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规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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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信贷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标准小额贷款业务经营管理和业务操作,提高贷款管理水平,防范贷款风险,为客户提供高效快捷效劳,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1〕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

第三条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最低5万元以上,单笔单户最高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第四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五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由公司自主确定,上限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第六条公司贷款业务实行审贷部门别离制度。

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等全过程信息,应及时、完整、准确通过档案系统保存。

第七条办理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客户申请→申请受理与调查→贷款审查审议→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档案管理→贷款收回不得逆程序操作。

第八条本操作规程是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操作要求,是标准贷款操作的根本依据。

第二章客户申请第九条客户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根本条件:〔一〕贷款客户应是在成都市依法从事、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是有成都市身份证、户口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法人企业、事业单位除应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原那么上应持续经营1年以上;经营管理、财务制度相对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还款付息的能力;〔三〕个体工商户应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原那么上应持续经营1年以上;〔四〕自然人收入、居所稳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五〕无不良结算和恶意透支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造成;〔六〕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七〕客户申请贷款须提供有效担保,原那么上不办理信用贷款,申请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1.经过银行系统信用评级优良,资产实力及归还能力极强,第一还款来源明确且有保证,贷款期限较短,经营正常并被银行审查确定重点支持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临时、短期、小额需求的大型企业。

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规定

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规定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本公司建立信贷业务内部管理相互制约机制、实现对信贷业务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第三条本公司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准确、高效、安全地运作信贷资金。

第四条本公司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五条本公司信贷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本公司的信贷管理制度,自觉遵循金融职业道德规范,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理信贷业务应严格遵守本办法,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应当是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三)必须是独立经济法人,经济实体或自然人,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需由法人授权。

(四)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公司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银行信贷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信贷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银行信贷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一、背景
随着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信贷部门需要有效地管理和维护各类资料档案,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为此,制定本管理制度,规范信贷部门的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二、目的
本制度旨在确保信贷部门的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科学、规范、高效。

具体目标包括:
1. 确保信贷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提高档案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效率;
3. 加强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措施;
4. 保障档案信息的可追溯性和合规性。

三、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信贷部门的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四、具体措施
1. 档案编目和整理:信贷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档案编目规范和整
理方法,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和容易检索。

2. 档案存储和保管:信贷部门应配备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和档
案保管设施,定期进行档案整理和巡查,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持
续保存。

3. 档案信息共享和利用:信贷部门应建立档案信息共享机制,
促进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4. 档案安全保密:信贷部门应建立档案信息的权限管理机制,
加强对档案信息的保密控制和防范措施。

5. 档案鉴定和销毁:信贷部门应定期进行档案鉴定和销毁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合规性和及时更新。

6. 档案管理责任:信贷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岗位和责任
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五、监督与评估
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信贷部门的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操作风险,使每笔信贷业务从调查、审批、发放到最终收回程序清楚、手续完备、权责明确,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操作的规范化,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及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建立信贷关系第一条受理客户申请客户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或原信贷客户变更名称时,应首先申请建立信贷关系或重新建立信贷关系,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工商管理部门核发且已年审的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行业还应提供有权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或专营证;客户为自然人的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身份证及当地常住户口簿;(二)已通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四)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五)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七)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八)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核发且已年审的贷款卡。

第二条资格审查支行(含营业部,下同)接到客户申请及提供的资料后,应及时安排信贷调查人员对客户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要求及我行《贷款管理办法》、《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具备建立信贷关系的条件。

第三条贷款户审批(一)莱芜辖区/分行辖内,经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查后,对符合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由调查人员填写《银行贷款户审批表》,经支行行长签字同意后,连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调查报告,报总行/分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

异地直属支行贷款户的开立由本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批。

若该客户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关联企业在其他支行已开户,总行/分行将不予审批。

对不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对客户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资料;(二)各经营机构之间转移信贷客户,转出行必须将已审批的《银行贷款户审批表》退回,并附转出原因说明书,对转出信贷客户情况的说明应实事求是,客观详细,不得隐瞒实情。

农商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农商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操作规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本行贷款行为,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贷款操作规程是本行在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下同)发放、收回过程中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不良资产管理、呆账贷款核销、信贷档案管理及信贷工作总结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规程是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辖营业机构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贷前调查第四条各支行、分理处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抵押物、质物及保证人情况,预测贷款的风险程度等.第五条信贷人员接到借款人书面贷款申请报告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的工作,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1.借款人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场所是否在各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2.借款人主体是否合法(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户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借款人经营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范围;3.借款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资金结算情况如何;4.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以自然人个人名义在本系统内辖属机构有无贷款;5.借款人有无合法有效的贷款卡,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的品行、素质及管理能力情况;6.借款企业有无完整的财务制度,能否按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数据资料;7.借款人是否有相应比例的自有资金,短期贷款工商企业一般不少于30%,中长期贷款50%以上;8.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二)自然人1.自然人户籍关系是否在本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2.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消费贷款应有符合规定的自有首付资金;4.自然人是否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5.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务基本操作规程第一章总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二条本规程是辽宁省农村信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信贷业务品种操作程序的基本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人制度。

