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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练习题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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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中有关《合同法》练习题精选一、单项选择题19.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2万元,同时,甲向乙支付定金5000元。

后乙违约,造成甲的经济损失21000元。

现甲起诉到法院,则最多可获得( )。

A.21000元B.25000元C.30000元D。

46000元20.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贷款,后甲公司因管理不善被乙公司兼并,甲公司乙公司的债务随之消灭,这种债的消灭被称为债的( )。

A.混同B.抵销C.免除D.解除21.以下行为中,不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

A.甲错把乙的事务当丙的事务而为管理B.甲的邻居乙家中失火,甲恐殃及自己,买一灭火器救火C. 甲(15岁)将昏倒于路旁的老人乙送回家中D.甲不知其父的自行车系借自丙,其父病故后,将该车拿去修理22.下列合同类型中,属于单务、有偿合同的是(A。

借用合同B.买卖合同C.自然人之间约定利息的借款合同D.对保管费有约但约定不够明确的保管合同23.下列各项中,不能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是( )A.某8岁幼童B.某县人民政府C. 某合伙企业D.某高校法律系24.根据《合同法》,下列各项中属于无名合同的是A.建设工程合同B.居间合同C.借用合同.D.借款合同25.甲为某地农民,为养家糊口,背井离乡去深习11乙建筑公司打工。

春节将至,甲要求乙公司结清工资回家过年,乙公司以双方未有合同为由拒绝,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乙间无合同关系,因为《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用书面形式B.甲、乙间无合同关系,但基于公平原则,乙公司应给予甲适当补偿C.甲、乙间无合同关系,但甲可基于不当得利对乙公司要求给付工资D.甲、乙间应认为合同关系成立,甲得基于合同请求乙公司给付工资26。

某公司在其劳动合同中规定:“工伤本公司概不负责。

”该公司职工李某为完成工作任务,于某日加班时被机器轧断一条胳膊,花去医疗费数万元。

对此,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应当李某自己承担,因为劳动合同对此有明确规定B.应当李某自己承担,因为加班时的受伤不属工伤C.应由该公司承担,因为该种规定无效D.根据公平原则,该公司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27.某种子站与某县农科所签订一份合同,双方约定,若农科所玉米良种培育成功,则以每公斤200元的价格卖给种子站2公斤,则该合同( )。

名师钟秀勇民法讲义合同法共52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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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义一、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与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广告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考点解析合同的成立须经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与承诺均为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的合致成立合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生效,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生效,对要约人产生形式拘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要约;要约生效,受要约人获得了承诺的资格。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于承诺期间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考试真题

合同法司法考试真题
【司考题】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 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 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 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司法部答案】BC
【考点】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解析】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可知,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通知乙公司即可,无须得到乙公司的同意。 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可知,债务人丙公司将自己对乙公司的全部债务转让给戊公司需要得到乙公司的同意,否则该转让无效。因此,丁公司不能直接向戊公司行使代位权。 选项C、D错误。丙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债务承担因未取得乙公司的同意而无效,所以,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及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等都不能作为戊公司的抗辩理由。
【司考题】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卷三4 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司考题】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A.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 B.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 C.可以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 D.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 【司法部答案】AB

合同法司法考试题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

合同法司法考试题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

答案:A、C
此题的考察点为要约的撤回。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
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B、D两项违背了该第17条的规定,应于排除。
2000年卷三61题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 撤销。在甲公司可以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 根据?
答案:A 此题考察的是商业广告成为要约的情形。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向自己
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 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 和别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内容详细确定;〔二〕 说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此题中, 甲公司发布的广告包括 “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15万元〞的内容,对于汽车买卖合同而言,完全符合了“内容详 细确定〞的要求;“广告有效期10天〞的内容则说明甲公司愿意在10天内承受别人承诺的约 束。所以该广告构成了要约。乙的行为则符合承诺的要件即未超出甲公司的广告要约的范围。 〔合同法第21条和第22条〕。可见,甲、乙已经完成了要约、承诺的过程,合同成立,如今 甲无货可供,当然成立了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1999年卷三41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哪些情形的要约不得撤销? A 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B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C 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答案:BCD
此题考察要约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 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此题应选BCD。

