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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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例(四篇)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例(四篇)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应以减少资源浪费、促进循环利用为原则,提高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纸张、塑料、金属、电子废弃物等。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明确组织结构、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点的监督和检查,并对回收点进行评估和认证。

第六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认识和意识。

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

第二章回收点管理第八条废旧物资回收点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保证废旧物资的安全、规范回收。

第九条废旧物资回收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和储存,不得混合存放。

第十条废旧物资回收点应当制定相应的收购价标准,并公示给社会公众。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回收点应当保证废旧物资的安全运输,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废旧物资回收点应当定期汇报回收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利用管理第十三条废旧物资利用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设备,保证废旧物资的安全、环保利用。

第十四条废旧物资利用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利用流程和标准,确保废旧物资的有效利用。

第十五条废旧物资利用企业应当加强对废旧物资的检验和测试,确保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废旧物资利用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环境监测,确保废旧物资利用过程的环境安全。

第四章宣传教育第十七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认识和意识。

第十八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机构应当开展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学校、社区等单位的合作,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宣传活动。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5篇)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5篇)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推动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循环利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减量化、分类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防止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应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强企业自律,推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为,保障公众生态环境安全。

第二章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机构第六条国家应当设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机构,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服务等职责。

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机构应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各级职责,确保工作高效顺畅。

第八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推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九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机构应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相关数据和信息,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应制定明确的目标和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第十二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应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产业链条,促进资源的回收、加工、再利用和销售。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应加强对废旧物资的分类和基础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应加强对回收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做到合规经营。

第十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应推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产业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回收利用效益。

第四章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执法监督第十六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执法监督应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的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为。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一、概述废旧物资回收是一项重要的环保工作,通过回收废旧物资,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

为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行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了《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各地的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电子产品等各类废旧物品的回收与处理。

三、回收单位的资质管理为了确保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具备合法合规的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了回收单位的申请和审核程序。

回收单位需要提供相关的营业执照、环保许可证等证照,并配备专业的回收人员和设备,确保废旧物资的合理回收与处理。

四、回收渠道的建设为了提高废旧物资的回收率,管理办法鼓励建立多样化的回收渠道。

除了传统的废品回收站,还可以利用互联网、物流配送等手段,便利群众的废旧物资回收。

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废旧物资回收活动。

五、废旧物资的分类回收废旧物资回收应根据废物的特性进行分类,分别进行回收和处理。

例如,废纸应分类回收,可以进行纸张再生;废塑料应分类回收,可再生利用或进行机械再加工;废金属应分类回收,进行冶炼或再造等。

分类回收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措施。

六、废旧物资的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回收的废旧物资应经过规范的处理程序,通过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法,进行资源化利用。

例如,废纸可以进行再生纸生产;废塑料可以进行塑料粒子制备;废金属可以进行冶炼再利用。

资源化利用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

七、监督与执法为了保护消费者和公众的权益,管理办法规定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监督与执法程序。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回收单位的监管,确保回收过程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宣传与培训为了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的宣传与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和回收单位开展废旧物资回收知识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同时,还要加强回收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回收技术和安全意识。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是指以流通为目的,收购或购进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品、废料、废弃物后,直接出售或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的行为。

回收品种主要以再生资源和可利用资源为主,如:废纸、废玻璃(瓶)、废旧塑料、废旧金属、废橡胶等,也包括居民的旧家电、旧家具等。

第二条市政府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计委、文明办、创建办、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城管局、环保局、供销社、贸易局、开发区、各乡镇组成。

设立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并与废金属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做经常性的检查整治,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各种废旧物资回收中的问题。

第三条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由市物资回收公司和再生公司以及相关公司组成,并聘请市有关执法部门参与管理。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必须参加行业协会,并交纳一定会费,接受协会统一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章程》)第四条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废金属加工生产产品的企业)的建办,由市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准,批准后颁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证》,据此证向市公安局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申领《税务登记证》,并加入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协会,接受协会管理。

新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拥有一定的回收经营场地、一般在1000平方米以上;2、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3、具备必要的拆解、剪切、压块加工、运输设备、计量及消防设施。

4、经营地点必须远离铁路、港口、施工工地、旅游区、居民居住密集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企业的建设经营必须符合环境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市容市貌;5、在布局上,市区(城市已建成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企业,在各镇、各级开发区边缘适当控制布点,企业布点须当地政府盖章同意。

