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点思考上
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点认识

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点认识作者:柏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2期摘要刑事诉讼法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979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其运行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开始走上法制化的道路。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比1979年刑事诉讼法无论在形式还是内容上都更加完善,对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03年伊始,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已被列入我国立法规划。
然而,由于多种原因,立法进程波折不断。
时至今日,仍难获正果。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等社会各方面的迅速发展,我们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也有了更多、更高的期待,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又再一次被提上议事日程。
本文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提出几点浅显的见解。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无罪推定保障人权作者简介:柏平,邯郸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71-01一、现行刑事诉讼法中需要商榷的几个问题1.定罪。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从表面上看这一规定保障了人权并无不妥,但是对这一规定做进一步的推敲,我们不难看出其中暗含的法院才有的定罪权,而一旦法院拥有这一项定罪权,那么很可能会为了其要完成办案的任务或指标,而对任何被指控的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这不利于人权的保障。
这一现象在严打时期尤其严重,许多违法情节轻微的人被判了刑,甚至有的罪不至死却被判处了死刑,这就使得公民的人身权利得到了严重的侵犯。
2.举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必须依法取证,任何人不能采用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该法规对于采用非法手段收集到的证据,能否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而且,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虽然规定了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得使用,为非法证据。
但是对于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实物证据,则并未规定其为非法证据。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
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做好刑事侦查工作的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做好刑事侦查工作的思考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负责规范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无论在任何时候,刑事诉讼法都需要与时俱进,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法律也需要不断的修改完善,以适应社会变化的需求。
最近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在2020年,新的刑诉法规定了很多新的要求和标准,其中包括对刑事侦查工作的调整和要求。
因此,在新的法律背景下做好刑事侦查工作成为了每一名刑事执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新法重视证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随着社会发展,很多新的证据形式出现了,例如:网络取证、基于大数据的分析等等,而这些证据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不明确。
因此,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遵守诉讼法的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在对证据进行销毁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避免损害人的权利和利益。
在刑事侦查中,采取合法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非常重要。
其次,新法规定加强律师参与的保障措施。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的参与和保障作出了更加明确和详尽的规定。
律师是被授权署理的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法定代理人,他们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他们的当事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律师还可以了解案件的调查和审判情况,发表相关意见,保障案件的公正和公正性。
因此,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律师的参与和保障是非常关键的。
最后,新法重视审查逮捕的法定程序。
审查逮捕程序是刑事侦查中重要的程序,在执行时需要依照新法的规定严格执行,避免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例如,对被申请逮捕的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审查,必须足够的明确证据来支持。
此外,在逮捕的过程中,警察还必须遵守程序,不得滥用手段。
同时,也需要对逮捕后的拘留进行监督,确保被拘留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诉讼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通过遵循诉讼法的要求,切实做好刑事侦查工作,将有力地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起草人:某姓某名2019年1月前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保证了公正、公平、负责任的司法机关行使刑事审判职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发展和进步,刑事诉讼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旨在就部分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的调研工作和建议进行报告。
一、案件审查和起诉阶段的问题一、关于案件受理和不受理的情况刑事案件的受理和不受理是刑事诉讼的首要环节,也是最基本的司法行为。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通过某种手段,在同一案件,或是在不同案件中反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处理起诉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大困惑。
