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收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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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回收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废品回收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废品回收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拓展污染治理的深度和广度,更有效地改善人居环境,推动我县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清水绿岸”行动的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有重点地开展废品回收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现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总体要求,以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整治、长效管理”的总体思路和“取缔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工作要求,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污染环境、影响安全、扰乱治安秩序和非法占用土地等违法行为的废品收购点,努力营造整洁、优美、安全、稳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组织开展好我县废品回收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城管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城管局、商务局、行政审批局、市—1 —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各镇(区)以及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废品回收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废品回收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行动指挥和统筹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管局),负责制订废品回收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宣传发动、督查督办和考核验收等工作。

三、整治区域1.XX运河、XX运河、XX河沿线废品收购点;2.县城范围(南至,北至,东至,西至)主、次干道沿线可视范围的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废品收购点;3.各镇(区)国道、省道沿线可视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点;4.其他需要整治的废品收购点。

四、工作目标1.通过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情况。

了解整治区域内废品收购点的经营主体、经营地点、经营手续、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资料全。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涉税问题的调研废旧物资回收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涉税问题的调研废旧物资回收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涉税问题的调研废旧物资回收近年来,在国家优惠政策的引导下,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逐步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并存的发展格局。

这一产业的蓬勃兴起对于稳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职工就业,繁荣地区经济多元化发展,促进社会厉行节约,减少资浪费和加强废旧物资再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避税、逃税、偷税现象日趋严重,已对增值税运行管理机制形成了一定的冲击,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结合税务工作实际,笔者就目前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现行经营机制涉税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经营的基本情况目前,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多元化、多层次发展所形成的庞大购销市场,主要由以下经营形式构成:(一)企业经营众多物资能消耗大的生产企业,为缓解人员过剩的压力,减轻税收负担,相继组建成立了各类经销部、经营公司等经营机构,在从事多种经营的同时,通过向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申请,自办了废旧物资回收业务。

这类企业主要有钢铁、冶金、铸造、酿酒、造纸企业等。

其行业系统内部自办废旧物资收购的主要业务,一是工业生产企业剩余的残次品、废品、下脚料及能够进行二次提炼的矿渣矿石、稀土原料等。

二是酿酒企业造纸企业、玻璃制品企业自行收购的酒瓶、纸箱、废纸、残碎玻璃等。

(二)责任公司经营和股份制经营责任公司是将原国有回收企业改制为有限或无限责任公司,经营性质变为国家所有、投资人控股经营;股份制经营,主要是国家将原国有回收企业的固定资产及土地,无偿出让给企业,由企业职工个人出资、集体参股并组成董事会控股经营,年终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按股分成。

经营项目和业务主要是从事社会废旧物资的收购与销售。

(三)和人经营其人员构成复杂,且绝大部分为厂、矿附近从事零散收购的无证无照业户。

经营方式上主要是利用人际关系、现金交易及其他手段低价收购一些紧俏的废旧金属、材料等转手高价卖出。

(四)合作经营就是专营或兼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利用自身证照齐全、手续合法完备的优势,与社会上散乱的无证照的私人收购人员合作经营的一种松散联合经营的方式。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废品收购站经营活动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废品收购站经营活动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废品收购站经营活动有关事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27•【字号】哈政规〔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废品收购站经营活动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规〔2019〕8号为了规范废品收购站经营活动,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就清理整治废品收购站经营活动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清理整治范围和对象: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四环路以内区域的废品收购站;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建成区内的废品收购站。

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废品收购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三、禁止在居民居住区开办污染环境的废品收购站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废品贮存、处置活动。

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四、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从事废品收购经营活动。

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废品收购站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

违反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通知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六、鼓励和引导废品收购站经营单位建立信息化平台,采取电话或者网上预约上门收购、流动收购车、设置自动收购设施等方式,建立便民利民的废品收购网络。

废旧物资回收服务实施方案

废旧物资回收服务实施方案

废旧物资回收服务实施方案1、项目实施方案1.1项目概况本项目xx xx非专卖废旧物资回收项目,回收地点为业主各指定位置,项目实施时间为xx年01月01日至xx年12月31日止。

1.2编制说明1.2.1目的本服务方案是xx xx废旧物资回收项目实施全过程提供科学的、指导性的管理办法。

主要用于过程的组织与管理,确保与业主及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保证优质、高速、安全、文明地完成该项目的工作任务。

1.2.2依据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地方性法规及规定等。

1.3服务方案1.3.1服务管理模式公司负责组建运营团队和建设回收网络体系,通过明确岗位职责、责任分工和细化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岗位制度、服务标准与规范、回收价目表、考核办法,通过总公司抽查考核双轨制等管理手段,运用先进的智能化、信息化管理平台系统实现远程管控,同步实现规范化和公司化运行模式。

