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动向
新旧刑诉法对比

新旧刑诉法对比引言刑事诉讼法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因此我国于2021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俗称为新刑诉法。
本文将对新旧刑诉法进行对比,探讨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差异与影响。
一、审判方式的变化在旧刑诉法中,我国采用的是以审判为中心的“以案释法”方式,即裁判员依据现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而在新刑诉法中,我国引入了“以证释法”方式,强调证据的重要性。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裁判员应当以证据为基础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这种审判方式的变化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
首先,以证释法的方式使得刑事诉讼更加注重事实证据,减少了对法律条文解释的依赖。
这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更大的保障,避免了裁判员主观意识的干扰。
其次,以证释法的方式强调审判中的举证责任,使原告和被告都必须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样一来,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更多的机会来辩护和自辩。
二、取证方式的变化旧刑诉法中,取证方式相对单一,主要采用传统的勘验、检查、取证等手段。
而新刑诉法则引入了现代科技手段,允许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取证,如视频、音频、图片等。
这一变化极大地提高了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也使得刑事案件的调查更加客观公正。
这种取证方式的变化带来了许多积极的影响。
首先,引入现代科技手段使得取证更加方便迅速。
相较于传统方式,使用科技手段可以更快地获取证据,提高了办案效率。
其次,科技手段的应用能够更好地保障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减少了人为干扰的可能性。
最后,科技手段的运用还可以为案件调查提供更多的线索和证据,增强了办案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三、审理期限的限制在旧刑诉法中,并未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进行明确规定,这导致一些刑事案件审理耗时过长,影响了司法公正。
而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审理。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动向及隐忧

多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改 建 议 稿 和 修 改 报 告 。 02 2 1 年
《 事诉 讼 法 修 正 案 》 以下 简称 《 刑 ( 修正 案 》 修 改 )
的 面 较 大 , 改 的度 较 深 , 到 社 会 广 泛 关 注 。 修 受 此 次 刑 事 诉 讼 法 再 修 改 应 当 如 何 解 读 ? 还 存 在
律师建议稿 与论证 》法律出版社 20 年版 。 , 07 宋英辉主编: 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研究 》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 20 年版 。 《 , 07 樊崇义等: 《 刑事诉 讼法再修 改理性思考 》 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出版社 20 年版 。 , 07 卞建林 、 文晓平主编 : 建言献策 : 事诉讼法再修改 》 中国人 《 刑 ,
1Z J N 6 Y ;浙江工商大学青年 人才基金重点课题 ( 目编号 :Q 1 - ) 1 H Q 0 1 B) 项 z 1 3 的阶段 性成果 。
中图分类号 :D9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432 1)2 09 7 收稿 日期 :2 1-3 1 . 2 0 1 0 ( 2 - 1- 4 0 00 0 02- —6 0
作者简 介 :叶 肖华 ( 9 5 ) 男 , 1 7一 , 浙江上虞人 ,浙江 大学光华法学院博 士后,浙江工 商大学诉讼 法学研 究中心 副教授 , 主要从事诉讼 法学、 刑法 学研 究。 基金项 目:中国法学会课题 ( 目编号 :C L 0 1 6 ;浙江省社科规 划 “ 项 S 2 1 D 3) 之江青年课题” 项 目编 号: (
扣 , 际 上 架 空 了 刑 事 诉 讼 法 。对 此 , 论 界 和 实 理 实 务 界 早 已 发 出 了 修 法 的 呼 声 , 至 还 起 草 了很 甚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做好刑事侦查工作的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做好刑事侦查工作的思考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负责规范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无论在任何时候,刑事诉讼法都需要与时俱进,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法律也需要不断的修改完善,以适应社会变化的需求。
最近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在2020年,新的刑诉法规定了很多新的要求和标准,其中包括对刑事侦查工作的调整和要求。
因此,在新的法律背景下做好刑事侦查工作成为了每一名刑事执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新法重视证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随着社会发展,很多新的证据形式出现了,例如:网络取证、基于大数据的分析等等,而这些证据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不明确。
因此,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遵守诉讼法的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在对证据进行销毁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避免损害人的权利和利益。
在刑事侦查中,采取合法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非常重要。
其次,新法规定加强律师参与的保障措施。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的参与和保障作出了更加明确和详尽的规定。
律师是被授权署理的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法定代理人,他们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他们的当事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律师还可以了解案件的调查和审判情况,发表相关意见,保障案件的公正和公正性。
因此,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律师的参与和保障是非常关键的。
