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健康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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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深卫基妇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8〕23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疗服务模式,构建以社区健康服务为基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经研究,现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制定适合本区、本医院的双向转诊实施方案,并对该项工作在医院的临床科室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医院双向转诊行为,建立分片负责、网格化管理的双向转诊体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向转诊的单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知情选择的原则。

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真正使患者享受到“双向转诊”的方便、快捷、经济、有效。

(二)分级管理的原则。

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康复期患者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治,疑难病、危急重症在大型医院和专科医院确诊治疗。

(三)综合权衡的原则。

为提高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上转患者到医院时应考虑患者病情与医院的专科、专病特色。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举办我市首届社区健康服务中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举办我市首届社区健康服务中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举办我市首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全科医学临床技能比赛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卫人发[2011]30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4.26【实施日期】2011.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举办我市首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全科医学临床技能比赛的通知(深卫人发〔2011〕308号)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直属各医院:为全面贯彻落实2011年全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精神,实施“提质增效”战略,进一步提高我市社区健康服务能力,推进基层公共卫生平台和全科医学学科建设,规范并强化临床技能的训练,更好地服务于社区居民,我委决定举办深圳市首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全科医学临床技能比赛。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比赛时间:2011年5月26日-27日。

二、比赛地点:全科医学临床技能中心(福田区福华路5号区公卫中心五楼)。

三、比赛组织:首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全科医学临床技能比赛由我委委托市社区卫生协会承办。

比赛设分区赛和总决赛。

分区赛由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社康中心及其举办医院进行选拔。

总决赛由市社区卫生协会负责在全科医学临床技能中心举办。

(一)分区赛:2011年5月3日-15日,由各赛区自行安排;(二)总决赛:2011年5月26日-27日,在全科医学临床技能中心举行。

各区选拔赛应于2011年5月15日前完成,并确定和报送参加全市决赛的队伍,福田区1-3支、罗湖区1-2支、南山区1-3支、宝安区3-5支、龙岗区3-5支、盐田区、光明及坪山新区各1支代表队。

每支代表队由3名参赛选手组成(2名医生1名护士)。

四、参赛选手及资格(一)全市各社康中心医务人员方可参加比赛。

(二)参赛选手要求为已经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注册证书》的医生和护士。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制定《深圳市2006-2010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规划》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制定《深圳市2006-2010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规划》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制定《深圳市2006-2010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5.12.07•【字号】深卫发[2005]144号•【施行日期】200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制定《深圳市2006-2010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规划》的通知(深卫发〔2005〕144号)各区卫生局:为加快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的发展,科学规范地建设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完善网络建设,扩大服务覆盖面,用二年时间达到一个社区一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用五年时间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到2010年,全市建成社区健康服务中心750家,覆盖服务人口750万人以上,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

根据许宗衡市长、梁道行副市长的指示精神,现就制定2006-2010年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规划,提出以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发展社区健康服务,对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发展社区健康服务,是完善城市公共卫生体系,加强基层预防保健网络建设,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重要举措;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加强城市社区建设,丰富社区服务内容,固本强基和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清无”成果的重要保证;是全面推进劳务工合作医疗的基础。

各区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清形势,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区分管领导亲自抓,由区卫生局牵头,联合民政、规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建设等部门,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各区2006-2010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规划。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健康服务规范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健康服务规范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健康服务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12.25•【字号】深卫基妇发[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健康服务规范管理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6〕59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管理,确保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公益性,就医疗收费、药品管理、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经费等管理,特重申以下规定:一、规范医疗收费管理1、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收费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进行。

2、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要备好收费清单,如当事人需要应无条件予以提供。

3、社康中心收支账目齐全,做好收入、支出和交接班记录,现金日清月结,与举办医院财务科交收手续完整。

二、规范药品管理1、院办院管的社康中心不得独立进行药品采购,必须由举办医院统一采购、配送药品。

2、严格执行药品标签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发放药物和提供治疗前要清晰的向被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讲清楚费用,指导阅读药物标签,并保留联系电话或住址信息。

3、举办医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步降低药品售价,保证社康中心的药品售价不高于医院本部的价格。

三、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举办医院要加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劳务工医疗保险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章制度,为参保人提供适宜的服务。

四、加强财政经费管理1、严格社区健康服务财政经费管理,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举办医院应按照财政财务有关规定在医院总帐下设立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并接受上级财务监管和专项审计。

