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

合集下载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相关税收政策一、增值税1、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从事再生资源经营企业须按17%全额缴纳增值税,只给予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两年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2009年先征后返70%,2010年先征后返50%;2、2009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对财税2008157号文的有关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3、2011年11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实行差别税收制度:免征和按比例即征即退;具体规定如下:五、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五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六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 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九、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三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具体数据要求和提交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综上所述,如果武汉市博旺兴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二、所得税1、2008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2、2008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对优惠范围进行了界定,其中第10条就是废电池、电子电器产品;综上所述,如果武汉市博旺兴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符合条件,可享受所得税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的优惠政策;三、财政补贴1、2010年6月24日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给予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2、2010年8月18日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给予拆解处理补贴:凡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拆解处理企业按要求拆解处理完成以旧换新旧家电后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拆解处理完成的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3、2012年5月21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对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基金补贴标准为: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四、会计处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由税务机关退还, 是在增值税正常缴纳之后的退库,并不影响增值税计算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销售货物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计算销项税,抵扣进项税;购买方也可以按规定抵扣;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应于实际收到时: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所退税款年终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1.17•【文号】发改环资〔2022〕109号•【施行日期】2022.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2〕109号科技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对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提升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及《“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提升再生资源分拣加工利用水平,促进二手商品规范流通,全面提升全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工作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健全法律政策标准体系,发挥规划导向作用,夯实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便民利民的基础功能。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挖掘废旧物资利用价值,增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的内生动力。

——因地制宜、统筹推进。

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工作基础和城乡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差异,统筹推进城乡废旧物资回收体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体系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27•【文号】国税函[2005]544号•【施行日期】2005.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

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2)开户银行许可证;(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4)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审核,属实的予以免税资格认定,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上加载免税标识。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生活废弃物时通过指定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现金。

五、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3、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4、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5、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6、收购凭证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收购凭证的具体办法。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涉税问题的调研废旧物资回收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涉税问题的调研废旧物资回收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涉税问题的调研废旧物资回收近年来,在国家优惠政策的引导下,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逐步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并存的发展格局。

这一产业的蓬勃兴起对于稳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职工就业,繁荣地区经济多元化发展,促进社会厉行节约,减少资浪费和加强废旧物资再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避税、逃税、偷税现象日趋严重,已对增值税运行管理机制形成了一定的冲击,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结合税务工作实际,笔者就目前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现行经营机制涉税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经营的基本情况目前,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多元化、多层次发展所形成的庞大购销市场,主要由以下经营形式构成:(一)企业经营众多物资能消耗大的生产企业,为缓解人员过剩的压力,减轻税收负担,相继组建成立了各类经销部、经营公司等经营机构,在从事多种经营的同时,通过向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申请,自办了废旧物资回收业务。

这类企业主要有钢铁、冶金、铸造、酿酒、造纸企业等。

其行业系统内部自办废旧物资收购的主要业务,一是工业生产企业剩余的残次品、废品、下脚料及能够进行二次提炼的矿渣矿石、稀土原料等。

二是酿酒企业造纸企业、玻璃制品企业自行收购的酒瓶、纸箱、废纸、残碎玻璃等。

(二)责任公司经营和股份制经营责任公司是将原国有回收企业改制为有限或无限责任公司,经营性质变为国家所有、投资人控股经营;股份制经营,主要是国家将原国有回收企业的固定资产及土地,无偿出让给企业,由企业职工个人出资、集体参股并组成董事会控股经营,年终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按股分成。

经营项目和业务主要是从事社会废旧物资的收购与销售。

(三)和人经营其人员构成复杂,且绝大部分为厂、矿附近从事零散收购的无证无照业户。

经营方式上主要是利用人际关系、现金交易及其他手段低价收购一些紧俏的废旧金属、材料等转手高价卖出。

(四)合作经营就是专营或兼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利用自身证照齐全、手续合法完备的优势,与社会上散乱的无证照的私人收购人员合作经营的一种松散联合经营的方式。

【税会实务】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开票的问题

【税会实务】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开票的问题

我们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税会实务】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开票的问题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现销售一批废旧物资给一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问:税务机关有否规定应开具何种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第二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回收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

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之规定,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无论是否需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均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销售废旧物资给不需抵扣的单位或个人时也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如销售非废旧物资需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也必须通过一机多票税控系统开具。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每一笔业务发生后,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废旧物资回收经营
【颁布单位】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财法﹝2002﹞51号
【发文日期】2002-12-10
【实施时间】2002-12-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最近,接到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执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报告》,要求对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抵扣进项税额仍执行入库抵扣原则。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按工业生产企业货物验收入库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07施行日期2010.03.20文号国税发[2010]40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在新增值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编写《增值税问题解答》,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标 签】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增值税发票系统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函﹝2007﹞324号
【发文日期】2007-07-10
【实施时间】2007-07-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税发 ﹝2007﹞74号转发),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

从最近的调查统计情况来看,一些地方未按总局的通知要求执行,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有未按规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未按规定缴销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情况,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在7月31日前,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缴销情况&sbquo;按照晋国税发﹝2007﹞74号通知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核查。

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sbquo;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凡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并认定其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sbquo;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未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取消其增值税免税资格;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的,不能准确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的,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免征增值税。

三、对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sbquo;已领购但未缴销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sbquo;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予以收缴,未及时收缴或仍向企业发售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地要在8月10日前将清理核查情况(包括清理情况、违规户数、发票缴销情况、纠正情况)书面上报省局。

同时将电子文档上传FTP/CENTRE/流转税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清查报告8.10文件夹。

附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一机多票系统落实情况表(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