司法考试合同法口诀17条【最全】

司法考试合同法口诀17条【最全】

司法考试合同法口诀17条【最全】第一条:认识合同的本质,意思表示之一定程度。

第二条:合同订立要真实,意愿达成要以真为主。

第三条:合同要有合法性,无效的合同不能执行。

第四条:合同用于合法目的,不得违法或违背道德。

第五条:要合同独立性,不能依赖其他合同而存在。

第六条:合同内容要明确,权利义务要清楚。

第七条:合同执行要及时,逾期不执行会有损失。

第八条:合同履行方式要合理,方式不当会有法律责任。

第九条:合同变更须双方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动。

第十条:合同终止有原因,双方协商或法定情形。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有条件,发生情况需满足解除条件。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要承担,违约的后果要自己承担。

第十三条:合同诉讼权利,一般在合同地或被告住所。

第十四条:合同利益转让,需获得对方同意。

第十五条:不当得利归还,无因管理因素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要求小额诉讼,可以依法途径。

第十七条:最后保留任何权利,保留立法规定的最终权力。

以上17条为合同法主要内容,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知识点,希望考生们能够认真理解掌握。

衷心祝愿每位考生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

合同法

合同法
A.如果丙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乙的代理行为就有效,甲应履行与丙的合同
B.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则乙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若经甲追认可发生效力
C.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丙可以催告甲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若甲在此期限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D.若丙明知乙的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之订立该合同,由此给甲造成损失,则只能由丙对甲承担责任
A.5月1日 B.5月8日
C.5月9日 D.5月10日
「参考答案」B
「考查知识点」承诺生效的一般规则。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以信件的方式承诺,该信件到达时为成立的时间。因此,B项正确。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参考答案」ABCD
「考查知识点」要约的撤销。
「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根据以上两条的规定,A、B、C、D项都是正确答案。但很多人对B、C项产生疑问。疑问之一:在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情况下,不可撤销的要约要同时具备主客观两个要件,而B项只有“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一个客观要件(原题是排除B项的)。这是立法技术出了问题,有了客观要件,受要约人就可以说自己是“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自己是依信赖行事”。所以,关键是客观要件。疑问之二:对“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是不是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从合同法维护交易安全的指导思想出发,应当解释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125条真意解释)。

司法考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下哪项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杀人B. 过失致人死亡C. 正当防卫致人死亡D. 故意伤害答案:C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正当防卫致人死亡不构成犯罪。

2. 下列哪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人身权C. 知识产权D. 行政权答案: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行政权属于行政法范畴,不属于民事权利。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哪项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B.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C.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D. 对行政机关内部人事任免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答案: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行政机关内部人事任免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下哪些行为构成贪污罪?A.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B.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C.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D.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答案:A, C, 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因此,选项A、C、D均构成贪污罪。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哪些情形下,合同无效?A.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B.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C. 合同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D.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答案:A, B, C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02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202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2021年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第一讲到:合同法概述(一)服务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考点总结】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才存在违约责任。

1.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自认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明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另行解决。

2.涉他合同中的合同换言之。

债权人——债务人无论第一人地位如何,都由被告方借款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考点提示】必须掌握的内容:建设工程合同、单式联运合同1.二期工程合同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开挖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工程建设承包人监工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责任。

《推进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一般性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论断》第26条规定,实际工程建设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挂牌。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分包人甲方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考点总结】(1)建设方(发包方)因工程质量,可以起诉后面所有的人则,即便分包、转包合同无效;(2)实际施工人因工程款,可以起诉前面所有的人因,即便分包、转包合同无效;但如果仅仅起诉发包人,严肃查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

3.单式联运合同《合同法》第313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左右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折损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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