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号 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
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督促上市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聚焦主责主业,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突出价值创造、股东回报和投资者保护,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在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标杆示范作用,现规定如下: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证券发行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注册申请材料。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涉及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限期改正。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披露。
鼓励公司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妨碍阅读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年度报告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五条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摘要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六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当同时编制年度报告的外文译本。
第七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当由该所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八条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如下一般要求:(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同时应当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俄)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书籍简介 (3)1.2 研究背景与目的 (3)二、中国企业境内上市IPO制度规则 (4)2.1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6)2.1.1 发行条件 (7)2.1.2 发行程序 (8)2.1.3 信息披露要求 (9)2.2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0)2.2.1 上市条件 (11)2.2.2 上市程序 (12)2.2.3 信息披露要求 (13)三、中国企业境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15)3.1 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定 (16)3.1.1 注册资本要求 (17)3.1.2 股权结构要求 (18)3.1.3 信息披露要求 (19)3.2 中国香港、美国等地的上市规则 (20)3.2.1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 (21)3.2.2 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的规定 (22)四、IPO实战攻略 (23)4.1 准备阶段 (24)4.1.1 企业内部评估 (26)4.1.2 制定上市计划 (27)4.2 执行阶段 (29)4.2.1 选择中介机构 (30)4.2.2 完成股权结构调整 (32)4.2.3 准备申请文件 (32)4.3 后续阶段 (34)4.3.1 上市审核 (34)4.3.2 路演推介 (35)4.3.3 发行与上市 (37)五、总结与展望 (38)5.1 本书总结 (39)5.2 行业发展趋势与展望 (40)一、内容概览《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是一本全面解析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的权威指南。
本书不仅涵盖了国内上市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还涉及到了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则和趋势,为有意上市的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信息和策略建议。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作者详细介绍了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的背景和现状,分析了当前上市环境的机遇与挑战。
从政策、法规、市场等多个角度,对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进行了深入剖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以及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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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某些细节规定 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某些细节规定 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若有些可能会影响股价的商议正处于敏感阶段,或者有重要因素尚未落实, 发行人应该尽快咨询联交所。如有需要,发行人可能须要求将其证券停牌, 直至正式作出公告为止。 若发行人曾作公开盈利预测,但后来发觉预测所采用的假设可能不正确,或 者最终数字与早前预测数据会有重大的出入,则发行人应该尽快发出公告。 发行人的雇员有可能接触到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发行人发行人须制定相 关的政策并向雇员说明,任何时候都要对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保密。 发行人必须确保他们在内部刊物或内联网上中向雇员传达的信息,不会无意 中包含了未经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 如发行人的证券同时在一个以上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人应协调资料的发 放。因此,发行人在通知其他证券交易所任何资料时,须同时通知联交所; 并且有关资料是在同一时间向每一个市场发放。
26/08/2007 18:36
22/08/2007 22:47
20/08/2007 23:00
20/08/2007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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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上市公司披露的主要内容举例(续)
發放時間 20/08/2007 22:55 代號 2600 股份名稱 中國鋁業 文件 公告及通告 - [更改註冊地址或辦事處、香港業務的註冊地或香港 接收法律程序文件代表] 更改註冊地址 (57KB, PDF) 20/08/2007 22:09 12/08/2007 18:04 2600 中國鋁業 公告及通告 - [中期业绩] 二零零七年中期业绩公告 (533KB, PDF) 2600 中國鋁業 公告及通告 - [延遲發送通函或其他文件] 延遲寄發有關下列事項的通函:須予披露的關連交易及申請清洗豁 免建議合併包頭鋁業及與包鋁集團換股 (147KB, PDF) 2600 中國鋁業 公告及通告 - [海外監管公告] 海外監管公告關於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併包頭鋁業股份有 限公司獲得國務院國資委批准的公告 (97KB, PDF) 2600 中國鋁業 公告及通告 - [海外監管公告] 海外監管公告提示性公告 (97KB, PDF) 备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以及处罚案例PPT(共53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1
