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
国家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国家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工龄认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政策措施,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工龄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劳动者来说至关重要,也涉及到企业的用工成本和风险管理。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和阐述国家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一、工龄认定的背景1.劳动者的权益保护2.企业用工行为规范二、工龄认定的目的1.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年限2.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工龄认定的范围和对象1.适用范围的说明2.工龄认定对象的界定四、工龄认定的标准和方法1.工作时间计算的规定2.工作年限证明的要求五、工龄认定的程序和流程1.申请材料的准备2.认定机构的审批流程六、工龄认定的核查与监督1.工龄认定结果的监督2.工龄认定数据的核查七、工龄认定的异议处理1.异议申请的途径2.异议处理的流程八、工龄认定与劳动合同的关系1.工龄认定与劳动合同的对比2.工龄认定对于劳动合同的影响九、工龄认定与社会保障的挂钩1.工龄认定对社会保障的重要性2.工龄认定与社会保障待遇的关系十、工龄认定的意义和作用1.强化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意识2.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十一、工龄认定存在的问题与挑战1.工龄认定标准不统一2.工龄认定程序不透明十二、工龄认定的国际比较1.国外工龄认定的做法2.中外工龄认定的异同点十三、工龄认定的改革与发展1.改进工龄认定标准2.完善工龄认定程序十四、工龄认定的法律依据1.劳动法有关规定2.社会保障法有关规定十五、工龄认定的保密措施1.工龄认定数据的保密要求2.工龄认定机构的保密责任十六、工龄认定的实施效果评估1.工龄认定的市场反应2.工龄认定的效果评估标准十七、工龄认定的宣传和普及1.工龄认定政策的宣传2.工龄认定知识的普及十八、工龄认定案例分析1.工龄认定争议案例2.工龄认定执行案例十九、工龄认定的未来发展趋势1.场景化工龄认定技术2.自动化工龄认定流程总结:工龄认定是一项关乎劳动者权益和企业用工行为的政策,其准确和公正的认定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至关重要。
(完整版)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字〔1987〕31号)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3点明确指出: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的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摘录)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工龄计算是根据劳动者在其中一单位或行业从事工作的时间来确定其工龄,工龄通常用于计算劳动者的各项福利和权益,包括工资、假期、退休、医疗等方面。
工龄计算政策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工人和雇主之间约定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计算工龄的基准时间应当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社保法律法规: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要求。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的时间也可以作为计算工龄的依据。
一般来说,连续缴纳社保费用的时间可以作为工龄的计算标准。
3.公司规章制度:不同的公司、行业可能会制定不同的工龄计算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根据劳动者在该公司从事工作的实际时间来计算工龄,比如从入职日期开始计算工龄。
公司规章制度通常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工龄计算的具体要求和流程进行了具体的说明。
4.行业惯例:一些行业可能有自己的特殊规定,例如师范生工龄按年度计算、公务员工龄计算以选聘通知书的发文日期为准等。
这些行业惯例往往是基于历史发展和实际情况而形成的,具有特殊的操作性规范。
5.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工龄的计算通常也是一个争议点。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来解决工龄计算方面的争议。
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支持其工龄计算要求,而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反驳。
总之,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行业惯例和劳动争议处理等多个方面。
这些依据在促进劳动者权益保护、整顿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就业关系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推动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历年来工龄认定政策汇总

工龄认定是指根据国家政策和规定,对职工的工作经历进行认证和计算,确定其在一个单位或者一个行业工作的年限。
工龄认定对于职工来说非常重要,它关系着职工的工资待遇、享受的福利及社保权益等方面。
下面将对历年来的工龄认定政策进行汇总。
1986年工龄认定政策:工龄认定政策开始出台时主要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只有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在企业内工作满一定时间才可以被认定为该企业的员工,工龄认定主要是以连续工作年限来计算的。
1995年工龄认定政策:在此期间,工龄认定开始重视社保缴纳的作用。
即只有在企业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才能被认定为企业员工。
这意味着职工必须在企业连续工作并支付社会保险费满一定时间才能获得工龄待遇。
2005年工龄认定政策:在此期间,工龄认定政策进一步完善,对工龄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
开始将不同的工种进行分类,并且针对不同的工种设置了不同的工龄计算标准。
此外,还规定了工龄认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说职工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工龄认定程序。
2024年工龄认定政策:在此期间,职工工龄认定政策做出了一些新的调整和修改。
首先,取消了对缴纳社会保险的依赖,不再要求职工必须缴纳社会保险才能享受工龄待遇。
其次,开始重视对非正式就业人员工龄认定的规定,对于一些非正式就业的职工,也可以认定其工龄。
2024年工龄认定政策:工龄认定政策的最新进展是在2024年,此次对工龄认定政策进行了全面修订。
这次修订的目的是更加公平合理地认定职工的工龄,并且更好地保护职工的权益。
具体的调整包括将劳动就业关系和合同关系区分开来,并重新定义工龄的计算标准。
根据新政策,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就业关系即可被认定为该单位员工,不再强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工龄认定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从最初侧重于劳动合同到后来重视社会保险缴纳,再到现在取消对社保缴纳的要求,工龄计算标准也逐渐趋于公平和合理。
这些变化都旨在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职工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工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机关事业单位⼯作⼈员⼯龄认定的依据是什么⼯龄也就是指劳动者的⼯作年龄,这还需要作进⼀步的区分。
