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权威”与“人情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速裁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
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刑诉法修正案2018

主要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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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 人民检 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 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 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 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 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 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和刑事速裁程序,不仅是深化司法 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改革举措。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有助 于积极引导被告人减少社会对抗、接受教育改造,以及实现 预防再犯罪的刑罚目的。该制度的确立,不仅有利于减轻诉 累,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还充分体现了刑事司法的目的不是 ‘以牙还牙’的同态报复,而是强调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
主要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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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一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 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 认罚的法律规定。” 相对于原刑诉法的规定,本次修正案增加了 “ 应当告知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更 加重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犯罪嫌疑人享有较多的 诉讼权利,在不同诉讼阶段权利的内容也不同。这里的“告 知诉讼权利”,不可能是机械地告知全部诉讼权利,应有个 侧重点,重点应是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尤其是与讯问有关的诉讼权利。
主要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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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犯罪可以 (不是必须,监察委员会也有管辖权)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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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利 用职权实施的, 司法工作人员, 是指有侦查、检 察、审判、监管 职责的工作人员 (刑法94条)
浅析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

浅析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分析。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探讨:1)刑事侦查权的概念和职责;2)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和内容;3)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4)未来刑事诉讼法发展的趋势。
一、刑事侦查权的概念和职责刑事侦查权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权利,它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检查、搜索、调查、拘留、询问、鉴定等措施的权利。
刑事侦查权是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刑事案件依法办理的基础。
刑事侦查权的职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分析和鉴定案件相关证据。
二是查明犯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判断是否有立案的条件。
三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正确。
四是独立行使职权,对犯罪分子进行依法的惩治。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和内容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修改与完善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五次修改颁布实施,主要内容包括:1. 合并传讯和传唤制度,明确传唤应当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并规定传唤的程序和方式。
2. 确立了网络犯罪案件侦查、审批、起诉和审判的专责机关,并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加强技术手段和技术人才储备。
3. 规定被害人、民事诉讼代理人等可以在侦查阶段提出证据,要求侦查机关采取补充侦查措施。
4.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亲自向法院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
5. 修改并完善了对涉及死刑的案件的侦查、审理、判决程序,明确死刑判决必须经立案复核和二审程序,并明确死刑执行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三、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1. 加强证据的收集和保护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据的收集和保护,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例如,规定侦查机关要采取科学、规范、人性的调查方式,提高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最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改及对公安执法的影响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二、修改的过程三、修改的主要内容四、对公安执法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一)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二)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三)修改刑事诉讼法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四)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落实人权保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二、修改的过程(一)刑诉法大事记(二)十年争议(三)三年筹备(一)刑诉法大事记上世纪50年代启动刑诉法起草上世纪60年代再次启动第二次启动很快再次停止 1979年刑诉法制定1993年第一次修正开始1994年建议稿出炉1995年征求意见并列入立法规划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正2003年再修正纳入十届人大立法规划2009年初研究刑诉法再次修改2011年8月刑诉法修正草案初审2011年10月修正草案征得7万民意2011年12月修正草案二审2012年3月修正草案通过(二)十年争议各方都谈不拢,怎么改? 2008年做了个铺垫公民沉默权之争“技术侦查”合法化不易权力部门争夺管辖范围“保障人权”的遗憾律师辩护风险能否降低?(三)三年筹备修改工作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是,及时总结了近几年执法实践的成功经验、教训。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1979刑诉164条1996刑诉225条2012刑诉290条(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并贯穿整部法律(二)关于证据制度(三)关于强制措施(四)关于辩护制度(五)关于侦查措施(六)关于审判程序(七)关于执行程序(八)增加规定特别程序(九)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并贯穿整部法律“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的具体特点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的具体特点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是中国法律领域的重要事件,对于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深远影响。
该修正案在继承和发展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注重法治精神的体现,从多个方面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全面改革和完善。
首先,修正案重视司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
修正案规定,法官、检察官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这项规定强调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原则的重要性,要求司法人员更加注重法律的实施和司法权的行使,更加依法打击犯罪,保障案件的公正和公平处理。
其次,修正案增加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
修正案明确规定,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选择自己的辩护人或者委托法律援助人代理,律师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提供法律帮助。
这一改革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了辩护的多样性和专业性,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理处理。
再次,修正案加强了对取证程序的规范。
修正案规定,取证必须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规定了取证程序的具体要求,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这项改革进一步加强了司法公正,有效避免了违法取证和非法证据的使用,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修正案加大了对违法侦查行为的打击力度。
修正案规定,对于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这一规定对于打击滥用职权、违法侦查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加强侦查监督,保证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修正案对案件审理程序进行了优化。
修正案规定,对于规模较大、复杂的案件,可以采取简化程序审理,提高了审判效率。
这一改革有助于解决审理周期长、效率低等问题,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提供了更加稳定、高效的刑事司法环境。
