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发布新版认可标识及证书使用转换过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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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发布认可规范文件和认可体系运作过渡转换政策

CNAS发布认可规范文件和认可体系运作过渡转换政策

CNAS发布认可规范文件和认可体系运作过渡转换政策鄢国强(上海材料研究所,上海 200437)摘要:介绍了CNAS的认可规范文件以及认可体系运作过渡转换政策。

关键词:CNAS 认可规范文件过渡转换政策合格评定是国际上通行的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根据合格评定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国家认监委决定对我国的认证认可组织体系进行了调整,于2006年3月31日在北京成立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详见文献[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根据2006年3月31日CNAS 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完成了所有认可规范文件的修订工作,经CNAS委员会主任批准,已于2006年6月1日正式发布[2]。

1.修订背景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和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分别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权威信誉、廉洁高效的原则,编制发布了各自的认可规范文件,作为开展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的依据。

这些规范文件分别在CNAB和CNAL的认可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分别通过了IAF(国际认可论坛)和ILAC(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的国际同行评审。

随着CNAB与CNAL整合为CNAS,需对CNAB和CNAL的认可规范文件进行部分修订或重新确认,形成统一的CNAS认可规范文件,作为CNAS开展各项认可工作的依据,以适应认可制度变化发展的需要。

CNAS认可规范文件包括:(1)适用于CNAS全部认可制度的通用认可规则和适用于特定认可制度的专用认可规则;(2)适用于CNAS特定认可制度的基本认可准则和适用于特定认可制度中的某些专业领域的应用说明、应用指南、认可指南和认可方案。

根据认可制度的运行情况,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修订遵循了统一、协调、连续的基本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将CNAB和CNAL两套认可规范文件合并为一套统一的CNAS认可规范;(2)认可规范文件之间的内容、用语协调一致;(3)本次修订主要是CNAS 的通用认可规则,对于适用于各特定认可制度的CNAB 和CNAL 认可规范文件的内容原则上不作大的改变。

CNAS-EC-045:2015 CNAS-CC01:2015等规范调整以及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转换的说明

CNAS-EC-045:2015 CNAS-CC01:2015等规范调整以及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转换的说明

CNAS-CC01:2015等规范调整以及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转换的说明0 背景0.1 ISO/IEC 17021-1:2015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2015年6月15日发布了ISO/IEC 17021-1:2015《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第1部分:要求》(Conformity assessment —Requirements for bodies providing audit and certification of management systems — Part 1: Requirements)。

该标准代替了ISO/IEC 17021:2011。

0.2 IAF关于ISO/IEC 17021-1:2015过渡转换的决议和相关指导文件2014年10月IAF第28届成员大会通过了IAF 2014-12 号决议:决定ISO/IEC 17021-1:2015的实施过渡期为标准发布后的2年。

IAF 为指导各成员机构的转换工作,于2015年3月发布了信息通知类文件IAF ID11《管理体系认可由ISO/IEC 17021:2011向ISO/IEC 17021-1:2015转换的通知》(Information on the Transition of Management System Accreditation to ISO 17021-1:2015 from ISO/IEC 17021:2011)。

1 CNAS-CC01等认可规范文件修订调整情况为贯彻IAF决议要求,有序推进ISO/IEC 17021-1:2015换版引起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转换工作,CNAS系统识别修订了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相关规范文件,具体包括:1. CNAS-CC01:2015《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等同采用ISO/IEC17021-1:2015,将代替CNAS-CC01:2011);2. CNAS-CC175:2013《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2015年第二次修订);3. CNAS-GC02:2014《管理体系认证结合审核应用指南》(2015年第二次修订);4. CNAS-GC11:201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2015年第二次修订);5. CNAS-GC12:201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2015年第二次修订);6. CNAS-GC13: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2015年第二次修订);7. CNAS-SC14:2010《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2015年第三次修订);8. CNAS-SC16:2014《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机构认可方案》(2015年第二次修订);9. CNAS-SC18:2012《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2015年第二次修订);10. C NAS-SC175:2013《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2015年第二次修订);11. CNAS-SC190:2015《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2015年第二次修订)。

