6.21•【字号】吉财社〔2017〕456号•【施行日期】201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7〕456 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对《吉林省省级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及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社〔2016〕33号)进行了修订。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6月21日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业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原则:统筹使用;突出重点;精准有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在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创业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二)负责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人社厅建立健全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组织创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省人社厅建议,审核确定创业专项资金补助额度,批复下达创业专项资金预算;(四)会同省人社厅发布年度创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会同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五)会同省人社厅向省政府上报创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六)组织开展创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注重对专项资金执行效率实施的监管;(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吉林市: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服务建设

吉林市: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服务建设

会, 在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和 认 真 讨 论 的 基 础
不予批准的项 目。 受理人员 1 : 3 头 或 书 面 告
上, 制定 了试 点工作实施 方案 . 明确 了农 民工市 民化服务 中心建设标准 , 细化 了建
设 内容 。 分层 设置 。 建 农 民 工 所 需 。 采 取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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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保 障 世 界
吉林市 : 稳步推进农 民工市 民化服务建设

邬伟 一
主要 领导 亲 自抓 , 形成 了 “ 一把 手 ” 负总 责、 一级 抓 一 级 , 层层 抓 落 实 的工 作 格 局。吉林市 农民工工作领 导小组 召开会 议, 各成 员单 位 、 社区、 企 业有关 领导 和 负责 同志参 加 , 传达 学 习全省会 议பைடு நூலகம்神 , 部署工作任 务 , 落实领导责任 , 明确职 责 分工 , 有效推动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成 员单 位 积 极 支持 市 民化服 务 平 台 建
设, 做 到 了各 司 其 职 , 互 相支持 , 形 成 工 作合力。 加大资金 投入 , 完 善 设 施 设 备 。 按
照“ 高标 准建设 、 高质量 推进 、 高水 平服 务” 的要 求 , 对三级 农民工市 民化 服务 中
级 联 动模 式 , 在 吉 林 市 人 力 资源 市 场 建农 民 工 市 民 化综 合服 务 中心 , 在社 区依 托 便
途径 , 让部 门问责成 为一种机制 , 及B - , J l f  ̄ 4
止 和 纠 正 服 务 工 作 中存 在 的不 足 和 问 题 。 加 强检 查指导 , 实 施 动 态 调 整 。 由 吉 林 市 农 民 工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牵 头 组成督查组 , 不 定 期 对 各 服 务 中心 ( 站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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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 好 农 民 工 市 民 化 综 合 服 务 中心 服 务 、 权 益维 护 、 文化教育 、 党团活动等 四
村劳动力 转移就业 等服务 ;受理 就业登 记、 失业 申请 , 建立 管政 策 、 落实
项基本服务功能 , 具体 可分 为 以下十个方
为 提 升 农 民 工 生 活 质 量 提 供 政 策 保

近年来 , 吉林 省 委、 省政府 高度重 视 务 中心 建设现 场会 , 对各地在推进农 民工
农 民 工工 作 。 始 终 把 抓 好 为农 民 工 工 作 摆 市 民 化 综 合 服 务 中心 建 设 工 作 中 的 经 验
基本 计 划 生育 和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 开 展
基本计 划生育和公 共卫 生服务 法律法 规 及政策 宣传 、 咨询工作 ; 为农 民工提供 生 殖健 康、 计 划生育免 费技术服务 , 建立健
康档 案、 落实孕妇保健 、 儿童保健、 计划免
农民工 作为 当代 社会 发展新 生 的社 会群体 ,已成 为我 国产 业工人的主体 , 是 推动 国家现代化建设 的重要力量 , 为我 国
f l 政 情 民 生 。 1 l
L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劳 动 保 障 世 界
吉林省大力推进 农民工市民化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

