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品回收管理办法出台

合集下载

废品收购管理条例

废品收购管理条例

废品收购管理条例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管理办法【1】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是指以流通为目的,收购或购进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品、废料、废弃物后,直接出售或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的行为。

回收品种主要以再生资源和可利用资源为主,如:废纸、废玻璃(瓶)、废旧塑料、废旧金属、废橡胶等,也包括居民的旧家电、旧家具等。

第二条市政府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计委、文明办、创建办、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城管局、环保局、供销社、贸易局、开发区、各乡镇组成。

设立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并与废金属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做经常性的检查整治,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各种废旧物资回收中的问题。

第三条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由市物资回收公司和再生公司以及相关公司组成,并聘请市有关执法部门参与管理。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必须参加行业协会,并交纳一定会费,接受协会统一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章程》)第四条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废金属加工生产产品的企业)的建办,由市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准,批准后颁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证》,据此证向市公安局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申领《税务登记证》,并加入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协会,接受协会管理。

新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拥有一定的回收经营场地、一般在1000平方米以上;2、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3、具备必要的拆解、剪切、压块加工、运输设备、计量及消防设施。

4、经营地点必须远离铁路、港口、施工工地、旅游区、居民居住密集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企业的建设经营必须符合环境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市容市貌;5、在布局上,市区(城市已建成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企业,在各镇、各级开发区边缘适当控制布点,企业布点须当地政府盖章同意。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一、概述废旧物资回收是一项重要的环保工作,通过回收废旧物资,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

为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行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了《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各地的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电子产品等各类废旧物品的回收与处理。

三、回收单位的资质管理为了确保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具备合法合规的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了回收单位的申请和审核程序。

回收单位需要提供相关的营业执照、环保许可证等证照,并配备专业的回收人员和设备,确保废旧物资的合理回收与处理。

四、回收渠道的建设为了提高废旧物资的回收率,管理办法鼓励建立多样化的回收渠道。

除了传统的废品回收站,还可以利用互联网、物流配送等手段,便利群众的废旧物资回收。

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废旧物资回收活动。

五、废旧物资的分类回收废旧物资回收应根据废物的特性进行分类,分别进行回收和处理。

例如,废纸应分类回收,可以进行纸张再生;废塑料应分类回收,可再生利用或进行机械再加工;废金属应分类回收,进行冶炼或再造等。

分类回收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措施。

六、废旧物资的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回收的废旧物资应经过规范的处理程序,通过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法,进行资源化利用。

例如,废纸可以进行再生纸生产;废塑料可以进行塑料粒子制备;废金属可以进行冶炼再利用。

资源化利用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

七、监督与执法为了保护消费者和公众的权益,管理办法规定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监督与执法程序。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回收单位的监管,确保回收过程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宣传与培训为了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的宣传与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和回收单位开展废旧物资回收知识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同时,还要加强回收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回收技术和安全意识。

2024年废旧物资处理工作实施细则

2024年废旧物资处理工作实施细则

2024年废旧物资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废旧物资的管理和处理,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废旧物资分类与收集第二条废旧物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分类和收集。

第三条废旧物资分类主要分为可回收物、有害物质和其他垃圾。

第四条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等。

第五条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涂料、废药品等。

第六条其他垃圾主要包括厨余垃圾、家庭生活垃圾等。

第七条废旧物资收集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共同参与。

第八条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措施,推动废旧物资分类和收集工作开展。

第三章废旧物资处理与处置第九条政府应建立废旧物资处理与处置系统,包括处理设施和处置流程。

第十条废旧物资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并选择在合适的地点建设。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应尽量实现资源化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废旧物资处理流程应包括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四个环节。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的收集应在特定地点进行,设立分类垃圾桶和收集箱。

第十四条废旧物资的运输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障安全和顺畅。

第十五条废旧物资的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采取适当的处理方法。

第十六条废旧物资的处置应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支持措施第十七条政府应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处理与处置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废旧物资处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参与废旧物资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参与废旧物资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政府应加大对废旧物资处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废旧物资分类的认知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收废旧行业的管理制度

收废旧行业的管理制度

收废旧行业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收废旧行业的管理,切实推动废旧物资资源化利用,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收废旧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废旧金属、废纸类、废塑料、废旧电子产品等废旧物资收购、加工、销售等环节。

三、相关政策法规收废旧行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并按照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收购和处理。

四、管理要求1、证照齐全:从事收废旧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关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严禁无证无照经营。

2、环境保护:收废旧行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保证收购、加工、销售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3、安全生产:从事收废旧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操作安全,设备运行稳定。