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管理制度(5篇)

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管理制度(5篇)

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公司物资管理,理顺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管理工作,使其有章可循,从而合理利用现有的物资资源,盘活资金,杜绝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工业垃圾的判定、日常管理及处置工作。

3.职责生产类废旧物质的回收及报废处置等相关工作由公司派专人统一集中管理。

3.1废包装箱、纸张、生活垃圾、危废物由人事行政部统一处理。

3.2闲置物资、工业余废材料由公司委派的专人进行处理。

4.管理内容:4.1定义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是指公司在一定的时间内产生的、无使用价值生产类原辅材料,包括废旧生产工具,废弃的劳保用品等。

4.2基本原则在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四项原则:生产类废旧(闲置)可回收利用的物资由专人归口集中管理。

各相关部门定期对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定期上报,____相关人员作集第1页共2页中处理。

对经过修理仍有较高使用价值的物资应优先考虑重新利用。

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应优先选择在公司内部及项目生产调剂使用,当公司内部及生产项目确实不再使用时,方可考虑变卖及报废处理。

4.3回收及保管4.4报废、处置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管理制度(2)是为了合理、高效地处理废旧物资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

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废旧物资回收流程:明确废旧物资回收的流程和责任人,确保废旧物资能够及时、准确地被回收。

包括废旧物资收集、分类、包装、运输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2. 废旧物资回收标准: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的标准,包括废旧物资的分类、要求、数量等,以便进行统一的回收处理。

3. 废旧物资回收方式:确定废旧物资回收的具体方式,例如通过回收公司、废品回收站、捐赠等方式进行回收,保证废旧物资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4. 废旧物资报废处理程序:明确废旧物资报废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废旧物资报废申请、审批、具体处理方式等。

5. 废旧物资处理标准:规定废旧物资处理的标准,包括废旧物资的处理方式、处置环节、处理结果等,以确保废旧物资得到环保、安全的处理。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例文(3篇)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例文(3篇)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制度,促进废旧物资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包括废旧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玻璃等各类废旧物资的回收、收购、贮存、运输、加工利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应坚持“资源再生、环境友好”的原则,优先发展回收利用产业,通过加强监管、规范管理、科技支撑和政策引导,推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实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业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

第二章废旧物资回收管理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拥有相应的固定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三)具备废旧物资回收、贮存、加工的技术与经验;(四)建立废旧物资回收信息管理系统,做到数据真实、及时、准确;(五)配备专业的人员,能够进行废旧物资的分类收集、分拣和加工;(六)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生产安全、环境安全和人身安全。

第六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回收的废旧物资进行分类、分拣和加工。

废旧物资应当按照不同种类分别贮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当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对合法信用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和支持,对违法失信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和行政处罚。

第三章废旧物资运输管理第八条废旧物资运输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取得运输许可证;(二)具备废旧物资的运输车辆和设备,符合环保要求;(三)配备熟悉运输操作流程和安全防护的专职人员;(四)建立废旧物资运输车辆定位监控系统,确保货物安全。

第九条废旧物资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车辆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验,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煤矿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煤矿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煤矿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方法煤矿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废旧物资回收管理,促进煤矿废旧物资资源化利用,推动煤矿可持续进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煤矿企事业单位、煤矿相关企业以及相关煤矿废旧物资回收机构的活动。

第三条煤矿废旧物资包括但不限于煤矸石、矿渣、煤灰、废矿井木材、矿用石粉、废水渣胶、废砂浆等。

第四条煤矿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回收机构应具备煤矿废旧物资回收资质,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合法合规的营业执照、回收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其次章回收机构的义务和权益第六条回收机构有权对煤矿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分类、加工等相关业务。

第七条回收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煤矿废旧物资的检测,确保其符合相关环保标准和回收要求。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第八条回收机构应当保证回收过程中的平安生产,实行相应平安措施,避开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回收机构有义务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煤矿废旧物资的回收量、处理方式、利用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回收机构应当依据市场行情和相关政策,合理定价,确保回收机构的合法利益。

第三章回收管理机制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设立特地的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岗位,负责煤矿废旧物资的分类、储存、清理、回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加强与回收机构的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回收合作关系,保证回收的顺当进行。

