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55.08.31•【文号】•【施行日期】1955.08.3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1955年8月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学的发展对于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科学干部的培养是决定科学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了有效地促进科学研究力量的成长,有计划地培养合乎一定标准的科学研究干部,特制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
第二条按本条例培养出来的科学研究干部,需具有一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水平、本门科学方面的坚实的基础、有关国家建设的实际知识,并能独立地进行专业的创造性的科学研究工作。
研究生毕业后由中国科学院授予科学副博士学位。
第三条中国科学院各研究所或相当于研究所的研究机构,是负责培养研究生的基层单位。
中国科学院各学部对本学部所领导的各研究机构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应经常进行检查与督促。
研究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以及外国文的学习由中国科学院统一领导。
第四条中国科学院每年根据需要与可能,统一规定各学科研究生的招收名额。
第五条为了鼓励有条件进行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员努力提高科学水平,凡研究生以外的科学工作人员、学校教师、国家机关和企业的工作人员等著有科学论文的,均可向中国科学院申请,按研究生毕业的要求进行论文答辩,合格者同样授予科学副博士学位。
申请时应经所属工作单位推荐,其科学论文必须经有关科学机关或高等学校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提出。
其具体办法另定。
第二章、研究生的招收第六条中国科学院每年7月至9月招收研究生。
第七条凡年龄在四十岁以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中国科学院申请作研究生:(一)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有两年以上科学工作、教育工作或其它与科学有关的实际工作经验并具有科学研究能力的;(二)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成绩优异,经原学校或本人工作部门证明推荐的;(三)未经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但经科学机关、高等学校或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证明其确实具有高等学校毕业的水平和从事研究工作的能力并负责推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生工作条例(征求意见初稿)第一章总则一、研究生教育应本着“面向现代,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原则,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新型人才。
国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稳步地发展研究生教育事业。
培养研究生的单位,特别是已经批准成立研究生院和师资力量、科学研究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的要求,发挥在研究生教育中的主导作用,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出发,在不断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汲取国内外有益的经验,认真做好研究生的招收和培养工作。
二、研究生一般分为攻读硕士学位(以下简称硕士生)和攻读博士学位(以下简称博士生)两级。
国家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招收培养其他层次的研究生。
研究生的学习分脱产和在职两种。
脱产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二至三年,脱产博士生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再继续学习二至三年。
少数学习成绩优异、科学研究能力强的硕士生,经指导教师推荐,通过博士生入学考试,可以直接攻读博士学位。
在职研究生学习年限可以延长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经培养单位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经审定符合《学位条例》要求者,授予相应学位。
三、研究生招生实行国家计划招生,用人单位委托招生和招收自费生,但均须经过国家规定的考试合格后,方可录取。
研究生的入学选拔要不拘一格,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四、凡符合有关招生规定的中国公民、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以及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外国侨民、外国人均可报名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并按规定的标准录取。
五、培养研究生必须坚持又红又专的方向,思想品德和业务学习并重,使他们达到下列要求:(一)拥护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硕士生必须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科学研究、高等学校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上海财经大学实行硕博连读研究生 培养工作的暂行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实行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暂行办法(2010年6月修订)第一条 为了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创造多种形式培养博士生的途径,提高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0〕14号)精神,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以及部分学科试行硕士生与博士生阶段连读(简称硕博连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开展硕博连读的基本条件及要求(一) 凡开展硕博连读生培养工作的学科专业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2) 至少已有两届博士毕业生,积累较为完整的培养硕士和博士的经验;(3) 有较为雄厚的师资力量,其中至少应有2名在岗的博士生导师;(4) 有健全的从事培养硕士到博士的课程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 凡计划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博士点,要经所在院、系(所)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由所在院(系、所)报校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三) 计划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学科专业应该根据本专业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要求,制定本专业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的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培养目标、学制和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转博资格考试(包括条件、时间、内容、方式、通过标准等)、学位论文、培养方式和方法及实践环节和科研能力培养等。
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方案应作为附件,同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申请一起报研究生部审批。
第三条 选拔对象与条件(一) 选拔对象:一年级学术型的硕士研究生。
(二) 选拔条件:1、政治表现及思想品德良好,学习态度端正,学风正派,身体健康;2、英语通过国家六级考试;3、学习成绩优良;4、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
(三) 选拔程序:凡符合上述选拔条件者,可由本人在入学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经院(系、所)学位分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考核小组进行专业能力的考核,由院(系、所)党委(总支)进行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方面的审查。
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一、培养目标坚持质量,突出特色,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硕士研究生做到:1.进一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树立科学发展观,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团结协作精神和为科学勇于献身的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与实验技能,了解本学科现代理论和技术的发展水平,以及所从事研究方向的国内外发展动态;能用一门外国语比较熟练地阅读和翻译本专业的书刊,并具有较好外语听说和科学论文写作能力;具备从事本学科科学研究、教学或技术管理的工作能力;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严谨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完成的本专业学位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应用前景。
3.身心健康。
二、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
