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世发诉饶建萍离婚纠纷案
杨鑫、徐叨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鑫、徐叨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浙10民终5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黎明陈文杰张淑娅【审理法官】徐黎明陈文杰张淑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鑫;徐叨富【当事人】杨鑫徐叨富【当事人-个人】杨鑫徐叨富【代理律师/律所】郑淑云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林由撑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孙文捷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淑云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林由撑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孙文捷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淑云林由撑孙文捷【代理律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鑫【被告】徐叨富【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涉案280万元借款的事实。
银行转账记录中汇款人与收款人均非本案当事人,汇款人郑煊并未出庭接受询问及质证,杨鑫、王某均不能明确证明收款人与杨鑫、郑煊、王某的关系,且王某陈述款项还清的时间为2018年底前,而银行转账记录中还款截止时间是2019年3月,亦存在出入,故原审法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得当。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款项支付等基本事实陈述清楚,并提供了相应银行转账记录及借条等证据予以佐证,能够区分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和享有者,并且双方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均未曾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因此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恶意串通撤销代理善意取得实际履行回避第三人特别授权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撤诉简易程序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涉案280万元借款的事实。
泰安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培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泰安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培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14【案件字号】(2022)鲁09民终23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丽梅井慧刘乐【审理法官】梁丽梅井慧刘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泰安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培文【当事人】泰安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培文【当事人-个人】郑培文【当事人-公司】泰安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自波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姚孝楠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张丽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自波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姚孝楠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张丽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自波姚孝楠张丽【代理律所】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泰安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郑培文【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泰安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培文之间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泰安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否退还房款并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3、一审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不论涉案房屋用于抵顶何笔债务,泰安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郑培文出具购房收据,且不再收取房屋购房款的行为表明其接受该以房抵债行为,用于消灭其相应债务,故其负有向郑培文交付涉案房屋的义务,因此一审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泰安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培文之间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泰安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否退还房款并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3、一审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泰安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培文之间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民事申诉状范文(25篇)

民事申诉状范文(25篇)民事申诉状范文篇23申诉人:吴,男,汉族,_年9月13日出生,贵州省__市人,现住组。
身份证号码:申诉人:王,汉族,_年11月15日出生,贵州省__市人,现住组。
身份证号码:被申诉人:沈,男,汉族,_年10月24日出生,贵州省黄平县人,现住__市_路90号。
身份证号码:申诉事项:1、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黔东民终字第622号判决。
2,判令被申诉人沈赔偿非法占用申诉人房屋的租金元。
3、判令被申诉人立即搬离__市_路_号房屋。
事实与理由:一、案件基本事实经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于_年1月21日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书》。
被申诉人同意将属于其所有的__市环城北路90号房屋出售给申诉人,该房屋土地使用面积146.2平方米,建筑面积550.5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52万元,预付定金1万元。
《协议书》签定后,于_年10月左右,才知道被申诉人卖给申诉人的房屋,早在_年因为潘_贷款提供担保,被__市人民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__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凯民初字第602号判决书,于_年11月9日,以()凯执字第2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
_年10月28日,经被申诉人沈向__市人民法院请求,并经申诉人同意,__市人民法院以元将被申诉人所有的__市环城路90号住宅一栋变卖给申诉人,并据此作出()凯执字第260&&6号民事裁定书。
依据()凯执字第260&&6号民事裁定书,于_年10月26日,申诉人向__市法院执行局支付购房款元。
尽管申诉人是从__市法院以变卖的方式,用元购得被申诉人__市环城路90号住宅一栋。
但申诉人严守诚实信用原则,仍然按照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_年1月21日签定的购房《协议书》中的约定付款。
即:eq oac(○,1)1、_年1月21日,申诉人王支付被申诉人沈定金10000元; eq oac(○,2)2、_年10月26日向__市法院支付购房款元; eq oac(○,3)3、_年11月20日,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沈支付购房款元(现金),共计元。