4、公平交易:收废旧行业应当遵守价格公示制度,确保收购和销售价格公平合理,不得操纵市场价格。

五、管理措施1、政府监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收废旧行业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行业协会:成立收废旧行业协会,对行业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规范管理,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

3、信息公示:加强对收废旧行业的信息公示,包括收购价格、加工方式、产品销售渠道等信息,提高行业的透明度。

4、技术培训:加强对从事收废旧行业的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操作水平,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5、宣传教育:加强对废旧物资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各界对环保的重视和理解。

六、监督检查各级环保、工商等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废旧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七、处罚措施对违反管理制度的收废旧行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可以采取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八、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不符合的情况,由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完善。

收废旧行业是一个与环保和资源化利用密切相关的行业,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对于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循环经济促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废旧物资,指过了使用期限和寿命,丧失原有使用功能,可供回收利用的物品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废弃电子产品、废旧纸张、废玻璃、废塑料、废金属等。

第三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回收利用行业创新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支持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示范项目的建设,通过示范引领,推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国家将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服务体系,加强相关产业的配套建设,提供回收设备、技术、人员等支持,同时加强对回收企业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章废旧物资回收管理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制度,确保回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进行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第八条回收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回收,建立专门的回收渠道和场所,确保废旧物资的安全、高效回收。

第九条国家将加大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回收环节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回收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条回收企业应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回收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回收过程中没有污染、泄漏和损坏。

第十一条回收企业应加强与废旧物资处理企业的合作,确保废旧物资得到妥善处理和再利用。

第三章废旧物资利用管理第十二条废旧物资处理企业应取得相关许可证书,符合环保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处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处理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废旧物资的安全处理和资源利用。

第十四条废旧物资处理企业应实施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鼓励采用先进的废物处理技术和设备。

第十五条废旧物资处理企业应加强对废旧物资质量的监测和检验,确保处理过程中没有造成二次污染和健康风险。

废旧物品回收管理实施细则

废旧物品回收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旧物品回收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废旧物品回收、处理和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废旧物品回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的原则;(二)依法管理、规范有序、高效利用的原则;(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二、废旧物品回收主体第四条废旧物品回收主体包括:(一)废旧物品回收企业;(二)废旧物品回收点;(三)废旧物品回收社会组织。

第五条废旧物品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回收、处理和利用技术;(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要求。

第六条废旧物品回收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二)具备相应的回收设施;(三)配备专(兼)职回收人员;(四)遵守国家有关废旧物品回收的规定。

第七条废旧物品回收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登记证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回收、处理和利用技术;(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要求。

三、废旧物品回收管理第八条废旧物品回收企业、回收点和回收社会组织应当依法进行废旧物品回收,不得非法收购、销售、利用废旧物品。

第九条废旧物品回收企业、回收点和回收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废旧物品回收台账,详细记录回收的废旧物品种类、数量、来源等信息。

第十条废旧物品回收企业、回收点和回收社会组织应当对回收的废旧物品进行分类处理,对可回收利用的废旧物品进行资源化利用,对不可回收利用的废旧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废旧物品回收企业、回收点和回收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废旧物品回收设施建设,提高废旧物品回收率。

第十二条废旧物品回收企业、回收点和回收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废旧物品回收处理应急预案,确保废旧物品回收处理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

废品回收管理办法出台

废品回收管理办法出台

废品回收管理办法出台废品回收管理办法出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4•【字号】韶府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24〕6号)已经2024年5月22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24日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点规划设置第三章回收经营规则与标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报废汽车、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再生资源行业进行总协调,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产业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治安管理;负责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研究落实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监督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废旧物品回收管理办法出台废旧物资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废旧物资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费用,节能降耗,特制定本办法.一、废旧物资是指由于正常磨损,不能再继续使用,或由于技术落后,且无使用价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资的非正常毁损等原因形成的虽无利用价值但残值可出售,或修复后具备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资。

二、废旧物资分类(一) 按用途分类1、可修复的废旧物资2、不可修复但拆卸后部分零配件可重新使用3、不可修复的但具有残值的物品4、无任何价值的废品(二)按回收种类分类1、金属材料类(主要指边角料等)2、电器、仪表、仪器类3、工具、量具、刀具、焊接材料类4、交电、五金、水暖类5、机械设备和工矿配件类6、耐材、建材、石棉制品、橡胶制品类7、车辆配件类8、备品备件类9、其它类(如废油等)三、公司实行交旧领新制度,交旧时旧物资应清理、整洁、干净,尽可能保证基本完整,并对不可修复利用或经修理可再使用的旧物资分别分类保存,严重毁损的大额、大型物资应注明报废原因。