其中⼀般⼯龄是指劳动者从⼀开始参加⼯作就计算的⼯作年限,⽽本企业⼯龄则就是指在⼀个单位实际⼯作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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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作⼈员⼯龄认定的依据是什么⼀、办事依据1、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在校学习期间⼯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279号);2、《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培[1985]23号);3、《浙江省劳动⼈事厅关于乡村医⽣(原⾚脚医⽣)被吸收录⽤为区、乡(镇)计划⽣育专职⼲部后⼯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浙劳⼈函[1986]63号);4、最⾼⼈民法院、中央统战部、公安部等转发浙江省释放安置领导⼩组《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员安置后有关⼯龄计算等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的通知6、《浙江省⼈事厅、省劳动厅关于部分职⼯⼯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浙⼈薪[1994]117号);7、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作⼈员⼯龄计算、参加⼯作时间认定及⼯龄变动后⼯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薪[1997]166号);8、《浙江省⼈事厅转发⼈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作⼈员辞职、辞退及⾃动离职参加⼯作后⼯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浙⼈薪[1999]18号);9、浙江省⼈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获得硕⼠博⼠学位毕业研究⽣⼯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浙⼈薪[2000]105号);10、《浙江省⼈事厅关于企业改制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员⼯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浙⼈函[2001]64号);11、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受⾏政刑事处罚后⼯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薪[2001]216号);12、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事厅《关于⾮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员被招收录⽤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薪[2004]27号)。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工龄计算是指用于确定职工在其中一单位或组织工作的时间长度。
它是一个重要的指标,用于确定职工的工作经验、待遇薪酬以及工作权益的享受等。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
一、法律法规1.《劳动法》是工龄计算的最基本依据之一、根据《劳动法》,工龄计算应该从劳动者正式开始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包括试用期在内。
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期间的工龄算作在单位工作时间,因此试用期也是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之一2.《劳动合同法》也是工龄计算的依据之一、根据该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龄计算的时间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而定。
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工龄计算的另一个重要依据。
劳动合同是劳动双方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约定了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条件、工作时间等事项。
工龄计算的时间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例如,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龄计算应从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龄计算应从劳动者正式上岗的日期开始计算。
三、行业规定和单位制度部分行业和单位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工龄计算进行进一步规定。
例如,教育行业一般规定教龄和工龄相同,医院可能会将在院培训期间的工作时间计入工龄等。
这些行业规定和单位制度也是工龄计算的一个重要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可能因国家、地区以及不同行业而有所不同,具体的政策依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以及行业规定和单位制度来确定。
总结起来,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以及行业规定和单位制度。
工龄计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激励职工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各单位和组织应根据相关政策依据合理计算工龄,确保工龄计算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作者: ————————————————————————————————日期: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一、工龄的概念、分类及作用1、工龄的概念所谓工龄,即指了工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
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
这就是说,工龄总是伴随着依赖于每个职工为社会劳动而存在,而且必须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的来源。
这两个方面的含义,构成了工龄的两个基本特征。
但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某些历史上的原因,国家对一些特殊历史阶段、特殊情况下的工龄也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
2、工龄的分类由于工作性质和计算口径不同,工龄又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叫工作年限)。
ﻫ一般工龄: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8条指出:“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如在参加工作前当雇工、在私营商店当店员、给私人当保姆等,都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这就说明,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计算一般工龄,是衡量一个人是劳动者还是剥削者的标志。
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系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连续或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年限。
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在解释一般工龄之后接着指出:“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
”一九五八年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才将“本企业工龄”改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的提法,合法地解决了职工除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外,凡因组织原因,在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不仅包含了本企业工龄,而且容纳了本企业工龄不能容纳的内容。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一、工龄的概念、分类及作用1、工龄的概念所谓工龄,即指了工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
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
这就是说,工龄总是伴随着依赖于每个职工为社会劳动而存在,而且必须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的来源。
这两个方面的含义,构成了工龄的两个基本特征。
