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分类新旧对比
新旧土地利用分类对比

田、水浇地、旱地”三类, 取消了望天田和菜地。
(2)园地部分, 从原来的“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五类归纳为“果园、茶园、
其他园地”三类。
( 3) 林地部分, 从原来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六类归
冰川及永久积雪”7 个小类调整为“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沿海滩涂、内
陆滩涂、沟渠、水工建筑用地、冰川及永久积雪”等9 个二级类型。其中的变化是“滩涂”细分
为“沿海滩涂、内陆滩涂”; 原来的“农田水利用地”改为“沟渠”; 取消了“苇地”,根据其不同位
置分别放在涂沿海滩涂或内陆滩涂。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与《土地分类( 试行) 》标准的分类体系比较, 最大的区别
在于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 其中的一级相当于《土地分类( 试行) 》标准的二级,
二级相当于《土地分类( 试行) 》标准的三级, 即取消了《土地分类( 试行) 》标准的一级分类( 农
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三大类型)
绿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八类。
( 10) 特殊用地部分, 基本未作调整, 仅仅把“墓葬地”改为“殡葬用地”。
(11) 交通运输用地部分, 增加了原来属于“其他农用地”的“农村道路”。
( 12)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部分, 是原来的建设用地中的“水利设施用地”与未利用地中
的“其他土地”组合而成。原来的“水库水面、水工建筑用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苇地、滩涂、
纳为“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三类, 即把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合并为其他
新旧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比较整理

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 旧《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 代码》 代码》 类别代码 大 中 小 类 类 类 类别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 地 R11 住宅用地 R1 R12 服务设施用 地 二类居住用 地 R20 R 保障性住宅 用地 R2 类别代码 大 类 R 中 类 小 类
不 提 降 改 增 删 相 增变 变 变 升 低 变 加 除 同 大小 化 √ √ √ √ √
B4
B4 1 B4 9
加油加气站 用地 其他公用设 施设施营业 网点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 施用地
√
工业用地 M1 M M2 M3 一类工业用 地 二类工业用 地 三类工业用 地 物流仓储用 地
M M1 M2 M3
工业用地
√
一类工业用 √ 地 二类工业用 √ 地 三类工业用 √ 地
W
仓储用地
√
√
W
附录A
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 旧《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 代码》 代码》 类别代码 大 中 小 类 类 类 类别 类别代码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不 提 降 改 增 删 相 增变 变 变 升 低 变 加 除 同 大小 化
娱乐康体用 地
√
B3 B3 1 娱乐用地 √
B3 2
康体用地 公共设施营 业网点用地
√
√ √ √
文化设施用 地
C3
文化娱乐用 √ 地
√
A2 图书展览设 施用地 图书展览用 √ 地
A21
C34
√
文化活动设 A22 施用地
√
教育用地 A3
C6
教育科研设 √ 计用地
附录A
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与旧《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比较
对比结果 类别归属 类别 内涵 说明
(完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新旧对照表)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表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续表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续表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续表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表A2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已有土地分类对应转换关系表B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三大类对照表
续表B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三大类对照表
表B2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对应关系表
续表B2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对应关系表
表B3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对应关系表
续表B3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对应关系表。
新旧版土地利用规划用地类型对比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 指标表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表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绿地 用地指标(m2/人) 20~32 15~25 8~15 8~15 用地指标(m2/人) 18~28.0 10.0~25.0 7.0~15.0 ≥9.0 ≥7.0
“对外交通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等涉及为区域服务的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 “特殊用地”(H4)
“水域和其他用地”中的 “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 划出与“园林生产绿地”进行重新整理
“非建设用地”
小组整理
城乡用地汇总表 序 号 用地 代码 建设用地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1 H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其 中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采矿用地 非建设用地 2 E 水域 其 中 类别名称 面积(hm2) 现状 规划 占市域总用地比 重(%) 现状 规划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 指标表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表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用地指标(m2/人) 25~40 用地指标(m2/人) 28~38.0 ≥5.5 ≥12 ≥10 ≥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5~8 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10~25 绿地 10~15
新旧标准之间的关系
G
绿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 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 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 绿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 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 用地
G1
公共绿 地
G11 公园 G12 街头 绿地
新旧用地分类对照转换表(新对旧)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A6社会福利用地包含原C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中的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不包括原C9中的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用地内涵相同,可对等转换,但新国标中管道运输用地不属于城市建设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新国标将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从90国标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中划出,不属于城市建设用地。
E3
园地
E4
林地
E5
牧草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原G21园林生产绿地纳入新E2农林用地,不属于城市建设用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E9
其他非建设用地
E7
弃置地
新国标E9其他非建设用地包括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2.新国标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90国标用地分类对照表
2.1新国标居住用地(R)
H4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D
特殊用地
新国标H4特殊用地包含90国标特殊用地中的军事用地和保安用地。
D1
军事用地
D3
保安用地
H41
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D1
军事用地
用地内涵相同,可对等转换,但新国标中军事用地不属于城市建设用地。
H42
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新R12服务设施用地包含除中学、小学外的原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总体差异