最后,新法重视审查逮捕的法定程序。
审查逮捕程序是刑事侦查中重要的程序,在执行时需要依照新法的规定严格执行,避免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例如,对被申请逮捕的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审查,必须足够的明确证据来支持。
此外,在逮捕的过程中,警察还必须遵守程序,不得滥用手段。
同时,也需要对逮捕后的拘留进行监督,确保被拘留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诉讼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通过遵循诉讼法的要求,切实做好刑事侦查工作,将有力地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起草人:某姓某名2019年1月前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保证了公正、公平、负责任的司法机关行使刑事审判职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发展和进步,刑事诉讼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旨在就部分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的调研工作和建议进行报告。
一、案件审查和起诉阶段的问题一、关于案件受理和不受理的情况刑事案件的受理和不受理是刑事诉讼的首要环节,也是最基本的司法行为。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通过某种手段,在同一案件,或是在不同案件中反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处理起诉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大困惑。
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的同时,建议进一步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案件的具体在何时、何种情况下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规定。
更加着重于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再次受理的情况下,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工作效率。
二、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一些轻微罪行的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效率快,但在某些情况下,却也给被告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
作为惩罚性与补偿性一并考虑的刑事诉讼手段,在罪名、证据举证等方面应当特别重视,在尽量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也要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如果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走上滥用简易程序的路子,大大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关于审判阶段一、证据保全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案件的关键。
如何正确处理证据保全等问题,是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方面。
如今我们的证据保全程序相较于法罗斯和英国等国家或区域,程序还需要进一步简化,同时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加强力度。
二、关于庭审程序和证据载体的传递和维护庭审程序和证据载体的传递和维护是案件审判中的重要方面。
在实践中,由于证据价值的确定等问题,常常会出现证据核查不清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保障证据载体的准确传递和妥善维护,我们建议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人员负责证据材料的保管、认证和传递的工作。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调研报告: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一、调研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本次调研旨在就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为相关立法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文献研究、实地调研和专家访谈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收集和整理相关文献资料,深入了解刑事诉讼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同时,我们还前往多个法院进行实地调研,与执法人员和律师进行沟通交流,了解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此外,我们还邀请了多位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访谈,听取他们对相关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三、调研结果根据我们的调研,我们发现刑事诉讼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证据收集难度大:当前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的收集存在一定的难度。
一方面,由于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等渠道进行犯罪的现象日益增多,传统的证据收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需要;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特殊案件,证据的收集存在一定的困难,如黑恶势力案件等。
因此,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对证据的收集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同时加大对技术手段的应用和培训力度。
刑事辩护权保障不足:刑事辩护权作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些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和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刑事辩护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明确规定被告人的辩护权,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诉讼程序不合理:目前的刑事诉讼程序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如审查逮捕环节的时间过长,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再如,审判程序中,一审、二审、再审等各个环节的程序繁琐,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影响了司法效率。