第四条本规程信信贷业务是指经营机构对客户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

第五条本规程经营机构是指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的基层信用社、区联社。

管理理机构为省、市联社及市办事事处。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六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批→核准(报备)→与客户签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回第七条办理信贷业务各各环节的时间要求:从申请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5个工作日;核准(报备)原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八条办理权限(授权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一)受理与调查。

客户向信信贷部门(人员)提出信贷业业务申请,信贷部门(人员))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责成信贷贷调查人员(管户信贷员)进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调查查报告提交信贷审查人员审查查。

(二)审查。

信贷审查查人员(基层信用社为主管信信贷副主任;区联社为信贷部部门专职审查人员)对信贷调调查人员提交的调查材料进行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交贷贷审会(小组)审议(按规定定不需提交贷审会或小组审议议的信贷业务直接提交有权人人审批)。

(三)审议与审审批(核准)。

贷审会(小组组)审议后,有权人签批。

(四)经营管理。

有权人签签批后,属经营机构受理的,,本级信贷管理部门(人员))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并负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管理;属管理机构受理的,本本级信贷管理部门逐级批复经经营机构,由经营机构与客户户签订信贷合同,并负责信贷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银监会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银监会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档案管理,确保信贷业务资料完整、准确、安全,提高信贷业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信贷档案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二)统一管理原则:信贷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档案资料不流失、不损坏。

(三)科学管理原则: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信贷档案管理水平,实现档案资料的高效利用。

(四)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贷档案,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信贷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信贷业务档案:包括信贷申请、审批、发放、还款、催收等环节形成的各类文件、凭证、报表等。

(二)信贷风险档案:包括信贷风险预警、评估、处置等环节形成的各类文件、凭证、报表等。

(三)信贷客户档案:包括客户基本信息、信用记录、财务状况等档案资料。

(四)信贷政策法规档案:包括信贷政策、法规、制度、操作规程等档案资料。

第五条信贷档案归档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归档前审查:对信贷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完整、合法。

(二)分类整理:根据信贷档案类别,对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三)编制归档目录:编制信贷档案归档目录,明确档案资料名称、编号、页数等信息。

(四)归档入库:将整理好的信贷档案资料送交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归档入库。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信贷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保管:确保信贷档案资料不丢失、不损坏、不泄露。

(二)定期检查:定期对信贷档案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三)修复保护:对损坏的信贷档案进行修复和保护。

(四)保密措施: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贷档案,采取保密措施。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是本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运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的原则,建立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分离的信贷业务,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信贷业务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

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总行合规管理部批准,也可签定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支行(含营业部,下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操作规程的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的总称。

表内信贷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含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透支、垫款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或贷款意向)、保证、保函、承兑、信用证等。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授信申请→授信受理与调查→客户评级→客户分类→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客户用信申请→用信受理与调查→与客户签订合同→用信审查→用信审批→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节授信程序第八条办理授信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授信申请→授信受理与调查→客户评级→客户分类→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

第九条法人客户授信(一)年度基本授信从授信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单一法人授信调查原则上支行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总行公司业务部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集团(关联)客户授信调查原则上支行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公司业务部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

授信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授信审议、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支行年度基本授信调查批量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总行公司业务部年度基本授信调查批量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

(二)项目授信从授信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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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及其操作规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本公司建立信贷业务内部管理相互制约机制、实现对信贷业务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

第三条本公司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应严格执行《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准确、高效、安全地运作信贷资金。

第四条本公司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五条本公司信贷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本公司的信贷管理制度,自觉遵循金融职业道德规范,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理信贷业务应严格遵守本办法,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应当是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三)必须是独立经济法人,经济实体或自然人,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需由法人授权。

(四)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公司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五)非自然人须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六)非自然人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

(七)企业单位应提供所从事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法人代码证、报表资料、资质证、规划书、购销合同等。

(八)除自然人以外的客户,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

第八条信贷限制对象(一)自然人贷款中一户家庭(单独立户的除外)只允许有一个借款人,不得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借款人出面借款。

(二)非自然人在本公司有贷款,其个人股东及其他自然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贷款并用于该企业。

(三)年龄已超六十周岁或未满十八周岁,身患重症或绝症者不得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

(四)在本公司有超过十五天逾期记录的,但因特殊原因并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同意的除外,不得再借。

(五)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正常类以下贷款客户不得准入及新增贷款。

第九条禁止贷款对象(一)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三)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特殊行业未取得有权部门颁发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的。

(五)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不得向有过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发放贷款(黑名单)。