总之,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和完善,推进了刑事司法的现代化进程。
这一修正案的出台对于加强司法公正、保护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将进一步推动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001]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001]](https://img.taocdn.com/s3/m/00650e3a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d3.png)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司法改革迈出新步伐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为打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刑事诉讼法也在不断调整、改进。
2018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提高司法公正性、规范程序、保障权益等方面作出了重要改革,以下是关于该修订的解读:一、加强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作出了诸多规定。
例如,规定被害人对被告人进行宣誓作证应当由法官审查确认;规定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认罪悔罪或者主动交代所犯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不能替换应当判处的刑罚;还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合法的辩护。
二、规范诉讼程序,优化证据收集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通过规范程序,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正与公平。
其中,明确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取证和出示以及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程序。
此外,对于“假证”、“毒瘤证人”等诉讼活动中的问题也作出一系列的规定。
三、强化办案效率,保障司法公正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法官、律师等司法人员的职责和行为规范,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公开、声讯传递、以及诉讼程序公开等约束,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有效保障。
四、确立司法公正标准,提升司法评价机制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还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进行独立审查,公安机关严格执行侦查措施,以及规定了提供帮助审判的职责和义务等,一系列规定更专业化、更统一化地确立了代码化的司法公正标准,并采用评优制度,落实司法评价机制。
总之,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提升了中国司法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对于加强司法保障、打造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关注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推动刑事司法实现更高水平的改革和完善。
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很多⼩伙伴都对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有疑惑,接下来,请看店铺⼩编收集的资料。
希望以下的内容能为您提供参考和帮助,赶紧⼀起来了解看看吧!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及其他诉讼参与⼈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下⾯将由为⼤家介绍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亮点⼀:“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受严限现⾏刑诉法第六⼗四条、第七⼗⼀条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四⼩时以内,通知被拘留⼈、被逮捕⼈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新刑诉法第七⼗三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监视居住后⼆⼗四⼩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的家属。
第⼋⼗三条规定,除⽆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新刑诉法删除了现⾏刑诉法关于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的规定,严格限制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之后应⽴即通知家属。
这是保障⼈权的具体体现,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亮点⼆:完善⾮法证据排除制度现⾏刑诉法第四⼗三条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法的⽅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
新刑诉法第五⼗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证实⾃⼰有罪的规定。
同时第五⼗四条规定,采⽤刑讯逼供等⾮法⽅法收集的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采⽤暴⼒、威胁等⾮法⽅法收集的证⼈证⾔、被害⼈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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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权威”与“人情味”
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通过。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为了保障与2018年3月制定的《监察法》两部法律的连续性。
由于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我们需要对检察院和监察委的职能进行重新划分,所以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看点就是职权划分,其次,随着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增加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最后,新增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这其中既体现了诉讼法来保障实体法的严格权威,又体现了保障诉讼主体权利的“人情味”。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三个亮点内容:
一、检察院立案管辖权新变化
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的十九条,与2012年版《刑事诉讼法》十八条对比,我们可以知道,《监察法》的立法中确立,贪污贿赂类犯罪已经由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为了适应《监察法》,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进一步完善修改。
第一,检察院的立案权删除了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这保障了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立案的分工,不会出现推诿,衔接不明确的情况。
第二,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这其中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修改为“司法工作人员”,新的立案权体现了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保障了检察院对法律的监督。
监督更为精确性。
第三,保留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虽然是公安机关管辖,但是经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依然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个章节作为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
这个制度丰富了我国诉讼的程序,以往,贪污贿赂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规避法律,逃往境外,按照以往的刑事诉讼法,只有在对被告人缉拿回国才能进行审判。
此次增加缺席审判制度,大大提升了我国司法的威慑力。
在增加缺席审判制度的同时,新《刑事诉讼法》还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比如,第一,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
第二,如果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缺席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针对此部分的修改,在备考中应该注意的是细节考查,比如这样一道例题:
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缺席判决制度,对于缺席判决制度表述错误的是:
A.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B. 被告人的近亲属不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C. 如果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缺席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D.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答案为B
因此,在学习这部分内容着重记忆法条的细节内容,在此次修订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立法逐渐科学成熟,既提高了司法公正,效率,又保障了诉讼主体权利。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该制度在新法的第十五条加以规定,原文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也就是说,从立法层面,明确告知检察官在提起公诉中,对于有主动认罪认罚表现的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量刑的从宽建议。
此外,第八十一条对应当予以逮捕的情节后增加一款: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从该条我们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也应该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情结进行衡量,这与以往的刑事诉讼法相比,更有人情味。
最后,增加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的规定,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也就是说,对于法院而言,除非违背认罪的特殊情况,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是可以调整。
上述三个《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是复习考试需要务必关注到的知识点,重点思想是宽严相济的立法思想,细节法条的学习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