但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某些历史上的原因,国家对一些特殊历史阶段、特殊情况下的工龄也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
2、工龄的分类由于工作性质和计算口径不同,工龄又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叫工作年限)。
一般工龄: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8条指出:“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如在参加工作前当雇工、在私营商店当店员、给私人当保姆等,都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这就说明,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计算一般工龄,是衡量一个人是劳动者还是剥削者的标志。
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系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连续或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年限。
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在解释一般工龄之后接着指出:“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
”一九五八年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才将“本企业工龄”改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的提法,合法地解决了职工除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外,凡因组织原因,在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不仅包含了本企业工龄,而且容纳了本企业工龄不能容纳的内容。
因此,连续工龄就取代了本企业工龄。
在不断地实践过程中,人们在了解连续工龄的内容,掌握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和方法的基础上,已经逐步地将“连续工龄”省略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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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一、工龄得概念、分类及作用1、工龄得概念所谓工龄,即指了工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
这就就是说,工龄总就是伴随着依赖于每个职工为社会劳动而存在,而且必须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得来源。
这两个方面得含义,构成了工龄得两个基本特征。
但就是,在我国特定得历史条件下,由于某些历史上得原因,国家对一些特殊历史阶段、特殊情况下得工龄也作了一些特殊得规定.2、工龄得分类ﻫ由于工作性质与计算口径不同,工龄又分为一般工龄与连续工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叫工作年限)。
ﻫ一般工龄:一九五三年公布得《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8条指出:“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得工作时间而言。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如在参加工作前当雇工、在私营商店当店员、给私人当保姆等,都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这就说明,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计算一般工龄,就是衡量一个人就是劳动者还就是剥削者得标志。
ﻫ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系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得连续或可以合并计算得工作年限。
一九五三年公布得《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在解释一般工龄之后接着指出:“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得时间计算之。
”一九五八年公布实施得《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得暂行规定》才将“本企业工龄”改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得提法,合法地解决了职工除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得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外,凡因组织原因,在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得,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连续工龄不仅包含了本企业工龄,而且容纳了本企业工龄不能容纳得内容.因此,连续工龄就取代了本企业工龄。
在不断地实践过程中,人们在了解连续工龄得内容,掌握计算连续工龄得政策与方法得基础上,已经逐步地将“连续工龄”省略为工龄.3、连续工龄与一般工龄、革命工作年限与参加工作时间之间得关系ﻫ①一般工龄与连续工龄,凡就是能够计算为连续工龄得时间,都可以计算一般工龄。
如果用数学公式表示得话,就就是:一般工龄≥连续工龄.反过来,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反过来,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某职工一九五八年进入甲工厂工作,一九六一年又自行脱离甲厂到乙厂工作,以后一直在乙厂工作,她得一般工龄可以从一九五八年算起,而连续工龄只能从一九六一年算起。
如果她就是因工作需要,由组织调动到乙厂得,其连续工龄就可以从一九五八年算起,连续工龄与一般工龄在这里就就是相等得。
②革命工作年限与连续工龄得关系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目前分别规定为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与建国后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就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局组织决定,接受党得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得时间.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就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与国家机关、人民军队及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得起止时间。
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得年限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干部得工作年限与其连续工龄就是一致得。
革命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但连续工龄不一定都就是革命工作年限。
连续工龄包括革命工作年限之前没有间断得连续工作时间。
如某教员一九四六年到革官办学校任教,当地就是一九四八年解放得,解放后她仍然一直在那个学校任教,她得革命工作年限,只能从当地解放、人民政府接收之日算起,而连续工龄则可以从一九四六年算起。
③参加工作时间与连续工龄得关系参加工作时间,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与国成立后,劳动者经劳动行政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正式招收或录用为职工得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就是一个时点概念,而不就是首先确定职工参加工作得时间,并以参加工作时间作为计算连续工龄有起点。
所以,一般来说,以参加工作时间为起点得工作年限与连续工龄就是一致得.应当注意得就是,参加工作时间有时与连续工龄又不就是一致得.比如,一个职工在参加工作以后,中途被精减回家,以后又再次参加工作。
按照规定,精减前得工作年限与再次参加工作后得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样,该职工连续工龄就不能以参加工作时间为起点计算。
又如:某职工原在集体或私营企业工作,后因转、并、调进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该职工得连续工龄可以与转、并、调入人与所有制单位之日计算。
4、计算工龄常用得两种方法一就是“连续计算”.连续计算就是指一个职工得工作时间没有间断过,但就是在不同得几个单位工作,或就是具有几个阶段,在计算工龄时,予以连续计算。
二就是“合并计算”。
