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合同
《单个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单个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服务协议(范本)甲方(建设单位):乙方(中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业务并出具审核报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内容及时限(一)委托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下列工程的结算审核工作:工程名称:合同金额:元;送审金额:元(二)时限要求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将工程结算资料提供给乙方,乙方有责任要求甲方按期按质报齐所需资料,并按以下时间完成委托业务:单项工程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乙方应于甲方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天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报告给甲方。
特殊情况下,乙方可书面申请延迟。
二、审核服务费(一)费用计算公式:计算公式一:结算审核服务费=某工程项目审定工程总造价×(1-中标单位投标下浮系数的平均值)×难度系数×分段计费系数×1.5‰计算公式二:结算审核服务费=某工程项目审查定案净减值×(1-中标单位投标下浮系数的平均值)×难度系数×分段计费系数×5%以上两种结算审核服务费,支付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付费标准,按审核费高的付费,但最高结算审核服务费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
结算审核服务费少于500元的,按500元计。
各类系数如下:1.中标单位投标下浮系数的平均值为30%。
2.难度系数具体如下:A、水利、市政道路、排水、公路及土地整理项目,难度系数0.9;B、桥梁、房建和仿古建筑项目,难度系数为1.1;C、费用类项目,难度系数为0.8;D、其余项目的难度系数为1.0。
3.分段计费系数设置如下:送审单项造价为M(万元),则:M<200,分段计费系数为1.2;200≤M<500,分段计费系数为1.0;500≤M<1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9;1000≤M<3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85;3000≤M<5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75;5000≤M<10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7;10000≤M<30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55;30000≤M<50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35;50000≤M<100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2;M≥100000,分段计费系数为0.1。
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协审书

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协审书编号:200 - -甲方(委托单位):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乙方(协审单位):丙方(建设单位):甲方、乙方、丙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书。
一、甲方委托乙方协审的工程概况如下: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协审内容:编审金额:万元二、乙方应确保项目评审质量,于收到完整资料后在及时内向甲方交付协审报告。
其中协审报告初稿交付时间要求为:(1)概预算协审。
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审核期为10个工作日;500—2500万元,审核期为15个工作日;2500—5000万元,审核期为20个工作日;5000-7500万元以上的,审核期为30个工作日;7500—10000万元,审核期为35个工作日;10000万元以上的,审核期为40个工作日。
(2)工程决(结)算协审。
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审核期为15个工作日;500—2500万元,审核期为22个工作日;2500—5000万元,审核期为28个工作日;5000-7500万元以上的,审核期为35个工作日;7500—10000万元,审核期为40个工作日;10000万元以上的,审核期为50个工作日。
协审报告初稿经甲方审核确认后,送丙方征求意见,若有异议,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报甲方。
逾期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
项目审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有关执业规范要求。
乙方对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
审核报告送甲方2份,丙方3份,不得自行提供给其他单位。
对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结果以及自行对外提供评审报告的,除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外,甲方可采取必要措施终止委托协审,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乙方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三、甲方、乙方、丙方约定的付费标准、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付费标准按照苏州市财政局SZSX2008-G-013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根据苏府办抄[2004]28号抄告单精神,工程决算核减金额超过总价7%,则其决算审核费用的浮动部分中,超过7%部分按核减造价4%计算的审核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委托评审协议书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委托评审协议书合同编号:[填写编号]甲方(委托方):[委托单位全称]地址:[委托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受托方):[受托评审单位全称]地址:[受托评审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甲方需对[具体项目名称]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乙方具有相应的评审资质和服务能力,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就委托评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委托事项1. 甲方委托乙方对[具体项目名称]进行详细的财政投资评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预算、决算、经济效益分析等。
2. 评审范围包括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过程、竣工验收及项目效果评价等环节。
第二条评审标准与依据评审应遵循国家相关财经法规、行业标准及甲方提供的评审指南和要求,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评审期限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具体天数]天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向甲方提交正式的评审报告。
第四条评审费用及支付方式1. 评审费用总计为人民币(大写)[金额]元整,具体支付条款见附件。
2. 甲方将在乙方提交合格评审报告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按照约定支付评审费用。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权利与义务:提供项目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协助乙方开展评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按时支付评审费用。
2. 乙方权利与义务: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完成评审任务,保证评审质量。
保守评审过程中接触到的所有信息的机密性。
接受甲方对评审过程的监督,并配合进行必要的沟通与解释。
第六条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及评审过程中获取的敏感信息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湖北省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付费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规【200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付费管理,规范委托付费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单位,是指依据中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具有财政性投资项目委托评审职能的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
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由委托单位委托的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经委托单位通过招标选择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为了确保财政性投资评审工作客观、公正,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单位向受托机构支付评审费用,受托机构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评审工作机制与付费范围第四条财政性投资评审范围:(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方式:(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
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性投资评审的工作机制:(一)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根据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审计机关依法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二)建立协调机制。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应加强衔接与沟通。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可相互利用有关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建立招标机制。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统一招标或分别招标确定社会中介机构,每两年或三年招标一次。
第七条付费范围:受托机构完成第四条中规定项目评审任务的评审费用。
第三章付费标准第八条付费额的确定。
委托单位根据委托评审业务及专项业务的难易程度和评审报告质量计算确定应付评审费用。
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

