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回收管理规定
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管理制度(三篇)

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旧物资的回收及报废处理工作,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工作必须遵循环保、节能、科学的原则,确保废旧物资得到合理利用或安全处理。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废旧物资的回收及报废处理工作。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废旧物资的排查、分类与登记;(二)合理利用废旧物资的评估与处置;(三)有害废旧物资的安全处理;(四)废旧物资回收的组织与调度;(五)废旧物资回收及处理的监督与考核。
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废旧物资的回收及报废处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与处理的经费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章废旧物资的排查、分类与登记第八条废旧物资排查工作应当定期开展,确保全面掌握废旧物资的数量、类型和存放位置。
第九条废旧物资应当按照其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分为可利用物资、有害废物和其他废物。
(一)可利用物资包括废纸、废铁、废塑料、废玻璃等,可通过合理整理、加工或改造后再利用。
(二)有害废物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涂料、废药品等,需经过专门处理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三)其他废物包括难以利用和无法安全处理的废旧物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废旧物资应当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废旧物资名称、数量、性质、来源、存放位置等。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的排查、分类与登记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系统,便于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合理利用废旧物资的评估与处置第十二条对于可利用物资,应当进行评估,确定其再利用价值和可行性。
第十三条对于可利用物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置:(一)再利用:通过加工、改造等方式,使其恢复为新的产品或材料,从而实现再利用。
(二)售卖:将可利用的废旧物资进行出售,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
(三)捐赠:将可利用的废旧物资捐赠给需要的单位或个人,实现资源的共享与再利用。
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处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处理的规定各项目机械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明确回收、再利用及处理流程,确保物资材料的有效利用、杜绝浪费,促进增收节支工作。
根据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处理管理标准,结合机械公司实际情况,特规定如下:1、废旧物资定义:施工剩余边角余料或已经使用过一次或一次以上的材料和已经丧失原使用价值的废旧钢材、废旧铝材、废旧铜材、废旧钢丝绳、废旧铁丝、废旧螺栓、废旧焊条、机械设备维修更换下的废旧配件、废旧电瓶、废旧轮胎、包装纸箱、纸袋、废旧油桶、涂料桶、废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机具、工具以及其它有买卖价值的废旧材料。
2、废旧物资的处置2.1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处理管理标准规定废旧物资的处理由公司物资部归口管理,由项目物资管理部组织具体实施。
其它任何单位、部门、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废旧物资。
如有违反,对责任单位处以废旧物资处理款两倍的罚款,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各项目机械公司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2.2 项目机械公司及本部废旧物资处置收入必须全部缴财务冲抵成本。
3、职责分工3.1、机械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机械公司本部废旧物资的整理、送交公司物资部。
3.2、各项目机械公司负责人组织本项目范围内的废旧物资的归集、整理、送交项目物资部。
项目机械公司负责人负全责。
4、要求4.1 班组应及时将施工场地内的废旧物资清理干净,按定置定点管理要求堆放。
4.2 班组应充分利用废旧物资(含包装材料),在送交项目物资管理部之前,应认真清理,做好修复、代用等工作。
4.3 班组应加强对废旧物资与次材的再利用,严禁将正材或剩余材料作为废旧物资处理。
如有违反,对责任单位处以废旧物资处理款两倍的罚款,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2024年废旧物资处理工作实施细则

2024年废旧物资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废旧物资的管理和处理,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废旧物资分类与收集第二条废旧物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分类和收集。
第三条废旧物资分类主要分为可回收物、有害物质和其他垃圾。
第四条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等。
第五条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涂料、废药品等。
第六条其他垃圾主要包括厨余垃圾、家庭生活垃圾等。
第七条废旧物资收集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共同参与。
第八条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措施,推动废旧物资分类和收集工作开展。
第三章废旧物资处理与处置第九条政府应建立废旧物资处理与处置系统,包括处理设施和处置流程。
第十条废旧物资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并选择在合适的地点建设。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应尽量实现资源化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废旧物资处理流程应包括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四个环节。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的收集应在特定地点进行,设立分类垃圾桶和收集箱。
第十四条废旧物资的运输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障安全和顺畅。
第十五条废旧物资的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采取适当的处理方法。
第十六条废旧物资的处置应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支持措施第十七条政府应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处理与处置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废旧物资处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参与废旧物资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参与废旧物资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政府应加大对废旧物资处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废旧物资分类的认知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3篇)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行为,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废品回收站点、废旧物资经销商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废旧物资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不再具备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电器电子产品等。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是指对废旧物资进行收集、分类、运输、处理和加工等环节,通过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再利用方式,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环境友好”的原则,推动绿色发展,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推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废旧物资回收管理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标准进行操作。