对废品的科学处理及分类达到再次循环利用的标准,废品回收这项服务对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带动社会效益起着积极的作用。

专业正规的废品公司不仅可以增加企业公司的效益,更能对社会带来节约成本的效果,同时也能为保护环境作出贡献。

1.3.2废旧物资回收分类2 B 可回收利用的废旧物资 纸(木)箱、废报纸、废桶、废纸、部分试剂瓶、废油、烧材、废木材、有回收价值的报废工具等。

3 C 无任何利用价值的报废物资(未含“4”) 废塑料袋及不可回收的废碴、废料等。

4 D 危险性及污染性废旧物资 过期试剂、电池、胶、废玻璃、器皿,无利用价值的物资等。

本项目回收物资:废黄板纸:制丝车间废烟叶大箱,包装车间废包装箱、废嘴棒箱、废盒皮; 废塑料:水香料桶、废盘纸圈、废塑料纸。

1.3.3回收流程1.3.4装卸搬运作业管理1)散装物资根据物资的性能、形状、作业环境选择适用的工具和采用正确的装卸工废旧物资分类 人员驻场废旧物资打包 运输车辆进厂 装车 装车艺。

◆如果是重量较轻的散装物资,应采用人工装卸,装车时注意摆放不易过高,卸车码盘时同样注意高度不易过高,以免倒塌。

废旧金属相关法规法规

废旧金属相关法规法规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治安管理和打击查处销售赃物活动的通告发布部门: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文号:分类导航: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发布日期:1990-10-20关键字:【阅读全文】为了保障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合法经营,打击、查处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凡经营废旧金属的收购站、点,须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未经审查、核准登记的废品收购站、点和其他单位一律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二、禁止个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对个人出售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实行专点收购,专点由物资、商业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钢厂、油田、铁路工地和厂矿企业附近不准设专点。

三、凡到收购站、点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事业单位需持有单位出具的证明;个人需持有街道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收购站、点应当认真登记出售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址,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以备查验。

四、禁止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收购下列物品:(一)各种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及其盛装容器;(三)个人出售的铁路、油田、邮电、市二、军用的设备或者器材。

五、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在收购中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或者公安机关要求检查的赃物,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扣留可疑物品、赃物,不得>瞒、包庇。

六、对无照经营、违法违章经营和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经营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违章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内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1990年10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7日修订2002年 1月18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重新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的治安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废品回收站管理制度

废品回收站管理制度

废品回收站管理制度一、目的1、规范废品回收站的管理,保护环境和资源,合理利用资源。

2、加强废品回收站的管理,防止废品回收站的不正常有害化行为。

3、提高废品回收站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加强领导与管理的层层责任。

二、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或城市规划管理局或城市管理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废品回收站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三、管理机构实行市场化经营模式的废品回收站,受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制度的管理。

四、废品回收站管理的基本规定1、废品回收站可通过招标、拍卖、协议、合作方式进行合法运营。

2、经营废品回收站必须持有生态环境部门发放的《城市废品收购证》和相应的行业许可证。

3、废品回收站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标准的要求建设,为工人们提供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使用安全设施设备。

4、废品回收站应当设置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的必要设施和设备,并按照环保要求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储存和处理。

5、废品回收站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废品回收站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法律及法规相关内容,具备必要的管理技能和资质,确保废品回收站安全、规范运营。

6、废品回收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公平合理的收购价格,防止恶性竞争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7、废品回收站应经常进行操作培训和安全教育,保证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废品回收站管理的水平。

8、废品回收站应当落实相关防火、防爆、噪声等安全措施,严格按规程执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

9、废品回收站应定期对设施设备、储存环境、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运营安全有序。

10、废品回收站管理人员要具有紧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处理事故的能力,确保灾害发生时有及时的应急处理和消除影响的措施。

五、废品回收站管理中的禁止行为1、废品回收站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害有毒废品的收购、存储、运输、处理。

2、废品回收站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私自篡改原始记录,篡改账单、票据,欺骗客户,收取过高的废品回收费用等恶劣行为。