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8月15日财建〔2001〕51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管理,规范付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确保财政性投资评审工作和其他专项委托工作的客观、公正,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财政部向受委托单位拨付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受托单位不得向被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根据财政性投资评审及委托代理业务年度计划和费用实际支出需要,向预算司申请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预算,经预算司核实并经部领导同意后列入专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四条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对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委托业务情况,下达支出预算,建立资金台账,核拨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第五条付费范围:(一)财政部委托的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评审费用。
(二)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财政性专项支出资金的专项检查费用、追踪问效费用。
(三)项目库管理及后评价费用。
(四)委托部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的财政投资政策研究和专项课题研究费用支出。
(五)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业务的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支出。
第六条付费额的确定。
财政部根据委托投资评审业务及专项业务的难易程度和评审报告评审质量来计算确定应付投资评审费用和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一、投资评审付费额的确定。
投资评审付费额一般考虑实际评审投资额、基本付费率、难度系数、特殊要求补助费,计算公式为: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1+难度系数)+特殊要求补助费(一)基本付费额按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全过程全额核定;委托同一评审机构进行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全过程委托评审或对同一项目分阶段委托同一评审机构评审的,三个阶段的付费比例分别按全过程付费额的30%、30%、40%拨付;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分别委托不同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或只对某一单项委托评审的,委托评审付费分别按全过程委托评审付费额的40%、50%、60%拨付,但同一项目概、预、决算单项委托评审付费比例之和不超过100%。
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

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8月15日财建〔2001〕51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管理,规范付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确保财政性投资评审工作和其他专项委托工作的客观、公正,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财政部向受委托单位拨付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受托单位不得向被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根据财政性投资评审及委托代理业务年度计划和费用实际支出需要,向预算司申请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预算,经预算司核实并经部领导同意后列入专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四条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对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委托业务情况,下达支出预算,建立资金台账,核拨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第五条付费范围:(一)财政部委托的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评审费用。
(二)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财政性专项支出资金的专项检查费用、追踪问效费用。
(三)项目库管理及后评价费用。
(四)委托部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的财政投资政策研究和专项课题研究费用支出。
(五)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业务的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支出。
第六条付费额的确定。
财政部根据委托投资评审业务及专项业务的难易程度和评审报告评审质量来计算确定应付投资评审费用和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一、投资评审付费额的确定。
投资评审付费额一般考虑实际评审投资额、基本付费率、难度系数、特殊要求补助费,计算公式为: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1+难度系数)+特殊要求补助费(一)基本付费额按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全过程全额核定;委托同一评审机构进行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全过程委托评审或对同一项目分阶段委托同一评审机构评审的,三个阶段的付费比例分别按全过程付费额的30%、30%、40%拨付;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分别委托不同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或只对某一单项委托评审的,委托评审付费分别按全过程委托评审付费额的40%、50%、60%拨付,但同一项目概、预、决算单项委托评审付费比例之和不超过100%。
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收费标准 (1)

