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计划方案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办法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加强监管,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3〕23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大气污染防治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简称《大气五十条》)情况的年度考核及终期考核。
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自2014年起,每年对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上一年度《大气五十条》实施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不含终期考核)。
终期考核是指2017年对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大气五十条》整体实施情况进行的全面考核。
第三条考核坚持质量改善导向,突出责任落实,实行实事求是、综合评估、分类考核、定量打分、注重实效、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是实施《大气五十条》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大气五十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实施细则,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将实施细则确定的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政府(定州、辛集市将目标分解落实到乡(镇)),按职责分工,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
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依据实施细则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并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
年度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境保护厅)。
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分年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合理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建立相应工作台账,并指导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落实到位。
河北涉气项目实施方案

河北涉气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
河北省位于中国华北地区,是我国经济大省之一,也是环境保护压力较大的省份之一。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河北省的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大气污染排放,河北省政府提出了涉气项目实施方案。
二、项目目标。
1. 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提升空气质量。
2. 严格控制工业企业和城市居民的大气污染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3. 推动清洁能源利用,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减少燃煤和燃油的使用。
4. 加强大气环境监测和治理能力,建立健全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
三、项目实施方案。
1. 加强源头治理,推动工业企业减排。
(1)建立完善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工业企业进行严格的排放限制,推动企业进行节能减排。
(2)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对污染物排放较大的企业进行环保设施改造,提高排放标准。
2. 推动清洁能源利用,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1)加大对清洁能源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和居民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对煤炭和燃油的依赖。
(2)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动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发展。
3. 加强大气环境监测和治理能力。
(1)建设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设施,加强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和分析。
(2)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体系,加强对大气污染的治理和管控能力,及时应对重污染天气。
四、项目保障措施。
1. 政策保障,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
2. 资金保障,增加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保障项目实施资金需求。
3. 技术保障,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4. 宣传保障,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
五、项目效果预期。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2. 清洁能源利用比例明显提高,煤炭和燃油消耗量明显减少。
3. 大气环境监测和治理能力得到明显提升,能够有效防治大气污染。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24年工作方案

石家庄市是中国北方的一个大型城市,其工业化进程快速,大量的工业活动导致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的健康,石家庄市制定了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工作方案。
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加强污染源治理:1.强化工业企业的污染控制,对于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进行淘汰或整合,对达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2.提高交通尾气排放的控制力度,推广使用低排放车辆和清洁燃料。
3.加强施工工地的扬尘控制,推广使用环保材料和工艺,提高扬尘治理的效果。
二、提升大气环境质量:1.加大工业废气治理的力度,对于重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集中治理。
2.加强固体废物治理,推动废物资源化利用,减少废物的排放。
3.完善城市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和资源使用率。
4.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三、加强监测和评估:1.完善大气污染监测网络,提高监测的精度和范围。
2.加强排污企业的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对于严重违法者进行严厉处罚。
3.建立健全大气环境评估体系,定期对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进行评估和公布。
四、加大宣传力度和政策支持:1.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2.提供政策支持,对于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补贴。
3.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
总结起来,2024年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工作方案主要以加强污染源治理、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加强监测和评估以及加大宣传力度和政策支持为主要内容。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改善石家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人民的健康。
同时,该工作方案强调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参与,意在形成一个多方合作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河北省深化专项整治方案

河北省深化专项整治方案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城乡发展不平衡,资源浪费严重,治理难度逐渐增加。
为了提高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河北省制定了深化专项整治方案,希望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整治重点1. 大气污染整治在大气污染整治方面,河北省将对大气污染源进行深入排查,严格监管工业企业和城市排污点,加强执法力度,对违规排放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减少燃煤污染物排放。
2. 水污染整治在水污染整治方面,河北省将实施“河长制”,推进水环境保护,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严格控制污水排放,加强农村水污染治理和地下水保护工作,改善水环境质量。
3. 土壤污染整治在土壤污染整治方面,河北省将加强土壤污染调查和监测工作,制订土壤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措施减少土壤环境破坏,修复已受污染的土地,减轻土壤污染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
4. 垃圾污染整治在垃圾污染整治方面,河北省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推进垃圾分类投放和回收利用,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减少垃圾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5. 生态环境整治在生态环境整治方面,河北省将实施生态补偿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
二、整治措施1. 加强监管加强环境监管,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2. 加大投入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保治理的资金投入,支持环保产业和新能源行业的发展,推动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
3. 督察考核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和绩效考核机制,对环境保护目标实施细分,建立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进行环保目标督察考核。
4. 宣传教育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强环保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树立生态文明理念。
5. 制度建设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健全环境保护政策体系,推进环保体制机制改革,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河北3月29日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及措施