3、废品回收站不得以低价收购农村环境中的垃圾废品。

固体废物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

固体废物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

禁止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过程管理类制度 进口废物审批制度(《固废法》二十五条、第七 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固废条例》 第十一条、第五十一条(一))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 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须经审查许可 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须理自动许可 手续 进口废物利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申报登 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废物,进口后未按照规定的要求 和标准进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国际公约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标准规范 其它政策性文件
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国际公约
《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 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过程管理类制度 转移联单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第七十五条第六款,《固废条例》第三十六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环保部门批准后,实际转移危险 废物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跨省转移(移出)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从“浙江省环保厅门 户网站”()“办事指南”中下载 • 省内转移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省内利用处置单位通过“浙 江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并打印留存 • 市级环保部门及时登录信息对联单进行确认,县(市、区)级 环保部门可登记系统对已确认联单进行查询
后果
致使倾倒地环境污染和村民种植、养殖业受损 企业被处以8万元罚款,并全额承担清理处置及赔偿费 用共计6万余元
东阳“9.13”化工原料中毒致死事件 案情
2009年9月13日,东阳市一废品收购点工作人员在回收 东阳某染化厂的废编织袋(沾染2,4-二硝基苯酚)时, 21人中毒,其中3人死亡、18人入院观察治疗。事发后, 东阳市政府组织紧急处置了残留物料、废编织袋和污 染土壤,共计200余吨。

废钢铁回收管理规章制度

废钢铁回收管理规章制度

废钢铁回收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废钢铁的回收和管理工作,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废钢铁回收、处理、利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原则废钢铁回收管理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推动废钢铁回收利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废钢铁回收管理第四条废钢铁的定义本规章制度所称废钢铁,是指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经过一定使用周期后报废或因技术进步而淘汰的钢铁产品及零部件,包括废旧钢铁制品、废钢铁设备、废钢铁材料等。

第五条废钢铁回收渠道1. 企业应通过与废钢铁产生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废钢铁的稳定供应。

2. 鼓励企业采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废钢铁回收体系。

3.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废钢铁回收,规范废钢铁交易市场。

第六条废钢铁的收集与运输1. 废钢铁收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收集、储存、运输条件,确保废钢铁的品质和安全。

2. 废钢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第七条废钢铁的处理与利用1. 废钢铁处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确保废钢铁的分类、拆解、切割、清洗等处理环节符合环保要求。

2.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废钢铁的处理效率和资源利用率。

3. 废钢铁利用单位应确保利用过程中符合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政府部门职责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废钢铁回收利用行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企业自律废钢铁回收、处理、利用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自律,诚信经营。

第十条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废钢铁回收利用行业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理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政府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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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收购管理条例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管理办法【1】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是指以流通为目的,收购或购进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品、废料、废弃物后,直接出售或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的行为。

回收品种主要以再生资源和可利用资源为主,如:废纸、废玻璃(瓶)、废旧塑料、废旧金属、废橡胶等,也包括居民的旧家电、旧家具等。

第二条市政府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计委、文明办、创建办、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城管局、环保局、供销社、贸易局、开发区、各乡镇组成。

设立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并与废金属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做经常性的检查整治,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各种废旧物资回收中的问题。

第三条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由市物资回收公司和再生公司以及相关公司组成,并聘请市有关执法部门参与管理。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必须参加行业协会,并交纳一
定会费,接受协会统一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章程》)
第四条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废金属加工生产产品的企业)的建办,由市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准,批准后颁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证》,据此证向市公安局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申领《税务登记证》,并加入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协会,接受协会管理。

新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一定的回收经营场地、一般在1000平方米以上;
2、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具备必要的拆解、剪切、压块加工、运输设备、计量及消防设施。

4、经营地点必须远离铁路、港口、施工工地、旅游区、居民居住密集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企业的建设经营必须符合环境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市容市貌;
5、在布局上,市区(城市已建成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企业,在各镇、各级开发区边缘适当控制布点,企业布点须当地政府盖章同意。

第五条城区回收网络设置和管理。

1、建立一个与城市建设相配套的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每个居民小区设立一个代收点,形成“一场多点”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

各代收点设置应便于居民交投、社区保管和企业运输。

有条件的社区要在靠近门卫处留出房间作为交投点。

同时针对零散居民楼、零售商业网点,可由回收企业设立少量的流动收购点。

2、再生资源集散地交易市场人员由回收企业安排。

各代收点人员由街道或社区安排,并由回收企业组织专门的岗前培训。

各代收点实行“五个统一”,即由回收企业提供统一的标识、衡器、服装(马甲)、价格和服务标准。

3、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是企业大量收购废品的集散地,具有收购、整理、归类、利用、拆解、中转、仓储、运输等功能。

各代收点代理回收企业收购、归类、暂存,由回收企业用专车将当天的回收物品运走。

特殊情况可随时通知回收企业运走,避免在代收点蓄积,造成二次污染。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全文【2】
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
16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
住户口。

第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武器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
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开付收据。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及时退还;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

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收购企业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
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公安部制定统一式样,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印制。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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