陆世徽、黄宇辉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陆世徽、黄宇辉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5【案件字号】(2021)闽01民终27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筱洲陈雁兰符海燕【审理法官】吴筱洲陈雁兰符海燕【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陆世徽;黄宇辉;福州市郑森记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陆世徽黄宇辉福州市郑森记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陆世徽黄宇辉【当事人-公司】福州市郑森记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世鹏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林财文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陈智勇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江燕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世鹏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林财文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陈智勇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江燕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世鹏林财文陈智勇江燕【代理律所】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陆世徽【被告】黄宇辉;福州市郑森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陆世徽是否为适格当事人。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明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陆世徽是否为适格当事人。
陆世徽以黄宇辉、郑森记公司侵害陆也查、陆友清及陆氏后人的人格利益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及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规定的主体条件。
本案,陆也查已去世,陆世徽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系陆也查的近亲属,故其不具备提起本案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胡汉达、王英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汉达、王英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闽民终1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晓胡伟荣念保源【审理法官】高晓胡伟荣念保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汉达;王英群;吴山河;吴楠浦【当事人】胡汉达王英群吴山河吴楠浦【当事人-个人】胡汉达王英群吴山河吴楠浦【代理律师/律所】颜福成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陈松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甘建明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刘鹏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颜福成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陈松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甘建明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刘鹏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颜福成陈松甘建明刘鹏【代理律所】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胡汉达;吴山河;吴楠浦【被告】王英群【本院观点】王英群对胡汉达二审中提交的上述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上述证据与本案双方争议问题相关,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确认。
即使胡汉达在公安询问笔录中有此陈述,也仅为其单方陈述,不足以证明还款之事实,故本院对其该项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对象拘留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破产重组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双方确认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在计算胡汉达尚欠款项时多计算了一笔400万元借款本金(2013年10月11日),同时多计算了两笔还款金额合计900万元(2013年3月19日300万元、2013年10月11日600万元),据此,原审法院计算出的尚欠款项金额并未超出胡汉达的实际欠款金额,原判认定胡汉达在本案债权转让时尚欠吴山河的款项超过6000万元并无不当,故上述误算不影响本案判决结果。
水城县鑫源盛砂石厂、潘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水城县鑫源盛砂石厂、潘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1【案件字号】(2020)黔02民终1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景强邓少旭何与芹【审理法官】张景强邓少旭何与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水城县鑫源盛砂石厂;邓龙应;胡大文;潘国平;熊燕如;凌宗亨;徐世国;余泽莲;熊永超;张昌奎;周健;兰天;蒋勇【当事人】水城县鑫源盛砂石厂邓龙应胡大文潘国平熊燕如凌宗亨徐世国余泽莲熊永超张昌奎周健兰天蒋勇【当事人-个人】邓龙应胡大文潘国平熊燕如凌宗亨徐世国余泽莲熊永超张昌奎周健兰天蒋勇【当事人-公司】水城县鑫源盛砂石厂【代理律师/律所】金卫萍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沈律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康如翼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金卫萍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沈律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康如翼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金卫萍沈律康如翼【代理律所】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水城县鑫源盛砂石厂;邓龙应;胡大文;潘国平;熊燕如【被告】凌宗亨;徐世国;余泽莲;熊永超;张昌奎;周健;兰天;蒋勇【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凌宗亨支付给张昌奎的款项性质应如何认定;二、本案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应如何认定;三、本案尚欠款项数额为多少。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特别授权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凌宗亨支付给张昌奎的款项性质应如何认定;二、本案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应如何认定;三、本案尚欠款项数额为多少。