本刊记者 孙丹 通讯 员 尚凤武 一 面( 具体 服 务 项 目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 : 法 律 援 助 和 法律 服 务 。 开 展 农 民工 法
万人 , 外 省 来 吉 林 务 工人 员约 2 0万人 。 抓 好 农 民 工 市 民 化 综 合 服 务 中心 建 设 不 仅 是 贯 彻 落 实 党 中央 、 国 务 院 一 系 列
5 0 %左右 , 其中转移就业 的农 民工近 4 0 0 府专 门召开常务会议 , 审议通过了吉林省
解仲裁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 、咨询工作 ; 帮助受理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 , 为涉及农 民工劳动争议案件提供帮助和服务 ; 对小 额劳动报 酬争议案件实行终极裁决 , 对事
实清楚 、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确 的 农 民 工 劳 动
和建设社会 主义新 农村 的重要 内容 。
层 层 发 力
况信息 , 建 立 管理 台账 。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裁 。 开 展 劳 动 争 议 调
列为 2 0 1 5年 民生 实事 , 并纳入 了吉林 省 政府绩效考核 范围 ; 7月 1 4日. 吉林 省政 人 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 为农民工服务
吉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 , 农业人 口占
( 2 0 1 4—2 0 2 0) 》 和《 吉林 省人民政府 关于 开展 重点城镇 扩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等相 关文件 中都 对加强 基层就 业和社会 保 障平台建设提 出了相应 的要求 ; 8月 2 5 日, 吉林省就业服务局在长春市九 台区大
学生创业 园召开 了农 民工市 民化综合服
争议 案件 , 采用简 易程序处理 , 保障农 民
工合法权益。
在重要议事 日程 , 在保障农 民工子 女平 等 做 法 进 行 总结 、 交流。 接 受义务教 育 、 改善 居住 条件 、 医疗卫 生 和计划生育 、维护农 民工权 益等方面 , 制
定 出 台 了一 系 列 政 策 措 施 。
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 ;开展人 民调解 ,
向农 民工 提 供 相 关 法 律 援 助 和 法 律 服 务 ;
接受处理农民工法律咨询 , 协助 处理涉及
农 民工 重 大 劳 动保 障 违 法 案 件 ; 开展 农 民 工 输 入 地 和 输 出 地 的 法律 援 助 地 办 案 协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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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保 障 世 界 醴 哪疆聪 l
息库; 掌握有 创业 意愿人 员的信 息 , 提供 心 、 文化娱 乐进 中心。 相 关创 业服务 ; 指 导农 民工与用人单位签 订 劳动合同 ; 开展农民工调查统计。 “ 双提升 ” 培训。开展技能培 训、 职业 教 育 以及 其他培 训 的法律法 规及政 策宣 传、 咨询工作 , 收集掌握培训需 求 。 建立管 理 台账 , 及 时更新信 息库 ; 收 集发布 培训 信息 ,组织 推荐农民工参加职业培 训、 创
就业 服 务 。 开 展 就 业 创 业 法 律 法 规 及
试点先行 探索高标准的农民工市民化服务
农 民 工 市 民 化 服 务 中心 应 具 备 管 理
政策宣传 、 咨询 工作 ; 为农 民工 和用人单
位搭建双 向选 择的就业信息平台 , 收集发
布就 业信 息 , 开展职业指导 、 职业介绍 、 农
工作 的实施意见 》 和《 关于做好 新形 势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推 动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的
政策文件的重大部署 。 也 是逐 步建立完善 吉林省 统筹城 乡基本公 共服 务体 系的实
际行动 , 更 是 推 进 吉 林 省 新 型城 镇 化 建 设
实施意见》 ; 《 吉林省新型城镇化 建设规划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作 出 了 巨大 贡 献 。
工作等方面做 了大量工作 , 为此项工作 的
摸 索和 实 施 提 供 了有 力 保 障 :今 年年 初 , 2 0个 农 民 工 市 民 化 综 合 服 务 中心 建 设 被
疫等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 , 以及 日常初级诊 疗服务 、 疾病预防控制特别是艾滋病监测 和结核病 防治 、农 民工健 康教育等服 务 ; 建立农 民工 电子健 康档 案 , 实行健康档 案 的电子传输 、 动态管理 。 户籍及流动人 口管理。 开展户籍及流 动人 口管理相 关法律及政策 宣传 、 咨询工 作 ,协助有 关部 门开展流动 人 口管 理服 务: 收集掌握农民工落户 以及流动人 口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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