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的同时,建议进一步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案件的具体在何时、何种情况下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规定。
更加着重于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再次受理的情况下,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工作效率。
二、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一些轻微罪行的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效率快,但在某些情况下,却也给被告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
作为惩罚性与补偿性一并考虑的刑事诉讼手段,在罪名、证据举证等方面应当特别重视,在尽量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也要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如果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走上滥用简易程序的路子,大大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关于审判阶段一、证据保全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案件的关键。
如何正确处理证据保全等问题,是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方面。
如今我们的证据保全程序相较于法罗斯和英国等国家或区域,程序还需要进一步简化,同时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加强力度。
二、关于庭审程序和证据载体的传递和维护庭审程序和证据载体的传递和维护是案件审判中的重要方面。
在实践中,由于证据价值的确定等问题,常常会出现证据核查不清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保障证据载体的准确传递和妥善维护,我们建议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人员负责证据材料的保管、认证和传递的工作。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思考

较公 平和 民主 。其 次, 因为 实体法 有一 些缺憾 , 程序 法弥 补了这 从技术 到制 度逐渐 的推 进 。 些缺 憾 。 而且 在司法 机构 对案件 进行 审理 的过 程 中, 还能使 实体 第 二种 观 点是 “ 到位 论 ” , 这 种观 点和 上面一 种观 点完全 不
法更 加 的完善 。 最后 , 在程 序法 当 中所规 定的 公正和 民主程序 促 同 , 这种 观 点认 为 司法 改革必 须一 次性 进 行 , 不 能逐步 的推进 。 使判 决能够使 人们对 其产 生一致感 和认 同感 , 另外 也可 以让 当事 同时 , 这种 观 点也认为 司法改革 就是对权 利进 行重新 的分配 以及 人更 好 的接受 。此外 , 程 序法 和 实体法 也存 在冲突 , 互相之 间造 科 学 的量化 。对于 司法 改革 的条 件 , 我 国已经 基本 具备 , 转变 观
二、 关于 司法改 革的 思考
一
、
对 我 国的诉讼法进 行分 析, 发现我 国注 重的仅仅 只有诉讼 程
近年 来 , 人 们经常 对司法 改革进 行 讨论 , 同时这 也是非 常热 的一个话题 , 很多 人对于 为什 么要 改、 怎么 改 、 改什 么等等进 行 了
序 的工 具作 用或者 是形 式 , 但是却 不注 重它 的独立 价值 。 在制 定
{ I ; I 占 轧金 ◆教 育文 化
2 0 1 4 ・4 ( 上)
刑 事诉 讼法学研究 的回顾 与思考
向 勇
摘 要 1 9 9 6年, 刑事诉讼法学界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进行 了修改和贯彻落实, 这在一定程度上推进 了司法的改革进程。 同时 , 从 刑事 诉讼 法 学当 中, 也可 以看 出我 国的政 治形 势和发展 状 况。本 文根据 实际情 况 , 针 对刑事 诉讼 法学的 一 系列问 题进行了探讨 , 希望能为广大的相关工作者提供一些参考依据。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刑事犯罪越来越突出,刑事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刑事诉讼已成为当代法学中的重要领域。
作为法学专业的一名学生,我深知学好刑事诉讼法对我的综合素质和未来职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学习过程中,我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思考和总结,现结合实际经验,分享我的学习心得。
一、认真阅读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最重要的法律规定,仔细研读刑事诉讼法是学好刑事诉讼法必不可少的环节。
在阅读诉讼法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关注各个条款的内容,在理解了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条款后,需要仔细品读每个条文的具体内容。
细节之处往往是容易被忽视的,只有仔细阅读每个细节,才能有效地把握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
二、强化实践操作刑事诉讼法学习不仅需要理论知识的积累,更需要实践操作的提高。
在学习的时候,我们应该把学习和实践重新结合起来,通过实际的案例和法律文书的操作,加深对刑事诉讼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例如,当学习诉讼程序的时候,可以通过实际模拟法庭的方式,锻炼自己的法庭辩论、证据查证和判决书的写作能力。
三、注重细节把握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中,细节把握是非常重要的。
制度的规定与实践的运作常常不尽相同,我们要注重细节把握,对各种细节进行梳理和理解,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实际意义。
例如,在审判阶段,往往需要注意证据的调查、查证、出示和固定等一系列环节,我们要重视每个环节,掌握证据固定的重要性。
四、善于总结和反思刑事诉讼法的学习需要不断地总结和反思。
在实践操作中,我们要密切关注自己的表现,及时掌握自己的不足之处,针对性地进行反思和总结。
同时,我们要积极思考和探讨课上和案例中的问题,在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和创新思维,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综上所述,学习刑事诉讼法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需要注重各个方面的细节和实践经验,才能切实掌握刑事诉讼法的精髓和应用技巧。
我相信在坚持不懈的学习和实践中,我们一定能够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在职业发展的道路上不断推进。
有关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几点意见(一)

有关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几点意见(一)摘要: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基本保持了原来的框架,但在一系列重要问题上作了较大修改,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原条文进行了143处的修改。