合并计算就是指一个职工参加工作后得工作时间具有间断性,在扣除不能计算连续工龄得一段时间后,其前后得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工龄得作用工龄规定就是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得组成部分,就是衡量职工工作时间长短得标志,就是确定职工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得重要条件与依据。
具体说来,工龄具有以下作用:①工龄就是指职工退休得条件之一.一九七八年国务院以国发[1978]104号文件发布得关于干部、工人退休、退职得暂行办法,对职工退休得条件作了明确规定.退休得条件,一就是年龄,二就是连续工龄,三就是因工致残.除因工致残职工退休以外,其余正常退休与非正常退休,其连续工龄均须达到十年,否则即认为符合退休条件,而只能按退职处理。
ﻫ②工龄得长短决定保险福利待遇得高低。
连续工龄越长,保险福利待遇越高。
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得疾病、非因工负伤得劳保待遇就就是按工龄来计算得。
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得六个月以内得病伤假期工资为便,连续工龄不满二年得,为本人工资60%;满二年不满四年得为本人工资70%;满四年不满六年得为本人工资80%;已满六年不满八年得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八年以上得为本人工资100%。
职工退休待遇得高低也取决于连续工龄得长短。
例如,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得,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按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得,按60%发给。
劳动合同制工人因病或非因工伤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得,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其在本企业工作得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得生活补助。
ﻫ③工龄就是国家处理职工工资与工资性津贴问题得依据之一.由于工龄就是衡量职工为社会劳动与所作贡献大小得重要标准之一.所以国家在处理职工工资与某些工资性津贴问题时,往往对职工得工龄作了充分考虑,并给予适当得规定。
例如:规定一定年限杠杆内职工标准工资应当达到得最低水平,低于或等于最低水平得可以升级。
又如:现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得职务结构工资制,工龄津贴就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工龄津贴得设置,就就是对工龄长得职工得一种激励.ﻫ近几年来,工龄得作用范围更加广泛,越来越受到人们得重视与关注。
如工资升级、职称晋升都有工龄规定,许多单位不把工龄作为享受医疗待遇、分配住房以及其她福利待遇得条件,对连续工龄长得职工给予照顾与优先等等。
这虽然不就是国家所作得统一规定,但也说明了工龄得经济生活中所占得重要地位。
二、各类人员得工龄计算ﻫ建国以来,国家为了正确处理职工得工龄问题,以适应工资制度与劳保福利制度得需要,先后颁发了许多文件,这为我们正确计算职工工龄提供了可靠得依据.这些文件中,有四个基本文件:一就是一九五三年《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第十章《关于工龄得规定》;二就是一九五五年国秘字第245号命令颁发得《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时计算工作年限得暂行规定》;三就是一九五六年《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计算得补充通知》;四就是一九五七年国务院人事局发出得《关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得复函》。
上述四个文件,明确了工龄得工作年限得基本概念,确立了工龄计算得基本原则,规定了工龄得基本计算方法,因而成了工龄计算得基本文件,就是我们解释工龄计算问题得主要依据。
现行得很多规定都就是根据上述文件得基本精神,结合某种具体情况所作得具体规定。
ﻫ有关工龄计算问题得情况相当复杂,具体规定很多,为了便于大家研究,现就工作中经常遇到得一些问题分类予以介绍。
1、关于临时工作人员转正与录用后得工龄计算问题ﻫ①临时工被录用或转正后得工龄计算临时工(包括亦工亦农)被录用或转正后,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得时间可以与录用或转正后得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ﻫ②民办(代课)教师被招用录用后得工龄计算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得,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得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得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得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得,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ﻫ2、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得工龄计算问题ﻫ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国家在同时期作了不同得处理规定。
1980年7月19日,教育部对此作了综合答复,规定在职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分为三个阶段:ﻫ①一九七O年以前进入高等与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得国家职工,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得,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得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得,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学习前后得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后省教委、省劳动人事厅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五日答复: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一九七O年以前由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考入各类大、中专学校学习包括研究生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得,其学习期间与学习前后得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②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与技工学校学习得国家职工,其学习期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③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与技工学校学习得国家职工,其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与毕业后参加工作得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3、关于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得工龄计算问题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得军龄,满十个月,按周年计算。
复员退伍军人得工龄计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况:ﻫ①义务兵退伍回到城镇后新分配参加工作得,其军龄与待分配得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与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得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得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ﻫ③入伍前原就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得职工,其入伍前得工龄与军龄连同待分配得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④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时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得时间、服兵役时得军龄与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得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