经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并经研究所和研究生院批准, 提前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可以提前毕业。
三、培养方式1.硕士研究生培养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2.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应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小组的作用。
在研究生培养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导师,如发生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导师,应由导师或研究生提出申请,研究所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3.通过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等方式,培养硕士研究生的优良学习风气和学术道德,培养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在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应合理安排课程学习、开题报告、学术交流、中期考核、论文工作等各个环节。
导师和指导小组根据培养目标可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培养方法,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四、培养环节(一)制定培养计划导师和指导小组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指导硕士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其中课程学习计划要求于入学后第一周内登录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填写,论文研究计划及其他内容要求在第二学期的4月30日前完成并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电子版《研究生培养计划表》,经导师和研究所审查后由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核通过。
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主要术语定义如下:(一)博士研究生:进行系统研究,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具有阐述学术观点的能力,能够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高级专门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学位课程:指博士研究生进行综合、系统学习,提高自身学术素质的课程。
(三)科研课程:指博士研究生进行科研训练,提高自身研究能力的课程。
(五)学术委员会:指对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进行指导,审核学术论文答辩,决定学位授予的组织机构。
第二章培养目标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目标是培养具备以下能力和素质的人才:(一)具有扎实的学科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本学科前沿知识和研究方法;(二)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能够独立进行学术研究;(三)具有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四)具有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和学术写作能力;(五)具备跨学科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三章培养内容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内容包括学位课程学习、科研课程训练、科研项目实践和学术论文撰写。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设置应科学合理,根据学科特点进行。
第七条科研课程训练是博士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包括科研方法、科研伦理、科研规范等内容。
第八条科研项目实践包括参与科研项目、科研实验室实践等,要求博士研究生能够熟练掌握科研技能,具备独立完成科研项目的能力。
第九条学术论文撰写是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核心环节,要求博士研究生能够运用科学研究方法、逻辑思维和学术论证能力,独立完成学术论文的撰写。
第四章培养过程第十条博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制,每位博士研究生有一位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和督促。
第十一条指导教师要定期与博士研究生进行学术指导,指导博士研究生科研项目的选择和实施,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博士研究生要按照培养计划和导师要求完成学位课程、科研课程和科研项目,同时参与科研讨论、学术交流等活动。
东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东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培养目标1.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有献身于科学的事业心、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该语种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应用该语种写作的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创造性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的能力,在本学科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二、学习年限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学制为三至六年,硕博连读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五至六年。
博士生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三、培养方式博士生培养以论文为主。
提倡与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互相承认学分,联合培养博士生,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为博士生授课。
博士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均要成立博士生指导小组(详见《东北师范大学关于设立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的暂行规定》)。
博士生指导教师可选聘一名助手作为副导师(详见《东北师范大学关于遴选和配置博士生副指导教师的规定》)。
四、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我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必须制定本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由院系或学科点制定。
培养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研究方向、培养目标、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学术活动、科学研究、论文要求等。
根据因材施教原则,为发挥博士生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在博士生入学半年内,指导教师要制定好每一位博士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内容要求参见《东北师范大学关于制订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意见》。
五、课程教学博士生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山东师范大学硕博连续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

山东师范大学硕博连续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山东师范大学硕博连续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山东师范大学硕博连续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博连读)工作暂行办法。
下面,店铺为大家提供山东师范大学硕博连续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全文如下:一、开展专业有一届以上博士毕业生,具有较丰富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经验的学科专业可开展硕博连读工作。
二、选拔时间及名额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选拔工作一般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期末进行,名额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由学校确定。
三、选拔对象与条件选拔对象为开展硕博连读工作的学科专业的全日制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并具备下列条件:1.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德、智、体全面发展;2.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合格课程;3.通过CET六级考试或成绩达到425分以上;4.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潜力,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四、选拔程序1.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师范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表》。