因此,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对各个环节的程序进行合理优化和简化,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在我国,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变迁,新问题也会不断涌现出来。
所以及时的修改法律条款也变得十分必要。
刑事诉讼法作为已不重要法律,对于社会的影响不言而喻。
可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文章会对此重点介绍。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
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该法与刑法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属于实体法。
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
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
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
伴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更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走向程序正义,引导刑事程序法治的实现。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仍有待发展,以适应不断提升的人权保障的需要。
浅析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

浅析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分析。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探讨:1)刑事侦查权的概念和职责;2)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和内容;3)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4)未来刑事诉讼法发展的趋势。
一、刑事侦查权的概念和职责刑事侦查权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权利,它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检查、搜索、调查、拘留、询问、鉴定等措施的权利。
刑事侦查权是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刑事案件依法办理的基础。
刑事侦查权的职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分析和鉴定案件相关证据。
二是查明犯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判断是否有立案的条件。
三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正确。
四是独立行使职权,对犯罪分子进行依法的惩治。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和内容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修改与完善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五次修改颁布实施,主要内容包括:1. 合并传讯和传唤制度,明确传唤应当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并规定传唤的程序和方式。
2. 确立了网络犯罪案件侦查、审批、起诉和审判的专责机关,并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加强技术手段和技术人才储备。
3. 规定被害人、民事诉讼代理人等可以在侦查阶段提出证据,要求侦查机关采取补充侦查措施。
4.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亲自向法院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
5. 修改并完善了对涉及死刑的案件的侦查、审理、判决程序,明确死刑判决必须经立案复核和二审程序,并明确死刑执行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三、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1. 加强证据的收集和保护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据的收集和保护,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例如,规定侦查机关要采取科学、规范、人性的调查方式,提高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最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改及对公安执法的影响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二、修改的过程三、修改的主要内容四、对公安执法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一)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加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二)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三)修改刑事诉讼法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四)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落实人权保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要二、修改的过程(一)刑诉法大事记(二)十年争议(三)三年筹备(一)刑诉法大事记上世纪50年代启动刑诉法起草上世纪60年代再次启动第二次启动很快再次停止 1979年刑诉法制定1993年第一次修正开始1994年建议稿出炉1995年征求意见并列入立法规划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正2003年再修正纳入十届人大立法规划2009年初研究刑诉法再次修改2011年8月刑诉法修正草案初审2011年10月修正草案征得7万民意2011年12月修正草案二审2012年3月修正草案通过(二)十年争议各方都谈不拢,怎么改? 2008年做了个铺垫公民沉默权之争“技术侦查”合法化不易权力部门争夺管辖范围“保障人权”的遗憾律师辩护风险能否降低?(三)三年筹备修改工作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是,及时总结了近几年执法实践的成功经验、教训。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1979刑诉164条1996刑诉225条2012刑诉290条(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并贯穿整部法律(二)关于证据制度(三)关于强制措施(四)关于辩护制度(五)关于侦查措施(六)关于审判程序(七)关于执行程序(八)增加规定特别程序(九)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并贯穿整部法律“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修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