(六)不得向曾为他人担保而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七)不得向无生产经营场地、冒名移用、无固定居住场所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八)不得向有意利用新老身份证在不同机构取得贷款的借款人发放新贷款。

(九)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十)不得对本公司股东、本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贷款。

(十一)不得跨区域发放贷款。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信贷业务种类第十条贷款按期限长短分为周转贷款和短期贷款;贷款按性质分为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按贷款对象分为企业贷款和自然人贷款。

周转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三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是指对中、小、微型企业(除农业企业)发放的各项贷款。

“三农”贷款是指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对农业企业和农户发放的贷款。

企业贷款是指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贷款是指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贷款按有无担保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十二条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发放需符合规定条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信用等级限额为准。

对企业法人发放信用贷款一律报本公司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十三条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本公司发放的保证贷款都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

第十四条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下列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一)国家机关。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六条保证贷款可采用一户单保、一户多保、分组联保、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自然人保证资格及代偿能力可根据信用等级评定数据确定。

签订合同时保证人必须当面签字并盖章或签字并按手印(右手食指上一节),并提供有效证件(非自然人为营业执照、自然人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10万元(含)以上的保证贷款原则上实行一户多保;所有自然人贷款夫妻一方提出借款的,另一方必须提供保证。

非自然人贷款的,无论采用何种担保(保证、抵押、质押)方式,必须办妥最高余额的第二保证人手续。

第十八条公司制企业作为第三人为贷款人借款提供保证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担保决议书;合伙制企业作为第三人为贷款人借款提供保证的,需提供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同意的保证意见书。

第十九条保证额度的确定保证额度=N*(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其中:(1)(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差额分别采用当期与上一年度财务数据计算并取较低值。

(2)原则上,N不得大于2,确需大于2(不含)的应报公司待审会审定;自然人为保证人,视其实力一般保证额度按其资产的2倍内掌握,但最高保证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

超过保证额度的,在贷款五级分类时,相应降低借款人及在本公司贷款的保证人的类别。

第二十条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贷款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一)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国家机关的财产。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五)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六)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七)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

(八)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

(九)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十)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型机器、设备。

(十一)已办妥工业(商业)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已抵押给他行的,其房屋不得抵押。

(十二)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二条个人住房及集镇临街营业用房抵押办理该项抵押贷款时,信贷人员首先必须实地查看,掌握商品房的变现能力,查实是否有纠纷,已出租的,查看租赁合同,并书面告知承租人,然后由商品房抵押财产共有人(如夫妻双方、父子女等)到场签章,填写房屋抵押贷款申请书,办理贷款手续。

(一)完好房抵押。

完好房一般指建筑时间5年以内,基本完好房一般在10年以内,基本完好房在完好房的基础上打八折。

(二)层次差价。

带车库的住宅商品房一楼及顶楼,抵押时掌握在中间层次的基础上打八折,车库打四折。

(三)营业用房抵押。

抵押价格根据经营性用房的地段、繁华程度等按购买时的发票价格或经评估(协议定价)在参考价之内进行抵押,原则上临街不宜经营用房不得办理抵押。

(四)抵押率。

在有资质的评估基础上,对照内部参考价,如评估价高于参考价按参考价执行,如评估价低于参考价按评估价执行;若抵押价值明显高于贷款额的,可掌握在内部参考价以下双方协商定价。

有房产证、土地证,且土地使用权属出让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80%以内。

有房产证、土地证,但土地证注明是行政划拨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抵押率掌握在40%以内。

第二十三条企业房地产抵押:企业房地产抵押价格在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基础上,对照内部参考价,如评估价高于参考价按参考价执行,如评估价低于参考价按评估价执行。

(一)有房产证、土地证且土地证注明使用权属出让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评估价的80%以内。

(二)有房产证、土地证,但土地证注明是行政划拨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评估价的40%以内。

(三)只有土地证,土地证注明使用权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率掌握在土地评估价的70%以内。

(四)尚未办妥房产证、土地证的厂方不得抵押。

第二十四条企业设备抵押:信贷人员应实地进行查看,掌握设备的新旧程度、购入时间长短、原始发票和账面上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情况等,然后估算设备重置完全价值,原则上购买一年以内的设备抵押率掌握在50%以内;一年以上的设备抵押率掌握在40%以内,较好设备(使用年限5年以内,设备仍在较好使用)抵押时间掌握在2年内,基本完好设备(使用年限超过5年,设备仍在较好使用)抵押时间掌握在1年内,并根据使用年限的长短、通用设备与特种行业设备确定不同的抵押率,同时,应在抵押物品的原始购入发票上签章(注明是“该设备业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押”字样),无原始购入发票的,不得办理抵押。

第二十五条流动资产抵押贷款应从严控制,对新增贷款一般不得办理流动资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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