关于本案凌宗亨支付给张昌奎的款项性质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赵后船、黄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后船、黄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2【案件字号】(2021)粤15民终7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立靖朱小惠张戊财【审理法官】黄立靖朱小惠张戊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后船;黄龙;庄燕飞【当事人】赵后船黄龙庄燕飞【当事人-个人】赵后船黄龙庄燕飞【代理律师/律所】林泽户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卢若飞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周秋璇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蒋霆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马晓滨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泽户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卢若飞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周秋璇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蒋霆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马晓滨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泽户卢若飞周秋璇蒋霆马晓滨【代理律所】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赵后船;黄龙【被告】庄燕飞【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鉴于2014年12月29日的转账记录与《借据》能够相互印证,且经法庭调查,赵后船亦能补充提交40万元系由蔡绍平汇入的转账凭证,应认定为赵后船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了其向黄龙出借70万元的事实,对庄燕飞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催告撤销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黄龙是否拖欠赵后船70万元及利息;2.庄燕飞是否应共同偿还涉案借款。
关于黄龙是否拖欠赵后船70万元及利息问题。
对于黄龙向赵后船借款70万元的事实,有《借据》以及黄龙银行账号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汇入40万,2015年7月14日汇入30万的记录为证,赵后船还提供了黄龙每月转账7000元作为借款利息支付至赵后船儿子赵泽浩账户的银行转账记录。
姚校中与呙临海、郭丽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姚校中与呙临海、郭丽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2【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59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薇薇邬海蓉俞璐【审理法官】卢薇薇邬海蓉俞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姚校中;呙临海;郭丽娅【当事人】姚校中呙临海郭丽娅【当事人-个人】姚校中呙临海郭丽娅【代理律师/律所】徐继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于洋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张月菊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邹勇富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继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于洋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张月菊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邹勇富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继旺于洋张月菊邹勇富【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姚校中【被告】呙临海;郭丽娅【本院观点】姚校中与呙临海就涉案房屋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无权处分追认代理共同共有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直接证据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姚校中与呙临海就涉案房屋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姚校中正是基于此份房屋转让协议要求呙临海及郭丽娅履行过户义务。
首先,虽然呙临海与姚校中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为呙临海、郭丽娅共同共有,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的产权已于2020年8月变更登记为郭丽娅一人,故现姚校中诉请要求呙临海及郭丽娅承担共同过户义务显然不具备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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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世发诉饶建萍离婚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 郑世发,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琼山市府城镇居民,住琼山
市府城镇锈衣坊1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饶建萍,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琼山市福利厂工人,住琼
山市演海镇。
上诉人郑世发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2001)琼山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恋爱成熟后,于1997年5月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
和好,1997年10月7日生育一男孩郑代杰(随被告生活)。
孩子出生后,原告与被告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因家庭琐事打骂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恶化,
2000年6月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改善关系,继
续分居生活。2001年4月18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经原审法院第一次
判决不准离婚后,未能主动争取改善夫妻关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鉴于孩子长期与被告共同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
长,离婚后,孩子由被告抚养。故判决:一、准予原告饶建萍与被告郑世发离婚;二、离婚后,
孩子郑代杰由被告郑世发抚养,原告饶建萍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予被告,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
止。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郑世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无固定收入且患有传染
性疾病乙型肝炎,离婚后,孩子郑代杰应由被上诉人饶建萍抚养。饶建萍答辩:原审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自由自主恋爱成熟后,于1997年5月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
初夫妻感情尚好。
1997年10月7日生育一男孩郑代杰。孩子郑代杰出生后,上诉人、被上诉人常因家庭生活琐事
产生矛盾。2000年6月6日被上诉人饶建萍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海南省琼山市人民法院
(2000)琼山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饶建萍与郑世发离婚后,双方仍未能改善夫妻
关系,和好如初,而是继续分居生活。
2001年4月18日被上诉人饶建萍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债
权债务,无共同财产。婚生孩子郑代杰一直随上诉人生活。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世发经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未能主动改善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
破裂。饶建萍再次起诉离婚,郑世发亦表示同意离婚,应予准许。
鉴于孩子郑代杰随上诉人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为有利于孩子的
健康成长,双方离婚后,孩子郑代杰由上诉人抚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
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世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