CNAS-R01-2018《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

CNAS-R01-2018《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

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Reference to Accreditation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2018年03月30日发布2018年03月30日实施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1 目的与范围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保证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可状态,维护CNAS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CNAS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注: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CNAS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GB/T2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11)2.2 GB/T27000《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00)2.3 IAF ML 2《IAF-ML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通则》2.4 ILAC-R7《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2.5 LAC-P8《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求和指南》3 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和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CNAS徽标:代表CNAS机构的特定图形,CNAS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3.2 认可注册号:CNAS授予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特定英文字母和数字组合。

3.3 CNAS认可标识:CNAS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CNAS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1和附录2。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CNAS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CNAS

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Reference to Accreditation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2018年03月30日发布2018年03月30日实施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1 目的与范围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保证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可状态,维护CNAS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CNAS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注: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CNAS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GB/T2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11)2.2 GB/T27000《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00)2.3 IAF ML 2《IAF-ML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通则》2.4 ILAC-R7《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2.5 LAC-P8《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求和指南》3 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和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CNAS徽标:代表CNAS机构的特定图形,CNAS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3.2 认可注册号:CNAS授予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特定英文字母和数字组合。

3.3 CNAS认可标识:CNAS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CNAS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1和附录2。

CNAS-R01-2017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CNAS-R01-2017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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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1 目的与范围
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保证 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 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 可状态,维护 CNAS 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 CNAS 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 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5.2 认证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特殊要求 5.2.1 获得 CNAS 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文件或网站上正确宣传认可及国际互认
2017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CNAS-R0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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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5.2.2 获得 CNAS 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在 CNAS 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4 CNAS 徽标和国际互认标志式样
4.1 CNAS 徽标 4.1.1 CNAS 徽标式样
2017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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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CNAS 徽标规格 CNAS 徽标的规格如图所示,可成比例放大或缩小,应清晰可辨。
允许不得使用 CNAS 徽标;CNAS 根据有关规定使用徽标。
4.2 国际互认标志 4.2.1 IAF-MLA 标志 4.2.1.1 IAF-MLA 标志式样
4.2.1.2 IAF-MLA 标志颜色 IAF-MLA 标志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01 CNAS-R01:2015《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01  CNAS-R01:2015《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5 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5.1 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通用要求
5.1.1 CNAS 拥有 CNAS 认可标识的所有权;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 内按照本规则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其他机构 不得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合格评定机构拥有 CNAS 认可标识的使用权, 但不得转让认可标识使用权。CNAS 对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 可状态的情况进行监督。
注: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 CNAS 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 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 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GB/T27011《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 ISO/IEC 17011) 2.2 GB/T27000《合格评定 术语和总则》(等同采用 ISO/IEC 17000) 2.3 IAF ML 2《IAF-ML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通则》 2.4 ILAC-R7《ILAC-MR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 2.5 LAC-P8《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 求和指南》
5.2 认证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特殊要求 5.2.1 获得 CNAS 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文件或网站上正确宣传认可及国际互认
2015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15 年 08 月 10 日第一次修订
2015 年 09 月 01 日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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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EC-046_2015 关于ISO9001-2015及ISO14001-2015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的转换说明》-2015-10-20-发布稿

CNAS-EC-046_2015 关于ISO9001-2015及ISO14001-2015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的转换说明》-2015-10-20-发布稿

关于ISO 9001:2015及ISO 14001:2015认证标准换版的认可转换说明1 背景1.1 ISO 9001:2015与ISO 14001:2015的发布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2015年9月发布了ISO 9001:2015及ISO 14001:2015,并确定两项标准的发布日期为2015年9月15日。

1.2 认证标准转换相关的要求和指南建议1)《国家认监委关于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换版工作安排的公告》(2015年第30号)国家认监委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2015年第30号公告,公告中明确了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管理体系认证领域中,在国际标准发布后新版国家标准发布前的时期内依据国际标准开展认证及相关工作的安排。

2)IAF2013-15号决议及IAF2014-11号决议的转换要求针对ISO 9001及ISO 14001换版,IAF通过2013-15号决议和2014-11号决议分别规定了ISO9001及ISO14001的转换期过渡期为新标准发布后的三年,即在2018年9月15日前分别完成ISO9001:2015和ISO14001:2015代替旧版认证标准的转换工作。

