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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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6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30日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为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建设生态青岛为目标,政府多部门共同合作,治理扬尘污染,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切实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推动PM2.5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实现总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明显下降,空气能见度持续改善,“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天数明显增加。
三、工作措施及责任分工(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1.严格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批,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可能产生的扬尘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建设项目建设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2.加强建筑施工、市政施工、房屋拆除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督导建设单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落实以下工作要求:(1)在项目施工前15日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提供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2)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专项资金列入工程概算,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施工单位必须专款专用。
青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政策解读【简介】2014年,我市印发实施《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青政发[2014]23号),对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重新进行划定。
《规定》可登陆网站,在“政务公开—公开目录”栏目内进行查询。
【解读】一、高污染燃料的定义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1]37号),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还有,可排放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千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千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千4000千卡/千克)。
二、为什么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限制高污染燃料使用,推动清洁能源利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一项管理措施。
《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山东省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 年)行动计划》(鲁政发〔2013〕12号)、《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纲要(2013-2016年)》(青政办发〔2013〕17号),均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不断调整划定范围,2016年禁燃区面积达到建成区面积的80%。
我市2003年划定的禁燃区总面积约85平方公里。
随着我市行政区重新调整,城市建成区不断发展,2012年青岛市建成区面积为374.64平方公里(含新黄岛区建成区),原划定的禁燃区面积已经不能满足国家、省、市规划要求。
三、《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各县级市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有关规定划定。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山东最严环保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11月1日正式实施了,那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推广。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积极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提高绿化率和森林覆盖率,推行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地理特点和规划发展方向,确定城市功能定位和空气质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煤燃油质量标准,并可以扩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3l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实施办法》,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特通知如下:一、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目标(一)到2005年,全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0年基础上削减15%,其中国家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以下简称“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20%;所有设市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实现按功能区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在按功能区达标基础上进一步改善。
(二)到2010年,全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0%,“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15%;所有设市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区实现稳定达标,并较2005年有进一步改善;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优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青岛、烟台、威海、日照等城市达到国家一级标准。
二、加强对能源的合理利用(一)各级政府要加大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力度,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逐步淘汰落后工艺、设备。
对现有能耗高、污染重、效益低的企业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或转产,大力发展技术含量高、能耗低、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高新技术项目。
鼓励企业推行清洁生产,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积极调整电力结构,发展能效高、污染低的超临界大型发电机组,研究推广新型发电技术,提高火力发电的燃料使用效率。
(二)大力推行清洁能源,逐步改善和优化能源结构。
利用国家“西气东输”的有利条件,积极引进、优先利用天然气;大力发展石油液化气,提倡厂矿企业可燃尾气增热后补充城市燃气;鼓励发展水电、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水煤浆等清洁能源。
设区的城市和“两控区”内的县级城市,是我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在市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修订稿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 B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DB37ICS Z 60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2013 - 09 - 01实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发布单位】81507【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1-05-19【生效日期】2001-05-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1年5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第四条市、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