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H股与A股披露的基本要求比较 H股上市公司披露的主要内容 财务信息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重要地位 违规及处罚案例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上市公司与一般企业的最大区别:公司通过强制 的、持续的信息披露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监 督。
8
与A股市场信息披露的总体比较分析
▪ 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上市公司披露的规定 证监会证监发[1999]18号《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境外上市公司:
要严格按照境内及境外上市地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要重视对重大事件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要审慎对待预测性的信息披露,适时披露公司重大风险及潜在风险 要严格按照境内外上市要求继续做好定期报告的披露,协调好不同上市地
市规则”)规定。 《上市规则》所载的披露规定只是最低的强制标准。董事在决定任何资料是
否重大资料以及应否作适当的公开披露时,应按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去考虑。 发行人披露资料,是要公平、及时地向股东及公众提供适当的数据和资料, 而非只是为了符合监管上的最低要求。 《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要及时和准确地公开披露股价敏感资料,为的是希 望确保市场运作能保持高效率,并同时确保这些资料是向整个市场发布,而 非只是向公众当中的某部份人士公布,以致任何人士或任何类别人士在证券 买卖上得以处于有利地位。披露资料的方式须让市场有时间消化最新的资料, 使市场定出能反映实况的证券价格
▪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按照统一的内容和格式标准公开,公开文件 的类型、每种文件的内容和应当包括的事项、信息披露的格式等 由法律统一规定并将其作为一项义务由当事人遵守
在公布有关资料前,发行人董事必须确保资料绝对保密。 在发觉必须的保密程度不能维持,或秘密可能已经外泄时,即须发出公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业务操作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上市公司业务操作事项的申请办理。
上市公司业务操作是指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经上市公司申请,需由本所予以办理的业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业务操作事项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股东大会、权益分派等需要使用本所提供的公告软件编制并提交XBRL实例文档的事项;二是股份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停复牌、要约收购、现金选择权、债券类等需要向本所申请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涉及本指南附件事项,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办理业务操作的,应准确选择并登记公告类别,按照本指南附件编制公告,并填写相应的业务申请表。
业务申请表应与公告等信息披露申请文件一同提交。
第五条上市公司作为业务操作的申请人,是业务操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业务操作申请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完整填写并提交业务操作申请及相应的备查文件,并及时关注业务操作申请的办理进程和相关的反馈意见。
因业务申请内容错误或遗漏,或未按要求及时查看核对操作反馈结果,导致业务操作差错的,相应责任由上市公司自行承担。
第六条本所将根据业务操作事项的申请办理需要,适时修订本指南及附件内容。
第七条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科创板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2.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3.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延期4.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取消议案5.科创板上市公司取消股东大会6.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7.科创板上市公司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8.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更正补充9.科创板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实施10.科创板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11.科创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上市流通12.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13.科创板上市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14.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牌15.科创板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申报16.科创板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17.科创板上市公司换股实施结果、股份变动暨新增股份上市(合并方)18.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开始转股19.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20.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21.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时转股连续停牌22.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23.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回售结果24.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25.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26.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27.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债停止交易28.科创板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付息29.科创板上市公司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30.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调整31.科创板上市公司浮动利率公司债利率调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框架。该框架从原则性规范到操作性 规范, 从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形式到手段, 都做出了较为合理 的规定, 并参考了国际通行的规范, 披露标准较高, 制定过程较 为透明, 基本达到了国际水平。
l 国家基本法律 :证 券法》《 《 、公司法》《 计法》 《 、会 、注册 会计 师1
维普资讯
对 会 管理 / 1 7 1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肖 湘
摘 要: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十多年来, 在逐步向规范化、 法律化 发展的同时,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也已建立较为完整的体系, 但是 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中 仍存在不少违规行为, 散布假会计