第十三条回收机构应当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联络机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确保回收工作的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废旧物资的清理和分类,做到准时处理,避开废旧物资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特地的储存设施,对废旧物资进行合理储存,确保其平安、洁净。

第十六条回收机构应当对回收的废旧物资进行分类处理,确保可回收的物资分类精确,并实行相应措施促进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第四章违规行为和惩罚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规定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规定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旧物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废旧物资的处理原则一坚持回收利用为主,出售处理为辅的原则;对于能修复或回收利用的废旧物资,必须加以回收利用,不得对外出售;二坚持内部优先调剂的原则;对于本单位能回收利用的废旧物资应及时挑选,不能利用的,由分公司进行内部调剂;对于无修复利用价值的,由公司废旧物资领导小组鉴定后,报上级废旧物资处理办公室办理手续,需要出售时,在同等的价格条件下,比价出售;出售时,必须经分公司有关部门参与;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需要处理的废旧物资,实行比价出售,杜绝“暗箱”操作;四坚持追究从严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废旧物资实行回收制度,按照供应量的2%修旧利废,3%的废旧物资回收凡完不成指标的,要查明原因,如擅自出售,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为加强废旧物资的管理,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处理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成员由造价部、企管部、综合办、计财部、审计负责人组成;第四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废旧物资回收政策的制定,研究决定废旧物资管理的重大事项,监督检查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工作,日常监督工作由企管部审计部门负责;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造价部;其主要职责是按照上级和公司有关废旧物资处理的政策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废旧物资进行鉴定、回收、处理等工作;第三章:废旧物资的范围第六条:废旧物资是指在生产、基建、安装、维修、办公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资;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橡胶制品、电线电缆、仪器仪表、办公用品、报废设备残体、国家规定要强制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积压多年不再使用的配件、包装物及其它有出售价值的废旧物资;第四章:废旧物资的处理程序第七条:公司对废旧物资实行统一管理;造价部负责废旧物资的回收管理工作,企管部审计、计财部协助,建立回收台账和原始记录;严格验收管理手续;第八条:对进行回收的废旧物资,要进行拣选,能修复、利用及调剂的不得出售处理;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使用修复产品;第九条:对本单位无修复利用的废旧物资,各单位应有固定场所存放;造价部、企管部审计、计财部门深入工地现场,了解废旧物资存放情况;各单位每季度末25号前编制废旧物资库存明细表报工程造价部;第十条:造价部根据各单位废旧物资库存表进行汇总;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办理相关手续,不能利用的作出售处理;第十一条:定期出售报废物资、废旧物资原则上每半年处理一次;由造价部牵头,企管部审计、计财部参与;组织三家以上的单位进行比价出售,并开出售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到计划财务部交款后方可出售发货;第十二条:回收提成奖励标准,按处理废旧物资,回收净值的10%提取奖励,用于奖励在回收过程中做出成绩的人员,其中5%奖励回收单位,5%奖励有关参与部门;其余冲减成本;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有下列情况的将给予严肃处理:一凡不执行废旧物资处理管理程序,未经鉴定和报批就擅自出售的,除收缴该批废旧物资款外,对单位处以1-5倍于废旧物资款的经济处罚,并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二对违反财务制度,把废旧物资款转变为“小金库”,按照上级关于取缔小金库相关规定处罚;第六章:其它规定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企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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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市政府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计委、文明办、创建办、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城管局、环保局、供销社、贸易局、开发区、各乡镇组成。

设立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并与废金属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做经常性的检查整治,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各种废旧物资回收中的问题。

第三条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由市物资回收公司和再生公司以及相关公司组成,并聘请市有关执法部门参与管理。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必须参加行业协会,并交纳一定会费,接受协会统一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章程》)
第四条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废金属加工生产产品的企业)的建办,由市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准,批准后颁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证》,据此证向市公安局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申领《税务登记证》,并加入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协会,接受协会管理。

新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一定的回收经营场地、一般在1000平方米以上;
2、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具备必要的拆解、剪切、压块加工、运输设备、计量及消防设施。

4、经营地点必须远离铁路、港口、施工工地、旅游区、居民居住密集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企业的建设经营必须符合环境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市容市貌;
5、在布局上,市区(城市已建成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企业,在各镇、各级开发区边缘适当控制布点,企业布点须当地政府盖章同意。

第五条城区回收网络设置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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