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海洋与渔业、海事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
对举报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后,依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七条第七条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第八条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其他大气质量及污染防治方面的信息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第九条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
第十条第十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制冷)。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
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

2015年 比2010
2010年 浓度
2012年 浓度
2015年 浓度改
2015年 比2010
2015年 浓度改
善目标 年改善
善目标 年改善
善目标 年改善 善目标
(μg/m3)(μg/m3)(μg/m3)比例 (%)(μg/m3)(μg/m3)(μg/m3)比例 (%)(μg/m3)(μg/m3)(μg/m3)比例 (%) (μg/m3)
(2013-2015 年 ) 行 动 计 划 重 点 任 务 分 工 表 附件 2: 山 东 省 2013-2020 年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规 划 一 期
(2013-2015 年 ) 行 动 计 划 重 点 项 目 汇 总 表 附件 3: 山 东 省 2013-2020 年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规 划 一 期
70
88 65
64
27.3 50
40
39 22.0 153 120 114 25.5
70
24 25
24
0.0 34 24
24 29.4 69 62
59 14.5
70
43 37
37
14.0 41
35
34 17.1 102 82
78 23.5
70
126 86
81
35.7 52
40
39 25.0 157 138 129 17.8
— 43 —
一、控制目标 (一 )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改 善 目 标 大气污染治理初见成效,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相比 2010年改
善20%以上。 (二 ) 主 要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 目 标 到 2015 年 , 全 省 二 氧 化 硫 、 氮 氧 化 物 排 放 量 比 2010 年 分 别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2.27•【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13.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相关规定,在重点控制区的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执行地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为纳入《规划》的重点控制区,共涉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一)新建项目位于重点控制区的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新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具体要求如下:1.对于排放标准中已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火电、钢铁行业,自2013年4月1日起,新受理的火电、钢铁环评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对于石化、化工、有色、水泥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等目前没有特别排放限值的,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排放限值后执行,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
(二)现有企业“十二五”期间,位于重点控制区47个城市主城区的火电、钢铁、石化行业现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十三五”期间将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扩展到重点控制区的市域范围,具体要求如下:1.火电行业燃煤机组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2.钢铁行业烧结(球团)设备机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3.石化行业、燃煤锅炉项目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排放限值,按照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过渡期满后,分别执行挥发性有机物、烟尘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新修订排放标准的现有企业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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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清洁能源利用工程表
表2 燃煤锅炉(窑炉)改造清洁能源替代项目
表3 燃煤清洁化利用项目表
表5 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治理项目(包含提标改造项目)
项目类型:填写新建脱硫设施或已建脱硫设施改造。
项目内容:对于新建脱硫设施,应同时注明新建设施的脱硫方式,对于已建脱硫设施改造,应同时注明改造前的脱硫方式及改造后的脱硫方式。
项目类型:填写新建脱硫设施或已建脱硫设施改造。
项目内容:对于新建脱硫设施,应同时注明新建设施的脱硫方式,对于已建脱硫设施改造,应同时注明改造前的脱硫方式及改造后的脱硫方式。
表7 石油石化行业催化裂化装置二氧化硫治理项目
项目类型:填写新建脱硫设施或已建脱硫设施改造。
项目内容:对于新建脱硫设施,应同时注明新建设施的脱硫方式,对于已建脱硫设施改造,应同时注明改造前的脱硫方式及改造后的脱硫方式。
表8 焦化行业二氧化硫治理项目
(包含提标改造项目)
表9 其他行业二氧化硫治理项目(包含提标改造项目)
项目内容:对于新建脱硫设施,应同时注明新建设施的脱硫方式,对于已建脱硫设施改造,应同时注明改造前的脱硫方式及改造后的脱硫方式。
表13 其他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治理项目(包含提标改造项目)
表14 钢铁行业烧结烟气脱硝示范项目(包含提标改造项目)
表15 电力行业除尘改造项目(包含提标改造项目)
项目内容:对于新建除尘设施,应同时注明除尘设施的除尘方式,对于现有除尘设施改造,应同时注明改造前的除尘方式及改造后的除尘方式。
表16 钢铁行业除尘改造项目(包含提标改造项目)
项目内容:对于新建除尘设施,应同时注明除尘设施的除尘方式,对于现有除尘设施改造,应同时注明改造前的除尘方式及改造后的除尘方式。
表17 水泥、建材行业除尘改造项目(包含提标改造项目)
项目内容:对于新建除尘设施,应同时注明除尘设施的除尘方式,对于现有除尘设施改造,应同时注明改造前的除尘方式及改造后的除尘方式。
表18 玻璃行业除尘改造项目(包含提标改造项目)
项目内容:对于新建除尘设施,应同时注明除尘设施的除尘方式,对于现有除尘设施改造,应同时注明改造前的除尘方式及改造后的除尘方式。
表19 燃煤锅炉烟尘治理项目(包含提标改造项目)
项目内容:对于新建除尘设施,应同时注明除尘设施的除尘方式,对于现有除尘设施改造,应同时注明改造前的除尘方式及改造后的除尘方式。
表20 其他颗粒物治理项目
项目内容:对于新建除尘设施,应同时注明除尘设施的除尘方式,对于现有除尘设施改造,应同时注明改造前的除尘方式及改造后的除尘方式。
表21 城市扬尘综合整治项目
表22 工业企业无组织烟尘/堆场扬尘综合整治项目
表23 石油炼制企业泄露与修复项目表
表24 工业企业VOCs治理项目表
治理措施中应注明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方式,包括回收、消除等及其治理具体工艺。
表25 加油站油气回收项目清单
表26 储油库油气回收项目清单
表27 油罐车油气回收项目清单
表28 燃煤工业锅炉淘汰项目清单
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应在淘汰方式中注明使用的清洁能源类型,包括天然气、电、新能源、洁净煤等
表29 落后产能淘汰(过剩产能压缩)项目
表30 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项目
表31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项目清单
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应简要介绍清洁生产改造方案,包括改造的工艺流程或生产环节、所采取的措施等
完成时间:针对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分别填写
环保改造方案:迁往地点位于省(区、市)内的填写
表35 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建设项目
监管平台:已建成、在建中
信息联网:已完成市级联网、已完成省级联网、已完成国家联网
表36 其他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