河北3月29日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及措施为了高质量完成河北省百日攻坚行动任务,必须做好全面细致的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下面是对河北省3月29日百日攻坚行动的方案和措施的详细描述:一、行动目标根据河北省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确定以下行动目标:1.实现空气质量指数(AQI)年均浓度在国家规定标准以下。
2.确保水源地水质达标,实现全省饮用水水质良好。
3.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整治黑臭水体,实现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4.全面建立、完善环境监测体系,提高环境监测能力和监管水平。
5.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行动方案1.空气质量治理方案(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对高排放企业的监管力度,推动超标排放企业改造升级或关停。
(2)加大清洁能源发展力度,提高煤炭消费效率,推动用电清洁化。
(3)推动交通尾气治理,加大对老旧车辆淘汰的力度。
(4)扩大建筑节能和工业节能减排力度,推动绿色建筑和低碳工业发展。
2.水环境治理方案(1)加大水源地保护力度,划定水源保护区和水源地保护红线,严禁污染源进入保护区。
(2)加强地下水监测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地下水资源的安全。
(3)全面加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处理率达到100%。
(4)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广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减少农药农肥使用量。
3.环境治理执法方案(1)加大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大规模环境执法检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2)加强环境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机制。
(3)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
4.环境监测方案(1)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监测设备的更新和维护。
(2)提高环境监测能力,加强对环境监测现场的培训和督导,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3)加大对环境监测结果的分析和研究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5.能源结构优化方案(1)推动清洁能源发展,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和扶持力度。
河北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897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级财政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专项资金。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下同)、县(市、区)投入为主,中央、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一)突出重点。
资金主要支持大气污染防治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的行业和地区。
(二)注重实效。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安排资金。
(三)公平公正。
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四)权责一致。
资金使用和责任相统一。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环境保护厅(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会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提出分配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专项资金分配采用项目和因素相结合的方式。
有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的事项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分配;其他资金按照因素分配。
分配因素主要考虑年度污染物减排量、污染治理投入、细颗粒物浓度下降率和上年度考核结果,并结合《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规定的重点任务来确定。
其中,下拨各设区市的资金,由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中牵头负责该项工作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省级牵头单位”)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报请省政府审定。
省本级项目一般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对其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审定后按相关规定实施。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清算的方式下达。
(一)资金预拨。
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根据预算安排和省政府审定后的分配方案预拨补助资金。
(二)资金清算。
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要求做好资金清算工作。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直管县(市)委、县(市)人民政府:现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9月6日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区域协作相一致、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城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到2017年实现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的总目标,为首都及周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重要贡献。
二、工作目标1、总体目标:经过5年努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
力争再利用5年时间或更长的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让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空气。
2、具体指标:(1)到2017年,全省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
首都周边及大气污染较重的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和定州、辛集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33%,邢台、邯郸下降30%,秦皇岛、沧州、衡水下降25%以上,承德、张家口下降20%以上。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冀政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17日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要求,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结构调整和管理挖潜,加强源头防控和面源治理,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推动经济绿色低碳转型。
到2025年,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2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所有设区的市空气质量排名稳定保持在全国重点城市“后十”之外;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二、深化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一)严格环境准入。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
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省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
被置换产能项目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
(二)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和优化产业布局。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矿热炉。
加快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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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2013-9-12 9:20:16 我要投稿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关于印发《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直管县(市)委、县(市)人民政府:现将《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2013年9月6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区域协作相一致、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城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到2017年实现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的总目标,为首都及周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重要贡献。
二、工作目标1.总体目标:经过5年努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
力争再利用5年时间或更长的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让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空气。
2.具体指标:(1)到2017年,全省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
首都周边及大气污染较重的、、、和定州、辛集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33%,、下降30%,、、下降25%以上,、下降20%以上。
(2)到2017年,全省煤炭消费量比2012年净削减4000万吨。
(3)到2014年,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淘汰水泥落后产能6100万吨以上,淘汰平板玻璃产能3600万重量箱)。
到2017年,全省钢铁产能削减6000万吨;全部淘汰1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机组。
2016年、2017年,制定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重点行业排污强度下降30%以上。