2.申请者所在单位成立以学位点负责人为组长、拟招收硕博连读的博士生导师参加的不少于3人组成的考核小组,对申请者的学习、科研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确定硕博连读研究生及指导教师名单,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
五、培养方式与管理1.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5-6年。
整个培养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课程学习为主,时间不超过二年;第二阶段以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为主,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2.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同时充分发挥导师指导小组的作用,指导小组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3-5名博士生导师组成。
硕博连读研究生不做硕士学位论文,不授予硕士学位。
3.硕博连读研究生一般在第四学期进行博士资格考试。
资格考核通过者可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对于没有通过博士资格考试、但符合硕士生培养条件者,可继续按硕士生进行培养,学制和待遇同硕士研究生。
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研函[2009]143号(2009年9月1日)一、培养目标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教育应以培养教学、科研和管理方面的高层次创新性人才为主。
博士生应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各学科还应注重培养博士生主持较大型科研、技术开发项目,或解决和探索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能力。
博士生培养的重点在于知识创新和通过科学研究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
二、修业年限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全部学业。
从2009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开始,硕士起点博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4年,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6年;本科起点博士研究生(含本科毕业直接攻博和硕博连读)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5.5年(硕博连读生含硕士阶段学习年限),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7年(硕博连读生含硕士阶段学习年限)[参见北京理工大学令第12号、第26号]。
对于2008年及以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8年。
为保证学业的顺利完成,硕士起点博士生一般应在第一学年内完成课程学习;本科起点博士生一般应在第一、第二学年内完成课程学习。
为保证学习的循序进行,本科起点博士生原则上在第一学年内不得选修博士层次课程。
博士生应按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完成学业。
博士生可在导师指导下安排学习计划,并依据学分、学业和学位论文情况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延期累计时间与基本修业年限之和不能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能提前毕业;学业特别优异的博士研究生提前毕业不得超过半年。
三、培养方式博士生的培养实行以导师为主的指导小组制。
博士生的指导小组由3-5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其导师担任。
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不限于本学科专家,可由跨学院、跨专业的有关专家组成,也可以有一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
博士生的培养计划应按所属学科的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必须满足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及所属学科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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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一、培养目标
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培养应当使硕士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生培养应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努力适应国家经济、政治、科技和文化发展的需要;应培养硕士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事业心、责任感。
二、修业年限
硕士生修业年限一般为2年,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
根据学业完成情况,硕士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
提前或延期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
三、培养方式
硕士生培养实行由硕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负责的指导小组制度。
在硕士生培养过程中,以导师指导为主,同时加强导师指导与指导小组集体指导的结合,注重硕士生的个性化培养,加强对硕士生自学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支持并鼓励硕士生从事探索性研究。
硕士生应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培养环节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若学科、专业对培养环节的要求高于学校规定的基本标准,以学科、专业的要求为准。
每学期期末,硕士生应向导师和指导小组书面汇报本学期的学业进展情况。
导师要对硕士生的学业进行评价,并提出下一阶段的要求。
对明显缺乏科研能力和培养前途者,导师和指导小组可提出终止培养的建议,报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审批。
四、课程学习
硕士生应在入校后一周内确定导师及其指导小组,并由导师按照硕士生所在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培养计划。
制定培养计划时,应注意课程的系统性、宽广性。
培养计划经主管院长审定后留存学院备案。
硕士生课程由学位课、选修课组成,学位课必须符合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学位课程要求;选修课可在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或其它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中选择。
为了拓宽硕士生的专业知识面,加强学科交流,形成第二专业优势,选修课程中应包含至少5学分跨一级学科的课程。
选修其它学校的课程必须在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硕士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
课程学习总学分至少为25学分,其中学位课程至少15学分,列入培养计划的课程均应接受考核。
培养计划是对硕士生毕业和授予学位进行审查的依据,一旦确定后,导师和硕士生都必须严格执行。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硕士生培养计划中的课程时,应经导师同意并报学院领导批准,变更情况记入培养计划。
入校满一学年之后,课程学习计划原则上不得修改。
五、必修环节
必修环节含专业外语、文献综述报告和学术活动。
专业外语学习由导师负责指导硕士生选读和笔译本学科、专业的外文资料,可以结合硕士生的选题一起进行。
第二学期期末之前由学院或导师组织完成专业外语的考试。
通过考试的硕士生记1学分。
硕士生应在开题前阅读相关领域的中外文资料,并写出不少于4000字的文献综述报告,引用参考文献的篇数不得低于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
文献综述报告应反映国际和国内本领域的研究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
完成文献综述报告并通过导师评审后记1学分。
文献综述报告应在开题报告之前完成。
硕士生在学期间需参加6次以上学术活动,其中本人进行正规性学术报告或学位论文阶段性报告1次以上。
完成学术活动环节记1学分。
六、学位论文选题与开题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开始时间最晚不迟于第一学期末,开题应在第二学期结束前完成。
硕士论文选题在导师指导下进行。
选题应紧跟学科研究前沿,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涉及到工程应用的选题应具有明确的工程实用价值和技术上的先进性,工作量适当。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由硕士生本人撰写,并在开题报告评审专家组会议上进行报告,接受专家组质疑、评议。
专家组由3名以上高级职称专家组成。
学位论文开题不合格者,不得进入课题研究,但可以在一个月后重新开题。
学位论文研究中途改题者,必须重新开题并通过
评审。
凡重新开题而未通过评审者,终止对其培养。
如果硕士学位论文有涉密内容,应在做开题报告之前提出保密申请,申请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要反映硕士生在本学科领域研究中达到的学术水平,表明本人已掌握了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在第四学期中期进行,未通过答辩资格审查的硕士生不得进行论文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