在此背景下,2004年全国诉讼法年会在广州举行,与会代表重点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
代表们对刑事诉讼法改还是不改、大改还是中改、小改,以及改革的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刑事程序问题,基本理论问题以及证据问题进行深入、广泛、热烈的讨论。
司法实务部门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如下建议:(一)人民法院的与会代表建议:世界各国都把完善诉讼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96年刑事诉讼法制定,在我国司法制度上有重要义意,目前刑事诉讼法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在修改的基本原则上应坚持1、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2、公正与效率兼顾。
公正与效率有时相互影响,要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3、立足中国国情,同时借鉴各国成功的经验。
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有助于我国法制发展和完善。
在审判的具体措施上,首先是重视简易程序的作用,简易程序对提高诉讼效率有一定意义,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建议扩大简易程序的受案范围。
目前简易程序只适用三年以下案件,建议对三年以上也可以适用简易。
对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
要对证人出庭作出明确的规定,证人没有出庭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同时要加强对证人保护,国家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证人的补助;对证人出庭作证应规定宣誓制度。
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这样做一是对被告方保护,二是防止证据突袭。
在强制措施方面和审理案件期限方面:对超期羁押要进行整顿;建立保释为主,羁押为的强制措施制度;建议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相分离。
目前对法院办案期限规定不具有合理性,侦察期限是算在审限中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案件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国外对法院的审限是不作规定的。
在案件的受理方面要设定合理的诉讼程序程序,使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死刑核准程序应该加以完善,不应简单规定为法律审和程序审。
改革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的问题,对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应该规定条件。
(二)人民检察院的与会代表建议:正确客观评价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进行刑事法修改的前题。
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十分必要:诉讼理论有重大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制定了相当一部分规定,这些规定经过检验,已经成熟,可上升为法律;目前我们的法律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制定新的规定去完善它;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修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转变观念。
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坚持的原则:1、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目前我们打击犯罪任务还是很重的,在一定地区人们还没有安全感,要重视对犯罪的打击,在打击犯罪中也重视对人权的保护。
2、立足国情和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相结合。
国情的内容很复杂,整个国民受法治教育的水平以及党政机关受法治教育的水平及政法机关人员水平都有待提高,在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都不能脱离这个具体国情。
3、在现行宪政体制的体制下进行修改刑事诉讼法,只能在现行宪政的框架下修改一刑事诉讼法。
包括不实行三权分立,有一些宪法的原则必需坚持。
4、尊重和保护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来对待问题。
人权是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已经把人权问题列入宪法,并且在人权问题上有了很大进。
保护人权就是要加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现行的刑诉法对律师作用的规定比以前有进步,至少在规定上是这样,但是规定得还不够,再修改刑事诉法对,在这方面要有进步。
检察机关的角色如何界定:检察机关的作用在世界各国都不样,在我国的四个地方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对检察机关规定就不一样。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的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检察机关的地位是宪法规定的,目前的规定总的来说是利大于不利。
检察机关地位不是凌驾于法官之上的,检察机关实际上就是对其它司法机关提意见和启动新程序,而当事人也有这样的权力;同时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不可能再赋予检察机关更大的权力。
检察机关的侦察权的问题: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侦察权是有限的,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有较大的权力,英国等家检察官有一定的权力。
而我国检察官没有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那么大的权力。
检察机关的侦察权,主要限于职务犯罪方面。
侦察机关在侦察中是要接受多方面监督的: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同时还要接受法院的监督。
从去年开始试行人民监督员的制度,检察工作在许多重要环节上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
这种监督是与人大监督有区别,主要是对检察机关决策起影响作用。
检察机关是不是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应该是司法机关,这是有法律规定的。
我国的法律就没有把司法权赋予某一个机关。
从国外看,也同样没有把司法权单独地赋予法院,我国的法律也没有把司法权单独地赋予法院。
如果把决定逮捕的权力全部赋予法院,再由法院对自己决定逮捕的人进行审判是不符合法院中立性原则的。