(4)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大幅度削减。
到2015年,新建和改造燃煤机组、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硫治理、拆除旁路;燃煤电厂、水泥完成脱硝治理;燃煤电厂、水泥、钢铁等行业完成除尘升级改造治理;石化行业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到2017年,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5)到2014年,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
到2015年,全部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
到2017年,全部淘汰黄标车。
(6)到2014年,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7)在2013年底前,全省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到2014年底前,全省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到2015年底前,全省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8)到2017年,全省完成80%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三、重点工作(一)加大工业企业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3.全面整顿燃煤小锅炉。
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5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到2017年,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其他远郊区县的城镇地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系统。
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企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4.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
全省25家电力企业的65台约1400万千瓦燃煤机组、71家钢铁企业的120台约18000平方米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4家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1家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均要安装脱硫设施,114台约4800蒸吨燃煤锅炉(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全部实施脱硫改造。
除循环流化床锅炉外所有燃煤机组均要安装脱硝设施,99台约2800万千瓦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成脱硝设施,67条约6200万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脱硝设施建设。
41家88台约1200万千瓦燃煤机组、64家约18000万吨钢铁、40条约2300万吨水泥等企业以及164台约5600蒸吨燃煤锅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5.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
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
到2013年,完成挥发性有机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
到2014年,全省完成7202个加油站、82个储油库和1500辆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
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
到2017年,对121家重点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6.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
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
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到2015年,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对重点建筑施工现场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
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各种煤堆、料堆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7.严厉整治矿山扬尘。
依法取缔城市周边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
现有企业安装视频,实施在线监管。
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城市周边矿山、配煤场所等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必须采取更严格的防治扬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在取暖期和重污染天气等重点、敏感时段要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
8.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
到2017年,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
严禁城区露天烧烤。
9.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加强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整治,改造和提升农村面貌。
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释化肥和提高化肥的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全面禁止秸秆焚烧,采用卫星遥感技术确定重点监控区域,监控焚烧行为。
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工程。
严禁城市及周边地区废弃物露天焚烧。
10.扩大绿化面积。
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单位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绿道绿廊和公园绿地建设。
推进城市周边绿化、农村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
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优化城际综合交通体系,加强城市周边高速公路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建设,推进区域性公路网、铁路网建设,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
12.提升燃油品质。
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车用汽、柴油供应标准实现目标计划。
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13.控制城市机动车保有量。
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城市环境容量,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要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市及京津周边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通过采取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14.加快淘汰黄标车。
到2014年,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
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46万辆;到2017年,105万辆“黄标车”全部淘汰。
15.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行为。
按照《省机动车环检机构发展规划》,规管理环检机构审核认证,严把检测质量关。
加强在用车年度检验,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和安全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推装电子环保标志,限制不达标车辆的行驶。
2015年底前,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
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提高低速汽车(三轮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促进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
自2015年起,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16.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
、、、等重点控制城市每年新增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到2017年,我省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5万辆以上。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7.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
研究制定全省和各市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把新建项目产业政策关,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不再审批钢铁冶炼、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和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
新、扩、改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18.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规定,综合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到2014年,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淘汰水泥落后产能6100万吨以上,淘汰平板玻璃产能3600万重量箱)。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市,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
2016年、2017年,制定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到2017年,淘汰1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机组;实施《省钢铁产业调整方案》,全省钢铁产能削减6000万吨。
19.加强小型企业环境综合整治。
结合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和县城改造升级,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要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治理,提升改造一批、集约布局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关停并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