第八条废品回收站点应设立明显的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收集、储存和处理废旧物资的环境安全。
第九条废品回收站点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废旧物资的收集、分类、包装等工作,确保废旧物资的再利用和环境安全。
第十条废品回收站点应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确保废旧物资回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经销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进行经营活动,确保所售废旧物资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废旧物资经销商应建立健全废旧物资来源和销售记录,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经销商应定期对废旧物资的质量进行检测和监测,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报告废旧物资的收集、处理和利用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流程第十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流程应包括收集、分类、运输、处理和加工等环节,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要求进行操作。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模版(5篇)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
第三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定义】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是指对废弃物进行再加工、再利用或重新利用的活动。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原则】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应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原则,推动废旧物资的有效回收、分类利用和资源循环利用。
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组织管理机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组织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
第二章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废旧物资回收的组织】废旧物资回收应依据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组织,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市场需求,制定具体的回收计划和方案。
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登记备案】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责任主体】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责任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备,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测和评估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处罚。
第三章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技术要求第十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技术标准】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应确保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的技术、质量标准,并采用先进、可行的技术手段进行处理和加工。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分类处理】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应根据物资的属性和特性进行分类处理,确保废旧物资得到有效回收和利用。
第十二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风险防控】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应注意对有害物质的检测和处理,防止对环境和人体产生污染和危害。
2023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循环经济促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废旧物资,指过了使用期限和寿命,丧失原有使用功能,可供回收利用的物品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废弃电子产品、废旧纸张、废玻璃、废塑料、废金属等。
第三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回收利用行业创新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支持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示范项目的建设,通过示范引领,推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国家将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服务体系,加强相关产业的配套建设,提供回收设备、技术、人员等支持,同时加强对回收企业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章废旧物资回收管理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制度,确保回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进行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第八条回收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回收,建立专门的回收渠道和场所,确保废旧物资的安全、高效回收。
第九条国家将加大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回收环节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回收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条回收企业应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回收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回收过程中没有污染、泄漏和损坏。
第十一条回收企业应加强与废旧物资处理企业的合作,确保废旧物资得到妥善处理和再利用。
第三章废旧物资利用管理第十二条废旧物资处理企业应取得相关许可证书,符合环保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处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处理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废旧物资的安全处理和资源利用。
第十四条废旧物资处理企业应实施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鼓励采用先进的废物处理技术和设备。
第十五条废旧物资处理企业应加强对废旧物资质量的监测和检验,确保处理过程中没有造成二次污染和健康风险。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3篇)

2024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促进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利用,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形成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环保化”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和措施,促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目标第五条到2024年底,我国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废旧物资回收率显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