一
报告等。
o o
证监 会 制 定 的部 门 规章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会 计 信 息 披 露 实 《
二、 我国上市 公司 会计信 息披露不 规范的现状
( 会计信息披露的违规形式 一)
施细则> < 、公开发行股票公 司会计信 息披露 的 内容与格式准 则>
o o
息披露严重失实, 从招股说明书到临时、 定期报告, 一直是谎话
不少上市公司把会计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 而 连篇。2 1 0 年在“ 0 西藏圣地” 的股权纠纷中, 投资者才发现西藏 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 圣地的第一大股东 ̄)省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自西藏圣地发 因而往往不是主动的去披露有关会计信息, 1l J 而是抱着能够少披 行设立至今出资未到位( 其原定出资 I 42 6 .万元, 2 占全部股份 露就尽量少披露的观念, 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上市公司在会计 的3. %)缺此出资, 25 , 7 西藏圣地的资金根本就达不到上市要 信息披露上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的局面。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 求, 但圣地自上市以来, 不但对此一直未作披露 , 而且企图欲盖 因是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愿让公众知道 弥彰。轰动一时的“ 琼民源” 更以其 20 年年度报告虚构利润 的暗点, 01 从而对会计信息披露产生一种害怕和回 避的心理。 54 .亿元, 虚增资本公积金65 亿元而“ . 7 震惊” 股市。 4会计信息披露的不严肃性 . 2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 不完整 尽管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制订了不少 上市公司应“ 依法充分公开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 充分公开 的规定, 但许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很强, 不分时 实际发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围内的事项” 。事实上, 中国上市公 间、 场合、 地点随意披露会计信息, 更有甚者未经监管部门批准, 司的财务报表大多是不完整的, 对于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很少 擅自决定公布涉及国家经济决策方面的重要会计信息, 这些看 有作充分披露的。蓝田 股份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由 似言之有据实为空穴来风的“ 消息” 大大助长了中国 股市的投机 87 万股改为69 万股, 3 0 66 对公司国家股、 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 性。 数额作了相应缩减, 却一直未公开披露这件缩减公司股本的重 5会计信息披露的滞后性 . 大事项, 后受中国证监会的严厉查处。棱光实业长期隐瞒对关 上市公司的经营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由于存在会计信 联企业的担保事件, 致使投资者损失严重。 从公司的角度出发, 大量的会计信息披露不但加重报告成本, 而且容易使自己在市 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 这是上市公司不愿作充分会计信息披 露的客观原因。所以, 证券法律允许上市公司自 行决定是否公 开那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重大事件, 以便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基 础上 , 保护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与此同时, 法律也一再强 调, 上市公司必须披露那些不利于公司股票价格、 但有利于投资 者做出重新选择的重大事件, 比如上市公司涉及诉讼、 仲裁事 件, 公司领导、 高层管理人员违法受制裁的事件, 等等。 3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 众所周知, 上市公司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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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
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第一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同时有证券在香港证券市场或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为“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或“公司”),适用本备忘录。
第二条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好境内外市场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本所证券市场投资者与境外证券市场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
第三条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本所证券市场同时披露。
同时披露是指分别在本所及境外证券市场最近一个交易时间开始前,公司相关信息分别在本所及境外证券市场的指定媒体进行披露,并且应当同时符合上述证券市场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在本所证券市场披露的内容保持一致。
内容保持一致是指公司就同一事件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报告和公告信息,应当与依照本所证券市场投资者的阅读习惯编制的向本所提供的公告内容相一致。
出现重大差异的,公司应当向本所作出专项说明,并按照本所要求披露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五条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保持日常状态下联络方式的畅通。
在进行境内外业绩推介、路演等活动时,应当保证与本所的联络畅通。
公司应当保证在遇到突发信息披露事务时,有足够的人员条件和物质条件以满足公告编制及披露的需要,避免出现突发情况下联络不畅或者无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第六条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其所任职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接到报告后的两个工作日之内,通过本所网站披露上述信息。
第七条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若拟申请其证券在境外证券市场停牌,应当及时将有关申请事宜报告本所。
如公司认为需要向本所申请同时停牌的,应当及时提交有关申请。
未经公司申请,证券在境外证券市场被停牌或将被停牌的,公司应当在知悉该情况后立即通知本所,并书面说明原因。
如公司认为需要向本所申请停牌的,应当同时提交有关申请。
本所将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公司的停牌申请。
公司应当通过本所网站等媒体及时披露其证券在境外证券市场的停复牌信息。
第八条对按照境外证券市场有关规定进行披露的,且不属于根据本所证券市场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以境外市场应披露公告的形式通过本所网站披露。
公司根据香港证券市场有关规定编制的股东通函,应当按有关规定以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或境外市场应披露公告的形式通过本所网站披露。
本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公司就其股东通函中的内容通过指定媒体进行披露。
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