3)IAF ID9和IAF ID10提供的建议2015年初,IAF对ISO 9001和ISO 14001换版转换工作发布了IAF ID9和IAF ID10,分别提供了对ISO 9001:2015和ISO 14001:2015转换相关工作的建议。

CNAS根据国家认监委公告及IAF决议要求,参考相关指南和建议组织实施认证标准换版(即ISO9001:2015代替GB/T19001-2008/ISO9001:2008、ISO14001:2015代替GB/T24001-2004/ISO14001:2004)引起的认可转换工作。

注1:IAF决议及IAF ID9、IAF ID10等文件均可在IAF网站查阅。

注2:本文中新版认证标准指ISO9001:2015及ISO14001:2015,旧版认证标准指GB/T19001-2008/ISO9001:2008及GB/T24001-2004/ISO14001:2004。

认可标识使用管理规定

认可标识使用管理规定

CNAS认可标识使用管理规定文件编号:QX/ZY/05-02文件版本:B01 生效日期:2018-04-01*****检测中心发布文件类别管理规定类第1页共4页修订状态版本修订记录编写审核批准生效日期文件类别管理规定类第2页共4页1 目的加强对本检测中心对CNAS相关认可标识的管理,对CNAS认可标识、ILAC-MRA/CNAS标识、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及认可状态的声明,确保符合CNAS-R01的规定。

2 范围适用于本检测中心在认可范围和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对CNAS认可标识、ILAC-MRA/CNAS 标识、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及认可状态的声明。

3 专用语和缩略语3.1 CNAS 认可标识:CNAS 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 CNAS 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

本检测中心的认可标识式样如下图(CNAS网站下载):中国认可检测TESTINGCNAS L96523.2 ILAC-MRA/CNAS标识:属于 CNAS 认可标识的特殊形式,由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和CNAS 认可标识共同组成的图形。

本检测中心的ILAC-MRA/CNAS标识如下图(CNAS网站下载):中国认可国际互认检测TESTINGCNAS L96523.7 认可状态声明:表示认可资格的文字说明。

3.8 授权签字人:经 CNAS 认可,有能力签发带认可标识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报告或证书和声明认可状态文件的人员。

3.9 CNAS 认可标识章:将 CNAS 认可标识刻制在特定的材料上,供本检测中心在认可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上加盖的印章。

4 职责4.1授权签字人负责签发带认可标识的检测报告,并对签发的检测报告负责。

4.2检测中心主任负责认可标识、认可状态声明、认可证书用于文件、宣传品、网页等非检测文件类别管理规定类第3页共4页4.3质量主管负责本文件的宣贯与监督执行。

4.4 质量监督员负责监督CNAS认可标识和国际互认联合标识及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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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发布新版认可标识及证书使用转换过渡政策
按照《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关于新版认可标识及证书使用转换过渡的通知》,新版认可证书的办法和旧版认可证书的过渡是这样的:
对认证机构来说,从9月1日起,对于初次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CNAS将按基本认可制度颁发新版认可证书及附件。

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认可证书转换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前原颁发的旧版认可证书继续有效。

在认可证书转换过渡期内,CNAS将结合最近一次的评审,统一每个基本认可制度内的认可范围,按照基本
认可制度,以复评形式为认证机构换发新版认可证书及其附件;CNAS 将以某一分项认可制度(认证领域)的最长截止时间作为新版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以此统一原颁发的各分项认可制度(认证领域)的认可证书有效期。

对实验室、检验机构及相关机构来说,从2015年9月1日起,CNAS向初次获得认可资格或复评的机构签发新版的认可证书(含附件)。

其他已获得认可资格的机构,CNAS将通过定期评审换发新证书或可自愿申请换发认可证书,证书附件依据情况可暂不换发,依然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从2017年1月1日起,旧版认可证书将废止。

围绕CNAS徽标和认可标识发生的一系列变化,以及将对获认可合格评定机构带来哪些影响,“中国认可”微信号将在下周继续解读,请各位读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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