调查原因及依据是?
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是城市在长期发展形 成过程中多因素综合结果的反映,在一定程度上 能够反映城市发展过程中对空间的实际需求,且 多数城市在编制用地发展规划时也都是在参照现 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基础上。但也存在由 于历史的人为的原因,导致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 地规模不合理,严重偏离类似城市人均城市建设 用地平均规模的情况,因此应该将现状人均城市 建设用地规模与相类似城市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的 平均规模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综合确定规划人均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问题一
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 标准》总体差异在哪?
差异一
旧《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划分为大类,中类,小类三级,计有 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划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
差异二
旧《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着并列关系;不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 着隶属关系,即每一大类包含了若干 并列的中类,每一中类包含了若干并 列的小类。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 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不同 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
依据的原则
1.地类无遗漏,无重复。某一土地使用性 质要么划入城乡用地分类,要么划入城市 建设用地分类,以免同时划入两个分类体 系,导致使用中的混淆; 2.划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用地纳入城市 建设用地标准统计。考虑到某些用地,比 如机场、军事用地等,有可能处在某一城 市的中心城区,但是其服务范围往往是更 大区域范围的,将其不纳入该城市的人均 城市建设用地的核算,更符合实际建设情 况和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因此将该类用地 纳入城乡用地分类范畴。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关于城乡用地分类是如何规划的? 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 2 大类、8 中 类、17 小类。分类代码大类采用英 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 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如城市建 设用地分类中用R 代表居住用地大类, 用R1 代表一类居住用地中类,用 R11 代表一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 地小类等。
对比90版和2011版新旧建设用地标准对比

2011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标准》与90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标准》的差异2012年1月1日,新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开始实施,同时废除了90版的标准。
新的标准空间覆盖更加完整,层次更加清晰,规划部门与国土部门的对接更加完善,更好的适应城市规划的发展要求。
对比新旧标准,在用地分类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点:1.原有的居住用地四个中类调整为三个。
2.居住用地小类由以前的四个调整为“住宅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两类”。
3.中小学用地由以前的“居住用地”调整为“教育科研用地”。
4.公共设施用地拆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两类。
5.仓储用地更名为物流仓储用地,且分类的标准是以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程度分类。
6.对外交通用地与道路广场用地整合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7.公用设施用地中供应设施用地增加“通信设施用地”和“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8.原标准中的电厂、制气厂纳入工业用地。
9.绿地调整为绿地与广场用地,其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
本次调整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调整比较大。
将“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拆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两大类,讲原国标“公共设施用地”进行必要整合。
原“公共设施用地”的用途涵盖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多种机构和设施的用地,其主体内容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体系。
许多过去有政府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移交给市场运作投资,导致公共设施类型分化,同时也对规划提出了将该类用地进行区分的要求。
下面主要分析下新标准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是指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是在于必须控制以保障满足民生需求的服务实施,分为9个种类。
“行政办公用地”将原“行政办公用地”范围缩小,仅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设施用地,市场经济体制下转变为商业性办公的设施用地则归入本标准分类的“商务设施用地”(B2)中。
新旧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对比

调整原标准名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为“排水设施用地”(U21),包括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 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32) 调整原标准名称“粪便垃圾处理用地”为“环卫设施用地”(U22),包含垃 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设施用地 增加“环保设施用地”(U23)。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 施用地 新增“安全设施用地”(U3)中类,以突显对于公共安全的重视,其小类包括 “消防设施用地”(U31)与“防洪设施用地”(U32)。 – 原标准中类“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内容调整至“其他公用设施用地”(U9) 中。
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21铁路用地
H22公路用地
H23港口用地 H24机场用地 H25管道运输用地 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H4特殊用地 H41军事用地 H42安保用地 H5采矿用地 H6其他建设用地 E非建设用地 E1水域 E3其他非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E非建设用地 E1水域 E12水库 E31空闲地 E11自然水域
• 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
– 三个中类,7个小类 – 考虑到《物权法》的要求,难以确定边界的配建设施不列入用地分类。 – 居住用地小类的划分调整:本次修订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 (R11、R21、R31)和“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2类,其中:“住 宅用地”(R11、R21、R31)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以下的附 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 (R12、R22、R32)指居 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 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R21)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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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中类 小类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 修设施等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 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 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 U11 供水用地 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2 供电用地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 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 U14 供热用地 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 U 应归入工业用地(M)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 热管廊等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 U2 交通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 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 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 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 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 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 渠用地, 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 (E )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 理等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 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等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 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 林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 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 公共绿地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 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 G G11 公园 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 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 G22 防护绿地 绿地
文化娱乐用地 C3 新闻出版用地 C31 文化艺术团体 C32 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 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 C4 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 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 C42 体育训练用地 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C51 医院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等设施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3 休疗养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
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 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 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 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 教育科研设计 地(R) C6 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 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 C64 校用地 C65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 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 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 等机构用地, 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 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 C7 文物古迹用地 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 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其它公共设施 C8 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 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 M 工业用地 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 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范 围 利院等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 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
D1
军事用地
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 军用通信、侦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 D2 外事用地 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 D3 保安用地 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 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 E1 水域 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 的水域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 E2 耕地 料大棚等用地 E21 菜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
类别代号 大 中 小 类 类 类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 居住用地 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 一类居住用地 R1 住宅用地 R11 公共服务设施用 R12 地 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 R 二类居住用地 R2 住宅用地 R21 公共服务设施用 R22 地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 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R24 绿地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R31 住宅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 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 组团路或小街、 小巷、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 住宅建筑用地 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 组团路或小街、 小巷、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 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类别名称 范 围
类别代号 大 中类 类 类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C1 市属办公用地 C11 非市属办公用 C12 地 C C2 商业金融业用 C21 地 商业用地 C22 C23 金融保险业用 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 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 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 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 小 类别名称 范 围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 业、 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 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 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 M3 三类工业用地 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 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 仓储用地 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 W1 W 普通仓库用地 通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 对外交通用地 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 T2 T 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 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
E
E22 灌溉水田 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 E29 其它耕地 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 E4 林地 等林木的土地 E5 E6 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
R33 R34 道路用地 绿地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 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 组团路或小街、 小巷、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
R4 住宅用地 R41 公共服务设施用 R42 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 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 组团路或小街、 小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