第六条 2024年,全国废纸回收率达到60%,全国废铁回收率达到70%,全国废塑料回收率达到50%,全国废玻璃回收率达到40%。
第三章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组织机构第七条国家根据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需要,设立专门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机构和社会组织来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推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地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同时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监管和培训工作。
第四章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方式和措施第九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回收利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回收、合作回收、代理回收、预约回收等。
第十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应满足相关法规的要求,通过注册登记、检验检测等途径,获得相关资质和证书。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应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体系,确保回收利用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和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信息化平台,及时发布废旧物资回收价格、回收渠道和回收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奖励和扶持政策第十三条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
废旧物资回收及管理规定

废旧物资回收及管理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所用的价值已将消耗殆尽,或消耗部分使用价值而不能满足生产要求,但尚可收回残值或修复(再生)部分使用价值改作它用的物资。
一、回收的废旧物资范围包括:废钢丝绳、废电机、废电缆电线、废轴承、废各种工具及刀具、刃具、废备品备件及以旧换新的物资。
二、以旧换新的物资范围包括:低值易耗类中电器类含有铜、铝及其他有色金属的线缆及电器件(电缆、电线、线圈)、各类接触器;轴承类(设备维修使用,不含装配设备的新轴承);工具类中各种钳子、扳手(活动、套筒、眼镜、梅花、板扳手)、旋具(各种螺丝刀)、电磁吊及起重用具、电钻、砂轮机及砂轮片、角磨机及角磨片、各种尺类、量具、钻头、丝锥、板牙、锯条(带锯条)。
杂品类中水电焊用具及附属件(焊枪、割枪、割嘴、保护嘴、导电嘴、送丝机),,氧气乙炔带、喷壶、焊丝盘(每领一盘焊丝必须将完好无损的焊丝盘交回方可)等。
三、以上所有废旧及以旧换新的物资,任何人一律不准私自外销和处理,要履行入库手续。
四、以旧换新的物资分类回收数量:1、含有铜、铝及其他有色金属的线缆及电器件(电缆、电线、线圈、)线缆70%回收,损耗量小于30%。
2、轴承:领用新轴承(设备维修使用,不含装配设备的轴承)按同等数量回收(必须将铜保持架回收)。
3、各种工具、仪表按领用数量回收。
4、杂品类中焊枪、割枪、割嘴、保护嘴、导电嘴、送丝机,氧气乙炔带、喷壶、焊丝盘(每领一盘焊丝必须将完好无损的焊丝盘交回方可)。
五、以旧换新的废旧物资办理手续:1、本人领取上述以旧换新的物资时,必须将旧的物资实物交到仓库库管员处,经其审核后,登记上帐后方可生效。
2、领用的物资做为本工段或班组储存时或不能及时交付旧的物资,由其车间负责人在领料单上注明原因,并对何时交付做出答复。
将注有说明的领料单交到仓库保管员,单独登记上帐方可生效。
3、各领料员工对领用的物资为新增项目(无旧物可上交),由车间负责人在领料单上注明使用原因、地点,并经公司生产副总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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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废旧物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废旧物资的处理原则
(一)坚持回收利用为主,出售处理为辅的原则。
对于能修复或回收利用的废旧物资,必须加以回收利用,不得对外出售。
(二)坚持内部优先调剂的原则。
对于本单位能回收利用的废旧物资应及时挑选,不能利用的,由分公司进行内部调剂。
对于无修复利用价值的,由公司废旧物资领导小组鉴定后,报上级废旧物资处理办公室办理手续,需要出售时,在同等的价格条件下,比价出售。
出售时,必须经分公司有关部门参与。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于需要处理的废旧物资,实行比价出售,杜绝
“喑箱”操作。
(四)坚持追究从严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
废旧物资实行回收制度,(按照供应量的2%修旧利废,3%的废旧物资回收)凡完不成指标的,要查明原因,如損自出售,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为加强废旧物资的管理,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处理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由造价部、企管部、综合办、计财部、审计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废旧物资回收政策的制定,研究决定废旧物资管理的重大事项,监督检查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工作,日常监督工作由企管部(审计)部门负责。
第五条:领导
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造价部。
其主要职责是按照上级和公司有关废旧物资处理的政策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废旧物资进行鉴定、回收、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废旧物资的范围
第六条:废旧物资是指在生产、基建、安装、维修、办公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资。
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橡胶制品、电线电缆、仪器仪表、办公用品、报废设备残体、国家规定要强制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积压多年不再使用的配件、包装物及其它有出售价值的废旧物资。
第四章:废旧物资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公司对废旧物资实行统一管理。
造价部负责废旧物资的回收管理工作,企管部
(审计)、计财部协助,建立回收台账和原始记录。
严格验收管理手续。
第八条:对进行回收的废旧物资,要进行拣选,能修复、利用及调剂的不得出售处理。
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使用修复产品。
第九条:对本单位无修复利用的废旧物资,各单位应有固定场所存放。
造价部、企管部
(审计)、计财部门深入工地现场,了解废旧物资存放情况。
各单位每季度末25号前编制《废旧物资库存明细表》报工程造价部。
第十条:造价部根据各单位废旧物资库存表进行汇总。
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办理相关手续,不能利用的作出售处理。
第十一条:定期出售报废物资、废旧物资原则上每半年处理一次。
由造价部牵头,企管部
(审计)、计财部参与。
组织三家以上的单位进行比价出售,并开出售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到计划财务部交款后方可出售发货。
第十二条:回收提成奖励标准,按处理废旧物资,回收净值的10%提取奖励,用于奖励在回收过程中做出成绩的人员,其中5%奖励回收单位,5%奖励有关参与部门。
其余冲减成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
对有下列情况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一)凡不执行废旧物资处理管理程序,未经鉴定和报批就損自出售的,除收缴该批废旧物资款外,对单位处以1-5借于废旧物资款的经济处罚,并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对违反财务制度,把废旧物资款转变为“小金库”,按照上级关于取缔小金库相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企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