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监管系统高层民用建筑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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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高层建造的火灾预防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建造的消防设计和施工的管理,合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造,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民用建造,包括 10 层及 10 层以上的住宅等居住建造和建造高度超过 24 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造。

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高层建造消防工作应当全面落实业主和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防范统一服务体系,坚持以防为主,强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业主是高层建造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高层建造(或者其部份)由使用人实际使用的,使用范围和期限内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由使用人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相关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享有高层建造(或者其部份)所有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造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相关制度,加强高层建造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个人及其家庭应当了解所在高层建造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学习消防常识和必要的灭火逃生技能。

倡导家庭配备手电筒、灭火器、防烟面具等应急逃生消防器材。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的行为:(一)超负荷用电;(二)违反规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四)创造、储存易燃易爆危(wei)险品;(五)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六)占用、阻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七)占用、阻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八)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或者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九)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昆明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3号

昆明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3号

昆明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3号)《昆明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昆明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三)组织或者责成所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统一物业管理或者无专项维修资金的高层建筑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四)组织有关部门针对高层建筑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五)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消防装备和经费保障;(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除应当履行前款第(一)、(二)、(六)项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参与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持续深入抓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学习培训,全面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业务,依法依规审批监管,不得擅自增加审批条件和随意变通工作规程。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工作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配套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相关从业机构和人员应做好自主培训。

二、全面落实具体工作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以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和《工作细则》规定要求。

一是全面厘清州(市)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权限。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州(市)本级与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权限,并向社会公布,公布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消防委发【2011】6号)要求,我厅制定了《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全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本地区在建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本地区所有持证物业管理企业部署专项整治工作,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做好火灾防控工作,按照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开展全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消防委发【2011】6号)要求,通过组织实施底数核查、情况排查、重点整治和验收总结等4个阶段具体措施,确保我省高层民用建筑底数准确、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构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防控体系和长效机制,结合“质量兴省”战略具体措施,促进云南省建筑质量安全形势的持续好转。

二、组织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全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部署、指导协调、督导验收等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郭五代副厅长成员:张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周葆华住房保障与物业管理处处长陈光瑜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刘学城乡规划处处长朱旗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处处长汪巡城市建设处处长张广云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邓宏旭勘察设计处副处长周建平标准定额处处长郭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王文国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站长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内容(一)整治范围组织对全省范围内在建高层民用建筑及其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并对无行业主管部门、已依法验收并委托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高层民用建筑组织进行专项整治(教育、文化、卫生、旅游、广电等行业部门负责管理的建筑除外)。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08•【字号】云建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各有关企业:现将《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1月8日云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超危大工程”)范围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州市级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管线设施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五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并充分结合工程周边环境地质条件,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因工程地质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建设风险。

《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篇: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云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场所、区域及其管理组织,主要包括:(一)人员密度高或者人员自救逃生能力弱且消防安全条件差的人员密集场所;(二)人员密度高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以及在生产中大量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场所;(三)火灾荷载较大且人员密度高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四)人员密集且消防安全条件差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人员密集且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六)存在区域性消防安全问题的城镇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场所、城中村、棚户区、连片村寨等区域;(七)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场所、区域。

(三)评估结论;(四)存在问题;(五)消防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六)其他内容。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与火灾危险性相适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整好用;(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防火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人员应当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或者国家消防注册工程师考试,电工、电(气)焊工和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消防人员应当经过专业消防培训,持证上岗;(四)落实针对性技术防范措施,强化火灾监控、疏散逃生、安全巡查等技术防范措施;(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定期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单位员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能力;(六)及时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变更情况和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云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云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云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云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嘉廷1998年11月20日云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消防产品,是指应用于保障消防安全的灭火、火灾报警、帮助和引导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器材、设备、设施及灭火剂等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消防产品目录由省公安消防机构会同省技术监督部门编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有关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规定。

第四条省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全省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销售、使用消防产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设立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全省消防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消防产品的质量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省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实施。

检验消防产品,依照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收费规定向受检单位和个人收取检验费。

第七条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必要的生产、维修以及检验、计量的场所和设备;(二)有与生产、维修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三)有准确、完整、统一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高层居住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居住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居住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概述: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多于6层或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这类建筑的火灾风险相对较高,因此消防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人员管理以及宣传教育等方面,对高层居住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阐述。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高层居住建筑消防安全的基础。

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能够规范居住建筑的消防管理,提高应急处置的效率。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消防管理责任制:明确居住建筑消防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明确各个责任主体的职责和义务,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有人负责、有人抓。

2.消防勤务制度:规范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包括消火栓、灭火器等的检查,及时修复设施设备中的隐患,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3.消防演练制度:定期组织高层居住建筑的消防演练,包括火灾疏散演练、灭火器使用演练等。

演练能够提高居住建筑居民的火灾应急能力和自救能力,做到心中有数,面对火灾时能够冷静应对。

4.消防安全守则:制定消防安全守则,明确居民在高层居住建筑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如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在楼道内堆放杂物等,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设备设施管理高层居住建筑的消防设备设施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保障。

因此,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是高层居住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

1.消防设备的购置与维护:及时购置和更新高层居住建筑的消防设备,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并定期进行维护与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行。

2.消防通道与安全出口:保持高层居住建筑内消防通道的畅通,并保证安全出口不被堵塞,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顺利疏散人员。

3.疏散指示标志:高层居住建筑内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指示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位置。

4.火灾报警设备:安装火灾报警设备,包括烟感报警器、温感报警器等,确保火灾能够及时被察觉。

三、人员管理高层居住建筑的人员管理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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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监管系统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云安监管发电[2011]16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7.19
【实施日期】2011.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监管系统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的实施意见
(云安监管发电〔2011〕16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5月,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了《云南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6月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督查室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并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点督查内容进行督查。

根据省级部门组成的8个督查组督查情况反馈和州、市督查情况汇报分析,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进行了认真部署和推进。

由于全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时间跨度大,阶段工作和整体目标要求严,验收标准十分具体。

经研究,对全省安全监
管部门积极配合做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通过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推进督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切实配合做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阶段工作,推进构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防控体系和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
省安全监管局成立全省安全监管系统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监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督查等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白光福(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副组长:杨福生(省安全监管局副巡视员)
成员:赵永兴(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协调处处长)
王旭斌(省安全监管局行业管理处处长)
谭晓勇(省安全监管局科技规划处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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