2、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启动经费和维持经费必须用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业务发展,包括基本设施建设、基本设备的购买和维护、人员培训及开展日常业务活动。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药品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药品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药品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深卫发[2001]8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1.10.09
【实施日期】2001.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药品管理的通知
(深卫发[2001]82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及驻深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保障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药品质量和居民用药安全、便捷,落实市药监局、市纠风办、市卫生局及市工商局整顿和规范管理医疗器械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药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提供便捷的用药服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要努力实现服务模式转变,以人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畴,提供连续的、综合的健康服务,完成包括健康促进、卫生防病、妇幼保健(含计生技术服务)、慢病管理及疾病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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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意见》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意见》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全文如下: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自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下发以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起点,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但不少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存在着组织不健全、工作关系不顺、工作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设施薄弱、工作经费难以落实等问题,影响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市社区组织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组织基础。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及标准1101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及标准1101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及标准1101深卫人发〔2010〕87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各区卫生局、光明和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为推动我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资源配置工作,落实《深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路径》(深卫人发〔2010〕204号)任务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试行)2、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标准二○一○年十一月三日附件1: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加强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实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资源到位、功能落实、科学管理、监管有效的目标,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9〕2567号),以及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等相关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是指在我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第三条根据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服务能力等,设置一类(街道级)、二类(居住地)、三类(功能区)社康中心三个管理类别,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进行规划建设、审定分类、资源配置、监督管理、绩效评估,并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社区健3康服务机构适用的管理类别,并按其类别进行规划建设、资源配置和监督管理,加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布局。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医务人员健康促进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医务人员健康促进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医务人员健康促进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02•【字号】深卫发[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医务人员健康促进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卫发〔2009〕84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我市医务人员健康促进工作,不断提高医务人员健康水平,更好地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市医务人员健康促进的工作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我市医务人员健康促进的工作意见二○○九年六月二日附件:关于加强我市医务人员健康促进的工作意见医务人员承担着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其健康状况不仅关系到个人和家庭的幸福,更影响到医疗保健和救死扶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

2008年我局以课题研究的方式委托有关专家开展《深圳市医务人员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研究结果显示我市医务人员健康状况不容乐观:一是我市医务人员主要慢性病患病率或异常指标检出率处于较高水平;二是我市医务人员焦虑和抑郁阳性率偏高。

研究发现,我市医务人员慢性病现患的危险因素有工作时间长、睡眠时间少、用餐不规律、运动少等;焦虑和抑郁现患的危险因素还包括久站、休假少、医院暴力、患慢性病等。

为加强我市医务人员健康促进工作,不断提高医务人员健康水平,更好地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并深入推进医务人员健康促进工作,全面提高我市医务人员健康水平,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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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健康服务若
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深卫发[2001]6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1.08.03
【实施日期】2001.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健康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
(深卫发[2001]65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及驻深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区健康服务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深化改革,提高社区健康服务覆盖面和服务水平,特制订如下措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健康服务若干意见
深圳市卫生局
二00一年八月三日附件: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健康服务若干意见
社区健康服务作为我市卫生改革的重要举措,五年来全市建立了二百多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使所在社区居民可以享有“六位一体”的优质服务,极大地方便了社区居民。

五年来,我市社区健康服务的网络建设是严格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进行布点,严格按照市政府《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实施方案》、《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许可制实施方案》和《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年度评估标准》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发展势头非常良好,从总体上是规范的。

但随着社区健康服务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国家有关社区健康服务的方针政策不断出台,我市社区健康服务面临一些新情况、出现一些新问题,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健康服务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加强领导,大力发展社区健康服务。

发展社区健康服务是我国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和内容,社区健康服务网络将发展成为我市卫生服务体系“二级网”的其中一级,对提高我市卫生服务效率具有意义重大;也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卫生服务领域之中的假冒伪劣产品和服务,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发展社区健康服务是整个系统的大事。

相对来说,我市的社区健康服务刚刚起步,底子非常薄弱,因此,各单位和各级领导一定要加强领导,抓住机遇,进一步转变观念,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等资源投入。

管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达三家或以上的医院,设立社区健康服务部,统筹管理全院的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社区健康服务部同时负责实施医院周围社区居民的社区健康服务工作,提高我市社区健康服务的覆盖面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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