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管理,规范付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确保财政性投资评审工作和其他专项委托工作的客观、公正,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财政部向受委托单位拨付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受托单位不得向被审单位另行收任何费用。
第三条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根据财政性投资评审及委托代理业务年度计划和费用实际支出需要,向预算司申请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预算,经预算司核实并经部领导同意后列入专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四条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对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委托业务情况,下达支出预算,建立资金台账,核拨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第五条付费范围:(一)财政部委托的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评审费用。
(二)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财政性专项支出资金的专项检查费用、追踪问效费用。
(三)项目库管理及后评价费用。
(四)委托部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的财政投资政策研究和专项课题研究费用支出。
(五)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业务的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支出。
第六条付费额的确定。
财政部根据委托投资评审业务及专项业务的难易程度和评审报告评审质量来计算确定应付投资评审费用和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一、投资评审付费额的确定投资评审付费额一般考虑实际评审投资额、基本付费率、难度系数、特殊要求补助费,计算公式为:投资评审付费额=基本付费额× (1+难度系数) +特殊要求补助费(一)基本付费额按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全过程全额核定;委托同一评审机构进行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全过程委托评审或对同一项目分阶段委托同一评审机构评审的,三个阶段的付费比例分别按全过程付费额的30%、30%、40%拔付;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分别委托不同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或只付某一单项委托评审的,委托评审付费分别按全过程委托评审付费额的40%、50%、60%拔付同,但同一项目概、预、决算单位委托评审付费比例之和不超过100%。
财政投资评审服务合同书

财政投资评审服务合同书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对特定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评审,乙方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合同目的乙方将为甲方提供专业的财政投资评审服务,确保甲方的投资决策建立在充分、准确的信息基础上。
第二条服务内容1. 对甲方指定的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详尽的财务分析,包括但不限于收益预测、成本估算、风险评估等。
2. 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市场分析、技术评估、法律合规性审查等。
3. 根据评审结果,向甲方提出投资建议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条服务期限本合同服务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服务费用1. 乙方提供服务的总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
2.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费用的____%作为预付款。
3. 余款在乙方完成服务并提交评审报告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五条双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项目资料和信息,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乙方应保证评审服务的专业性和客观性,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4. 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期支付服务费用,应按未付款项的____%支付违约金。
2. 如乙方未按期提供评审服务或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第八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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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合同
**评审[20**]号
项目名称:
*******制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合同
委托单位:**********
评审中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单位委托审价机构为以下项目提供投资评审服务:
1. 项目名称:
2. 服务类别:
二、委托单位应负责与建设单位的协调工作,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
三、审价机构要严格遵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投资评审相关规定及要求,本着真实、客观、负责的态度认真完成评审任务,并对出具的审核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完整性负责。
四、本合同的评审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五、评审费用:双方同意按照《******财政性投资项
目评审委托付费意见》的规定及采购合同确定优惠率支付评审费用。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评审任务完成后失效。
附:廉政承诺书
委托项目明细表
资料交接清单
委托单位:(盖章)评审中介机构:(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廉政承诺书
******:
我单位受委托在项目的评审中,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对本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洁自律教育,并督促其在工作中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以任何形式向评审对象借钱借物和报销个人开支费用;
(二)不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不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以任何名义索贿、受贿、接受馈赠;
(三)不参加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四)不要求、不接受评审对象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等提供方便;
(五)不向评审对象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项目工程有关的任何经济活动;
(六)不为谋取私利擅自与评审对象人员就工程项目评审问题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七)不要求和接受评审对象无偿提供通讯工具、交
通工具等各种物品;
二、如果一旦发现本单位工作人员有违反以上规定行为,本单位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廉政建设规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一经查实,你中心有权立即取消我单位对该项目的评审资格,并有权拒绝我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的评审资格,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由我单位承担。
三、若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及违反回避制度造成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本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愿意承担被依法追究的经济责任;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本承诺书签署后,即对我单位及全体相关人员产生不可撤销的约束力。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委托项目明细表委托号:**评审[20**] 号
资料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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