新增物资、技改物资经技改负责人签字,领用时暂不能交旧物资但又急需,先打欠条后领用,三日后必须交旧。

四、财务部、仓库、各厂、车间都要建立废旧物资台帐(或以表代账),认真登记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公司仓库为废旧物资的具体承办单位,仓库管-理-员有权对厂区内无人管理使用物废旧物资清理回仓库。

收回后的废旧物资归类存放,可修复的报主管部门尽快修理,需外修的由经办单位联系外修单位,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财务部门发放出门证。

其外修所有费用交财务核算支付。

交旧领新物资除漆包线按90%折交、电缆按90%折交、篦条按70%折交计算回收数量外,其它交旧物资应足额、足量回收。

五、各使用单位能修复利用的旧物资必须进行修理,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计划,生产副总进行技术签定,再由经办部门办理出库暂借手续,并联系修理。

六、原则上旧物资内部维修的,由公司机修厂负责,需委托外单位进行修理的,无总经理审批,财务部不予结算外委修理费用。

公司内部能修理的,由副总经理批准后办理内部调拨单,由使用部门调入修理部门修理,修理部门领用所需材料进行修理,其领用材料单独核算,记入该物品成本内,修复后重新办理入库手续,以备再用,财务部根据有关单据进行核算。

修复的物资经办部门要及时办理交库手续,仓库质检人员检验合格后才可办理入库手续。

七、各使用单位交旧时,仓储部填写废旧物资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两份,使用单位一份,财务部一份。

财务部负责定期抽查使用单位和仓储部台帐的登记情况以及修复后的核销或出售核销情况。

八、变卖废旧物资时,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定价才能办理出库手续。

以旧换新的物资应按加工形式比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估价折算。

九、门卫必须严格检查废旧物资的出门手续,手续不全者不得放行,对使用单位私自处理、变卖废旧物资的按偷盗论处。

十、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废旧物品回收业合法、有序经营,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废旧物品回收业,是指经营生产生活性废旧物资、书刊和镏金银及其制品(包括废液、废渣、废料)、珠宝、文物及经营信托寄卖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我市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店、站、门市部(以下统称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经营网点)和流动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业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从事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经营网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距离铁路线不少于20xx 米;二、经营场所具有比较完善的安全防范设施,具备高度不低于2米的封闭式围墙和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储藏场所,储藏纸张等易燃品还应具有封闭式仓库;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四、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经营。

第五条从事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经营网点必须达到下列消防安全条件:一、经营、储藏场所必须达到消防安全要求;二、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三、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四、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五、必须配备齐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六、废旧物品应分类堆放,堆场、堆垛、明火或散发明火地点相互之间应保持相应的防火距离。

第六条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必须履行下列手续:一、申请经营废旧物品回收网点的单位和个人,由其行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出具证明,持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二、从事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人员,本地的常住人口应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外地的暂住人口应持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登记并制作胸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证照齐全方可从业。

从业时要配带胸卡并携带有关证、照。

第七条经审批合格允许开业的废旧物品回收业网点和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人员,因故停业、歇业、转业或变更营业名称、经营项目和法人代表的,均须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迁移经营地址的必须向有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其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营业,对不符合条件或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经营地点设在居民区内或影响环境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

第八条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从业人员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

第九条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从业人员禁止经营下列物品及相关规定不许收购的物品:枪枝、弹、爆炸物、放射性物品、污染物、有毒害物等物品;内部和保密文件(定点收购部门除外);铁路、石油、电业、邮电、城市公共设施等专用器材和军用器材。

第十条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并如实进行登记。

任何废旧物品回收业经营网点和经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收购报废机动车。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包庇犯罪,不得窝赃、销赃;必须按规定的收购范围、从事营业活动。

第十二条废旧物品回收业从业人员发现经营对象有下列情况,要采取措施严密控制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一、所持证件系涂改、伪造和冒名顶替的;二、与通缉、通报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相似的;三、出售的物品来源可疑或与通报的物品相似的;四、形迹可疑的;五、有关部门另外做出要求的。

第十三条凡属收购公安机关查寻的赃物、罪证的,其违规收购物品或销售违规收购物品所得物款,一律由公安机关收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警告、没收其全部非法收购的废旧物资及非法收入、罚款、取缔等处罚。

二、违反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的,有关部门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对屡教不改的,要依法取缔其营业资格。

对明知是抢劫、盗窃的物资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仍然收购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流动收购废旧物品人员的管理,对未经登记或不佩戴胸卡的从业人员,发现后立即取缔,禁止流动收购废旧物品人员到居民住宅区内鸣锣收购,影响居民工作和休息。

第十六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市人民的政府20xx年7月1日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