如果设立预审法官,这样做是可以,但我们没有设立预审法官。
检察机关对审判监督的问题,要不要淡化?检察机关内部也有争议。
法律要不要把检察机关规定为当事人?目前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与当事人平等的,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会减少法院的权威,事实与此相反、检察机关监督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
刑诉法的修改要通盘考虑,有些学者建议设置一些程序,在为刑事诉讼设置程序时要全面考虑,因为程序的设置涉及到许多问题。
如证据展示:由誰主持?如果由法官主持,又难以防止法官形成先见。
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不能突破现行法律。
检察机关侦察权,基本是个立法问题。
我们立法有缺陷,造成目前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如何处理检察院组织法和诉讼法的关系的关系?从特别法优先普通的关系上,组织法应该优先于诉讼法,同时组织法在实际中也没有执行。
不少人认为检察机关权力大,其实检察机关不大。
国外检察机关权力很大,有指挥警察的权力。
国外侦察法官审查羁押的办公室就设在检察院里,设立法官审查的目的就是为保障程序上的公正,仅仅是程序上的审查,法官对检察官的申请还没有不批准的。
有关检察院的监督问题:作为理论上检察机关是公诉机关,这是没有问题。
但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首先是考虑执行法律。
美国之所以强大,是与法律稳定有关。
在不改宪法的体制上,检察机关仍然是法律监督机关。
权力不受监督极易造成腐败,如果我们不监督,法官腐败之后怎么办?检察机关就多次强调要接受监督。
如检察机关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是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同时,检察机关对自身的监督有许多都是刚性的规定。
理论界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刑事诉讼法究竟是改还是不改,有不同的意见。
有的学者主张,目前对刑事诉法不宜修改。
理由是:96年的刑事诉讼法总的来说是好的,基本上能满足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好的制度和原则还没有得到落实,同时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的角度看,也不宜在短短的几年内就修改刑事诉讼法。
这部分观点不是主流观点,因为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修改刑事诉讼法从逻辑上看是势在必行的。
还有个别同志认为,刑事诉讼法修不修改,关健是采取何种指导思想的问题?是以自然法学还是以实证法学作为指导思想?如果以自然法学就应改,反之就不应修改二、在修改的力度方面:有大改、中改、和小改之别。
持这些观点的同志都认为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应修改,但对修改的力度有不同的主张,其主要区别在于能否突破现行的宪法框架。
凡是主张在现行宪政框架内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都属于中改或小改,反之则属于大改。
大多数学者主张在现行的宪政框架内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小部分同志主张改革就应一步到位,在人权保护和司法机关权力分工方面可以突破现行的宪政框架。
三、还有的学者从方法论的角度,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自己的看法:学者仅是推动力,不是动力本身,从某种角度看仅是助动力。
我们首选应促进执法人员司法理念的提升,来执行法律。
做点实践性调查来解决问题;调整科研目标,找出司法实践中最关健的问题是什么?最迫切的问题是什么?要使好我们的力气,搞好实证调查。
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讨论问题,可以搞点逆向思维?可以从具体问题开始,从具体问题进行突破,然后取得大的突破。
目前宪政体制还是不容突破。
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在现行宪政体制下进行改革,问题是我们的现行的宪政是否建立?与我们民主法治目标是否有差距?目前我们在许多问题上还没有统一,很难落实。
以上的问题不解决,修改刑事诉讼法很难。
再比如什么叫司法机关,目前还不统一,公安、安全是不是国家司法机关?有许多基本问题,还有不同的看法。
四、在修改刑诉法时应坚持何种原则:1、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原则。
大多数学者主张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足点必须是对人权保护和打击犯罪两者兼顾,这两个方面是有机的统一,不能单纯地强调某一方面。
有的学者又主张,并重并不等于平均使用力量。
比如英国就是不断对控制犯罪进行调整,对沉默权的限制,对错案的纠正;大陆法系国家都加强对人权的保护;我国对控制犯罪方面,要加强对侦察措施的改进。
2、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结合原则。
有学者注张程序优先,也有学者反对这种观点。
理由是强调程序优先有可能会能伤害实体;绝对强调程序优先也影响实体公正。
实际上如果实体上对被告人不正确,还是应该纠正。
在立法方面应该建立程序的性制裁机制,我们的处理通常是实体上处理,而没有程序性的制裁机制。
3、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原则。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当事人选择诉讼,就是为了公正,如果没有公正,效率也就没有意义,当然也要兼顾效率。
4、权利平衡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权利应平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服刑之后,要回归社会。
在处理案件时候,应更多地主张和解、调解,有关机关应尽可能地用调解、和解方式结案,以及用经济手段来制裁犯罪。
5、借鉴外国经验和我国国情相结合原则。
结合我国国情,不等于照顾我国落后的做法。
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要考虑宪法的规定:对人权保护;对公、检、法机关关系的规定;关于逮捕的规定,目前争论比较大,有几个方案。
如果把逮捕决定权归法院,是与目前宪法的规定有矛盾的。
如果把自侦案件的批逮权上提一级,其效率如何?是值得推敲的。
在防止刑讯逼供,要尽可能与国际接轨。
6、坚持解决重点问题与全面修改相结合原则。
首选要解决实践中突击的问题,但同时又要注重配套措施相结合。
我国刑诉法条文过于简单,导致大量司法解释出现,从这个方面出发,主张全面修改。
有个别学者主张基本原则不应在刑事诉讼中加以规定,基本原则应作为具体中操着规则。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基本原则不一定要单列专章,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原则可以吸纳,对我国的一些带有政治性方面色彩的原则可以去掉。
诸如人民法院之类的规定,人民是有色彩,那么敌人到什么地方打官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生导师崔敏教授认为;目前有些法律规定并不平等:如果外国人犯罪,官民犯罪等方面都有不平等的规定。
基本原则不能不要,关健是如何写好。
有些不属于基本原则的,要把它去掉。
五、在证据方面讨论有关证据法基本原则;应包括举证责任,证据交换,证据展示,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