将新旧条文进行仔细对比,发现不仅条文的数量有较大的增加,条文的内容说明也更加严谨,其他方面的质量也有了较大的飞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宪法司法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在促进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民主化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甚至有些问题急待解决:一、再次修改应以人为本,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己经写入宪法,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反映了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己发生深刻变化。
以人为本,体现在刑事司法上,就是要把公民、当事人视为刑事司法诉讼的主体,尊重和维护其做人的尊严,保障和维护其基本权利,决不能再把公民和当事人看作刑事诉讼的客体而肆意处置。
以人为本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基本要求,把它视为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指导思想,是合适的。
“以人为本”是以公民的权利为本,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不能狭隘理解为“以个人为本”。
刑事诉讼法修改还要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统一起来,兼顾各种诉讼价值,在保护人权与惩罚犯罪、公正与效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保持适度平衡。
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要体现现代性和具有前瞻性,但是不能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历史条件,必须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社会的可承受能力,不能超越历史阶段。
二、再次修改应通盘考虑,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刑事诉讼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修改中必须以宪法为核心,并注重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以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与统一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在现行宪法框架内进行,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按现代诉讼理念,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消积、被动、中立,与其它司法机关之间不应主动配合,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应隶属于行政机关,不应属于司法机关。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法理学思考——权利保障与权力制衡

《 修 正案》 基 本内容理解的基础上 , 就《 修正案》 的相关 问题进行 分析 , 从法理学的角度认识和评价《 修正案》 。
一
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 , 在行使权力时更应主动保持足够的谨慎 、 自制和谦抑 。这是树立并强化权 限意识的主观 内在要求 。 “ 由于有权力 的人 都容易滥用权 力”[ 5 1 , 为 了防止公共权 力 异化为侵害公民权利 的暴 力 , 结合本次《 修 正案》 的具体 内容 , 笔 者认 为 , 本次 《 修正案》 的核心思路 为二 : 一 是权利保 障 ; 二 是权 力制衡 。 前者重在通过加强犯罪嫌 疑人 的权利保障 , 实现权利对
2 0 1 2 年3 月1 4日, 第十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决 定对《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 作 出修改 , 这标志 着我 国
刑事诉讼法 向前迈进 了一大步 。鉴于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是对
较弱 , 而不是 由于这些人对社会更有道德价值。与此相类 似 , 给 予个人的更 多的权利保护 , 是因为面临政府滥用权力的时候 , 个 人是脆弱的。 权利理论强调个人权利 , 因为需要特殊保 护的是个
行关系 , 但 由于公安机关的特殊性 质 , 决定 了在审前程序 中形成
了以侦查 为中心 的诉讼格局 , 并确立了警主检辅 的关 系 , 公诉职 能的有效发挥在一定程 序上依赖于侦查职能 ,从而造成 了检察 机关对侦查活动实际监督 乏力 ,检察权对侦查权 的控制相对较
弱, 这直接影响了侦诉质量和 司法精神。
的 核 心 条 文 进 行 了 系统 解 读 , 从 而发掘 本次修 改在保 障人权 与职权 机 关间权 力制衡这 两者之 间的价 值住 阶。
关键词 : 刑诉 法修 正案 ; 法理 学 ; 权利 中图分类 号 : D9 2 5 .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8 - 4 4 2 8 ( 2 0 1 3 ) 0 8 -1 2 4-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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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点思考上
“刑事司法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拉开帷幕。
首场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和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博士生导师宋英辉担任主讲,讲座主题是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本版摘要分期刊出。
上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我受立法机关委托担任刑事诉讼法前期修改小组的组长,修改过程历时3年。
此次刑诉法再修改的理由,一是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现代化的需要,二是刑事诉讼法和联合国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准则相衔接的需要,三是解决司法实践问题,实现司法文明化、法治化的需要。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模式有两种考虑:一是,刑事诉讼法典单纯规定程序问题,证据部分仿效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制定一部三大诉讼融为一体的、统一的证据法典。
二是,按原大陆法系模式,证据法同三大诉讼法结合在一起,我们就是这样做的。
现在来看,主流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下面我就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谈一点看法。
一、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理念、指导思想。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刑事诉讼法、刑法要惩罚犯罪,但必须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开宗明义都规定要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对此,我认为应把“保护人民”改成“保障人权”,因为二者是有区别的。
保护人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不包括所谓敌人或犯罪分子。
而人权是作为人应享有的权利,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的人也有人权。
这一修改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的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都包括在内,不仅仅是字面意义的修改,而是涉及到观念问题,对被追究者权利保护的问题,而对被追诉者权利的保护是衡量刑事诉讼法是否民主、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为此,我认为要正式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现在刑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到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障不够有力,同时要注意我们保障人权是与打击犯罪相结合的,二者要平衡,不能偏废。
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
应当强调要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条中规定的“为了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把刑事诉讼法作为保障实体公正的工具,这一规定忽视了程序本身民主、文明等内在价值,具有片面性。
我们主张在基本原则中规定程序法定原则,体现程序公正的价值,通过正当程序来发现事实真相,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有机地结合起来。
我一方面主张实体、程序并重,另一方面根据现在中国现实,主张更多关注程序价值的实现,因为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太深,必须予以扭转,因此在修改中要使程序更加公正,程序人权体现得更加充分,以此来纠正过去轻程序的倾向。
3.公正兼顾效率。
关于如何提高效率,我们主张通过简易程序多样化、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等来实现,不仅在审判阶段,在侦查、起诉阶段也要体现效率问题。
我本人还主张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不能为了效率过分牺牲公正。
西方有句法谚说:“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我个人补充一句“早到的不公正更不公正”,同时不公正也不利于实现效率。
对于错判的案件当事人会上诉,对二审判决不服会申诉,直到错案纠正过来为止,而且还涉及到赔偿问题,这样实体不公正,效率会更差,所以二者必须结合,并且公正优先。
我也承认过分强调公正在人力物力上会有限制,在实体与程序上过于苛求必然会降低效率,所以为了效率有时难免会牺牲公正,但是我不主张牺牲过大,司法的灵魂或者说核心在于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
纯粹的
行政行为效率很高但那不是司法,为了实现公正,司法必须有一套程序,令人感到庄重、神圣,要显示出司法的威严。
所以,我始终强调公正优先于效率,普通百姓去法院是为了讨个公正的说法,并非为了图快,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一般要取公正的价值,简易程序的改革也要注意这个问题。
4.立足国情同借鉴外国相结合,并尽量与联合国规则接轨。
不可能所有国家的刑事诉讼都是一个模式,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就有很大差距,同为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之间差距也很大,我国的刑事诉讼也必然会有自己的特色。
比如我国的调解,国外的辩诉交易实质上也是调解,我们可以把调解同辩诉交易的经验结合起来。
我们要立足国情,对国外的东西要具体分析,要博采各国之所长。
我国目前较认同美国的做法,虽然美国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实力,但并非美国的制度都十全十美,它的司法制度也有不足之处,我们不能照搬。
比如陪审团的花费很昂贵,美国也只有百分之几的案件适用陪审团审理。
美国的死刑案件每年约两三百件,但错案率很高,这一比例是与它的司法体制有关的。
再比如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美国国内有人对其提出批评,美国的警察力图规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是,联合国的公约我们批准后就要遵守。
我认为,在基本原则中应加上国际法优先原则。
关于国际法优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有规定,但是法律没有规定。
5.较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只有225条,是我所见到的刑事诉讼法典中最少的,有很多问题没有具体规定。
公、检、法三机关的解释共有1444条,可以考虑把司法解释中经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条文吸收进去,至少要加1倍以上,500条或者更多。
到2010年我国要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刑事诉讼法也要完备。
十六大规定要完善诉讼程序,法典的内容要科学,条文也要完善,比如测谎器、窃听、卧底等问题都要补充进去。
我个人认为法典不能总是修改,这次修改至少应适用20年,要一次性到位,今后可以再进行小的修改和完善。
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若干具体问题
1.关于强制措施问题。
我认为重点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是监视居住问题。
法律规定监视居住的地点是犯罪嫌疑人家中,但是实践中一般变为在专门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实际上等于监禁。
而且还未规定要通知亲属、会见等权利,在权利保障上还不如拘留和逮捕。
目前大致有两派观点,一派认为应保留监视居住同时对其进行修改;另一派认为应取消监视居住。
我本人同意取消,因为监视居住的问题很难修改也很难执行,不取消不足以防止其弊端。
其二是逮捕的司法审查问题。
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保留现行体制,即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另一种认为应把批准逮捕的权利交给法官。
我认为只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不变,取消其批捕权就无法监督公安机关的活动。
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批捕权应该交给法院,因为自侦自捕缺乏制约,不合理。
2.辩护问题。
应扩大辩护人的权利并切实加以保障。
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1)不能把侦查阶段律师的业务排除在辩护之外。
(2)要解决会见难的问题,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无需办案机关的批准可以直接会见。
看守所要中立化,不能将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以有效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问题。
犯罪嫌疑人到看守所之后依法讯问取得的口供才可以用作证据,在看守所讯问时要有律师、值班律师或看守所的中立人员在场。
讯问时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经济有困难可以只搞录音。
并且要由中立方看守所来录,要录全过程,没有经过录音录像
的不能用作证据。
(3)要解决取证难的问题。
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的取证权受到诸多限制,控辩双方取证的权利不平衡,因此要提高律师的取证权使其足以与控方相抗衡。
同时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有关律师伪造证据、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等规定进行修改。
沉默权在我国很难实行,包括我本人主张的相对沉默权也很难实行,但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比如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来替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